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结余局收回各预算单位的财政结余拨款结余时是否属于调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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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原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青府办字〔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2014年 10月22日青原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区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1.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直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以及执行中的调整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2.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原则:  (1)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本办法核算、管理、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  (2)真实准确。区直部门单位应当真实准确核算、统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并与相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3)规范使用。各部门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草案,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3.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直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他与区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但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结转资金的管理  1.区直部门单位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2.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3.区直部门单位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必须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4.区直部门单位连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递延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  5.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直部门单位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需报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6.项目执行部门(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结转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区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收回区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结余资金的管理  1.区直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  2.区直部门单位结余资金仅指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原则上作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3.上级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区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区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4.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收回区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四、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1.区直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科学安排预算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等办法,减少结转资金和消化结余资金。  2.区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将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落实到位的,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3.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因特殊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区财政局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区级财政总预算,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4.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区直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区财政局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的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五、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1.区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工作,及时与区财政局对账,并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附详细的文字材料,重点对结转结余产生的原因、确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理由等逐一做出说明。  2.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定意见通知各部门单位。  六、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1.预算编制阶段,区直部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当年年底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并与下一年度各项收入相结合,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在对区直部门单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同时,对各部门单位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3.上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在当年部门预算草案正式提交区人代会审议之前,区直部门单位应结合区财政局对部门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对预算草案中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收支预算安排作适当调整。  4.部门预算草案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已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执行中不得动用。确需调整或动用的,须报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七、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本办法,区财政局对区直各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2.区直部门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回区级总预算。  3.对人为调整支出项目,有意做大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查实后,其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  八、其他  1.区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按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各乡镇(街道、场)参照本办法执行。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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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预算
发布时间: 10:49:49
溪政办发[2010]& 117& 号
竹溪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9]18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帐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单位截止到某年度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的,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予以安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与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考虑。县财政部门可以提出统筹使用各单位结余资金安排该单位新增支出的建议。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县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及乡镇财经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结余,也要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范围。
&&& 第八条& 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基本支出,应首先运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 第九条& 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额度结转后使用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由县财政局自动收回平衡预算。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 第十三条 &有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结转下年用于延续性项目支出,县财政局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单位。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 第十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结余资金,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部门预算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本部门上一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结合部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实际情况及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数额;&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需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时,应提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跨年度结转仍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年终决算时予以收回。&
&&& 第十七条& 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县财政局在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可视结余资金增加情况,适当减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连续3年超过当年财政拨款总额10%的部门,应向县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政府。
第五章& 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责令单位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 第二十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单位,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部门及对所属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视同经费拨款结余资金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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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
  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如果某项目或某类支出同时通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两个来源安排,原则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优先确认和使用。
  三、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一)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其他事项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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