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新能源在武川县可镇工商局注册了吗?

领导留言板
武川县:工商局“六措”化解“不作为”风险
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也在不断转变,为有效化解改革带来的执法风险,武川县工商局采取了六项措施,提升干部履职尽责能力:&&
一是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提高了,依法行政就有了根基,执法风险就会降低。&为此,武川县工商局充分利用晨学平台,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教育,上半年就播放了《旗帜》、&《焦裕禄》、《生死牛玉儒》、《基石》、《四风之害》、《弟子规》、《道德经》等教育片&13&部,突出解决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筑牢干部的政治思想基础。&&
二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局党组&把干部素质提升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集中开展了为期&10&天的&春训&活动,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广大干部&更多掌握预防职务犯罪的&防身术&,最大限度规避职务风险;通过反腐倡廉形势教育,强化干部自律意识,&化解干部前进的顾虑;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容的宣讲,对&&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和第二批实践活动的关键、特点、重点有足够认识,切实解决干部中存在的脱离群众的问题、服务群众不到位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下大力气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是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需要突破现有的工作格局和体制运行。武川县工商局本着尝试、有序推进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框架内,进一步规范了登记管辖的权限,大幅度简化了注册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登记、经营范围登记和章程、合伙协议的审查,使广大群众更加便利地享受改革的成果;同时,召开了市场监管研讨会,对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如何依法行政进行了讨论,使广大执法人员明确了监管职责,防止了监管缺位。&&
四是切实转变队伍作风。&今年以来,武川县工商局采取一系列措施,重拳整治队伍作风,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细化工作规范,让所有工作人员能够通过规范操作少出错、不出错,改变过去随意性、&粗放式&的&工作方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规避&不作为&引发的风险;要求大家在监管中尽职履责,把&放&和&管&这两个轮子都做圆了,构建好&宽进严管&的监管新模式,营造好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是实行市场监管全天候。&市场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市场实行全天候公开、透明的监管,坚决杜绝&选择性的&管&&;农区工商所工作人员也要保证每天辖区市场有人监管,办公室有人值班服务。坚决杜绝办事群众办不了事,寻求帮助找不到人的事情再发生。&&
六是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先照后证&、&前置改后置&等改革举措坚持的基本思想就是要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让执法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更好地把改革向纵深推进,武川县工商局在大力宣传工商改革的政策的同时,要求广大执法人员不仅要做好监督把关,而且要强化与其他部门的联动监管;要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按照各自行业管理原则,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做到&应管尽管&,坚决杜绝职务&不作为&。&&>&&>&公司快讯公司快讯
白云山和黄投百万与百强连锁共推“爱党为民红色专柜”
2011年建党90周年之际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白云山和黄中药将于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红色药企献礼十八大,工商共创非公党建新局面”主题活动,白云山和黄中药将于全国医药企业分享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非公党建经验,同时联合全国百强连锁药店,投入百万元推出100家“爱党为民”红色专柜,为党员、老年消费者提供优惠补贴活动,让利广大消费者。
7月20日,本次主题启动活动在我市与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共同举行了启动便仪式。白云山和黄中药与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的党员分享了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非公党建经验,并与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合作于7月21日——7月24日之间在5家门店内开展“爱党为民”红色专柜活动。
此次活动旨在持续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最大的优惠,缓解广大老百姓“看病难,吃药贵”的社会问题,积极做到工商联合,共创非公企业党建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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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工商分局特别执法队假日出动
无缝监管建新功
出处:工商分局
发布时间:
&&& 为做好食品及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崭新的风貌迎检,经检大队全体同志以及分局商标科、信息室等科室的“特别执法队”成员放弃了本周周末的休息时间,全日加班,对站西地区的南方、东方、旺角、站西等钟表批发市场以及金宝、金象、精都、凯荣都等服装市场进行了清查行动。
&&& 在17日的行动中,我们发现,经过近一时期的综合整治,钟表市场的秩序有整体好转,而服装市场虽有一定改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以下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站西钟表市场的情况
&&&&&首先,业户的经营风貌和迎检态度大有改观。
&&&& 以往,一见着制服或戴证人员,市场中的业户立即相互通知,采取“拉铁闸、锁抽屉、铺报纸、人撤离”等方式消极应对,大摆“空城计”。经过长时期的教育和每日的驻场巡查,大部分违法者开始转变经营模式,开发和经营自主品牌,而不再依赖于伪造、仿冒产品,面临检查时也不再一味躲避,而是积极主动的配合。
&&&& 第二、出现了“傍名牌”的新问题
&&&& 执法人员通过细心检查,发现上述钟表市场的售假情况已有大幅收敛,但也发现部分档口在商品上使用与“RADO、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标识,存在“傍名牌”的新违法动向。经过教育批评,经营者大多已自行改正。但我们也认识到,面对该情况,必须研究相应的对策,以防止该趋势的蔓延。
&&&& 二、站西服装市场的情况
&&&& 相比之下,服装市场的情况不容乐观。我们发现,与上几次的检查情况类似,除凯荣都市场情况较好外,其余的市场或多或少都存在售假现象。其中金宝、精度两个市场的问题尤为严重,业户遇检时纷纷关门离场,部分销售合法商品的业户见其他商铺拉闸,亦予以效仿,使检查工作陷入僵局。
&&&& 其中,精都市场1032C档不顾执法人员的制止,仍当面强行上锁,且拒不开锁接受检查,态度极为恶劣。我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市场管理处人员前来协助解决,现场开锁后将该档内的假冒伪劣商品予以现场清缴,并对档口经营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反复教育下,经营者作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市场管理方的见证下撰写了不再售假的保证书。
&&&& 检查中,执法人员对以往曾查处的业户进行了回访,发现1032C档已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转销自主品牌,体现了整治的积极成效。为此,案件的经办人对该业户予以了大力表扬。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以求索。”打假整治非一朝之功。我们全队同志将齐心协力,严抓共管,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处罚与教育“双结合”,建立打击经营市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长效机制。当前位置: &&
纪检组长李建新带队督查火车站工商所个体验照工作开展情况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 13:59:20
来源:火车站所
&&& 1月10日,我局纪检组长李建新同志带领由监察室、注册科组成的督察组对火车站工商所个体验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督察组一是到北站市场实地向市场内部分个体经营户询问对工商验照有关规定的了解情况及该所遵守验照工作纪律等情况;二是在工商窗口查看了公示栏、验照的个体资料,向正在接受验照的个体经营户询问对工商验照规定的了解情况、服务态度等;三是查看了工商所安排布置验照工作的相关记录,听取了工商所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意见建议。
&&&&检查中,督察组要求工商所要认真学习市局、区局关于年检验照的各项规定,注重细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年检验照工作纪律,通过年检验照工作的开展,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主办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号:蜀ICP备号
咨询电话:
Email: 通信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5号
邮编:610031呼和浩特市武川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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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6号
发布时间:日 【】 【】 【】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6号
竞争执法公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line-height: 180%; font-family: 仿宋_GB 年&第 1 6 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 4 年4月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 201 4 年7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工商处罚字〔2014〕002 号
&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
地&&&& 址:赤峰市红山区钢铁大街3号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3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
经营范围(主营):卷烟、雪茄烟、烟叶、烟苗销售
烟草专卖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 年“3.15”期间,我局接到烟草零售商投诉称,当事人在开展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卷烟品种和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对不按规定要求订购非畅销烟的零售商,则通过减少畅销烟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惩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经核实,当事人在卷烟批发销售过程中存在变相捆绑销售卷烟商品的情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对当事人实施反垄断调查。2014年4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我局对其实施反垄断调查。
一、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本案中,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当事人利用法定垄断经营地位,在卷烟批发销售业务中对畅销及非畅销卷烟品种实行捆绑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关于“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的规定,参照2000年11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735号)关于“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的解释,本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应界定为卷烟批发业务。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定的“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市)批发”的许可事项,以及赤峰市企业登记注册机构提供的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仅有当事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有卷烟批发销售经营资格的查询资料,当事人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仅局限于赤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案相关市场的地域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约9万 平方公里范围 。
综上,本案相关产品市场应界定为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卷烟批发市场。
正是基于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卷烟批发销售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权,不存在任何现实的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卷烟零售商在卷烟商品的采购上,对其具有绝对的依赖性。每一种卷烟的市场投放数量、投放方式、投放时间、投放频次,甚至对某一零售商的供货限额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条件,都由当事人独自决定,零售商只能按照当事人制定的规则与之交易,没由任何选择权。这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对畅销及非畅销卷烟实行捆绑交易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我局认定,本案当事人在卷烟批发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截止2014年5月底,赤峰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商盟”网络销售平台办理订货业务的卷烟零售商共12975户,占正常经营卷烟的零售商总户数15469户的84%,其余零售商均通过当事人设定的“电话访销”途径订购卷烟商品。当事人在通过“新商盟”网络批发销售卷烟过程中,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卷烟销售任务,利用其法定市场支配地位及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实际,将所经营的卷烟品种按照品牌及市场表现分为畅销和平销两个大类,制定了以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分别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即,先按零售商一定时期内月均购进量1000条以上、751-999条、551-750条、351-550条、261-350条、121-260条、120条以下七个标准进行销售规模分类,再按零售商一定时期内月均条均价100元以上、81-100元、65-81元、53-64元、48-52元42-47元、42元以下七个标准进行销售结构分类,然后再以销售规模分类标准为纵向指标、以销售结构分类标准为横向指标,建立卷烟零售客户供货分类表,两种分类结果在分类表中形成的49个对应组合,即为当事人对畅销卷烟商品实行差别供货的分类依据。按照这种差别供货办法,批发价50-79元/条档次的畅销类卷烟,月均购进量为1000条以上、月均条均价为100元以上类别零售商的每次供货限额为40条。而月均购进量同为1000条以上、月均条均价为42-47元类别的零售商,每次供货限额则减为10条。月均购进量为121-260条、月均条均价为42-47元类别零售商的每次供货限额为5条。当事人还制定了《卷烟零售商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按季度整理分析零售商进货情况,对不能按照月度商定总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则通过下浮供货限额的方式,降低其“供货类别”。当事人将据此制定的零售商本月商定量、本次(一般为每周一次)商定量、本次订货时间以及各品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指导价等信息发布在“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目录订单”专栏上,并通过该专栏“个人信息”对话框中的“扩展信息”,对“本次商定量”中的“商定、新品、低档、培育”四类品种结构的具体数量予以细化。零售商只能在前述细化的卷烟类别与数量限额内订购商品,其中“商定”与“低档”类卷烟中涉及畅销品种的,其单品订购数量不得超出“我的账簿”专栏中“货源公示”显示的分配数量,而平销类卷烟的单品订购数量则可以达到50条。
为保障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销售办法的实施,当事人除在发给零售商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户服务手册》的“网上订货小贴士”中告知零售商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对话框中“扩展信息”显示的货源结构和数量订购卷烟外,还通过在订烟平台的“新商盟周刊”上发布《赤峰市烟草公司精准营销货源投放法案》、通过“站内信”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零售商告知“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并据以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营销策略,以及零售商“上月的订货情况将直接影响下月所属客户类别”的货源管控措施。对订货数量未达到其规定的“商定量”标准的零售商,则通过其所在片区销售经理以电话通知或者发布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订货数量未达到“商定量”的,将减少下月供货量。
当事人这种以“差别待遇”相要挟,变相强迫零售商尽可能按照其网上公示的“商定量”和品种比例足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做法,致使部分零售商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为保证畅销卷烟配额不被核减,仍不得不按照当事人的“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以维持其依靠“经营品种齐全”吸引消费者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形象。有些零售商因积压的平销卷烟品数量过大,为保障流动资金的周转,被迫将某些品种按进价销售。一些以流动送货车方式向农村个体工商户批发销售食品、百货商品的烟草零售商,为保住客户资源,甚至还出现过被迫接受下游客户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购货款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的卷烟商品销售明细表显示,其2013年度卷烟商品批发业务销售额为59570.49万元。
在对赤峰市周边地区的锡林浩特市、通辽市,河北省平泉县等地部分烟草零售商网上订烟平台的访问中,未发现其网页上有“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分配次月紧俏品种供应数量”的营销政策。
三、对当事人“捆绑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由于零售商的畅销卷烟供货限额是依据其“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的排序状况确定的,按照当事人《卷烟零售商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月供货总量已经固定的情况下,零售商如要维持或申请增加畅销卷烟的供货限额,只有三种途径:一是在至少一个季度内,保证按照当事人规定的品种结构足量购买卷烟;二是在当事人规定的品种结构内尽可能多的购进单价较高的卷烟,提升“月均条均价”档次;三是两者并用。只有这样,才有机会提高自身的畅销卷烟配额。依照当事人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确定畅销烟供货限额的货源管理办法,零售商月购进量达到751-999条、月均条均价达到81-100元档次时,畅销类卷烟的最高供货限额为120条,约占最低订货数量的16%,当零售商月购进量降为261-350条、月均条均价降为42-47元档次时,畅销类卷烟的最高供货限额则降为34条,约占最低订货数量的14%。当事人的这种货源管理办法,实质上是借助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及月均购进商品单位价格排序,在畅销商品配额与平销商品购进量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正相关的数量关系,是一种以捆绑销售方式出现的变相搭售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卷烟市场存在畅销和平销品种是客观的。卷烟零售商按照市场需求选购畅销品种,拒绝订购平销品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在畅销卷烟品种供货不足的情况下,承担国家垄断经营卷烟批发职责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促销手段落实上级下达的卷烟销售计划。但当事人却利用其在卷烟批发销售市场上的法定支配地位和对畅销卷烟品种供货数量的控制能力,对零售商的“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排序,并以此作为确定其次月畅销品种供应数量的依据。实质上是利用零售商将畅销卷烟品种及数量供应是否充裕作为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心里,借助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配畅销卷烟商品配额的方法,强制零售商订购平销卷烟,违背了零售商的意愿。
此外,由于不同品牌的卷烟商品是相互独立的,消费者在吸烟时并不存在将不同品牌商品捆绑或掺混消费的必然选项。当事人将畅销卷烟和平销卷烟捆绑销售,既不存在消费上的安全性、经济性和习惯上的合理性理由,也不会增加零售商的经济利益。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对卷烟批发商、零售商之间交易条件的限制仅为零售商只能从当地的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不存在供货方式、供货品种间比例关系的限制,也没有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紧俏商品”供货限额的规定。当事人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陈述申辩意见其申辩理由为:1、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调整。2、听证告知通知书中“捆绑销售”行为的认定不正确。并在其提供的《畅销烟与平销烟划分标准说明》中为其“捆绑”销售政策辩称,畅销烟与平销烟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消费者对卷烟品牌的认可程度和吸烟习惯的不同,有的品种在中心城区是畅销烟,但放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可能就是非畅销的;在同属农村的不同地区,消费者对畅销与非畅销卷烟的分类也会有不同的标准。其营销行为不属于“强制性”的捆绑销售。本局认为,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虽不能将当事人对全市9万平方公里销售区域统一划定的“畅销”与“平销”卷烟类别与市场对“畅销”与“平销”卷烟的认可情况完全等同起来,但市场上存在“畅销”与“平销”卷烟品种是客观事实,当事人将其批发的卷烟划分为“畅销”与“平销”品种也是有历史销售资料可供参照的。其针对全市范围统一划定的“畅销”品种中含有某些特定区域内的“平销”品种,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能因为人为划定的“畅销”与“平销”品种类别与市场实际认可情况存在差异而否认其行为的危害后果。
四、当事人行为的反竞争效果
(一)损害了竞争秩序,不利于“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当事人借助垄断地位强制零售商购买并不受消费者欢迎的平销商品,客观上起到了让零售商和消费者分担平销商品生产厂家因工艺、技术落后等因素致使产品销售不畅而产生的成本,保护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厂家的后果,损害了烟草生产企业间正当的竞争秩序。
(二)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当事人这种以“差别待遇”相要挟,变相强迫零售商尽可能按照其网上公示的“商定量”和品种比例足量订购卷烟的做法,致使部分零售商为维持其依靠“经营品种齐全”吸引消费者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形象,在积压了大量平销卷烟的情况下,为保证“紧俏”卷烟配额不被核减,仍不得不按照当事人的“捆绑”销售政策继续订购平销卷烟,占压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影响了周转。
(三)损害了消费者因充分竞争促使平销产品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进而获得更多高品质产品消费机会的正当权益。
五、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当事人提交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徽省正大建设开发公司起诉不予其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00〕73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四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国烟专〔2009〕242号),用以证明:
(一)当事人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卷烟批发”业务的独家垄断经营地位;
(二)法律、法规对卷烟批发商、零售商之间交易条件的限制仅为零售商只能从当地的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不存在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紧俏商品”供货限额的规定。
证据二:从企业登记注册机构调取的具有“卷烟批发”法定资格的经营者名录,用以佐证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属唯一具有卷烟批发销售资格的经营者。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办法》、《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客户分类标准》、《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客户供货总量升降管理办法》,用以证明当事人制定了按照“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分别核定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卷烟批发销售管理办法。对不能按照月度商定总量订购卷烟商品的,则通过下浮供货限额的方式,降低其“供货类别”,进而减少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配额。
证据四:当事人通过“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周刊”专栏公开发布的《赤峰市烟草公司精准营销货源投放方案》、通过“站内信”专栏发给部分零售商的《零售户需求采集工作告知单》,用以证明当事人向零售商告知了依照其“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分别确定畅销品种供货限额的畅销、平销卷烟品种捆绑销售制度。
证据五:当事人发给零售商的《赤峰市烟草公司卷烟零售户服务手册》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要求零售商应当按照其依据“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供货办法确定并公示在“个人信息”栏目“扩展信息”中的品种结构和限额订购卷烟商品。
证据六:对部分零售商同一时间段畅销卷烟品种供货限额的调查资料(网页截图)、当事人在“系统信息”专栏发布的《赤峰市烟草公司(2014年)五月份货源策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2013年卷烟投放策略,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按照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排序分类,分别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捆绑式营销制度。
证据七:对零售商超过“扩展信息”公示的品种结构和限额订购卷烟商品情况的调查材料及相关操作程序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即使在当事人公示的“本次商定量”限额内,零售商也不能超过“扩展信息”公示的品种结构限额订购卷烟商品。
证据八:2012年至本案调查时当事人通过“新商盟”网上订烟平台“站内信”专栏向部分零售商发送的订货要求信息,用以佐证当事人以不定满本月商定量,则减少下月供货商定量相要挟,强制零售商按照其捆绑销售的要求订购卷烟商品。
证据九:对部分零售商的调查材料,用以证明当事人依据“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分类确定次月紧俏品种供货限额”的做法,违背了烟草零售商的意愿,且在该销售政策的的影响下,一些零售商已经积压了大量的“平销”卷烟商品,有些从事食品和百货批发销售业务的卷烟零售商甚至还遇到了下游零售商使用积压的平销卷烟抵顶货款的情况。
证据十:对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通辽市,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等地部分烟草零售商网上订烟平台的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未发现赤峰市周边地区卷烟批发商存在以“按零售商月均购进量和月均条均价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分配次月紧俏品种供应数量”为主要内容的变相捆绑营销政策。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交的2013年度卷烟商品销售明细表,用以证明当事人2013年度卷烟商品批发业务销售额为59570.49万元。
&&& 六、定性与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color: font-family: 仿宋_GB 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内工商听告字〔2014〕002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开展执法调查,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并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和加深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拿出整改意见报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595.70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红山区支行金川分理处(地址:赤峰市农牧业局对过,帐号:00487)将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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