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金深圳社保缴纳基数数怎样算

>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来源:基本医疗时间:【政策文件】: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发布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日(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
&&&&市发改、税务、民政、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及镇(街)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
&&&&(三)按月领取本市养老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五)其他按属地原则应当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本市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子女(以下简称&中小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住院2%、社区门诊1%的费率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各类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比例如下: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单位2%;社区门诊部分单位0.3%,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照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个人1%,市镇(街)财政补贴1%;门诊部分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5%。
&&&&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缴费标准参照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大中专学生缴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省属学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规定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本规定实施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不执行本条款规定,对应的缴费年限暂不纳入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资同等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本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实行预决算制度,其收支、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1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职工,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出生后7个月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可享受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停保,从停保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定门诊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社区门诊统筹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病情诊治需要为参保人办理转诊。转诊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转诊到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门诊部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直接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抢救,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直接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因急诊直接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累计办法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市内、外医院等级确定为:市内三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市外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000元。
&&&&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分段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按95%支付;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按75%支付;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按55%支付;15万元以上的,按45%支付。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上述各段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
&&&&3.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4.在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段支付比例减少15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首先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转院。属急诊抢救的除外。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15个百分点。
&&&&2.未按有关转院规定自行选择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15个百分点;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3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项基础上减少5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发生的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其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上述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费用限额等有关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及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一)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二)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参保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参保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女性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生育后可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
&&&&参保男职工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同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申领。
第五章 医疗、医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药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及评价、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社会保险医师管理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遵守协议约定,遵守职业道德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参保人的病情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分解和重复收费,应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超出收费标准的医药费用,以及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药品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遵守诊疗常规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优质服务。需给参保人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转诊转院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需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时,须向参保人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不予支付。 &
第三十三条 对参保人的合理基本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总额控制、定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逐级转院、费用分担&的原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个人自费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查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财务会计账目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评价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理。对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服务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签协议的,依照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付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扣回不合理支付的费用,并可依据约定解除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医师服务协议。
第三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医疗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各项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称为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问题按现行政策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经完成一次性预缴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仍在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在职职工标准,选择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缴纳。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与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11〕78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东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东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网上查询/办事入口友情链接:
欢迎各优秀网站与我们交换链接。QQ: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是:
社会保险缴费金额模拟计算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缴费基数(元)
行业费率(%)
参考资料:
滞纳金模拟计算
欠缴金额(元)
预还款日期
说明:录入的欠缴金额须大于0,保留2位小数,录入的预还款日期须晚于欠缴月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C)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100050)
备案号:京ICP备号东莞五险一金查询方法,东莞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东莞职工五险缴纳基数,东莞四金,三金,四险,详细介绍个人五险一金相关知识法规。东莞如何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明细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东莞茶山增金制衣厂针,梳织服装[服装制造业]茶山镇增管理区&东莞京威电子有限公司计算器计时器4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清溪镇上元村委会陈元斤 东莞长安时之讯电子厂电子钟计算器圆珠笔3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李旺洪 东莞长安镇乌沙金制品厂五金制品[生活用其他产品制造业]长安镇乌沙工业区&东莞长安乌沙翔成塑胶五金模具加工厂印字计算器塑胶零件A1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戴景财 东莞市道蛲虿缙髦圃斐调压器充电机计算器5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道蛘蚓案H崧51号梁桂兴 广州市佳灵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生产、销售:计算器3378虎门镇沙角村大沙头工业区廖俊伟 萨摩亚金岬剖问狄涤邢薰径复泶有关本公司产品进出口的业务联络[其他类未包括的信息咨询服务业]东纵大道东湖花园7座9楼C&东莞长安权智电子厂深圳分公司翻译机游戏机销售掌上电脑计算器多功能插卡批发0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11楼N2崔荣基 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五村机砖厂生产多孔机砖[砖瓦制造业]-3916771大同镇五村&东莞宝泉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鼠标器、电子钟、计算器、收音机、运动用品(计步器、跳绳)、文具用品(纸夹、笔筒、笔)寮步镇向西村工业区徐华文 东莞大新计算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PVC文件袋、文件夹、笔记簿,计算器、手提型收音机等[电子计算器制造业]虎门镇竹洲工业区
发布人:生育报销&&&
如果这条信息您不满意,您可以:
1、查看最新的相关信息.
对“东莞五险一金查询,东莞五险缴费比例,东莞缴纳基数”的评论:
请您对东莞五险一金查询,东莞五险缴费比例,东莞缴纳基数进行评论:
信息打分:
最新以下值得您关注的社保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