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贷款能享受该单位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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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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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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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税收优惠
  新华社5月2日电 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纳税服务司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审批时限为日至日。”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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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 联系电话: 邮编:246000 &&浅谈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工程
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犹如一股强劲的东风,再一次鼓起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航船上的风帆。为推进两个根本性的转变,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步伐,中央强调: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立争在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然而,要确保国有企业这一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就必须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努力营造再就业工程。下面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振兴的主要途径 下岗是指国有、集体企业里的正式职工,在没有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无岗可上的条件下职工工作的暂时中断。当前,在我国比较集中地出现了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下岗分流现象。据有关资料介绍,至1997年底,全国下岗职工人数已高达115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下岗787万人,预计今年还继续分流下岗350万人。具体到铁路来说,近几年来,虽然在控制职工总量、挖掘劳动潜力、加强用工管理等方面采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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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经济理性目标的复归,出现了大规模职工下岗现象。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国有企业隐性失业现象严重,富余人员队伍庞大。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企业的行为逐渐理性化,因此隐性失业的显性化在所难免。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社会对公开失业的承受能力还十分有限,下岗就成为过渡时期的必然选择。大量职工下岗,不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同时也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直接的影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再就业工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便应运而生。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为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再就业工程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仍需不断改进与完善。搞好再就业工程,对深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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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贵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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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间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贵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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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下岗与再就业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报告课题组(董克用姚裕群刘尔铎执笔)[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作为长期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问题,国有企业大量富余职工和下岗人员的存在,固然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有关,但也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企业外部环境、国有企业自身和职工个人三个方面;面对日益严重的职工下岗和失业问题,不能用回归计划经济体制的办法来解决,而只能走市场化就业的道路,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企业自身的努力及职工就业观念的转变等方面入手,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将逐步演变为外部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开失业,为了避免过大的失业量冲击社会,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的程度,使隐性失业显性化的过程与劳动力市场上创造就业机会的速度相一致,从而调控隐性失业显性化的进程。一、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与下岗人员现状的分析(一)企业富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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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1994年以来,按照党和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证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间题还比较突出,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我省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深人,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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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 [失效]
黑政发[1998]2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减员增效、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下岗6个月以上、有求职愿望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包括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
  第三条 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立足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坚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企业为主、自我消化,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再就业工作网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一)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经贸、计划、财政、建设、税务、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依托其劳动力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对本行业、本企业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的组织管理,准确掌握本企业职工下岗情况及再就业情况。负责对下岗职工登记管理,组织转业转岗培训、企业内部或行业之间调剂,开展劳务协作及劳务输出,推荐就业岗位等工作。
  (三)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应组织行业控股(集团)公司和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他地方有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再就业工作组织机构,必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再就业基金管理使用制度等。
  对再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当年再就业工作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目标分解,责任到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六条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保证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对贻误工作、影响工作整体进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妥善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宣传推广再就业典型经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更新就业观念。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帮扶活动,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七条 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实行过渡性安置。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依托行业或企业,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对企业分离出来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医疗补助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及就业指导、扶持生产自救、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二)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本着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多方投入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被托管职工基本生活及医疗保障、转业训练、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生产自救和再就业扶持。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被托管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的下岗职工,符合国家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合同。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对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它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可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银行部门按信贷原则给予优先贷款,有关部门要在场地、资金、设施、能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城市建设配套费在申办之时一次性减半收取,商业网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治安费、绿化费、卫生费在企业开办之初或开办当年予以免收。
  第九条 对为安置企业下岗职工而新办的劳服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主办单位还应无偿提供闲置固定资产3至5年的使用权、再就业基金予以必要的扶持。被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再就业基地,视同新办劳服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从本行业其他企业下岗职工中调剂,被招用职工所在原企业要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向接收单位支付安置费。对行业内异地调剂的企业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凡是适合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下岗职工就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增加人员,实行就业配额办法,所增人员中,下岗职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招用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每少招1人应向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纳入再就业专项资金。
  (二)对招用下岗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原所在企业应拨付给用人单位人均不低于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对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对其失业期间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差额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其安置补助费。
  (三)用工单位招用下岗职工而刊发的招工广告,经劳动部门认定,广告刊发单位予以减免广告费。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场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和登记注册费。下岗职工试营业生产期间,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对持有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证明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借给自谋职业下岗职工一定的开办资金,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项服务。
  (一)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要一次性支付给不低于本企业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安置补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行自谋职业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支付安置补助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二)对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要将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作为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各地、行业、企业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搜集劳务信息,多形式、多层次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厂际、县际、区际、省际、国际间的劳务输出,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提供优质服务。由政府、行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下岗职工向农业、牧业、渔业转移,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发荒滩、荒山、荒坡、荒水、荒地。对于进行务农务牧开发的下岗职工,原企业视条件借给一定额度的开发资金,并帮助其购置相应的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务农务牧开发的下岗职工第一年的工资待遇可以全额保留,对应收取的农林特产税免收1年。
  第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开发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为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面向社区服务,实行小时工、弹性工时等阶段性就业形式。下岗职工从事苦脏累险岗位的,可以采取高工资、短工时的政策,予以鼓励倾斜。
  第十六条 对产业结构调整中部分兼并、破产企业,要盘活国有资产,可从资产变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随同下岗职工一道进行分流,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
  第十七条 允许实行退养、放假、退职等形式安置下岗职工。
  (一)对实行退养分流的下岗职工,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休养。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实行放假分流的企业,下岗职工放假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夫妻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应保证其中一人上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双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安排一方上岗。
  (三)实行退职及自愿辞职分流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按照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职后户口留在城镇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给;退职后户口迁到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不足1年的按照1年发给。退职职工重新就业时,工龄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对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或托管期间视为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或自谋职业,视同在岗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分级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的主要筹集渠道:
  (一)各级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1%;
  (二)从截止1997年底的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转作再就业基金;
  (三)失业保险金当年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四)当年用于就业扶持生产资金的50%;
  (五)对使用外省劳动力和本省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收取的劳动力就业调节费20元;
  (六)企事业单位异地调入职工的城市增容费的10%;
  (七)接纳社会各界的捐助;
  (八)各级政府规定的其它用于再就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再就业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相应的预、决算编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再就业基金的筹集、使用范围和提高标准。对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再就业领导小组要经常对再就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有偿扶持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开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下岗职工实行自谋职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为再就业项目贷款的部分贴息;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用于推进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切实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为下岗职工举办专场职业介绍洽谈会,并开设专门面向下岗职工的服务窗口。企业下岗职工应及时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下岗职工证明》,进行求职登记,免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快劳动行政部门综合职业培训基地的建设。调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及社会力量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和转业训练。要突出技能操作、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适当减免培训费。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备案制度和用工年检制度,企业增加人员必须填写企业用工申报表,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开招用。对农村和外省进城务工人员执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凡不按规定随意招用农村及外埠劳动力的,要予以清退。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企业不得重新留用,确实需要继续留用的,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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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与中国的“过渡性失业”──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下岗问题
  顾昕/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1998年第3期(总第62期)
  在后邓小平时代,中国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就是城市居民最关注的下岗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批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了(即虽与原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失去了工作和薪水),这一问题也同样出现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部门中(它因采用国有部门的管理体制,因此被称为“二国营”)。据《中国日报》援引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到1997年底,中国城镇下岗职工累计已达1,150万人。[1]这一大规模下岗问题不仅让千千万万的老百姓议论纷纷,也令各级政府头痛不已。
  政府为了应对这一难题提出了不少政策,如放松货币政策以维持经济增长、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给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加强对失业者的培训等。在西方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国家对付失业的经验教训中,都可以为中国的这些对策找到根据,这些政策对缓解目前的失业问题也不无助益。但总体来说,它们只是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性对策,并未针对中国失业的特殊背景采取有效措施。
  解释高失业率的最简单说法就是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中国目前的失业当然也不外乎此原因。但这种解释并不能说明中国失业问题的特殊病因。目前被称为“下岗”的失业,是国有部门内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hidden unemployment)显性化所造成的,属于国有企业制度转型的过渡时期中难以避免的失业现象,因此在本文中将之称为“过渡性失业”。这一现象在西方国家是不存在的,它只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转型期间的特有现象,所以西方现有的经济学教科书不可能提供关于其成因的现成答案。
  在东欧转型中的国家,“隐性失业”显性化一般直接就表现为“公开失业”(open unemployment)的大幅度增加,但在中国却表现为特有的“下岗”现象,它是一种介于“隐性失业”和“公开失业”之间的状态。下岗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社会、政治制度,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对它的研究也不能局限在经济学领域内,而应该放宽到政治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领域。西方社会科学中目前方兴未艾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理论,或许可以为研究中国式的“过渡性失业”提供一个分析性框架。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过渡性失业”的背景;接着讨论中国国有部门中大规模“隐性失业”的制度基础;然后进一步分析最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如何改变国有部门的制度结构、并形成城市中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制度性分割局面;最后,通过制度分析,试图解释下岗工人再就业过程中的种种“非理性”现象,并且讨论制度分析的政策意义。
  一、中国“过渡性失业”问题的背景
  中国大规模的“过渡性失业”的基本原因是,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中就已存在大规模的“隐性失业”或“在职失业”,只是“铁饭碗”、“大锅饭”制度把它掩盖了起来,制造出一个“充份就业”假象。现在的国有企业改革只不过是让被长期掩盖着的“隐性失业”逐渐浮出表面而已。究竟国有企业中有多少在职失业,中国缺乏全国性的权威性统计数字。世界银行1994年曾对142家国有企业进行了一项调查,多数管理者认为,其企业内存在冗员(参见表一)。若从中国经济学家的零星调查来看,则情况更为严重,他们的估计是国有企业的冗员至少有1,500至3,700万人,占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大型企业中的富余人员高达50%以上。[2]
  表一、中国国有企业的冗员状况(%,1994年第一季度)
  冗员占现有员工的比例
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
  资料来源:The World Bank(1996),p.14.
  显然,冗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有企业每况愈下、竞争力无法望非国有企业之项背的结果。自改革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3],但国有部门的成长始终低于全国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4]。中国经济改革采取了独特的“渐进式增量模式”,“是在旧体制因阻力较大还‘改不动’的时侯,先在其旁边或周围发展起新体制或新的经济成份,随着这部份经济成份的发展壮大、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和体制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改革旧的体制”。[5]所谓的新经济成份就是非国有部门,中国自1980年以来所取得的高速度成长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国有部门的贡献的。[6]而九十年代中国有部门却出现了高亏损、高负债的严重局面。
  既然庞大而低效率的国有部门拖住了中国经济的后腿,彻底改革这个部门就是势在必行的了。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赋予企业自主权,让企业自己决定究竟需要多少工人;同时,国有部门的产业结构也必须调整,要压缩煤炭和纺织等夕阳产业,这些产业的大批工人会失去工作;此外,还要让相当大数量的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案的数量自1994年开始就已节节上升,到1996年达到了一个高峰(见表二)。这些改革措施的后果之一就是大规模的“过渡性失业”。据统计,1995年和1996年底累计的国有企业下岗人数分别达368万和542万人,如果加上城镇集体经济部门,则为550万和797万人。[7]由于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比例比较低,因此下岗工人的累计人数扶摇直上。
  二、中国“过渡性失业”综合症:下岗工人再就业比例低
  为什么中国高速成长的经济未能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吸纳由于制度转型而释放出来的“过渡期失业者”呢?在“八五”计划期间,中国城镇年平均新增就业727万人[8],其中相当大一部份是大中专毕业生(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为452万和486万),还有300多万的新增就业机会可以容纳失业者,完全有可能让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过渡性失业者”重新就业。何况,政府从1993年起就推出了“再就业工程”,旨在通过各种方式为下岗工人的再就业提供优惠和帮助,同时也向雇佣下岗工人的企业发放补贴。虽然“再就业工程”在中国南方和沿海发达(尤其是非国有部门发达)的地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其他地区却成效甚微。从全国来看,下岗工人的再就业比例实际上相当低,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左右[9]。
  伴随着下岗人数增加和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障碍,出现了一些相当特殊的奇怪现象,可被称为“中国就业怪象”。“怪象”之一是,有大批工人下岗的企业却同时在雇佣大量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出现了所谓的“农民上岗、工人下岗”的现象[10]。例如,1995年北京颇有名气的五星啤酒厂有400多名职工下岗,但同时厂内有600多名农民工在干搬运和装卸工作。[11]这一现象说明,即使是冗员严重的国有企业里,也有不少就业机会,只是国有企业的工人宁可“下岗”,也不愿去做。这样,城镇里国有部门内的新增就业机会的相当大部份实际上为农民工所填充。[12]
  “怪象”之二是,在很多城市里,外来劳工远比下岗工人多。根据1996年6月底的统计,广州市领取失业救济的城市居民有8万人左右,但同时领取劳工许可证的外来劳工却达28万人。在下岗问题极为严重的哈尔滨市,外来务工经商者有30万人,是下岗职工10万的三倍。[13]众所周知,改革以前,由于严格的户籍管制,中国城市的就业制度基本上不允许农民在城市里自由地寻找合法的工作。自1980年以来,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越来越多,其中的一部份通过所谓的“农转非”而获得了城市户口,但绝大多数只能在城市取得各种临时居住许可,从事各种合同工,因此被称为“农民工”[14]。由于目前中国城市的劳动力管理仍然以服务城市居民为主,所以尽管城市里有成千上万的“农民工”,但城市政府却往往没有“农民工”的完整统计,一个初步的估计是,1997年城镇里有4500万左右的农民工[15]这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城市里,不是没有就业机会,而是缺少下岗工人愿意接受的工作岗位。
  “怪象”之三是,下岗职工对于再就业的职业选择显示出特定偏好,可以被称为“再就业的所有制偏好”,即下岗职工偏好到国有部门再就业,而不愿意到非国有部门去再就业;甚至在非国有部门的工资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有些下岗工人也宁愿等待,而不接受这些职位。同时,很多下岗人员并未赋闲,而是正在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以增加收入,但他们却不认为这些工作可以成为他们的新职业。[16]据一项调查,下岗者中已自谋职业者为11.5%,多次主动寻找工作者占25.0%,而另外63.5%的人却在指望政府为他们安排新工作、或返回原单位工作,他们相信“国家不会让他们饿死”。[17]北京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1997年3月的一次调查也显示出类似的结果,86.4%的下岗职工要求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部门工作,47.0%的人希望回到原来工作单位。[18]显然,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比率低,其“再就业的所有制偏好”是关键的因素。
  这种偏好与中国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是格格不入的。1995年国有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就业增长率分别为0.6%和4.2%,而包括合资、外资、股份制企业、新兴的非政府投资的所谓“民办企业”或“民营企业”等经济类型在内的非国有部门的就业增长率为17.3%,私有部门(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就业增长率为31.3%。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认为,非国有部门的工作不稳定,而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又太“丢人”。目前国内的不少政策研究者建议,通过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来解决中国目前的高失业率,这对于缓解中国一般性的失业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当然是有益的,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有上述偏好,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也未必就能充份解决这些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
  三、“下岗”的病因:中国的单位体制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偏好”,初看起来是“不理性”的。国内发表的绝大部份有关失业问题的文章往往都指责“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陈旧”,众口一词地要求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甚至还有学者指责下岗职工具有“贵族心态”。[19]但是,学者们却比较少去深入地分析,为什么下岗工人有这种特定的观念,为什么他们会具有“贵族心态”?依照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思路,人们的偏好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现有制度结构所制约和塑造的(Thelen and Steimo,1992)。要了解“过渡性失业”的成因,就必须分析国有企业的制度结构,而为此又必不可免地要剖析中国的“单位体系”。
  在中国,所有的工作机构都被笼统地称为“单位”,但只有那些国有部门中的“单位”才构成一个“单位体系”,而成千上万的“单位体系”又组成了一个以政府机关的行政等级序列为参照、以财政和国家银行为依托的从上到下的等级体系。“单位”一般被分为三类,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单位的首要功能是对其员工实行有效的政治控制,而主要的手段就是为其雇员提供终身就业(“铁饭碗”)、永久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某个单位的一员,那么其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和儿童福利等,就全部由单位承担。[20]这种制度造成了“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只要有城市户口、能在国有部门中就业,那么这个人就能享受到“从摇篮到墓地”的充份福利。
  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不会垄断住房建设,中国历史上也从未如此。1950年上海的全部新住房投资中私人投资还占85%;后来在公有化过程中国家垄断了土地使用和住房投资,到1958年私人住房投资已下降到12%,1976年进一步减少到6%,而到了1990年私人住房投资只占微不足道的2%。[21]“单位福利社会主义”把住房变成了一种与国有部门就业相伴随的福利品,城市居民的住宅完全由国家投资、由政府或单位组织建造,然后由单位以极低的租金分配给雇员,如果雇员离开该单位,就有义务退出其住房。这种体制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结果,它迫使城市居民投靠国有部门,一个城市家庭中如果没有一个人在国有部门工作,其住房便会有问题。[22]在中国的这个等级制的单位体系中,等级不同的单位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水准也不一样,一个单位在等级体系中级别越高,它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也越多,所能提供的社会福利也越多越好。因此,许多规模大或级别高的单位有更大的能力争取到国家的投资,从而便能为其雇员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而很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最高理想就是分得一套较宽敞的住房。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从苏联搬来的,但“单位体系”则是中国特有的现象。[23]苏联国有部门员工的住房是由其所居住的城市提供的,当然在城市当局无法满足住房需求时,工作单位也承担一定的建设住房任务。[24]中国这种特有的单位制度产生了独特的“单位文化”,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观察。首先,工人只要不犯政治错误,其就业就得到终身保障,因此低效率成为普遍现象。其次,必然出现工人之间收入的平均主义倾向,即“大锅饭”现象。再次,工人对国家和单位有严重的依赖性,国家通过单位与工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同苏联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社会契约”有很多相似之处,其核心都是,国家保障充份稳定的就业和内容广泛的福利,工人保证政治上的服从(Cook,1993)。
  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不仅造成了国有部门的低效率,而且在城市中产生了“一国两制”的局面,即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结构中运作。虽然非国有部门的某些企业会为其员工提供一些福利,但基本上没有单位福利社会主义这种制度。因此,中国的经济制度转型,不仅象在其他原社会主义国家那样,涉及到国家所有制的转型,而且还涉及到以“单位体系”为核心的社会体制的转型。这样,中国的企业改革就不仅仅是一个私有化的问题,而且还是一场不流血的社会革命(程晓农,1996)。从原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经验中可以看到,单单是私有化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就足以令政府焦头烂额了,而中国还有比私有化更棘手的麻烦,即如何铲除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制度。
  四、摧毁“单位体制”:完成中国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型
  在中国近二十年的改革中,摧毁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即所谓“打破铁饭碗”,一直是企业改革的目标之一,但这方面的实际进展却相当缓慢。
  企业改革首先是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25]1986年政府公布了在所有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这项制度到了1988年才开始全面推开,1991年初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人数占12%,1995年底才上升到85%,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也完成了[26]。但是,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实际上并没有触动那些在该制度实施之前已进入企业的工人的地位,他们多数在其单位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这种“合同”实际上是不能被中止的。只是到了最近两年,才出现了工人下岗现象,之所以称为下岗而不是裁员或解雇,就是因为原单位仍然不敢完全取消与下岗工人之间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相互依存关系。
  扩大企业管理者的自主权一直是企业改革的核心,但直到1992年,政府才明确授予经理们14项必要的权力,其中就包括雇佣和解雇工人的权力[27]。然而,越是非国有经济不发达、国有部门养活着绝大多数城市就业者的地区,企业的管理者们就越不愿意使用解雇工人的权力。因为,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工人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实际上是工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虽然政府重视企业改革,但政府也同时高度强调要利用这个社会契约维持政治社会稳定,工人因此相信“国家不会让他们饿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如果断然解雇工人,虽然有利于企业效益,但却因取消了这个社会契约而会面对工人的强力反弹和压力,除非政府承担起大规模解雇工人的政治责任,否则聪明的企业管理者当然不会去替国家“背黑锅”。
  在住房体制改革方面,中国早在1980年就开始了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的试点。世界银行经济学家George Tolley早在1991年就提出建议,住房从福利品向商品的转型,关键在于“将住房与单位离婚”。[28]世界银行在1992年发表的《中国城镇住房改革:问题与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也把切断工作单位与住房的关系,视为中国住房改革的总体战略。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所保护的巨大的利益惯性的阻挠,中国的住房社会化改革不仅步履维艰,而且还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情况,即住房不仅未同单位“离婚”,相反,两者的关系反而越来越密切了。改革前公共住房的主要投资者是政府,而单位则主要只扮演住房管理者和分配者的角色[29];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改革,现在单位不仅仍然管理和分配住房,甚至日益成为公共住房建设的主要投资者了,这样,住房改革不仅没有向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目标靠近,反而有渐行渐远的趋势。很显然,如果在住房改革上没有大的进展,住房提供依然同单位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打破单位体系。
  中国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由以单位为依托的社会福利系统向社会保障制度缓慢地转变。首先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破产法”的颁布而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的配套法规[30],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时规定”,日“国有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正式颁布实行。一直到九十年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才被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政府推出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为方针的三种养老保险方案,供地方政府选择,同时医疗保险的社会化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以往推行的旨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有一大缺陷,即它仅覆盖国有企业的职工,因而仍然把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制度分割为二。这种制度分割的状况近期才有所改善,例如到1994年底,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失业保险的地方法规,其中26个将这一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1995年政府又提出了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要求不同的地区根据其社会经济条件、以不同的进度、在本世纪内把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经济部门中的所有就业者。[31]
  总之,中国单位福利社会主义的转型已经开始,但是距离已经定下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解决失业问题的中国之“药”:以制度变革作为公共政策
  了解了中国特有的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及其制度转型过程之后,就可以诊断上述的中国就业问题上的疑难怪症,试着开出适当的药方。上文已述,中国就业的疑难怪症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从国有部门下岗的失业人口不愿意到非国有部门中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岗位再就业,其病因在于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存在的制度性分割,而这种分割的局面是由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非国有部门中的合资企业职位比较能吸引下岗职工,因为其经济社会地位较高,但由于下岗工人中的多数人受教育程度偏低,这种机会毕竟是不多的。然而,下岗职工虽不愿意到非国有部门去“正式”就业,却仍然可能愿意在这一部门打零工。他们往往希望既保留其国家职工的身份,又同时从事各种短期或长期的“临时工”,因此,中国事实上的“隐性就业”的规模相当大。
  下岗职工之所以会形成上述再就业偏好,有以下一些原因。首先,中国的下岗职工主要是由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特殊技术专长、年龄偏大的人所组成,因此,生活稳定自然会成为他们的优先偏好。据一项在全国55个城市进行的抽样调查,下岗职工中有2.1%是文盲,仅有小学文化程度者占10.9%,初中文化程度者达45.5%,高中、中专、技校、职高等为35.8%;有46.0%的人的年龄在36-50岁这个区间;考虑再就业时,有49.3%的人把“职业稳定”作为第一考虑,有20.1%的人以此为第二考虑,受教育程度越低、把“职业稳定”作为第一考虑的人越多。[32]
  其次,他们下岗后虽然失去了工资、也不能享受许多福利、只能领取微薄的失业保险金,但他们并未失去国家职工的身份,政府和原单位因此仍然许诺要安排他们的再就业和养老金。如果他们下岗后选择到非国有部门就业,也许会获得比失业救济多得多的收入,但却会失去国家职工的身份,因而他们有充份的理由担心,一旦被非国有企业解雇、再次失业,政府就不再照顾他们,会失去失业救济;即使不再次失业,他们也会担心退休之后养老金的来源。还有,如果下岗职工到非国有部门去再就业,就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关系,因此原单位可能会收回他们的住房(如果尚未私有化的话)。因此,不肯解除与原单位关系的下岗职工的比例高达71%。[33]
  再次,由于长期实行单位福利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职工视工作单位为自己的“家”,而败坏这个“家”的“败家子”并不是他们、而是对企业横加干预的政府官员和管理不善的企业经营者,以及那些俯拾皆是的贪官污吏。因此,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既然官员和企业管理者受到政府的保护、不用下岗,下岗工人似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再就业、而继续依赖国家和国有企业的救助。
  从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角度来看,中国城市目前的体制塑造出下岗工人的上述偏好和行为,可以说,这些偏好和行为是在现行体制下的适应性反应、是一种顺应目前体制的理性选择。与其把这类偏好和行为归咎于下岗工人的“贵族心态”,不如把它视为单位福利社会主义这种制度的必然产物。要缓解中国的城市失业问题,除了要参考传统的来自西方的“药方”之外,还必须有一些“中医的偏方”,而最有效的偏方就是加大改革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体制的力度。这一改革的重点,不仅仅是要摧毁单位福利社会主义,而且还要完善非国有部门的体制环境,在中国的城市中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住宅供给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消除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障碍。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具体政策:
  第一,把“下岗”变为正式的“失业”,让所谓的“下岗”人员登记为正式失业者。这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获得失业率的准确信息,以制定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可以打破“下岗”人员对国有部门的依赖,激励他们再就业。很多官员担心,如果把下岗人员推向劳动市场,政府无法承受。事实上,现在的“下岗”制度同样造成了许多政府无法承受的困难。从“下岗”到“失业”这一转变,除了会在失业率数字上造成令人难堪的跳升之外,其实并不会实质性地恶化相关事态。
  第二,尽快把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仅仅覆盖国有部门职工转型到覆盖城市所有居民。这一转型可望有一石双鸟之效,一方面可消除分割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可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有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改善。同时,这一改革不会为非国有部门增添负担,因为在非国有部门中工资水平是有弹性的。事实上,在中国南方一些经济发达、改革领先的地区这一转型已经成为现实了,而现在政府需要做的,只不过是把先进的经验推广而已。
  第三,住房改革刻不容缓,要大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目前首要的是建立城市公房系统,把建设和分配住房的责任从单位转移到城市政府手中。其次,可考虑推进住房私有化,同时向租用或购买城市政府公房者提供补贴。再次,如果担心大批公房被廉价私有化,可考虑一个替代方案,即由城市政府购买现有单位的住房,然后把它们纳入到城市公房系统中统一管理。这样,不仅能解决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之间的制度性分割问题,还能活跃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的成长提供新的增长点。[34]
  六、朱熔基的新政“药”不对症
  “摧毁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体制,意味着全面修改城市中行之多年的“社会契约”,这当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渐进的制度变革过程中需要有一系列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而衡量过渡性制度安排好坏的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有利于制度变革的最终目标。今年以来,朱熔基推行的新政策中含有某些改革单位福利社会主义的措施,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把“摧毁单位福利社会主义”作为一项指导原则。
  1998年7月,新的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其核心是取消城市里各单位的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但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并没有确定未来承担住房社会化的主体机构,地方政府在住房改革中的作用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现在看来,住房改革进展迟缓的关键在于,政策研究者和制订者没有把住房和单位脱钩放在第一优先的位置。
  为了应付大规模的下岗问题,国务院在1998年5月中旬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朱熔基在会上要求国有企业对本单位的下岗职工“负责到底”,不得将下岗职工当成包袱丢给政府和社会。具体措施是,凡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承担三项职能,即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虽不必建立专门的“中心”,但要由企业的有关科室来承担上述三项职能。有关的费用原则上由国家预算企业和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社会承担的部份主要是从已有的失业保险金提取。这项新政策简称“三三制”,其核心是要求企业继续承担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能。依照政府的看法,每个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合起来不足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半,因此大多数企业应该有支付能力;朱熔基在会议上也表示,如果企业确因亏损严重、实在无力支付这笔费用,可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补助;中央政府还表示,会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中西部地区财政拮据的地方政府。
  “三三制”新政策最为人诟病之处在于,它并未设法让下岗职工尽快同企业脱钩,从而让企业可以轻装上阵。而且,新政策的制订者似乎也忽略了国有部门各企业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要的庞大开支。更何况,每个企业各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一种重复建设,各企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同,却各自独立运转,也是不经济的。实际上,在每个城市里兴办几家至几十家“再就业服务中心”,就能为下岗职工提供充份的服务了。朱熔基对重复建设深恶痛绝,但他的注意力似乎仅仅放在生产线的重复建设上,而对“再就业服务中心”重复建设的负面后果却掉以轻心了。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三三制”新政策不但未给国有企业的改革扫清道路,反而增添了新的障碍。长期以来,中国国营企业以及被称为“二国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陈年旧病之一就是“企业办社会”,即企业过多地承担了本来应该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职能,以至于稍微大一点的企业都要办食堂、医务所、幼儿园,还要设立房管机构。现在,“旧病”未去,又加上一个“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设立了如此之多的只花钱、不赢利的机构,也就难怪其竞争力每况愈下、无法同非国有企业比试高下了。
  很显然,“三三制”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基于政治考虑,再加上财政的约束。从执政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强行修改社会契约,把下岗工人推向社会,会导致社会不稳定,最终危及其统治。但是,把下岗工人留给国有企业,虽然暂时换来了社会稳定,却同时也使国有企业的改革更困难了;国有企业不能有效地改革,就难以避免将来更大的社会不稳定。所以,目前如何设计出符合改革大方向而又尽可能少地导致社会震荡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是最为紧迫的。其实,九十年代初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牛步、但也有所进展,如很多地方都把“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当作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方针,上海市在实施“再就业工程”时,就是通过设置行业性“再就业中心”,让下岗职工能与原工作单位脱钩、但又不被简单地推向社会。上述“三三制”新政策的实施,即便不是与国企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至少也可以说有所偏离;与现在不少地区行之有效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相比,“三三制”是下下策。如何协调不同制度领域内的改革举措,是政策研究者和决策者必须慎重考虑的重要课题。
  【注释】[1]"China Daily,"28February,1998。[2]林毅夫等,《充份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102;杨宜勇等,《失业冲击波:中国就业发展报告》(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23。[3]Li,Wei.1997."The Impact of Economic Reform on the Performance of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Vol.105):;Groves,Theodore,Yongmiao Hong,John McMillan,and Barry Naughton.1994."Autonomy and Incentives in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s,"i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Vol.109,February):183-2094;Bai,Chong-en,David D.Li,and Yijiang Wang.1997."Enterprise Productivity and Efficiency:When is Up Really Down,"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Vol.24):265-280;Naughton,Barry.1994."What Is Distinctive about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State Enterprise Reform and Overall System Transformation."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Vol.18,June):470-490.[4]Perkins,F.C.1996."Productivity Performance and Priorities for the Reform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e Journal of Developmental Studies 3(Vol.32,February):414-444.[5]樊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徵与趋势”,载吴敬琏等,《渐进与激进: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11页;Fan,Gang.1994."Incremental Changes and Dual-track Transition:Understanding the Case of China,"Economic Policy,Supplement No.19(December):100-122.[6]Tian,Xiaowen.1997."The Rise of Non-State Owned Enterprises in China."Communist Economies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2(Vol.9):219-231.[7](参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第409页;《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第405页。[8]《中国统计年鉴(199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第42、87页;《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10页。[9]李建立,“如何看待我国的就业形势”,《中国劳动》,1998年第4期,第4-7页。[10]吴焰,“为何‘农民上岗、工人下岗’?──福建‘再就业工程’采访手记”,《人民日报》,日。[11]丁洋,“下岗:今日中国的热门话题”,《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8年第1期(总第60期),第117-118页。[12]笔者根据1995年的官方统计数字作了粗略的估算,这一年城市新增就业机会727万,新增城市劳动力485万,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为386万,城市集体下岗工人为182万,复员军人40万,年末登记失业者为520万。据此判断,即使城市的下岗工人全部再就业了,那么也至少有154万城市的新增就业者来自农村。(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91、92、409页)。[13]葛延风、樊立宏,“影响职工再就业的体制反思”,《现代企业导刊》,1996年12月号,第52页。[14]Mallee,Hein.1995."China's Hous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Under Reform."Development and Change 1(January):1-29.[15]杨宜勇等,《失业冲击波:中国就业发展报告》(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213。[16]葛延风、樊立宏,出处同注13。[17]陈红霞,“市场经济下择业观的变革”,《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38-42页。[18]邓梅芳、张彦江,“下岗职工心结,谁来解?”,《华声报》,日。[19]杨宜勇等,出处同注15,第235页。[20]Lu,Xiaobo,and Elizabeth J.Perry.1997.Danwei: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rmonk,New York:M.E.Sharpe.Pp.5-11。[21]Bian,Yanjie,et al.1997."Work Units and Housing Reform in Two Chinese Cities,"in Lu and Perry (1997),p.228.[22]事实上,非国有部门很少为其雇员提供住房。(Lee,Yok-shiu F.1988."The Urban Housing Problem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115:406.[23]Naughton,Barry.1997."Danwei: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a Unique Institution,"in Lu and Perry (1997),pp.169-194.[24](Straus,Kenneth M.1997."The Soviet Factory as Community Organizer,"in Lu and Perry (1997),p.148.[25]劳动合同制早在六十年代就部份实施过,以便让国有企业在用工决策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项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止。在1980年至1983年间,劳动合同制得到恢复,首先在一些试点城市中的新雇员招收中试行。[26]《中国劳动年鉴()》(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年),第169页。[27]Naughton,Barry.1996.Growing Out of the Plan:Chinese Economic Refor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94-295.[28](Tolley,George.1991."Urban Housing Reform in China:An Economic Analysis."World Bank Discussion Papers,No.123:92.[29]Bian,出处同注21。第224至230页。[30]失业保险在八十年代中期被称为“待业保险”,现在很多地方依然如此称呼。[31]劳动部社会保险司(编),《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用手册》。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第29至32页。[32]“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28-29页。[33]“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出处同上,第31页。[34]详细论述参见顾昕,“地方政府接管全部公共住房”,《经济学消息报》,日,第1版。
  【参考文献】程晓农,“繁荣从何而来?──中国经济现状和趋势的分析”,《当代中国研究》(美国),总第54期,1996年第3期,第18-63页。“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24-34页。丁洋,“下岗:今日中国的热门话题”,《当代中国研究》(美国),总第60期(1998年第1期),第112-119页。冯兰瑞,“中国第三次失业高峰的情况和对策”,《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9-19页。高尚全、储传亨主编,《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书》(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胡鞍钢,“中国就业状况分析”,《管理世界》,1997年3月号,第36─54页。林毅夫等,《充份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王东生,“搞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经济研究参考》,总第1034期(日),第7-11页。王检贵,“是寻找工作,还是继续游荡”,《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年第6期,第64-69页。夏积智、党晓捷主编,《中国的就业与失业》(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杨宜勇等,《失业冲击波:中国就业发展报告》(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Cook,Linda J.1993.The Soviet Social Contract and Why It Failed:Welfare Policy and Workers'Politics from Brezhnev to Yeltsi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Fan,Gang.1994."Incremental Changes and Dual-track Transition:Understanding the Case of China,"Economic Policy,Supplement No.19(December):100-122.Lu,Xiaobo,and Elizabeth J.Perry.1997.Danwei:The Changing Chinese Workplac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rmonk,New York:M.E.Sharpe.Naughton,Barry.1994."What Is Distinctive about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State Enterprise Reform and Overall System Transformation."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3(Vol.18,June):470-490.Thelen,Kathleen,and Sven Steinmo.1992."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in Sven Steinmo,Kathleen Thelen and Frank Longstreth,eds.Structuring Politics: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32.The World Bank.1996.China: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Report No.14924─CHA (Jun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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