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期间工资的吃喝谁付责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工伤期间的护理费由谁支付
号下午5点左右从单位骑单车外出办事,下雨路滑,摔倒在局院里,腿粉碎性骨节,后经鉴定为工伤。住院请人护理,应该由谁支付护理费
 问题来自:湖南 - 衡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32 咨询人:i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VIP+版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回复时间: 12: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没买工伤险的由单位赔偿。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等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15: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由单位支付。
回复时间: 10: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回复时间: 13: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由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回复时间: 01: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回复时间: 11: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14:3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仍没解决您的问题,可免费发布一条咨询,法律快车多名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相关法律咨询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劳动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病假期间上班,公司应有什么补助?关于工伤期间病假的工资由谁来支付?_百度知道
病假期间上班,公司应有什么补助?关于工伤期间病假的工资由谁来支付?
2011年因去仓库查找刀模时,刀模倒下造成右手尾指掌骨骨折,与1月4号手术并植入钢板。医生开病假开到 4月4号,但因工作需要,我住院7天后于1月13日就到公司正式上班,那我的薪资应该怎么结算?工伤期间 病假的工资又由谁来支付? 并想知道我都能得到哪些 待遇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职工工伤,病假到期了,但他称还不能上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需要医治工伤及休养,即享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长短,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不是按照“病假”时间来计算长短的。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有“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或者称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例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发〔2006〕15号) ],规定各类工伤的职工所享有的停工留薪期。楼主没有介绍所在地以及职工工伤情况,不便于分析判断该工伤职工“病假到期了”,是否应当伤愈上班?需要楼主自己根据工伤情况及医治情况,分析判断!可以请教医生。  2.如果该职工尚未伤愈、不能上班工作,且尚未超过停工留薪期限,则应继续实行“停工留薪期”,公司应当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如果该职工确已伤愈、可以终结医疗,则应要求该职工上班工作,当然,如果该职工认为有工伤致残,可以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工伤致残等级以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的工伤劳动政策或地方法规办理工伤待遇。  如果该职工确已伤愈、可以终结医疗,公司要求其上班工作,该职工不同意上班工作,又拒绝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则公司可以书面通知,限期该职工上班工作或者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否则,逾期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考勤,连续旷工,则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3.“因为他的工资原来就是计件制的。怎样处理,才不违反劳动法?”  职工因工伤而享有“停工留薪期”,公司应保证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如果该职工的工资额“原来就是计件制的”,可以按照该职工在工伤前六个月的月计件工资数额的平均值,计发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报酬,既不违反劳动法,也合情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意见,供参考!
我不是伤愈不去上班,而是伤未愈刚出院就上班了。因为我是生产主管,年底订单忙,我休息的话生产就会停滞,所以伤未愈就应老板要求上班了。。。。我是想知道,我因工作需要带伤上班是不是除了每月应有的薪水外,是不是应该有额外的补贴什么的? 谢谢 呵呵!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但是我病假期间我申请休息,但是老板却因工作需要要求我继续工作。。。所以我三个月病假只休息了住院的7天。。。。我的薪水是不是只有正常上班的工资啊?
工伤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更多法律知识
  (二)付正发等人为第三人郭建华卸毛石压舱的行为事实上是秦港砂石厂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存在劳务关系的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诉讼过程中,有人认为主张:付正发等人为第三人卸毛石是一种&职工被借调&关系,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确认给付死者遗属工亡待遇。但是我不这样认为,所谓借调,是指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是人员流动的形式之一。首先第三人郭建华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次秦港砂石厂与第三人也没有约定将付正发等人借调给第三人郭建华意思表示。
  实际上,付正发等人为郭建华卸毛石压舱是秦港砂石厂与郭建华之间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也是秦港砂石厂的一种派遣行为,是指具有输出劳务人员职能的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往需要劳务人员的单位,为该单位提供服务的情形是人员流动的形式之一。劳务派遣的时间可是可短,短的可以完成某工作的时间为期限,长的可约定若干年的期限。付正发在经过秦港砂石厂的负责人同意后为郭建华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劳务派遣而产生的劳务关系因不能因为第三人直接给付了工人就不予认定。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十种范围,第九条规定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形,第十条规定了工伤报告的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方式和时限,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程序和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死者付正发是否因工死亡、应否给予其遗属工亡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秦港砂石厂诉称:付正发在从事第三人雇请的工作完工后返回途中意外死亡,与秦港砂石厂不存在因工死亡的法律关系;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认定事实和性质错误,程序违法,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死者遗属辩称:付正发与秦港砂石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帮第三人卸毛石压舱是经秦港砂石厂负责人同意的,导致溺水死亡的后果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到位和违规用工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确认了死者遗属辩称的事实,认为宜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认定付正发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付正发与其不存在因工死亡的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确认这个事实,不仅符合《劳动法》第二条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而且划清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线,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三、工伤待遇规则裁判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部日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或患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在死者付正发生前的劳动关系被确认和认定为秦港砂石厂的因工死亡的前提下,宜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定,裁决秦港砂石厂支付死者遗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计56073.08元;劳动争议一审、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的&秦港砂石厂应支付申诉人尸体存放处理费1586元、尸体运输费1500元、差旅住宿等费用(票据)1089元,合计
4175元。&一审法院以&超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亡待遇范围&为由不予采纳,并被二审法院维持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其理由如下:
  尸体存放处理费、尸体运输费、差旅费、住宿生活费是职工因工死亡后,职工亲属前往其生前工作劳动所在地处理丧葬事宜和追索工亡待遇实际支出的费用。虽然不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亡待遇范围,但用人单位如果长期拖延&工亡待遇&费用的给付,工亡职工遗属本身就是受害人,又怎能承受无休止的差旅费用呢?当然职工遗属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上述实际支出的费用。这样的话受害人又陷入了循环往复的讼累。所以,笔者认为,与工伤待遇相关的实际支出费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一并解决为宜。从而体现法律保护弱者(受害人)、司法为民的法制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同意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他人从事劳务,即应认为是一种劳务派遣,至于其工资给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影响这一关系的认定。
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但对于临时劳务派遣期间职工受到工伤事故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也应该参照该款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个回复】
【2个回复】
【3个回复】
【18个回复】
【5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工伤期间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