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二的有关工伤管理条例20144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津政令第&120&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已于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支持的原则,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护:  (一)发现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二)提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  (三)举报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的。  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单位组织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购置的涉密网络技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应当自购置之日起在10日内通知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审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重要、大型国际会议或者涉外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防范机制和国家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帮助、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将国家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学院要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公务员的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在其人员执行公务出国(境)前,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其因私出国(境)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的具体范围和工作人员的脱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人员出国(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发现国(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报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遗失。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需要,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建立国家安全防范机制的;  (二)未建立国家安全责任制度或者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提请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安全 规定 令        &&国家安全法首次修订:将改为反间谍法 境外组织各种间谍行为均将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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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实施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首次进入修法程序。根据昨天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议案,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现行国家安全法将被修订为反间谍法。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昨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对这部法律的修订做出了说明。他说,修订的总体考虑有三点: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耿惠昌说,国安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于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草案已于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国家安全法。根据总则,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国家安全法首次修订:将改为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修法重点:明确公安、保密等机关的协作配合
据介绍,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此次修法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反间谍工作多年经验和原则,草案中还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修法重点:部分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在旧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为了确保反间谍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在四项条文中重新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措施。
修法重点:规定境外组织实施各种间谍行为均将被追究
本次修法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现行条文在文字和细节上的微调,但草案第五条对原法的改动相对较大。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该条将原文列举的五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删去,而采用间谍行为的笼统定义。据耿惠昌介绍,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
此外,草案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相应的文字修改。
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幕 审议多项法律修正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font color="#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3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研究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提请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作了说明。
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作了关于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了关于保险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作了说明。
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会议作了说明。
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规定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提出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代表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文加马旁)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王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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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
吉林政报 http://zb.
日期: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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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着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 要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抓紧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要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开展有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需要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已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新设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后重新上报。
&&&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 法是治国、行政的依据,立法质量的提高对治国、行政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要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展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现实的情况、历史的情况搞清楚,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把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搞清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尊重群众的首创,尊重基层的实践。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还要注意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是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力争设计出有效保护多数人利益、保护守法者利益,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有力惩处少数人违法行为的科学制度。要着重研究和制定切中要害的措施、办法,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 四、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对预备项目,也要抓紧工作,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研究项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论证。要特别注意研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完善问题,能够归并、整合的,要考虑予以归并、整合,注重系统性。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法规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各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要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 各起草部门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质量。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之前,要与国务院法制办充分沟通。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 国务院办公厅
&&&&&&&&&&&&&&&&&&&&&&&&&&&&&&&&&&&&&&&&&&&&&&&&&&&&&&&&&&&&&&&&&&&&&&&&&&&&& 日
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4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 (一)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3件)
&&&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5件)
&&& (1)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提请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 (2)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 (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和各相关方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 (4)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 (5)为了规范条约审查工作,提高条约审查工作效率,制定国务院条约审核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
&&& 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 (1)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提请审议有关法律修订草案、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 (2)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请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法制办起草)。
&&& (3)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 3.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 (1)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
&&& (2)为了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 (3)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
&&& (4)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起草)。
&&& (5)为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起草)。
&&& (6)为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 (7)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
&&& (8)为了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 (9)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公安部起草)。
& & 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 (1)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保护部起草)。
&&& (2)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 (3)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 5.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3件)
&&& (1)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需要,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总后勤部起草)。
&&& (2)为了贯彻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总参谋部起草)。
&&& (3)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与卫星轨道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 (二)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立法项目。
&&&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立法项目(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 (三)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
&&& 1.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资产评估法、行政诉讼法(修订)、预算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 2.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 (四)国际条约审查项目。
&&& 为了适应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交往的需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关于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形式的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协定、修正《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审查工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 二、预备项目
&&&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起草),发展规划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电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典当业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局起草),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实施条例(银监会起草),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银监会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外交部起草),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
&&&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2件)
&&&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社区矫正法(司法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著作权法(修订)(版权局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起草),国防生条例(教育部、总政治部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能源局起草),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
&&&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 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海洋局起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海洋局起草)。
&&& (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 三、研究项目
&&& (一)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34件)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会计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品流通法(商务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专利法(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保险法(修订)(保监会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快递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海关稽查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统计局起草),稀有金属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起草),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配套法规(修订)(公安部起草),外国航空器临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管理规定(总参谋部起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
&&& (二)有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立法项目。(53件)
&&& 农村扶贫开发法(扶贫办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公安部起草),监狱法(修订)(司法部起草),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学前教育法(教育部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部起草),药师法(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献血法(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民用航空法(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铁路法(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强制医疗所条例(公安部起草),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核电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实验室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教育考试条例(教育部起草),教师资格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版权局起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权局起草),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文物局起草),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修订)(卫生计生委起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起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地震应急救援条例(地震局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保监会起草),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
&&& (三)有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项目。(15件)
&&& 海洋基本法(海洋局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渔业法(修订)(农业部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部起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渔业港口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起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
&&& (四)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立法项目。(5件)
&&& 人民警察法(修订)(公安部起草),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起草)。
&&& (五)有关推进军队和国防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17件)
&&& 国家安全法(修订)(安全部起草),国家情报法(安全部起草),反间谍法(安全部起草),兵役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航空法(总参谋部起草),航天法(国防科工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办法(公安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军港条例(海军起草),国防专利条例(修订)(总装备部起草),军队物资采购条例(总后勤部起草),边海防军警民联防规定(总参谋部起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局起草)。
&&& (六)其他立法项目。(7件)
&&& 档案法(修订)(档案局起草),测绘法(修订)(测绘地信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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