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伤医疗补助金死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十一万怎样分配,其妻子,女儿,他爸,妈

妻两人结婚刚一个月,丈夫工伤事故去世,赔偿金怎么分配_百度知道
妻两人结婚刚一个月,丈夫工伤事故去世,赔偿金怎么分配
妻子绝情打掉孩子注:妻子当时怀孕三个月,丈夫去世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配偶每月40%;(家赁纲故蕺嘎简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赔偿金已经给出数额
现在主要是这部分钱想知道这部分钱按什么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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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绝情!但好像也不犯法,没了孩子赔偿金也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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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给实际支出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归被供养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般视为遗产由继承人平均分割。建议面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王彦霞律师
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依法分割。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闫建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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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家属如何分配
辽宁-抚顺&01-28 22:48&&悬赏 5&&发布者:naH9198 回答:(4)
死者因工死亡,单位给予一次赔偿金和丧葬费,没有分配明细,死者直系亲属有:母亲67岁有劳保,妻子46岁有劳动能力打工但无固定工作,女儿23岁无固定工作,现在存在问题是妻子不愿把赔偿金进行分配,我想问一下死者母亲应该分配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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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均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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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工伤死亡补助金的分配方法
最近几天连续接受了3个朋友的咨询,都是关于关于赔偿金如何分配问题。这一问题本来在学术界都有争议,因此对于普通市民来说遇到这类问题更是无所适从。为了更好的解答这类问题,本人结合相关法律及实践就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赔偿金的定性问题
一说是遗产,一说是有限遗产,一说是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
遗产说的观点是,赔偿是对死者的赔偿。应按继承法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平均分配。有限遗产的观点是,赔偿的是死者的损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先去掉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按继承法平均分配。
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是,赔偿是对近亲属的损失赔偿。分配时参照继承法并考虑到生活紧密、依赖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
笔者赞成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
二、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观点的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地字第26号)中明确说明了该性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二)、继承丧失说观点调整过程。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以死亡赔偿金的方式赔付。依此规定对死亡赔偿金采取“扶养丧失说”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司法调整,即放弃了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扶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制度。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为近亲属被认为与直接受害人是“经济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因婚姻或继承能够合法取得直接受害人正常生存情况下个人消费部分以外的全部收入。因此,侵权事故事实上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而使这部分应得财产逸失,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失说的分配
1、参与分配人的范围可以参照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分配比例不一定要完全等同,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确定。
2、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也就是说死者的近亲属可提出对其进行分割。
3、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原则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四、工亡补助金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的补偿,根本不是精神抚慰金。应当理解为死者的准遗产,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参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
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一般理论,本案诉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对于工亡人员直系亲属的精神补偿,依其性质应由与工亡人员关系最近的直系亲属享有。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单位从遗属生活补助之外又给与死者亲属的补偿,显然理解为精神补偿相对比较容易。
五、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第一种观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的根据系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该条共规定有三项支付内容,这三项内容依其性质分别为,其一为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其二为遗属的生活补助,其三为对遗属精神抚慰金。既为精神抚慰金,其分割应依亲等的疏近,予以分割。有一亲等亲属时,由一亲等亲属领取并均分。无一亲等亲属时,仅在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时方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其余相同亲等但未与工亡职工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应分割。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因为其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抚慰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产生具有或然性,仅在工亡职工的死亡给其直系亲属造成深刻的精神痛苦时方予以支付,而非仅依据该职工的死亡为条件而必然向其直系亲属支付。
第二种观点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割,应根据各方所遭受的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长短来衡量。不如子女尚年幼,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长,应多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父母年龄较长,遭受心灵创伤延续的时间较短,应少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比例有法院酌情确定。
第三种观点是:关于给付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公死亡职工家属的经济补偿,不属遗产范畴,可参照《继承法》在同一顺序人之间进行均等分配。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平均分配比较容易接受。但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我认为,精神受打击最严重的是子女,应当多分。加之老人大部分不是一个子女,得到的安慰方式、渠道相对较多。从年龄上也可得出,受到打击的时间明显少于子女。因此,按照倾向与孩子的角度分配,也应到容易接受。关键在于该款在孩子年幼时的管理人及管理方式问题需要合理协商。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可平均分割,也可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予以照顾.但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分割.
六、死亡补偿金与工亡补助金能否作为死者生前债权人的执行标的
第一种观点: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打算给付的工亡补助金是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工亡补助金以偿还被执行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死亡补偿金同理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一种财产损害赔偿,即对受害人如果生存未来所可能获得收入的赔偿。但受害人如若生存,在未来其所可能获得的收入,生活消费之余,必然要用来偿付其所负债务,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才可能在未来为其继承人所继承。因此,用死亡赔偿金来偿付受害人生前所负债务是符合法律逻辑的,而将死亡赔偿金直接认定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能用于偿付受害人生前所负债务的观点则有悖法理,有违死亡赔偿金系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依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继承法》所定义的遗产(该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所获得的财产,其死亡时显然没有这一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但既然是继承,自应首先偿付受害人的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在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后,视同受害人的个人遗产,应当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在偿还债务后有剩余的,依《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另外,最高法院在1988年3月24日向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一文中已作了明确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执行必须执行的是死亡者的生前财产。既然死亡赔偿金及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就不应当作为执行标的。
死亡补偿金与工亡补助金无论性质如何,在分配时应倾向于亲疏,受到伤害的时间长短进行分配。不应一概进行平均分配。无论是死亡补偿金还是工亡补助金均不能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
&&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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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赣中民一终字第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年生,男,1973年农历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镜坝镇联民村官路坑。
委托代理人陈福江、陈美林,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述明,男,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镜坝镇桐木村黄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兰,女,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镜坝镇桐木村黄屋,系吴述明之妻。
委托代理人康军,南康市司法局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年生因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4)康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日21时50分许,案外人谢景峰驾驶赣B/94061号皮卡小货车自唐江镇往南康方向行至康唐公路镜坝镇连城桥附近路段时,因车速快,会车时未能注意到路边非机动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走在前的王年生相撞,造成王年生受伤,吴光莲死亡的交通事故。8月24日,王年生与谢景峰在南康市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谢景峰所赔偿的费用中,死亡赔偿金为49150.60元。王年生领取款后,已支付给吴述明夫妇5500元。另查明,吴光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被告王年生,原告吴述明、刘宗兰,被告之女儿王晶、王洁,共计五人。
一审法院认为,王年生因其妻吴光莲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具有抚慰性质的精神补偿,应当由原、被告及其两女儿共同所有,被告占为已有是没有道理的,应当返还。返还的金额应是赔偿总额49150.60元的2/5,即19660.24元。被告已支付的5500元应从返还总额中核减。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年生返还因吴光莲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19660.24元给原告吴述明、刘宗兰,两原告平分。二、被告已支付的5500元应从返还总额中核减。三、上述款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案件诉讼费796元、实际支出费400元,财管费150元,合计1346元,由原告负担330元,由被告王年生负担1016元。
上诉人王年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9150.60元的死亡赔偿金是上诉人与其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事先进行分割后再对剩余的死亡赔偿金作为吴光莲的遗产进行第二次分配。
被上诉人答辩称,该死亡赔偿金是在吴光莲死亡后取得的,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在本院二审审理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除不确认“谢景峰所赔偿的费用中,死亡赔偿金为49150.60元”这一事实外,认定其它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日,上诉人王年生与案外人谢景峰在南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如下:1、王年生的住院治疗费2348.50元;2、王年生的误工费625.30元,护理费62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元,交通费100元;3、吴光莲的抢救费2680.90元;4、吴光莲的丧葬费5260.50元,死亡赔偿金4915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女14306.77元,次女16214.34元,交通费100元。上述1-4项合计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式角式分(91597.22元),由赣B94061号方承担柒万捌仟伍佰式拾玖元肆角整(78529.40元),其余由王年生自行承担。
再查明,被上诉人吴述明、刘宗兰夫妇除了已死亡的女儿吴光莲之外,还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上诉人王年生抚养了两个女儿,分别是日和日出生。
本院认为,吴光莲因交通肇事死亡之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请求分配因吴光莲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在分配赔偿款项时,应先确定实际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的具体院数额。本案上诉人王年生在与肇事司机谢景峰就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列出了包括吴光莲死亡赔偿金(49150.60元)在内的各种赔偿项目共计91597.22元。但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谢景峰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78529.40元,两者之间差额为13067.82元。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年生支付了其本人的治疗费2348.50元,吴光莲的抢救费用2680.9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200元和吴光莲死亡之后的丧葬费用合计为10489.90元,除去上述费用后,尚剩余68239.50元,该剩余部分(68239.50元)与所列赔偿项目总数(91597.22元)与实际支出数(10489.90元)的差额(81107.32元)相比,比例为83.89%。即所列死亡赔偿金(49150.60元)的实际赔偿数额只有83.89%即41232.40元。原判决以赔偿项目中所列赔偿金49150.60元全部判决赔偿来进行分配,属计算错误,实予改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笔41232.40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一种物质补偿,不属于具有抚慰性质的精神补偿,也不是王年生与吴光莲夫妻的共同财产。吴光莲的配偶即上诉人王年生及其两个女儿、吴光莲的父母被上诉人吴述明、刘宗兰对于该笔死亡赔偿金均具有分配请求权。分配该笔款项,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被上诉人吴述明、刘宗兰夫妇现年分别为56岁和54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两个成年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王年生本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故分配该笔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应适当照顾上诉人王年生及其子女。原判决予以均等分配不妥,予以变更。对该笔41232.40元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作出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4)康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南康市人民法院(2004)康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王年生应将吴光莲死亡赔偿金中的11000元给付被上诉人吴述明、刘宗兰;
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上诉人王年生负担400元,由被上诉人吴述明、刘宗兰负担3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郑小兵
代理审判员& 温雪岩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小育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分配,有些人说按照继承法继承,有些人说不应按照继承法继承,这究竟怎么分?_百度知道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分配,有些人说按照继承法继承,有些人说不应按照继承法继承,这究竟怎么分?
要15万,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40万,有一妻子,爷爷奶奶对我们不好,现在受他们教唆,女儿我(在上研究生),喜欢大孙子,爷爷奶奶,只喜欢大儿子的事实情况是父亲(二儿子)工亡后,这个该怎么办,说是榨床侈缎侬等拂纶不需要我们赡养了
所以他的财产就成了遗产,但因为劳动者已经死亡。建议你们签个协议书。爷爷奶奶对你们再不好。所以他们拿掉一部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个道理,要20万呢。你父亲死了,就是劳动者工亡后给予死亡劳动者的补偿,包括工亡补助金,是理所应当的,免得日后他们又反悔。所以继承人可以按照遗产的继承规则要求分割,如果按照遗产分,他们也生了你父亲。15万还算少的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字面意识理解,你母亲对你爷爷奶奶也就秦藜惯感甙啡进内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了。所以两个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你好,他们是说不要我们赡养了,但是等他们百年之后,我们还有继承权吗?如果按遗产分,是不是先用这部分钱先还债?我们是农村的,我有一个大伯,农村习俗就是一家人负责一个老人。我看到有些人说这笔钱应按照父亲生前的亲疏关系程度来分,如果上法院的话,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你可以代位继承你爷爷奶奶的遗产(本来应该是你父亲继承的份额,因为你父亲先于你爷爷奶奶过世,所以你可以代替你父亲继承)。如果你爷爷奶奶过世的时候对外欠债的话,遗产要先还债,多的部分才能分割继承。如果先被分割继承了,债权人有权在你们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追讨债权。如果上法院,法官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一般就是在继承人的范围内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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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不赡养照顾吗,如果他还在世继续工作,如果这个人还在世,除了他自己消耗的财富资源以外。至于爷爷奶奶要补偿金从理从法都是有依据的,所积累的财富,就是说,他将积累下这么多的财富。父亲虽然去世,可以再协商。所以,死亡赔壳幄扁皇壮郝蝶窃偿金是逝的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至于多少金额,以不要你们抚养为由是于理不通的,爷爷奶奶也是你的亲人伤亡补偿金可以这么理解
关键是他们不要我们赡养,只要钱
对老人尽一份心意吧,给个数额,以后对老人家多关照,我看不要绝对不管,父亲不在身边了,替父亲尽个孝也是人之常情。千万不要给了钱就断绝往来。
根据继承法规定,顺序是夫妻——子女——父母,你母亲应继承全部的40万。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作为你父亲的个人遗产,你母亲、你以及你爷爷奶奶都有权继承该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该笔遗产的分配你可与你爷爷奶奶、你母亲协商,协商不成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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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
什么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是什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分配标准吗?这些问题我们会大家解答。
工亡赔偿金的构成
根据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工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对其直系亲属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亡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一、工亡赔偿金的构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我丈夫工亡,一次性补助49万,我和婆婆,儿子怎么分合理。谢谢 你和儿子多分一些,婆婆少分一些,具体看你们家庭状况。 除去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分。 夫妻离婚时子女判给母亲扶养己多年,期间,父亲未尽义务,现在儿子未婚工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 这个的赔偿费用是由其父母共同继承的。 由其父母/配偶/子女依法分割。 丈夫退休因病死亡,父母都已死亡,丈夫有亲生女儿1人请问该如何分配? 你好,参照继承分配。 我单位现有一工亡职工正在审批中,工亡补助究竟是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60个月的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谢谢! 是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规定已经改成了20倍的人均收入。 (您好!我想请律师帮看以下请示是否合理,现在有争议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要求赔偿)关于请求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给予融安县城区环卫站职工卢其嵩丧葬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县城区环卫站在编职工卢**,于日夜晚23时,在209国道... 你好,你的问题有点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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