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酒新茶令作为商标有没有被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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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登记行为的性质是一种
是随着竞争的逐步展开而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它利用欺骗和虚假手段,排斥公正与诚实,目的在于从他人多年在市场竞争中所取得的市场信誉中获得利益。根据我国《》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为行文方便,下文简称“恶意登记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恶意登记行为是在商品经济中实施的一种竞争行为。首先,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字号的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的行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同行业发生这种行为的情况较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的恶意登记行为的案件也屡见不绝。其次。侵权人针对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行业者实施的登记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即恶意登记人是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二)恶意登记人的竞争手段是不正当的。即"傍名牌"的企业不是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靠质量和信誉进行诚实经营,公平竞争,而是将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者误解抢占市场份额,使得有竞争利害关系的诚实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其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三)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注册具有主观故意性。他们参与竞争时的动机与出发点就是通过规避法律,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四)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造成市场混淆,具有社会危害性。商标体现着特定经营者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及评价,经营者借此获取并保持竞争优势,在市场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而恶意登记的企业通过假冒、窃取他人劳动成果,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获取竞争优势,显然是一种妨害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客观后果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是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目标指向,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然结果。
二、规范、查处恶意登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
从表面现象看,恶意登记行为似乎是钻了立法的漏洞,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取得了工商部门颁发的,但从其实质来分析,却应当是作为一种造假的新动向,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亦早有明文规定,查处并非于法无据。(一)《》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3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4)项的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就完全可以成为查处"傍名牌"恶意登记行为的有效法律依据。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是指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运用该条款进行查处需要明确的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是一个概念,专用权的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具有专用权了。但是专用权的保护却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形成专用权与禁止权不完全一致的状况,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专用权。这种做法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否则就不能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当然,能否用第38条第(4)项来规范恶意登记行为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对的行为是否使足以造成误认,从而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认定。因为恶意登记的行为实质是一种仿冒行为,而仿冒行为的本质后果是造成市场的混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冲击和不正当地被仿冒商品的市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相关商品来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即即使人们在观念上根本不会联系到一起的,具有很大市场跨度的商品(包括服务)的注册商标,只要引起了公众的误认,导致了市场混淆,就应当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去年12月14日。四川成都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的中国国际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商标权一案,即为此类案件的一例典型。"中信"、"CITIC"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最近被认定为,许多企业于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作为字号,四川中信旅行社就是其一,使很多用户误认其是中信公司下属单位。(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和第9条同样也可以作为查处恶意登记行为的法律依据。第5条规定的是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和个人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申诉,登记注册部门对申诉理由经认定是合法的,可以予以纠正。第9条则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其中第(2)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依据该条款,虽然按照现行的工商部门企业名称登记"分级管理和核定"体制由县、市、盛国家工商局按行政区划自主负责,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的混同,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地方工商部门推卸审查不当或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名称核准不当责任的理由。以"花都机"为例进行说明。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虽然符合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混同的规定,但应当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只是企业法人名称核定中需要审查的一个方面,而并不是全部条件,合法的名称还必须同时符合第9条名称禁用的规定。因此,在"花都机"企业名称的核准注册问题上不存在所谓企业名称注册的分级管理所带来的"滞后性"而导致"商标"的"独一性"与企业名称的"区域性"的冲突。相反,之所以会产生"花都机"的现象,究其本质是对法律、法规理解掌握的滞后和片面。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1.建议在将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这是由竞争法的性质决定的。竞争法不是一般性地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其规范恶意登记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保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着眼于通过遏制假冒、仿冒行为以维护竞争秩序,这与以保护商标专用私权利为核心的《商标法》的出发点是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则更多的是从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角度,对已经发生的不当核准名称的一种变更,而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导致他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无法处理。恶意登记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使用他人的商标只不过是手段,而正是由于引起了市场混淆的后果。才需要竞争法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况且,对新出现的具有典型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规范,势必减弱法律的调整作用,也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维持市场秩序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2.需要明确的是名称禁用的内容包括他人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注册商标。对他人注册商标保护过度反而会导致许多名称不能被自由使用,妨碍竞争资源的正常使用,窒息市场竞争的活力。通常大家都比较认可,实际操作也较为简便的是将中国驰名商标及各省评定出的列入保护范围,禁止他人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恰当的认定标准。况且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应尽的,因此,工商部门依职权负有对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主动进行保护的义务。此外,对于那些未被评定为驰名或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采取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纳入保护之列的方法来解决。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来看,随着各地各级工商机关计算机的普及,通过网络资源共享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商标纳入网络资源管理也是简便易行的。总之,只有力求法律、法规的严谨、周密,才能既治标又治本,才能营造出一个有着良好秩序的统一大市场。
至于目前已经发生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的申诉,工商部门可以按照去年4月出台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省以上工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并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应当说,目前该文对于处理这些问题不失为一有效途径。而对于出于种种原因而导致规范性意见很难在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实行以及登记主管机关有令不行,故意违反规定进行名称不当核准的情况,一是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加大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则不仅是工商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配合支持,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杜绝这一行为的发生,才能给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编辑日期:2000-8
作者: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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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商标注册的流程时间是怎么样的?
1、商标局大约3个月发出受理通知书。2、初审公告期3个月。3、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2个月。4、除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因为法律没有对商标审查的完成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最终以商标局的完成时间为准.
Q:注册商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以法人名义注册。
A、营业执照复印件。B、清晰的商标标识。C、委托书
2、以个人名义注册。
A、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B、身份证复印件。C、清晰的商标标识。D、委托书
Q:商标的分类有哪些?
目前共有45个商标大分类,详细分类请参考:。
Q:商标注册费用是怎样收取的?
一次性收取,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期10年,期间无任何隐性消费。
Q:哪些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Q:个人可以注册商标吗?
可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Q: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Q:商标在线提交系统受理时间?
商标在线系统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超出这个时间通过本系统提交内容,将会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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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房酿成各类“名酒” 11余万件假冒商标被查获
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安徽男子刘某,因为生活拮据,竟想到了造假低档冒牌假酒来谋生的法子。
  刘某今年48岁,几年前来到乐清打工。他听说造假酒可以赚钱,就联系了苍南某印刷厂,制作冒牌的瓶盖、瓶贴、商标标识,每次都要印个万把件。
  装白酒的瓶子是他从废品回收站收购的。有了外包装和酒瓶后,他又从温州某酒厂购进低端劣质白酒。
  去年上半年以来,他躲在暂住处加工勾兑出各种“名酒”:泸州老窖(二曲)酒、小乌牛陈酒、种子五谷酒、绵竹大曲……
  今年6月1日,乐清工商部门在乐清白石街道刘某的暂住处内,将他堆放着的2万余件假冒白酒查获。
  刘某交代,泸州老窖每箱成本12元,批发价卖到45元;成本47元每箱的小乌牛陈酒批发价则卖到每箱50、60元。
  价格如此低廉,自然吸引了乐清柳市的一些小店找他批发。“一般人辨别不出真假。”刘某说,因为价格低廉,外观正宗,一般店主也不会多问。
  工商部门还在刘某的仓库里查获小乌牛陈酒商标标识(瓶贴)2100套、种子五谷酒商标标识4.7万套、标有“种子”商标标识的种子五谷酒瓶盖3.68万个,标有“泸州”商标标识的泸州老窖酒瓶盖3万个,四种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1.6万件。
  乐清检察院认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近日,检察院依法批捕了刘某。
张银燕 乐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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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本身的形状商品的或者其他三维标志摘自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C.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1]既由三维要素组成的又称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作为三维标记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 早在1858年法国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经过一段时间销售吉百利公司的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大家一看到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这时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几个巧克力生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他几个公司因为生产跟他公司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此立体商标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如果在现在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割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从1858年到现在的一百多年里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这80多个国家大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这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兴旺发达规定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这类国家不多如等;第三类是未在商标法中明确排除立体商标注册并在事实上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如哥斯达尼加等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这个东西本身并不是汽车上的一个零部件与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这辆车是奔驰车还有&劳斯莱斯汽车的张开手臂迎风飞翔的纯银的飞翔女神麦当劳线条非常圆滑的大&M&等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又比如伊力老陈酒的酒瓶瓶子上有凸起&伊力老陈酒&这几个字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个麻袋装满了烧陶器的泥巴拿到窑里烧麻袋烧掉了剩下的泥巴烧成陶器的形状这个酒瓶子的形状是一个很特殊的酒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在咱们新疆伊力特瓶子不带凸起文字的外型应该可以成为这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是清真制品的误认也有可能造成是产地的误认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又台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世界法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而埃菲尔铁塔呢又是法国的象征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所以模仿埃菲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称为&限制性条件&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的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态或者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产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澡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不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能和识别功能到底哪个大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一个手枪或手雷形状的打火机他的外型显然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我买的就是这种形状的打火机换个形状我就不买了而如果将一个普通朗声打火机的方形翻盖改成圆弧形在打火机的侧面翻盖与机身的结合处加一个按钮再把打火机的则面沿边做一个凹槽那么这种打火机的可以注册了这也就是世界上最著名的zipee打火机的立体商标1对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类立体商标的审查类似于平面商标的审查这种商标的正面照片所呈现出的平面图形可以当作平面商标注册这个立体标志一般来说就能注册
2带有文字或图案成分的商品或包装物外形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类立体商标不对商品或包装外形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进行审查只要文字可图案作为平商标可以注册这类立体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注册中不会指明它接受注册的理由换句话说在遇到诉求时再判断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商品包装的外形和商品本身的外型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两类立体商标审查非常严格要审查立体商标保护一般性原则和特殊原则的所有
对于立体商标法的注册申请不必提交立体实物只需提交能够表征立体形状的图样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维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注明是&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在判断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
从主观评价方面讲该标志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是考量的重要因素[1]雀巢抡起向中国酱油瓶开砸中国的酱油生产企业却面临着一场寒流雀巢公司以包装立体商标为武器向中国的酱油瓶开砸这场寒流的前峰已到达广东省开平市未来将涉及到整个酱油行业因为在中国市场上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见包装业内认为这是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据来自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消息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市的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三家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平市的这些调味品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据悉除上述被投诉或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早就是中国市场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在中国酱油瓶挨砸的当口上开平市行业协会首先站了出来明确表示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雀巢公司2007年才取得包装立体商标注册这应该是个注册不当商标
据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介绍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的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味事达牌味极鲜方瓶装酱油连续5年在全国15个主要城市总体的方瓶包装酱油市场中市场金额及数量的占有率均为第一2001年至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该协会提供的情况显示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约在上百家左右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中国企业不看国际公告雀巢拣漏
雀巢公司申请商标最终能在中国获得注册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中国企业睁着眼睛不看世界让雀巢公司拣了个大漏有此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雀巢公司在其警告函中称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雀巢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1992年雀巢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东莞美极有限公司瓶从那时起进入了中国市场
日雀巢公司的在瑞士取得商标基础注册日该商标取得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了好多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
据了解商标的国际注册首先是申请人在原属国申请或者取得注册以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同时通过领土延伸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局只作形式审查发布公告并送达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成员国通过实质审查或核准或驳回然后通过国际局公告
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好多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国内若没有相关产业可能会核准若有的话一般是驳回申请如日本对酱油需求量比较大有类似的产业因此商标在日本被驳回了在新加坡也被驳回了在西班牙也受到了最终驳回裁定在德国也被最终驳回中国曾对它发了两次最终驳回裁定一次是针对它1995年的申请另一次是针对它2002年的后期指定
雀巢公司日向中国提出立体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后期指定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申请日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日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此类公告一直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3018类似群组食品香料商品上而众多中国使用方形瓶的企业对即将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浑然不觉立体商标注册不当 可申请撤销
商标纠纷已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该商标进行了会诊
不符合商标法和国际通行原则
据介绍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的时间很长但数量不是太多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指出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早但是根据地域原则你在那个地方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在那个地方可以注册在那个地方的保护是正当的而在中国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商标之前20年来这种包装在市场上已经被中国的企业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把这种包装视为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包装这种情况下它已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特征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法域靠自身的质量服务二十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已经公用的东西再把它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所以雀巢注册是不恰当的
雀巢公司有滥用授权程序嫌疑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
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及其他专家们一致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给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2]案情简介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金黄色栗色白色和红色组成的独特的彩色包装形式它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的产品已进行广泛的销售这一独特的包装形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就是所谓非功能性的要求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上述解释在文字上颇费了一番功夫但在实践中加以准确适用恐怕还是会有相当的难度
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商品或其包装的独特外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基于防止垄断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与普及这一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应当对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予以严格审查拒绝保护那些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或包装的外形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原则上应先推定仅由商品或包装外形构成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而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该标志具备显著性或者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的举证责任;对于含有其他显著部分(通常为平面商标)的商品或包装外形则可予以注册整体保护
本案中申请商标仅由目前比较常见的巧克力包装外形所构成不含有其他显著部分虽然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精心的描述力图使审查员相信申请商标的独特性但这并不能改变申请商标作为常见商品包装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基于前述考虑商评委没有准予其作为商标注册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另一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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