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行为规范降级和记过合浦能同时执行吗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公布 8月1日起施行-情節嚴重,撤職處分,記大過,違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廣播網-新聞中心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網7月12日電據監察部網站消息,《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已經日監察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審議通過。自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第三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日起施行。
中國新聞網《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颁布施行-今日要闻-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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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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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日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9次部务会议、日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于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惩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条 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第八条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溆监综〔2013〕01号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总结档案法治实践多年经验,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制定《规定》,是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加强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档案管理行政机关纪律,规范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维护档案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惩处档案工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完整与安全,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行政公务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深入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规定》的浓厚氛围
各立档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努力为贯彻落实《规定》创造良好环境。一方面,要把对《规定》的学习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学习计划,层层召开会议逐条进行学习,确保将《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传达到每一位行政公务人员。各单位领导干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做出表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墙报、标语、专栏、网站、有线电视等宣传媒介,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积极营造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三、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
各立档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研究和查找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重点要从五方面进行对照检查:一是查档案岗位职责是否落实;二是查档案安全有无保障;三是查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四是查档案整理有无积欠;五是查档案移交是否及时。各单位要通过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和减少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努力把学习贯彻《规定》的成果,转化为提升本单位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实际行动。
为了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将适时开展贯彻《规定》的专项检查,并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县监察局 ,县人社局, 县档案局,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查实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溆浦县监察局&&& &&&溆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溆浦县档案局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主题词: 学习贯彻&& 档案&&& 违法违纪&& 规定&& 通知
报:县领导李卫林、张晓波、唐江鲤、姚亚东,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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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撤职,开除
降职与作为行政处分的降级撤职开除的区别。80~120字左右,急,
提问者采纳
,你倒是很省事啊,金阿蛋,
省毛,这题目太难了只能向广大网友求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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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忝玫摹,-,老金,N揖谷凰训侥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十四项违纪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若按这点来讲,双节期间收受钱物和有价证券显然是违犯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这是我们处分违纪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策依据,这是一。  按处分的种类来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第三十三条把处分的种类明确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并没有“免职”一项。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倒有“免职”一节,但只有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离职学习超过一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种情况才符合免职条件。这里的“免职”属于正常工作变动,它不是一种处分,“通知”中所说的“免职”显然不属于这一类。这是二。  第三,若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处分,受处分人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不仅找不出“免职”的处分种类,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许多“免职”干部“毫发无伤”的现实不符;若按第四十八条“免职”条件来讲,虽然与现实中在级别、工资待遇、福利等“硬件”上不受任何影响,而且以后还可以官复原职或平调他处的许多“免职干部”相符,但此处的“免职”也不属于一种处分。可见“免职”不属于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范畴。  最后对照其他条例来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没有“免职”一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倒是专门设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这里的“免职”显然也不是一种处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免职”根本不是一种处分,甚至连最轻的警告处分都不是;至于说且听下回分解的“再按规定处理”,只能是一句无法兑现的空话。因为“于法无据”,怎样去给予处分呢?当然,我们丝毫不怀疑这些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他们也许根本没有包庇、保护那些腐败干部的故意,但是,这种不科学的、不严谨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会造成执行中的困难,在客观上起到包庇、保护那些腐败干部的作用。“通知”、“紧急通知”之所以年年下,年年不起作用,腐败现象之所以照样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恐怕也与我们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腐政策有关
能简单说几句么,用自己的话,这字数太多了啊...降职不是免职...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公务员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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