私刻公章什么罪明显跟原公章不一样需要鉴定吗?

私刻公章和诈骗要判好多年_百度知道
私刻公章和诈骗要判好多年
私刻公章。在用那家公司是名义签定合同工程是有的?他们有收签合同的保证金数额约40万这样要判好多年?注;其中有退还保证金的?这样要判好多年啊?
你好:如果私刻公章的目的是为了诈骗,那么就仅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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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私刻公章和诈骗要判好多年?_百度知道
私刻公章和诈骗要判好多年?
具体量刑看实际情况诈骗罪从轻处罚也要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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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
那要看此事件的严重性来决定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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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公司需担责吗?_百度知道
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公司需担责吗?
提问者采纳
  用私刻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该人的行为有没有形成表见代理。如果与其签订合同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人是在代表公司从事活动,则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需要为其私刻公章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若没有形成表见代理,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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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太科技原董事长私刻公章被拘 对外担保或免责?
  09:13:47 来源: 南方日报   
对外担保会否因“个人行为”而免责成为焦点
本报讯继向公安机关举报大股东巨额违规占款,同意二股东用82年时间来还债之后,广州上市公司新太科技(600728)又传出消息,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因涉嫌挪用资金及私刻公章对外提供担保,目前已被广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耐人寻味的是,邓龙龙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成立的话,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之前巨额担保带来的债务黑洞,会否因担保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得到豁免呢?这一问题即将成为焦点。
新太科技昨日公告了这个消息。据查,邓龙龙已于日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次日证监会即对新太科技进行立案调查。4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邓龙龙和董事翟才忠予以公开谴责。4月4日,邓龙龙正式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目前在公司未担任任何职务。4月22日,新太科技公告称,公司对涉及公司名义的违规对外担保和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事项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邓龙龙被刑事拘留可能是新太科技举报的结果。
至于邓龙龙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及私刻公司公章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资金数额,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刘颖透露大约为2亿元。但刘颖昨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个说法并不准确。“2亿元是邓龙龙私刻公章违规担保的估算数额,邓私自挪用公司存单的资金数额还有3.8亿元,部分金额跟前面的2亿元有重合。最终的数额还要等公安部门核查清楚。”
有关资料显示,新太科技和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61239万元(含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对外担保总额为43980万元,占新太科技净资产的52%,对外担保中违规担保共计409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些担保被认定是原董事长邓龙龙私刻公章偷偷担保的话,也许会被认定是邓的“个人行为”,而新太科技不必为此买单。
但公司法方面专家甘贵庚律师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太科技也许很冤,但是能免责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担保行为的发生,除了董事长私刻公章这一环节外,公司财务部门也要把资金拨付到指定的担保账户。而这一环节,债权人有理由认定是公司行为。“债权人为无过错方,上市公司要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负一定责任。”
由于第一大股东新太集团占用新太科技巨额资金,这家净资产仅8.77亿元的公司,2004年巨亏5.95亿元,每股收益-2.862元。一季报显示,新太科技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8674.72万元,下降58.25%,净利润为负180.22万元。
在前日股价暴跌8.44%后,昨日新太科技股价微跌0.92%,收报2.15元。 (记者/贾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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