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5级通知工伤员工上班矿上按排上班工资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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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平顶山矿上上班,我出了九级工伤应该赔多少钱
我到现在还没上班,单位也没有个答复,我鉴定了九级工伤,应该赔多少钱
 问题来自:河南 - 平顶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3:15 咨询人:i1020903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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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按工伤理赔!一、基本程序是: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赔付。不成,申请工伤赔偿纠纷仲裁维权!二、【注意】:1、单位应当在受伤后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应当在出事故受伤后一年内提出。
2、申请认定时需提交A、身份证复印件,B、劳动关系证明,C、看病的病历资料。三,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等级、个人具体情况和各地情况不同而不同。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祝你好运!〓〓〓〓〓〓〓〓〓〓〓〓〓〓〓〓〓〓〓〓〓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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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是一个学校实习生,在彭庄煤矿实习期间下班回家途中被车撞伤,实习期间曾签过一个三方协议,请问能不能报工伤,假如不能报工伤矿上是不是也得补偿医药费什么的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山东 - 菏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15 咨询人:55e1024df14t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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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在号在上班时间突感左胳膊腕处很痛并肿胀,去医院看了有的说是肌腱拉伤,有的说是腱鞘炎,在打针吃药将近两个月还不见好的情况下去当地很有名的大医院看了也打针吃药也不见好,大医院让我半个月后去做磁共振,现在厂里不给请假了,催我上班,在事情发生后厂里也同意是工伤,也给了工伤工资,现在我还没好,厂里不给我休息治疗了怎么办?谢谢!
我朋友是计件制的工资,平常一个月不加班也能拿2700左右,现在受工伤停工留薪,单位要给多少工资,如果只给1400(最低工资标准是1140),合法吗?
工伤治疗出院后没有恢复好,在恢复期间,原单位要求回去上班,应该怎么办
大家好!我们公司员工受工伤治疗结束后,一直不来上班,也不写请假条,怎么能让他上班或者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啊?这期间的工资怎么算?谢谢!
我左手三手严重受伤现在在休息期,工厂要求上班,我知道也可以不上,可是我的工伤认定还没有下来,如果不上对以后的认定会不会有影、响
我爸受工伤,在医院还没有康复就停药治疗,老板不给住院费怎么办?在什么地方维护自己的权利?
9级工伤在仲裁或诉讼斯间,工伤有复发需要治疗,应该怎么办呢?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谢谢
9级工伤在仲裁或诉讼斯间,工伤有复发需要治疗,应该怎么办呢?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责?谢谢。
我在一家五金厂里做普工,今年6月发生工伤后经社保局做完工伤评残{十级}。社保局把伤残补助金打到厂里面,可是厂房故意拖着不给我钱我该怎么半?
我兄弟在山西煤矿井下作业时被煤石击中面部致使面部8处骨折断裂,现住院治疗期间煤矿公司领导在家属多次催促下说是借钱手术,并让患者按了手压证明手术费是先从财务预支,今天煤矿所派陪护也已因有工人离开,病人现在躺在医院里仍然有家人照顾,等待恢复,医生说面目已经毁容,剩下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找谁才好,我们和那家煤矿签订有合同,听别人说要做伤残鉴定,去哪里做?下一步我们该走哪一部,如果矿上不管我们了,我们该找谁去赔偿?该走哪些程序?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指点...
请问被认定七级工伤同时和厂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怎么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不是本市最底工资。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怎么算。谢谢!申请人汤国军与被申请人郴州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方矿山建设冇限公司就工伤待保险遇案- 刘凌龙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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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汤国军与被申请人郴州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方矿山建设冇限公司就工伤待保险遇案
发布日期:&&& 作者:
&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桂劳仲案字[2014)第15号申请人:汤国军,男,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白水乡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4310211××××××××033。委托代理人:刘凌龙,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禄林。委托代理人:谭敬泽,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根申请人汤国军与被申请人郴州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方矿山建设冇限公司就工伤待遇享受一事三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日向本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会经审查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日将开庭通知送达了三方当事人。决定于日在本会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仲裁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775元(4525元*11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250元(4525元*10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250元(4525元X10个月)、停薪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3147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145元(3162元/21.83X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鉴定费380元、继续治疗费17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25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安排的工作应补发的工资310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80、交通费1000元等等总计191417元。申请人述称:2013年3月份,申请人被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被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湖南省桂阳县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做钻工,日凌晨6时因工受伤,后经郴州布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和委托,郴州市人社局将申请人的受伤事故认定为工伤,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伤残鉴定为八级。申请人月平均工资4000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上述仲裁请求,望裁如诉请。为支持其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书证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的合法身份;2、两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人社工伤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受伤属工伤;4、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编号为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拟证明申请人的伤残程度;5、郴州市苏仙区医保站于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拟证明申请人的缴费工资4000元月;6、医院证明,拟证明申请人还需要医院诊治的费用178元;7、病历,拟证明申请人住院65天;8、劳动能力鉴定发票680元,为申请人自己出钱;9、证词,尹高波的证词,拟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平均4525元每月。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辩称:《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是由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应是缴费工资4000元每月,鉴定费及其他费应以发票为准,申请人属于自动离职,不存在补偿解除合同补偿及停薪工资。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申请人向本会仲裁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0、参保证明,苏仙区医疗保险站工伤保险证明,申请人的缴费工资为4000元每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凌龙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申请人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两被申请人依据与违背法律的无效格式条款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因工受伤后有权解除合同,现在两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项、六项规定,同时该请求又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劳动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所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没有安排工作的工资,请予支持。劳动能力鉴定后,两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安排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依据2013年12月郴州市人社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日至日,郴州市月最低丁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1035元”,本案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北湖区,其员丁的工资应按北湖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到至本案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口止。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是4525元申请人提供了工友证词证明申请人4月份的工资是4300元、5月份工资4500元、6月份工资4700元、7月份工资4600元。这几个月平均工资是4525元。而被申请人只提交了缴费工资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其中他为职工交纳丁伤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4000元并不能证实申请人实际领取的月工资为4000元。就再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了,其提供的不能推翻申请人工资证明。不管是依据民诉证据的盖然性规则还是依据《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工资是山用人单位举证的规定,本案申诉人的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是4525元。依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人工资应是在用人单位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按4525元一月计算。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是4525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支付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止。其工资福利待遇,应按每月4525元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为止;不是计算到申请人出院时为止。五、本案系被申请人拒付申请人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生活生活费系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具体见清单,被申请人应予承担。其中交通费发生必然的,要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始车票是不现实的,在此请你委酌定。六,上述费用应由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上述有些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申报代领,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机构也是直接给用人单位,然后山用人单位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本案是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工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两被申请人应连带支付给申请人191417元。经本会仲裁庭组织举证、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6、证据9的真实性冇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10无异议。根据举证、质证,本会仲裁庭认证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证据10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8鉴定费实际为480元。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仲裁庭的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会査明事实如下:一、申请人、两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二、申请人汤国军于2013年3月上旬至2013年8月由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派遣到被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驻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做钻工。三、日申请人做工时负伤住院,住院63天;四、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郴人社工伤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五、对申请人的伤残程度,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日以编号为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捌级;六、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购买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000元每月;七、在庭审中申请人汤国军请求解除与两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本会认为: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的,本案当事人也不例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此申请人汤国军向两被申请人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生活费应由工伤保险机构给付;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本会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是否有停职期间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规定,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汤国军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申请人汤国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00元(4000.00元/月*10个月);护理费2704.06元(3162元/月/21.75天/月天);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8400元(4000元/月/30天/月*63天),停职期间工资6090元(7*870元/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等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零陆分整(¥:61194.06元);被申请人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被申请人江西南方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为连带赔偿责任;三、由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待遇; &四、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口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李伟达二0一四年五月廿九日书记员: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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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巨额赔偿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 作者:
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巨额赔偿的成功案
& 前言 :这是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的真实工伤案例,结果办理的非常成功,但过程是艰难和曲折的。三级工伤客户尹先生除了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之外,另获得伤残津贴等的差额巨额赔偿43万余元。这个工伤案件的成功,对于辽宁省乃至全国的工伤者在索赔伤残津贴差额赔偿时又提供了一起成功案例的支持。& & & & 主文:一、铁矿罐车无情,尹先生被碾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 尹先生,36岁,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日,经小舅子兰先生介绍来到了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一家铁矿。尹先生于日到铁矿处工作,担任井下渣工工作。日早6点多钟,尹先生与同班组人员沿着斜井走着下井作业当走到大概120米左右,尹先生突然脚下一滑,身体倒到钢丝绳上,这时罐车正好上升将申请人带入罐底并从其身上压过去。事故发生后,工友将其升井,矿上派车将尹先生送往朝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收住院确诊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右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血气胸、头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第2、3、5、6、7肋骨折、双侧髋关节脱位、双侧髋臼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右足拇趾及第二趾开放性外伤。日,铁矿向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县人社局于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日经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叁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三级。二、和单位铁矿协商未果,千里进京请律师尹先生在铁矿整整工作一个月,工资5800元。但单位铁矿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仅为1720元。今年年初,铁矿向朝阳县工伤保险基金为尹先生申请了工伤待遇,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60元、按月伤残津贴1376元和按月护理费757元。但尹先生一直未予领取这份待遇,原因是尹先生的实际工资是5800元,而按月伤残津贴仅为1376元,这如何生活?单位铁矿就一个态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再也无其他任何赔偿了。尹先生的夫人马女士通过上网搜索,看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的一篇工伤文章:《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降低了怎么办?》。慕名到北京聘请陈剑峰律师代理其丈夫工伤案。三、申请劳动仲裁,败诉2013年9月初,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到医院看望了委托人尹先生,尹先生自从受伤后基本上都是住院治疗。尹先生的夫人马女士说,单位肯定不同意协商,最好别和单位接触了。也好,陈剑峰律师接受了马女士的建议,直接向朝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后没多久出了劳动仲裁裁决书,除了国家给的待遇之外,另外裁决了6千元赔偿额。这个结果尹先生一家无法接受。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陈剑峰律师在北京起草好了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QQ发给了马女士,马女士打印好、尹先生签字后,向朝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四、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后遭遇审理法官刁难,申请回避成功起诉后,朝阳县人民法院某法官审理。开庭前,审理的法官要求马女士的丈夫尹先生出庭。这是法官不懂法律吗?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外,其他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不出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即可。更何况,本案原告尹先生是三级工伤,双腿全残,不能独立行走。这是开庭前的第一次刁难。第二次刁难,是开庭前在法官办公室,法官说你们已经享受了国家待遇,为啥还要求差额赔偿啊?你们不是两头堵吗?言外之意就是我们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陈剑峰律师这时拿出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给这位法官看。随后,法官说赔偿3-5万是否可以接受,陈剑峰律师回答说不能接受,最低赔偿40万。开庭过程中,该法官的表现似乎和单位律师很熟悉,在代理手续有瑕疵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开庭过程中,法官说既然原告尹先生至今未出院,为啥要起诉?应当等彻底出院起诉才对。陈剑峰律师据理力争说,如果等到彻底出院再起诉,那诉讼时效超过了谁负责?有哪条法律规定伤者出院才能起诉?法官说话要有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该法官的庭前、庭中表现,陈剑峰律师果断地提出申请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该法官先入为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判决;二是该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经验明显不足,可能会导致案件错误判决。陈剑峰律师当庭提出法官回避,写好书面申请交给尹先生签字后递交给法官。休庭了,法官说回避申请要上报院长做决定。没过一周,民一庭褚庭长电,说案件已转到了民一庭,有事儿可以和他直接联系。这意味着我方申请法官回避成功了。五、换法官后第一次开庭审理一整天,我方完全占据主动地位开庭前,褚庭长说起诉书太简单,关于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详细,要求写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寄过去。陈剑峰律师精心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法律依据快递给了褚庭长。随后确定了开庭日期。2013年11月底,开庭一整天,时间较长。这次开庭有两个亮点值得一提:一是我方在一个证人兰先生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位证人马女士。兰先生出庭作证后,在申请马女士出庭作证时,单位律师提出不同意见,说马女士曾经是仲裁代理人不能出庭作证。陈剑峰律师对褚庭长说,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马女士应当可以出庭作证,至于证明效力由法院决定。褚庭长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马女士出庭作了证,以证明工作时间一个月及月工资5800元。另一个亮点是,单位一方也带来了两位证人,只申请其中一位证人出庭。这位证人经过搭档左爵云律师和陈剑峰律师的不断盘问,露出了破绽,说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一个月。单位律师看事情不妙,怕再会出其他问题,说另一证人不用出庭作证了。然而,搭档左爵云律师不罢休,坚持要求对方的另一证人出庭,经向褚庭长申请被批准了,对方的另一位证人变成了我方申请出庭。果然不出所料,另一位证人也露了马脚,经过左律师和陈律师的不断盘问,证人说他在渣工工种工作了两天每天挣100多元。对方的两位证人原本是想为对方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证言,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做出有利于我方而不利于对方的证言,成了我方的证人。在法庭辩论阶段,陈剑峰律师花了半个小时的时间展开论述,讲明不按照实际工资导致伤者待遇降低索赔差额赔偿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这次开庭,我方完全占据主动权,胜券在握了。庭后,陈剑峰律师准备了一份非常精美的代理词寄给了褚庭长。在这份代理词中,陈剑峰律师在代理词的最后一段写道, &第三部分 折中的办法:本案本应该属于被告主动寻求调解的,但法官当庭询问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不调解。如果最终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只能判决结案。如法官和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难以查清和认定基本事实。那么可以考虑采纳被告证人某某所证实的他发放给原告工作23天的工资3200元(但要折算成月工资)的证言,以此来确定本人工资的数额,因为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原告的工资发放和提成方式都是井长屈某某决定的。另外,证人王某某也说明了他在渣工干了几个班,每天收入一百多元,也能和屈某某孝诚所说的3200元23天的工资基本吻合。&六、一审判决43.5万元,我方完胜今天(日午时)陈剑峰律师收到了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向原告尹先生支付至退休年龄60岁之前的伤残津贴差额34.9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万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所有各项合计43.5万元。国家给的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除外。法院确定尹先生的工资是3200元,公正的采纳了陈剑峰律师代理词最后一段的意见。陈律师立即电话尹先生及其夫人马女士,告知他们这一喜讯。尹先生和马女士均表示不再上诉了。如果单位上诉,将严正以待。一般的,这种案件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结束语:在整个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朝阳县褚法官办案心思缜密,非常仔细和认真,不仅审判经验丰富、办案水平老到、沉稳,而且褚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括开庭前后)对我们律师给与了十分的尊重和礼貌。在此,陈剑峰律师和左爵云律师代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对褚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在此仅举十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 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 & & & 2、四级伤残: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
。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 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 7、7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2012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7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
& 9、5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2012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
&&10、工亡: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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