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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有效保护-兼论专利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范述喜、…&&&&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32&&&&更新时间: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范述喜 杨世屏
&&& 本文通过一个专利代理纠纷案例,来叙述专利的成功申请与保护问题,并讨论专利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和对建全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一些思考。
&&&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不象著作权那样自动产生,而是需要经过申请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才能受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权的申请是一个极具技术性的过程,非业内人难以完成或者是完美地完成专利权的申请,因此,专利的申请一般委托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但是,在专利代理过程中,因为代理人的原因导致专利的无效或专利权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双方订立的代理合同对代理人责任约定不明,代理人应否承担责任?专利权人应该如何维权?当前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讨论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有效保护,并进一步阐述专利代理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展示
&&& 案情简介:原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与被告某专利事务所订立专利代理合同,委托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成功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以后,专利权人发现专利被侵权,继而在对两种产品主张权利中发现,专利的权利要求仅有一项,专利代理人在权利要求书中把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即非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写成必要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导致该专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主张的权利被驳回。于是,专利权人起诉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但其诉讼请求在一二审均驳回。
&&&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事务所已实际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代理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事务所已完成了代理行为。导致专利权人保护专利权的请求被驳回,并非是专利事务所的代理行为所致。法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认为,专利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撰写了包括权利要求书在内的申请专利所必备的文件,经申请人本人审看认可后,按程序代为进行申报并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从而履行了义务。专利事务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使专利保护范围缩小和应否对专利权人进行赔偿问题,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未就专利代理人代理如何撰写专利申报文件进行约定,其提交的申报文件也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而使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故原告的上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从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可以看出判决结论得出的推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个:
&&& 1、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就是代为申请专利,其任务完成的标志就是专利权得到批准,因本案的代理人已经成功申请获得专利,其代理任务圆满完成。
&&& 2、专利权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关系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定。经过委托人同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案中代理人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委托人看后表示同意,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代理人的责任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准。由于本案中关于权利要求书如何撰写以及是否存在缩小保护范围和赔偿问题没有约定,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故委托人要求赔偿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从案情来看,造成本案专利权人专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要求书的书写上出了问题,使专利成为事实上的“植物人”,且依专利法的规定不可纠正与挽回。权利要求书的问题主要在于没有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在必要技术特征当中,使被控侵权的产品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当中,专利权当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且权利要求书中只有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使专利的申请失去了目的和意义,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 (二)提出问题
&&&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在专利权的形成和后续保护过程中,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有效保护问题,二是专利代理人的责任问题。下面就此两个问题展开叙述和讨论。
&&& 二、专利的成功申请与有效保护问题
&&&& 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 一项发明创造从论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如何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如何撰写才能使专利权得到最合适的保护,都是极端专业的问题,例如对新出现的新技术领域,如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等,都要求对权利书的撰写有特别的技巧,以申请人之力一般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完成,在选择申请专利前,还得考虑用专利的方法还是用别的方法更有利。
&&&& 2、考虑申请专利的利弊
&&& 一项发明创造或是一项已有技术,要想得到保护,不外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作为技术秘密自我加以保护,二是申请专利用法律进行保护。选择哪一种方法,在专利申请前必须进行利益权衡,如果选择了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则要明白申请专利保护的利弊。
&&& 专利权设定的目的,是以权利保护为代价换取权利人的技术公开,以利于社会的发展,并给予权利人以一定程度的保护,所以要求专利技术向社会的公开,而且是“充分公开”。就是说,要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必须提供相当的****,使该领域技术人员不必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该专利,即彻底公开技术,改变技术垄断的秘传状况,因为一项发明创造在未被发明人公开前,本身就是一项技术秘密。
&&& 专利制度本身也不是全能的,甚至是有反作用的。例如至今仍大量存在的祖传****、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拥有人不愿意申请专利保护,出于多重原因,一是怕保护不周,二是怕获利不如公开前,三是失去对技术的专控而换成对权利的独占,四是专利保护时间上的非长期性。
&&&& 3、考虑是否具有成为专利的条件
&&& 一项发明创造在决定选择以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利用和保护时,就要先咨询专利代理机构,评估一下自己技术或发明或外观设计是否可以达到专利水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外观设计的,不得与公开或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
&&&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而不是先用原则,因此,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的结果,“现有技术”有二种含义,一种是指已经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另一种是实际已经在生产实践中被运用的技术,后者宽于前者,而根据专利法上的先申请原则可以判断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前一技术。因此,发明创造人不能因为自己掌握的技术已经被他人运用而误以为失去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是要通过检索判断,没有申请保护的“现有技术”仍不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可以这样理解,专利法上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于它是限制专利申请的重复和限制专利的过宽保护范围的最有效手段。
&&&& 4、专利文件的撰写
&&& 在专利申请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项发明创造是否被授予专利、能否尽快获得专利、所授予的专利能否得到最佳的保护,就在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得当与否。
专利法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这就要求高度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一旦提交后,所存在的缺陷是不可挽救的。
&&& 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同领域的人能够实现,并且要求体现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这是法定的充分公开要求,但也可以合理的采取一些保密措施,以利于对专利实施的控制,例如如何快速掌握生产或使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经验、如何布置或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生产的最佳现场等,这是说明书中不要求公开的****或信息,申请人完全可以继续作为技术秘密处理。
&&& 一项专利权所能提供的实际保护不仅取决于对其权利要求的解释环节,也取决于权利要求的形成环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不能简单的认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越少保护就越宽,特征越多保护越窄,而是要合理的选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 ⑴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 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的一项法律文件,其主要有二方面的作用:一是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反映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联系和区别,二是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为判断将来被侵权的依据。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是,一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在说明书的范围之下,二是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要防止过宽过窄的问题出现。
&&&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确定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有不同的方法。发明专利因有实质审查过程,申请人有可能根据审查人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合理修改,主要是缩小保护范围。因此,在书写发明的权利要求书时可以适当考虑宽一点的保护范围。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程序,权利要求书一旦书写不当,就会出现问题。
&&&& ⑵权利要求书的权利保护要求过窄问题
&&&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来限定的。一般认为,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就越宽,获得的保护就越大。这种认为并不完全正确,如果不是一种全新的发明创造,不是由申请人独立、完全的技术开发,而是基本上在已有技术上的改进,技术特征写得过少过窄,就不可能把已有技术排除在外,可能被笼统的包含进,从而使这个窄范围内含有现有技术,不利于保护专利。同时,技术特征写得过少过窄,就可能在权利要求书中遗漏记载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不记载就不被保护,起反作用。
&&& ⑶权利要求书的权利保护要求“过宽”问题
&&& 如果一个专利确实包含了多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有必要也必须写上去,这不是权利保护要求过宽,而是恰到好处。我们所说的“过宽”是指一个相对过宽的问题,即把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特征写进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旦进行实质审查或第三人提出无效异议,就有可能造成专利得不到批准或得不到保护的后果(前面提到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 ⑷如何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 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小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二是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范围。对于一项确定了的发明创造来说,其本身价值已经不可能更改,保护范围大小则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要求过宽过窄都不行,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是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关键。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求以“上位”方式来撰写,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从谋求较宽保护范围的角度出发,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当然是越少越好,但也越容易被现有技术否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一般会限制而不是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当申请人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仅仅记载了一种具体的实施例,其保护范围过窄时,被授予专利权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由于权利要求“先天不足”,专利权人无法获得本来应得的保护。因此,权利要求必须实事求是,不可存侥幸心理而蓄意谋求不合理的过宽保护范围,同时,在权利要求书中,尽量合理安排独立权利与从属权利,二者形成一个梯级立体防御体系,保护范围依次变窄。当独立权利落入现有技术范围时还有从属权利,不至于让保护范围瞬间落空。
&& 三、专利代理人的责任问题
&&& 1、现有法律法规对专利代理人责任的规定内容
&&& 专利代理,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受专利申请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有关专利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专利代理行为目前主要由专利代理条例来规范,而该条例主要规范从业资格和从业程序,对于代理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代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代理人的责任就无从追究。我国目前关于专利代理人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一般用民事代理的原则加以适用。
&&&& 2、专利代理责任的性质
&&& ⑴专利代理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 一般而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本质即是对义务的违反。正如凯尔森所认为:“法律责任是指与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专利代理起于双方民事约定,专利代理人的义务产生于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然遵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本的民法原则。因此,专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受法律和契约(代理合同)的双重调整,专利代理人除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因专利代理行为的特殊性,其具体业务的内容及性质决定了其义务的特殊性,即便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约定,还是可以运用法的一般原理来分析确定。
&&&&⑵专利代理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
&&& 专利代理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不能仅仅用处理民事代理的规则来处理专利代理。专利委托代理业务本质上属于民事代理范畴,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专利法律关系较一般的民事代理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在:(1)专利代理人的主体特殊。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专利代理人必须具有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要求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2)专利代理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特殊。专利体现了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结合,其所涉事务的双领域性(法律领域和技术领域)要求代理人所拥有的知识具有双面性;(3)代理人的职责特殊。不同于普通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完全听从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目的后,一切技术操作完全在于代理人,代理人要独立提出见解和主张,委托人不具有指示的能力,从而导致代理人的责任不同;⑷代理人和申请人的认识能力不对等。和民事代理不同,物权或债权的内含权利人一般是知道的,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尤其是申请人对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内容并不知道。因为专利权是依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拟定权利,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一般民事代理中涉及的物权、身份权依生活习惯一般即可得知其内容,属于自然法的范畴,或者说,在自然法与行政法之间,当事人能理解自然法而不一定能理解行政法,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人人知道的自然法则,而专利权是谁先申请谁先得,商标是谁先使用谁先得完全是法律的一种选择性规定,不是业内人一般不会得知,甚至会依谁先发明谁先得的自然法规则(民法中的先占制度也类似于这种规则)来判断专利的取得原则,那就错了。因此,代理人的认识能力一般强于申请人。
 & 3、专利代理人责任的法理基础
&&& ⑴基本服务质量保证责任
&&& 专利代理和民事代理一样,所提供的是服务,尤如买卖中的商品,不得有商品瑕疵,即专利代理中不得有“服务瑕疵”,专利代理提供的是特殊服务,其服务质量要求是一种内在的代理关系基础内容即合同基础内容。服务质量要求也类似于商品质量要求,商品的最低质量要求有两点,一是拥有该商品的完整所有权,二是该商品具有该类商品的基本用途和功能(买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如果商品的瑕疵使该商品不能成为该商品,则属于质量问题,例如买到的汽车不能发动、行走只能观看是肯定不行的。同样,专利代理的服务质量也有两点最低要求,一是得到授权的专利是国家批准、合法取得的而不是代理人自行给予的,具有专利法上的专利权,二是专利权至少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保护范围不能要求得到与权利要求书的完全相同)而不能出现保护范围窄到不能行使合理权利的地步,一句话,“货真价实”是最后质量条款。如本案例子中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使得专利特征全部落入现有技术范围中,专利不可能得到保护,标准的一个服务瑕疵。
&&& ⑵代理合同默示条款
&&& 在代理合同中,一般都不会写入上面提到的服务质量的两点最低要求,而是存在一个双方对服务质量的默示条款,即“得到授权的专利一定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是“植物人”专利。(引入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22, 35)尽管在代理合同中一般不会有这种默示条款,但理解双方所订立的代理合同不能完全从合同的文字上看,而是要看合同所表达的双方思想。因为合同的目的或者是真实意义不是文字所能表达的,合同所能准确表达的只能是双方的思想。
&&& ⑶代理合同目的
&&& 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双方存在交易的基础是合同的目的,即双方都存在的期待可能性,如果目的不存在,也就是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双方的交易也就不会存在。由此,双方的根本义务26是不能使双方的目的落空,具有期待可能性。
&&& 作为代理人,其目的就是获取一定的服务酬金,申请人的目的就是获得一个受有效保护的专利。由此可以得出,申请人的根本义务就是保证代理人的获取一定酬金的目的得以实现即给付酬金,代理人的根本义务就是保证申请人得到的专利是一个实在的专利即能得到合理保护的专利。
  对上面的三项基础不能作孤立的理解,而是三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服务质量的保证在于促成合同的目的的实现,默示条款是对服务质量的约定,合同的目的在约定不明时内在地以默示条款来表达,同时,合同目的的实现反过来表明服务质量和默示条款的实现。最终,合同目的作为合同的最高价值目标。
&&&& 4、专利代理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 通过前面的分析,代理人的根本责任在于让申请人得到一个受有效保护的专利,并且分析代理合同的目的实现是代理合同的最高价值取向,因此,代理人的具体责任也应以此为基础,即代理人除了一般代理中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外,还要以专业的标准来判断其责任内容。
&&& 体现专利代理职责是否适当履行的专业标准主要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适当来衡量,因为权利要求书决定专利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和是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判断权利要求书的质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⑴确定发明创造的特征(必要技术特征)。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 要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要求代理人具有完备的检索能力,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思想和内容,并与申请人共同商议。
&&& 如果不作全面的检索,就不能全面反映该领域的技术现状,当然不能确定必要技术特征,高素质的专利检索人才,具备专利文献数据库和检索工具,是决定代理人能否完成代理任务的重要因素。
&&& 检索后比对的现有技术是指公开发表的技术而不是现实中的现有技术,在认知优势上代理人与申请人完全不同,代理人对公开发表的现有技术有较强的检索能力,优于权利人,而申请人在技术的运用领域,他对运用领域的现有技术比代理人清楚,二者互补才有益。因此,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与申请人一起分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哪些是解决任务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这之中是否有一部分可用类似的结构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效果,是否可以用概括性的描述来表达,以便撰写出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 值得注意的是,对“现有技术”的二种含义的理解,很有可能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此问题上的理解是不一的,这要求代理人向申请人说明现有技术的真正含义,以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 ⑵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如有可能,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的要求的梯次形成一个层次性防御体系。
&&& 选择合适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代理人的专业职责,虽然最后可以由申请人决定,但是选择挂号信范围是极其专业和经验的,如果在范围的选择上本身就不当,尽管申请人同意,仍是代理人的业内职责未尽所造成。在多数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介绍中都提到要申请人实事求是,如何撰写文件,如何注意,不要谋求不合理的过宽保护范围,给外界看来写得好不好是申请人的事,与代理人无关,这是一个误解。而实质上权利人都不可能是书写的专家,一般都是由代理人写,写得不好与好是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的职责不能以专利已经批准来作为完成的标志,尤其是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事后才可能得知,一旦如此则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得不到应有保护,这表面上是对申请人的要求而实际上是对代理人的要求。
&&& 一句话,权利要求不当造成“先天不足”无法纠正的,是代理人的责任,“货真价实”是代理的最后质量条款。
&&& 四、对本文案例的简单评析
&&& 通过对代理人的责任分析,可以对本文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三个推理进行简单评析。
&&& 推理1认为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就是代为申请专利,其任务完成的标志就是专利权得到批准。而通过前面分析可以得出,得到“货真价实”的专利才是任务完成的标志。
&&& 推理2认为专利代理人只是一种一般的代理权,经过委托人同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本文认为专利代理是一种区别于普通民事代理的特殊代理,代理人负有特殊责任,委托人不具有指示代理人的能力,尽管委托人同意,只要委托人不更改代理人选定的行为模式,代理人仍应就选择的行为模式承担责任。本案行为模式主要是指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 推理3认为代理人的责任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准。而根据代理合同的特殊性,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认为不存在权利义务,即代理人有避免权利要求“先天不足”,保证得到的专利是“货真价实“的专利的责任。
&&& 五、对建全专利代理制度的思考
&&& 专利代理制度属于一种从业制度,如果一种从业制度只对人的资格和从业程序作出规定,对从业人的基本责任规定不全面,不能说是一种好的制度,而专利代理制度目前存在这一问题。
&&& 至少可以从本文案例能够看到,专利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服务,是一种高层次的智力活动,一种高门槛的职业,而奇怪的是,这种职业几乎没有从业风险,就是说,只要遵守纪律,不论从业水平,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不能不说是职业制度的一种缺陷。一旦发生当事人追究从业责任时,机械的套用普通民事代理的规定,必然面临依据不足,判决结论不可预测的后果,失去法的指导意义。因此,有必要考虑建全我国完整的专利代理制度。
&&& 在建全我国完整的代理制度的同时,要借鉴律师制度的经验。在现有律师制度的规范下,律师的风险几乎是没有的,从而造成律师行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不负责任的律师大量存在,不管是什么案件,律师都敢接,因为官司输赢不由律师负责。案件本身的天然情况是诉讼成功的先天基础,而律师在操作中的失误则是后天基础。首先,在对案件先天基础进行正确评估以指导当事人本身就是律师的开始职责,其次才是请求权的选择和证据的收集以及诉讼技巧的运用、法理知识的展开,(其中请求权的确定或选择类似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选定,还有专利权类型的选择方面)而现有的律师规范对律师的这些职责及后果都没有规定,造成律师几乎没有风险,无论是请求权的选择错误也好,证据的收集是否全面和合法也好,对于案件的成败都不负责任。现有的律师责任规定主要在于纪律规范而非技术规范,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纪律规范如不得无故不出庭、不得乱收费、不得行贿等,律师一般不会承担技术风险,这不能不说是律师行业没有形成一种真正的技术等级的原因。一个刚出道的律师也敢代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否认这个律师的理论水平,但经验知识就可以直接否认其出庭的可能的,法律技巧是一门理论之上的实践科学,尤如医学一样,没有经验是可能直接对病人动手的,疾病和案情是一样的道理。尽管现有律师法规定了一年的实习期,但这只是入门期限,与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出庭期限还为时太早,英美尤其是英国对出庭律师的资格限制就值得参考。
&&& 同理,我们的专利代理制度从一开始就应当在技术责任上加重代理人的负担,而不仅在纪律责任上注意道德自律。一件专利从申请的论证、到申请程度的启动、到权利要求书的书写和事后被提出无效审查,都要负有技术指导上的责任,不能简单以专利申请成功作为代理责任完成的标志(案例就是这种观点,律师也是以案件结案不出程序上的问题就算是代理责任完成)或者是以经权利人确认为责任的免除条件。如果是代理人尽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权利人仍坚持要求的,代理人才不负责任。这可引用法官错案追究的一些思想。在法官错案追究责任免责条款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错案,只要某一法官已经提出了正确的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而对于观点不是自己提出,但是同意了的,负同样责任。就是说,代理人必须明确提出正确的主张,不能以经权利人同意为由而免除责任。
尹新天:“构成专利侵权的条件”,《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通讯》,1987年第5期。转引自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261页。
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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