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赔钱太多可以找民政救助申请书吗

车祸赔偿致穷可以申请民政补助吗_百度知道
车祸赔偿致穷可以申请民政补助吗
您没有描述清楚,车祸中您是责任方还是受害方,如果是受害方,可以申请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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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无名流浪人员被撞身亡&民政局代索赔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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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无名流浪人员被撞身亡 民政局代索赔被驳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去年5月21号,一位流浪人员在河南省新蔡县被撞身亡,随后肇事车主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就是这起看似很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因为警方找不到流浪人员的亲属,到底谁该为无辜的生命找回公道?成了大家讨论的问题。
  这时候,新蔡县民政局站了出来,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2.5万元,并暂时保管肇事者交付的30万元赔偿押金,河南新蔡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李保华:
  李保华:身份不明,公安局找不到家属,因为这个流浪乞讨者出车祸前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救助,肇事方拿出30万,检察院没地方放,才放在民政局,法院说民政部门不是起诉主体,亲属才能起诉民事部分,我们跟检察院沟通这个事了,他们说正在汇报商量这个事儿呢。先放在民政局,如果哪一天亲属找过来了,民政局就把这个钱转给他了。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这样一个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该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所以民政部门是无权参与诉讼。而且民政局只是临时救助的机关,没有法律授权或者是组织的委托,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承担这个风险,车主和受害者,你看他们之间是怎么协商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赔偿的金额,他现在都找不到人,关键是不是保险公司不赔,是那个人他没有受益人,你说赔给谁。
  针对此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蔡县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且其亦未为本案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新蔡县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遂依法裁定驳回新蔡县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没有办法替被害人得到一些赔偿,那难道就不赔了吗?对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这些案件凸显了我国关于流浪人员因为侵权行为死亡维权的立法盲点。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为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款的去向。
  邓曙光:没有亲属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这些人,因意外事故死亡了之后,要不要赔,按什么样的标准赔,赔完之后这些钱赔给谁,赔了之后怎么保管是一个问题。
  早在2011年,同样是河南省,一无名氏在开封县遭遇车祸身亡,与本案情况一样,由于身份无法确认,也没有人前来认领遗体,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终在开封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身份将肇事方和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了法院。最终开封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无名氏11.8万元。这些钱,在找到死者亲属前,将由开封县民政局暂时保管。如果一直没有死者亲属认领,保存到一定期限后,民政局将上缴国家财政,或者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基金进行保管。从之前2011年那起案件发生地开封县到这次发生地新蔡县距离200多公里,我们想问的是,为什么在同样一个省,3年前早有先例的案件,3年后到了200公里之外,就变了样子?
(责编:王泽、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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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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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
  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关于基本费、基本费、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
  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
  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七条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
  第九条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
  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公证书;
  (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
  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
  、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
  、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
  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
  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年轻1岁增加1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
  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已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职工,其领取
  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
  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
  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第十六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伤
  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
  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事故责任人追
  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
  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
  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
  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
  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
  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
  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
  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
  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
  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工伤,并按本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诊断
  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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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常见30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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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交通事故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交通事故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根据《》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有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现该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将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的约束范围。
作者: 执业机构: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专长: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人身损害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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