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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刑初字第56号刘言春违法发放贷款案普通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沅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言春,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原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湖山信用社主任,住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西路63号。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于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抓获,同年5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言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剑、被告人刘言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言春在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担任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子浃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在没有对贷款人的真实性、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及贷款真实用途等事项调查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或借名贷款,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共计687.7万元。被告人刘言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5.5万元挪作己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抓获材料等有关书证,被告人刘言春的供述,证人尹建华、钟学文、张少芳、王学兵、周先群、张沉香、侯应科、陈桂芝、谭世辉、郭子希、徐寿保、龙奇志、李世辉、刘明秀、黄德辉、藏启发、杨妹云、鲍友明、刘伯仁、汪再红、彭志飞、陶敏、倪罗云、黄国山、肖志连、管康、尹腾芳、胡晓云、崔光飞、刘雪姣、严坤、陈云、余立新、余立纯、肖达谋、臧玉保等人的证言,尹建华、钟学文等46人在沅江市七子浃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借款资料汇总,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对秦世溅、陈克明等人的调查笔录及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言春利用职务便利、不履行职责而发放贷款,并将部分资金挪作己用,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言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言春的辩护人谭兴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言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言春在违法发放贷款中,社会危害性不很大,上级主管部门存在审贷不分和审查不严的一定管理责任,同时被告人刘言春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言春在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担任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子浃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在没有对贷款人的真实性、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及贷款真实用途等事项调查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或借名贷款,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共计687.7万元。被告人刘言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5.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1、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建国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李建国提供的尹建华、钟学文、尹国强、尹淑芳4人身份信息及申请7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4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4笔共计79万元给李建国,事后李建国将该79万元贷款借给余立勋,由于余立勋经营亏损,没有资金归还,造成79万元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2、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邓益民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邓益民提供的张少芳、王学兵、周先群、徐燕平、郭子希、陈桂芝、谭世辉、李世辉、龙奇志、侯应科、唐铁牛、彭可青12人身份信息及申请22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12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12笔共229万元给邓益民,事后邓益民将该229万元贷款资金借给余立勋,由于余立勋经营亏损,没有资金归还,造成229万元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3、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杨春辉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杨春辉提供的黄德辉、藏启发、鲍友明3人身份信息及申请3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3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3笔共30万元给杨春辉,事后杨春辉将该30万元贷款资金借给杨彪,由于杨彪没有资金归还,造成30万元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4、2009年1月,刘赛军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刘赛军提供的刘伯仁、汪再红、曾述安3人身份信息及申请3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3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3笔共30万给刘赛军,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5、2009年1月,陈克明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陈克明提供的彭志飞、陶敏2人身份信息及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2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2笔共20万元给陈克明,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6、2010年1月,王建章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王建章提供的王习怀身份信息及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王习怀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20万给王建章,事后王建章将该贷款借给甘松柏,由于甘松柏经营亏损,没有资金归还,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7、2009年1月,蔡佩林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蔡佩林提供的黄国山身份信息及申请8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黄国山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8万给蔡佩林,由于其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8、2010年1月,吴丙凡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吴丙凡提供的肖志连身份信息及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肖志连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给吴丙凡,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9、2010年1月,李学喜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李学喜提供的管康身份信息及申请1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管康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10万元给李学喜,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0、2010年1月,刘志高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刘志高提供的尹中良身份信息及申请4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尹中良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4万元给刘志高,由于其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1、2008年4月,崔建军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崔建军提供的崔光飞、刘雪姣2人身份信息及申请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上述2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9万元给崔建军,由于其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2、2009年4月,刘志军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刘志军提供的张志纯身份信息及申请5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张志纯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5万元给刘志军,由于其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3、2009年1月,余立勋找被告人刘言春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余立勋提供的余立纯、余立新2人身份信息及申请3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余立纯、余立新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39万元给余立勋。另外,被告人刘言春帮余立勋借用肖达谋、藏玉保2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40万元。由于余立勋经营亏损,导致以上4笔贷款共79万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4、2010年1月,被告人刘言春明知是张清平办理贷款,没有对张清平借用胡晓元名义及申请15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违法发放贷款15万元给张清平,事后张清平仅归还贷款5.5万元给被告人刘言春,但刘言春未将该款还贷,导致15万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5、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刘言春明知是胡龙辉办理贷款,没有对胡龙辉借用严坤、陈云2人名义向七子浃信用社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给胡龙辉,事后胡龙辉因经营亏损,仅归还贷款2.2万元,导致剩余贷款17.8万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6、2010年1月,被告人刘言春明知是秦世溅办理贷款,没有对秦世溅借用谢海如、谢灿2人名义向七子浃信用社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给秦世溅,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7、2010年1月,被告人刘言春明知是徐庆元办理贷款,没有对徐庆元借用文光辉名义向七子浃信用社申请12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违法发放贷款12万元给徐庆元,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8、2010年2月,被告人刘言春明知是孙立新办理贷款,没有对孙立新借用孙建新名义向七子浃信用社申请19.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违法发放贷款19.9万元给孙立新,由于其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19、2010年1月,曾建军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碍于朋友关系,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曾建军提供的成孟清身份信息及申请20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成孟清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给曾建军。由于曾建军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20、2008年12月,周志伟找被告人刘言春办理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没有对周志伟提供的刘迪凡身份信息及申请19万元贷款的事宜进行贷前调查,也未对偿还能力等情况认真核实,在刘迪凡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冒名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19万元给周志伟。由于周志伟经营亏损,导致该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21、日,被告人刘言春为帮刘言定办理贷款,借用刘敦阳的名义发放贷款20万元给刘言定,事后,被告人刘言春将刘言定归还的此笔贷款偿还了王建章用王建文的名义在七子浃信用社的20万元贷款,后因王建章一直未归还此笔贷款,导致20万元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没有归还,形成不良贷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证明,日,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言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予以立案侦查的申请,后刘言春外逃。日,被告人刘言春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大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刘言春对其在担任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子浃信用社主任职务期间,不履行职责,多次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审自贷违法发放的贷款资金挪作己用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言春的身份情况。
3、被告人刘言春的供述证明,刘言春于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担任信用社主任,主要职责是对发放出的每笔贷款进行审核把关。在此期间,刘言春以冒名、借名的形式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700多万元,具体情况是:⑴2010年1月,朋友李建国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李建国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李建国就分别提供了尹建华、钟学文、尹国强、尹淑芳四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四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4笔贷款共计79万元给李建国。事后得知李建国将以上贷款资金全部借给了余立勋,由于余立勋经营亏损,一直未还钱给李建国,导致该79万元贷款已逾期成为了不良贷款。⑵2010年1月,邓益民找刘言春贷款200多万元,由于超过审批权限,邓益民就分别提供了张少芳、王学兵、周先群、徐燕平、郭子希、陈桂芝、谭世辉、李世辉、龙奇志、侯应科、彭可青、唐铁牛12人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12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这12笔贷款共计229万元给邓益民。事后得知邓益民将以上贷款资金全部借给了余立勋,由于余立勋经营亏损,一直未还钱给邓益民,导致该229万元贷款已逾期成为了不良贷款。⑶2010年1月,朋友杨春辉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杨春辉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杨春辉就提供了黄德辉、藏启发二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二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杨春辉,事后杨春辉一直未还贷款。⑷2009年1月,2010年1月,朋友刘赛军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刘赛军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杨春辉就提供了刘伯仁、汪再红、曾述安三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三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30万元给刘赛军,事后刘赛军将贷款资金借给杨彪,一直未还贷款。⑸2009年1月,朋友陈克明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陈克明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陈克明就提供了彭志飞、陶敏二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二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陈克明,事后陈克明将贷款资金借给杨彪,一直未还贷款。⑹2010年1月,朋友王建章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王建章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王建章就提供了王习怀、王建文二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二人均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40万元给王建章,事后王建章将贷款资金借给甘松柏,后王建文的20万贷款因其在信用社吵闹,刘言春就用刘敦阳名义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偿还了,但另外还有王习怀的20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⑺2009年1月,朋友蔡佩林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蔡佩林的身份信息有误,不能办理贷款,蔡佩林就提供了黄国山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黄国山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8万元给蔡佩林,事后蔡佩林一直未还贷款。⑻2010年1月,朋友吴丙凡借口经营水面养殖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吴丙凡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吴丙凡就提供了肖志连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肖志连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吴丙凡,事后吴丙凡将贷款资金借给杨彪,一直未还贷款。⑼2010年1月,朋友李学喜借口搞点资金周转找刘言春办理贷款,因李学喜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李学喜就提供了管康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管康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10万元给李学喜,事后李学喜由于经营出现亏损,一直未还贷款。⑽2010年1月,刘志高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准备在泗湖山开个牌馆,因刘志高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刘志高就提供了尹中良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尹中良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4万元给刘志高,事后刘志高由于经营亏损,一直未还贷款。⑾2008年4月,朋友崔建军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因崔建军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崔建军就提供了崔光飞、刘雪姣的身份信息给刘言春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二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9万元给崔建军,事后崔建军由于经营亏损,一直未还贷款。⑿2009年4月,朋友刘志军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周转,因刘志军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刘志军就提供了张志纯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张志纯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5万元给刘志军,后刘志军一直未还贷款。⒀2009年1月,朋友余立勋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周转,因余立勋有不良银行记录不能再办,余立勋就提供了余立新、余立纯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二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39万元给余志勋,另外,刘言春还为余立勋借用臧玉保、肖达谋名义办理贷款40万元,后余立勋因经营亏损,一直未还贷款。⒁2010年1月,朋友张清平借口做生意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因张清平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张清平就借用胡晓元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明知是借名贷款,刘言春仍同意并发放了15万元给张清平,后张清平将钱借给杨彪,一直未还贷款。⒂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朋友胡龙辉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周转,因胡龙辉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胡龙辉就提供严坤、陈云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明知是借名贷款,刘言春仍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胡龙辉,后胡龙辉仅归还了陈云贷款中的2.2万元,其他17.8万元一直未归还。⒃2010年1月,朋友秦世溅借口搞水面养殖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因秦世溅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秦世溅就提供谢海如、谢灿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明知是借名贷款,刘言春仍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秦世溅,后秦世溅一直未归还贷款。⒄2010年1月,沅江市茶盘洲镇合兴村支书徐庆元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因徐庆元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徐庆元就提供村民文光辉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明知是借名贷款,刘言春仍同意并发放了12万元贷款给徐庆元,后徐庆元一直未归还贷款。⒅2010年2月,孙立新找刘言春办点贷款用于周转,因孙立新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孙立新就提供其兄孙建新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明知是借名贷款,刘言春仍同意并发放了19.9万元贷款给孙立新,后孙立新因亏损一直未归还贷款。⒆2010年1月,曾建军找刘言春办点贷款用于周转,因曾建军已在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不能再办,曾建军就提供了成孟清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成孟清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20万元给曾建军,后曾建军因亏损一直未归还贷款。⒇2008年12月,周志伟找刘言春办点贷款,因周志伟已在信用社有不良记录不能再办,周志伟就提供刘迪凡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刘言春在刘迪凡未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发放了19万元贷款给周志伟,后周志伟因经营亏损一直未归还贷款。(21)2010年2月,刘言春帮其老弟刘言定借用刘敦阳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刘言定给了刘言春100万元用于归还其名下的贷款包括刘敦阳的20万元贷款在内,当时由于王建文被冒名贷款吵到信用联社去了,刘言春就将刘言定归还刘敦阳贷款的20万元偿还了王建文的贷款。
4、证人王震民、何志斌的报案笔录及立案申请证明,2011年3月,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七子浃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时,发现原信用社主任刘言春有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的问题,向沅江市公安局报案,并请求对刘言春予以立案侦查。
5、证人秦世溅、李学喜、刘志军、余立勋、徐庆元、谭恕文、孙立新、胡龙辉、李建国的证言及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调查笔录证明,秦世溅、李学喜、刘志军、余立勋、徐庆元、孙立新、胡龙辉、李建国分别冒用或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由刘言春安排工作人员搞好贷款资料,从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的事实。
6、证人甘松柏的证言证明,甘松柏在经营湖南洞庭珍珠开发有限公司时,曾在王建章手中借款260万元左右,王建章借的钱都是通过农村信用社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到甘松柏原公司的帐上。
7、证人尹建华、钟学文的证言证明,尹建华、钟学文均没有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贷款,是李建国找其借身份信息进行的贷款,贷款资料上的签字和按捺都不是本人,所贷资金被李建国拿去了。
8、证人王学兵、张少芳、周先群、侯应科、陈桂芝、谭世辉、郭子希、徐寿保、龙奇志、李世辉、刘明秀的证言证明,王学兵的贷款是其妹夫借用其身份信息并由本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办理的,但贷款资金被邓益民拿走;张少芳的贷款是其兄长张少波借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但本人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被谁用了不清楚;周先群、陈桂芝、谭世辉、郭子希、徐燕平均从未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过贷款,也未借过身份信息给别人,至于如何贷的款不清楚;侯应科、龙奇志、李世辉的贷款是邓哲民即邓益民的兄弟借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本人均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也不是本人用了;唐铁牛的贷款是其身份信息被别人借去使用所贷的。
9、证人黄德辉、藏启发、杨妹云、鲍友明的证言证明,黄德辉、藏启发的贷款是杨春辉借口办理养老统筹手续拿的身份信息,本人对贷款一事均不知情;鲍友明对贷款一事不知情。
10、证人刘伯仁、汪再红的证言证明,刘伯仁、汪再红、曾述安的贷款是刘赛军借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但本人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应该是被刘赛军拿了。
11、证人彭志飞、陶敏的证言证明,彭志飞、陶敏的贷款均是陈克明借其身份信息办理的,本人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被陈克明拿了。
12、证人倪罗云的证言证明,王习怀于2009年去世,2010年在信用社的贷款是王建章借其身份信息办理的。
13、证人黄国山的证言证明,黄国山的同学蔡佩林借用其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但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
14、证人肖志连的证言证明,吴丙凡借用其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
15、证人管康的证言证明,管康的岳父李学喜借用其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
16、证人尹腾芳的证言证明,尹中良曾把身份信息借给别人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过贷款,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
17、证人崔光飞、刘雪姣的证言证明,崔建军在崔光飞和刘雪姣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其身份信息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过贷款,本人未到信用社办理,也未使用资金。
18、证人余立新、余立纯、肖达谋、臧玉保的证言证明,余立勋借用其姐姐余立新、其妹妹余立纯的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余立勋想要贷款,借肖达谋和臧玉保的身份信息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各贷款20万元,本人虽到场签了字,但贷款资金被余立勋拿了。
19、证人胡晓元的证言证明,张清平曾带胡晓元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借用胡晓元的名义贷款15万元,但贷款资金被张清平拿走了。
20、证人严坤、陈云的证言证明,胡龙辉曾带严坤、陈云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借用严坤、陈云的名义各贷款10万元,但贷款资金被胡龙辉拿走了。
21、证人谢海如、谢灿的证言证明,秦世溅曾带亲戚谢海如、谢灿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借用谢海如、谢灿的名义各贷款10万元,但贷款资金被秦世溅拿走了。
22、证人孙建新的证言证明,孙立新曾带哥哥孙建新到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借用孙建新的名义贷款19.9万元,但贷款资金被孙立新拿走了。
23、证人成孟清的证言证明,曾建军借用其亲戚成孟清的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了贷款,但具体办理情况不清楚,本人未到现场,也未使用贷款资金;
24、证人刘迪凡的证言证明,刘迪凡从未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贷过款,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
25、证人肖建科、杨志坚、周和清、吴健康的证言证明,刘言春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以张沉香、周先群等名义发放的九笔贷款均是刘言春单独办理,信贷小组成员对贷款事宜不清楚,后来为应付检查才完善资料。
26、沅江市信用合作联社七子浃农村信用社信贷借款资料等证明,尹建华、钟学文、尹国强、尹淑芳、张少芳、王学兵、周先群、徐燕平、郭子希、陈桂芝、谭世辉、李世辉、龙奇志、侯应科、唐铁牛、彭可青、黄德辉、藏启发、鲍友明、刘伯仁、汪再红、曾述安、彭志飞、陶敏、王习怀、黄国山、肖志连、管康、尹中良、崔光辉、刘雪姣、张志纯、余立新、余立勋、肖达谋、臧玉保、胡晓元、严坤、陈云、谢海如、谢灿、文光辉、孙建新、成孟清、刘迪凡、刘敦阳被人冒用或借用其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贷款的情况。
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日,张清平汇款5.5万元给被告人刘言春,用于归还张清平以胡晓元的名义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的15万元贷款,被告人刘言春收到该笔汇款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将该笔汇款用于偿还贷款,私自将5.5万元资金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言春向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言春的供述证明,2010年1月,张清平借用胡晓元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贷款15万元,在年底时,张清平汇了5.5万元到刘言春的帐户上,并打电话告知了刘言春,刘言春见没有把15万资金全部汇过来,就没有按时将5.5万元用于归还胡晓元所贷资金,该5.5万元被刘言春开支用掉了。
2、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调查笔录证明,胡晓元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贷款的15万元被张清平借走,后张清平于日在银行打了5.5万元到刘言春0041770的账户上,用于偿还胡晓元的贷款,当时还了电话给刘言春。
3、证人胡晓元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张清平找胡晓元借其身份信息在沅江市七子浃信用社办理贷款,胡晓元出于朋友关系,就和张清平一起到七子浃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等资料,但15万元贷款资金被张清平拿走。后来,胡晓元听张清平讲在2010年12月汇款5.5万元给刘言春,用于归还贷款。
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证明,户名为刘言春、账号为10年12月29日存入现金55000元。
5、沅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刘言春向沅江市信用合作联社退缴赃款8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言春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发放条件、程序等规定,明知是冒名或借名贷款,仍向多人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共计68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刘言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言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言春的辩护人谭兴旺提出,被告人刘言春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言春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言春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言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英
审 判 员  何友良
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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