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指定的安全制度有没有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力

求煤矿安全自保书?
求煤矿安全自保书?
自保,顾名思义,自己保护自己,实际上就是个人对自身安全及班组安全的承诺。职工自保应该是安全生产自保、互保、联保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职工要能够自保,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具有实现自保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以上两个要素,才能达到自保的目的。现实中,职工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自保意识强,有的自保意识弱;有的基本素质高,有的基本素质低;还有新老职工之间的差距、文化程度之间的差距、性格之间的差距、行为习惯之间的差距等等。要做好职工的自保工作,就要设法解决好这些问题。近年来,煤炭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大。不论从教育的方式、教育的时间、教育的内容等都在不断提高,但总还感到有不尽人意之处。客观地分析,除职工的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安全教育有流于形式和做表面文章的现象。因此,对职工进行自保意识教育和自保能力的培养,必须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效果。
里面要有承诺的内容的,而不是倡导。
补充:理解意思了再来,那个不是的。。。
补充:我要的是以散文形式的,自保书,不是合同。。。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时下,己进入决战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义马煤业(集团)公司新安煤矿为了扎实开展好跨年度“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日前向全矿职工发出了安全倡议书,动员全矿职工万众一心,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 安全倡议书全文如下: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时下己进入2004年岁尾年末,进入到了决战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炭行业先后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举国震惊,触目惊心,更给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面对安全生产的艰巨任务和严峻形势,“安全警钟当常鸣,安全责任记心中”,理应成为每一名职工心灵格守的诺言和行为实践的准则。 说起安全,永远是一个恒久和沉重的话题。说安全恒久,是因为安全永远和幸福相伴,惟有安全才能幸福。说安全沉重,是因为我们听到的和看到的,在过去的日子里发生了那么多不该发生的一幕幕带血的事故悲剧,给伤亡职工及其家属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和重大损失。感悟安全,启迪人生,安全是我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全是构筑幸福大厦的坚固根基。 深究事故的根源,众多事故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在我们的工作中,“三违”就是安全的大敌,由此衍生的马虎、凑乎、不在乎就是事故的帮凶。“三违”不禁,隐患不除,安全不保。安全工作要求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防患于未然,决不允许心存丝毫侥幸和有半点麻痹情绪。对安全工作的些许消极和松懈,就是对事故的放任和纵容。我矿属高沼气矿井和水文地质复杂型矿井,受“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尤为突出。如果工作中因你一时的疏忽,极有可能带来的将是对自己和他人永远挥抹不去的伤害。 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事关家庭的幸福,事关亲人的期盼。每一名职工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心中想着安全,就会时时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按章操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就很容易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就能够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筑牢安全防线。安全为天,责任如山。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的安全责任“浇灌”,我们才能够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 为了建设新安煤矿美好的明天和未来,让我们携起手,肩并肩,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新理念,以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跨年度“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为新契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团结奋战,建功立业,共同为打造安全本质型煤矿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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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五条 以下七项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5、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7、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时下已进入2008年末,进入我公司全面冲刺120万吨技改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刚刚顺利结束的主井筒皮带改造工程给予我们更高、更强的信心和战斗力,全公司干部员工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大好安全生产的持久攻坚战。说起安全,永远是一个恒久而沉重的问题。说安全恒久,是因为安全和幸福相拌,惟有安全才能幸福。说安全沉重,是因为我们所听到的和看到的,在过去的日子里发生了那么多不该发生的一幕幕带血的事故悲剧,给伤亡职工及家属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和重大损失。感悟安全,启迪人生,安全是我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全是构筑幸福大厦的坚固根基。
作为一名普通的煤矿工人,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责任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更应该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安全摆在一切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我们都知道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我们要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活动,在循序渐进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真正达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目的。逐步消除“三违”、重大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自己每天都以“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凡事都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摆正安全位置,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与未然,逐步不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为了王洼煤业公司美好的明天,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的安全管理新理念,以公司开展的劳动竞赛,努力完成120万吨技改优化升级为契机,团结奋进,建功立业,为共同打造本质安全性煤矿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而共同奋斗。
那还不如做一份安全承诺书
我要的是东西,而不是建议,明白,有个200字左右就行。。。
员工承诺书XX公司安监部2009年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个人承诺书
根据XX公司安监部2009年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XX公司2009年主要工作任务,确保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安监部的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理念,本人特向安监部做出如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承诺:1、杜绝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定期或不定期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安全工作规程”和遵守执行“两票八条禁令”,认真检查各部门在作业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工器具合格情况。2、年内不发生火灾事故:定期或不定期督促各部门、电站、变电站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在每半年的安全大检查中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组织消防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和事故演练。3、安规考试合格率达100%: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组织做好安全规程考试,使各部门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得到提高,确保安全生产。4、参加每半年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覆盖率达85%以上:认真组织好每半年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结合公司各部门、电站、变电站和班组的工作实际,做好重点检查项目的同时不放过细小的存在的问题。5、年内各电站、变电站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率≥90%:结合公司对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安排,合理安排好现场安全监督任务,在进入现场前做好对该工程的现场监督方案。6、年内出勤率≥95%:认真执行公司的出勤管理规定。7、年内工作计划综合完成率≥100%:按时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8、年内实现安全生产天数365天。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电网公司规程规范的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和其他业务水平,时时遵循“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理念,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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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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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
[发布日期:
甘安监危化[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依法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促进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甘肃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非煤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非煤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二、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非煤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非煤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非煤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一级、二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省境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四、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实行属地监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非煤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监管。
  五、非煤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非煤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非煤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非煤矿山救护队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六、非煤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非煤矿山救护队提交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煤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申请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将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先报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非煤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七、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需要填写《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需要填写《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需要填写《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申请书》,报送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
  八、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非煤矿山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申请单位可上网下载或浏览。
  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经资质认定机关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十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按照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出具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 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分类、备案的管理制度。取得非煤矿山资质证书和资质延期、变更或晋级的非煤矿山救护队名单,在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十三、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矿山资质认定、延期、变更、晋级申请书,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证书颁发或不予颁发通知书等文书。
  十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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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最佳浏览分辨率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经贸安全[号
发布单位:豫经贸安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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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日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豫经贸安全[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贸委、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四日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的安全监督,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建、土建、安装工程、隧道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及生产矿山外包采掘(剥)工程(以下简称矿山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格认证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方可承担矿山工程施工任务。
第四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1、 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县属以下施工单位或四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初审和县属以下矿山工程项目开工前验收审查及施工安全动态监督工作;
2、 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施工单位或一、二、三级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初审、县属以下施工单位或四级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发证和市属以上工程项目开工前验收审查及施工安全动态监督工作;
3、 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或一、二、三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发证;
第二章 安全资格认证
第五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是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 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与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施工条件的认证。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是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安全施工的必要措施。
第六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1、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使用爆破器材施工的,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2、 能独立施工,具有与承包的矿山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① 有与从事矿山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② 有与从事矿山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和仪器。
③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④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责任人,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取得《矿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应持有法定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第七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申请安全资格认证,需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报告文件;
2、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安全资格认证申请审批表(附件1);
3、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4、 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矿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5、 《非煤矿山工程单位安全卫生档案》(附件2)
6、 工程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持证情况;
7、 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8、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岗位安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主要规章制度;
9、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和特种设备清单;
10、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安全、质量评定资料;
11、 在建矿山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施工地点。
第八条 安全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1、 申请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向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 审查 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接到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认证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附件3),逐项进行审查考核。必要时可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施工现场的尘毒、噪音和现场使用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初审合格后,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复审。
3、 发证 经考核合格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由负责复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
4、 对新组建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可由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负责发证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出具临时证明,允许施工。试施工6个月后,正式审查发证。
第九条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换发新证。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填写《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安全资格验证审查申请报告》(附件4)提交给发证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换证手续。因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发展需求升级的,其审批办法按复审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采掘工程及相关的矿山工程的单位,应持原注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复审单位办理换证手续,原在注册所在地没有办理安全资格证的,按其隶属关系办理安全资格证;短期施工的,按其隶属关系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严肃查处伤亡事故,督促矿山工程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减少伤亡事故。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复印件无效。
第十三条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按其 施工范围划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露天矿、石油、天然气和生产矿山外包采、掘、剥、运工程类别。
第十四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质资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等级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五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扩大施工范围,须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报安全资格发证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或收回安全资格证。
发生破产、分立、合并的原矿山工程施工单位;
《营业执照》或《质资等级证书》注销的企业;
申报审查资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涂改、伪造、转借《安全资格证》的;
越级承包工程并发生施工事故的。
第四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采掘工程 矿建工程及与采矿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在本省境内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在外省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应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有关规定,严禁领导违章指挥和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将矿山工程承包给具有安全资格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并对矿山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表格、证件等,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南省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申请审批表(略)
2、 非煤矿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卫生档案(略)
3、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
4、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安全资格验证审查申请报告(略)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
认证审查标准
1、 为便于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根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标准。
2、 安全基础管理
2.1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程规定任职条件的专职安检人员,其数量不得少于有关规定要求。
2.2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安全例会、班前安全活动、交接班和工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2.3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查找事故隐患,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2.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卫生档案》和《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河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8号令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2.5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内容专款专用。
2.6 按规定设置安全教育室(或场所),配备教材、仪器和安全音、像、图书等资料,专人负责,并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7 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药物、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具体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救护通讯畅通,救护及时。
2.8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审批发放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补贴。
2.9 所有职工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
2.10 工时休假、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按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为职工投保。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及时给予治疗、抚恤和补偿。
2.12 施工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生产、生活基地,&二堂一舍&、文化娱乐等职工生活的福利设施齐全。厂内布置符合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布局合理、平整清洁,道路畅通,安全标志明显,生产区和要害部位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有深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3、 技术装备
3.1 施工单位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和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建立设备、仪器档案和台帐,制定完善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完好、可靠。
3.3 设备、仪器完好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3.4 施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检验和使用应按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3.5 施工单位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质量保安全。
3.6 矿山工程施工必须认真编写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或作业规程,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图。施工条件变化时,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3.7 矿山工程施工技术性与专业性很强,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0人以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一名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井下工程施工的,还须配备一名机电技术员;10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业工程师和技术员一名,从事井下工程的还须至少配备机电技术人员一名。
4、 人员素质
4.1 施工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工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4.2 企业职工必须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录存档。职工应有较强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法制观念。
4.3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取得《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
4.4 安检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符合法规、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安检人员培训证书》,具有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能力。
4.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5、 施工现场
5.1 开采作业及支护、顶板或边坡角管理、通风防护(防炮烟、CO、粉尘、火、辐射等)、提升运输系统防坠、防跑车、供电用电安全、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防治水、管线敷设通讯调度、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购买、运输、贮存及管理等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等规定。
5.2 作业场所中粉尘、氡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井下空气质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对超标的,必须有改正措施,及时整改。
5.3 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和特种防护物 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完好、安全、可靠。
5.4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井上下、场内外和与救护、医疗机构联系的通讯系统和医疗急救站,常备救护车辆。
5.5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明显,管线架设标准,构件材料堆放整齐,沟通有盖楹护栅,道路畅道,光线良好,具有浓厚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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