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企业注销钟表出口退税情况说明明

税总:出口企业申请注销退税资格视为结清退税款|出口企业|消费税|货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税总:出口企业申请注销退税资格视为结清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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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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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企业公司制度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 出口退税-商务服务
电话:020-
&企业公司制度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 出口退税企业公司制度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 出口退税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通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日起,所有企业均需进行企业信息公示,不再进行工商年检,通知如下:
■年度报告公示&&&&&&&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 出口退税
一、公示企业范畴:
所有日前成立的企业需进行2013年度企业信息公示
所有日前成立的企业需进行2014年度企业信息公示
二、公示时限:
2013年度公示时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日
2014年度公示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日
■变更信息公示
一、公示企业范畴:
日后发生下列信息变更的企业进行即时信息公示:
& & & &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 &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 & & 3、&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 & & 4、&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 & & 5、&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 & & 6、&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时限:
日至9月30日间发生变更的应于日之前公示
日后发生变更的应于出照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公示途径:
企业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www.或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进行报送公示。
■必备工具:
法人一证通。只有通过法人一证通方可信息公示。正常纳税申报企业电子申报数字证书可升级为法人一证通,如未升级,请尽快登录升级,尚无数字证书或有证书但升级法人一证通不成功的企业请尽快至各区县服务网点就近,嘉定区服务网点地址: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31-3号数字认证窗口。(法人一证通服务热线:021-9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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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来自互联网,新快报企业信息栏目不对以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请用户自行识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点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 - 财税热点话题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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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点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
更多本文章共7661字,分2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12& &
清算所得如出现亏损不适用本公告 你讲反了吧。
一般情况下不包括预收收入,不是税法的收入,难道是会计收入;总局的公式也搞错了?
29号公告主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注销期间亏损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地增清算滞后匹配吧。
还有,基层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肖老师的解读不少地方违背29号公告,扩大了解释。
可能是他没有认真的看原文吧,解读与其水平不相符。
&基层税务机关基本按此解读操作&,那是在29号公告未发布之前。回来我贴出本人的解析,请肖老师拍砖。
1,所得税的规定是: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与29号公告所说的:&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是两个阶段。所以清算期间不适用。
2,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分摊,指的是土地增值税对应的收入。所以一般不包括所得税意义上的预收收入。
3,29号公告主要解决房地产企业注销期间亏损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就是主要解决以项目为单位纳税和注销所得税问题。涉及征管体制。
基层局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也可以选择如何。
这是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各地税务机关一般要按照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处理。
基层税务机关基本按此解读操作。
可以过几月回头再看这个点评。
齐洪涛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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