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税收执法风险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救济制度设计——激励与约束的权衡——,约束,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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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及其救济制度设计——激励与约束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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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与法制保障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研究
来源:腾讯娱乐
编辑:燕子
& 作者:刘会芳& 邢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既使行政案件相对人得到相应的惩处,又能体现行政执法部门以人为本的执法精神,这是如今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界定裁量权的内涵出发,分析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重点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期望找到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使用的方法、措施。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
&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国内外众多学者专家进行了定义。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利。[1]戴维斯对其定义为:“一个公共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利有怎样有效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统中做出选择的自由。”[2]罗豪才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3]王名扬先生定义为:“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政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4]不同的学者对于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但是总的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应包括几点:它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力,超过该范围即为不合法行政;它行使的前提是缺乏相关的羁束性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该权力时体现出一定的自由处置度;行政主体依据该权力做出的决定应该适当或合理。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的体现,在现实的具体执法活动中,可以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五种:
& 行政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一部分法律法规未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限上有选择的余地;即使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行为时限,行政机关也可以自由裁量选择在哪一个时间点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执法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及被管理对象的性质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
& 行政执法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运用了大量的模糊性语言,比如“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就不确定,对其具体理解和适用,全凭行政执法者自己把握。
& 行政执法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在行政执法行为方式上,行政主体有自由裁量权,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行政执法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它包括对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自由选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本条例时,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在警告、罚款两种处罚中选择一种或两种,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就拘留天数和是否罚款进行选择,也可以对罚款数额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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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作者:新闻管理员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理解。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基于法律的局限性及提高行政效率的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税务工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它的存在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高行政效率。各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多能够把握和区分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律目的的实现。但同时,在行使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我们在重视它的必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由于一些原因而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滥用职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但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二是执法行为避重就轻。执行难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把大问题简单化,小问题无害化处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在纳税人中的形象。三是导致税务机关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但是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程序合法就成为税收执法中的一个要件。而长期以来,税收执法人员缺乏对执法程序的正确认识,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是可以随意的。甚至有些执法人员认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更有甚者,以方便工作甚至以方便纳税人为由,任意变更执法程序,造成同等纳税人同等事项的处理程序不同的问题,这严重的弱化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综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角色的转变对执法观念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多、义务的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多、权力的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力予以明确,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税务执法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忽视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角色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税务机关作为政府机关也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换,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执法人员过分强调了服务职能,忽视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导致了片面强调服务,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二是执法人员及执法程序本身的原因。长期以来,税务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对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知之不多,不能从法律基本要求上系统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主观遵守程序的意识不强。同时对于违反程序操作所来的后果估计不足。同时现行执法程序设立不合理或者程序繁琐也是执法人员违规操作的客观原因。三是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公务员操作的,具体到税务机关来讲就是税收执法人员。他们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甚至被当作寻租手段而出现执法腐败。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督不力。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对于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仅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检查,而与执法检查相配套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因其操作性不强而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二、各地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一直是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不少地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有益于督促税务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归纳起来,大致有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情报公开制度,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坚决执行,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同时逐步推行税务公开,力求做到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内容公开、权利义务公开;通过社会监督保障执法的公正、合理、统一。二是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和参与权。《行政处罚法》以较大篇幅对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能直接保障纳税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一些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格按要求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实施相应行为。听证程序给予纳税人一个表达建议、异议和要求的机会。听证的前瞻性有利地避免了事后的纠错程序。三是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严肃、公正地执法是税收执法的关键。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倡导“公正理念”,制定并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要素和处罚口径,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以上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做法,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三、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的主要方式及途径。
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税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税务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和落实以下几个制度:其一是回避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规定,未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二是说明制度。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适当性问题被严重忽视。基层税务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很少能在有关法律文书中,对作出相应决定的判断和推理过程,以及处罚的适当性问题进行说明。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必须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其三是时效制度。在税务行政执法的各阶段规定时效内容,才能防止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滥用权力。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批准延期交纳税款、办理退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查处涉税案件各环节的时限则未作全面规定,涉税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拖延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势必导致执法不公。更为不公的是,因案件久拖不决所产生的滞纳金最终还得由纳税人承担。
  三是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它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保证执法相对人权利的关键,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机制。为此,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二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
  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第一,合法和合理兼顾。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根据执法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保证执法行为客观、适度、合乎理性。第二,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兼顾。就行政处罚来讲,对于违法情节及各外部条件相似的纳税人,其处罚力度要相一致,这就要求建立案件类比制度;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不同的纳税人,其处罚力度要有差异。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可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五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是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尤其是事中的监督,各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避免执法行为过错的发生。同时要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加强追究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使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税务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正当合理原则,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税务执法自由裁量行为还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三是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原则,税务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绝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应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从立法角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纳税人享有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税收执法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纳税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税务机关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建议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二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因而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执法程序来确保执法人员不能滥用职权。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纳税人的义务,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必要手段,为纳税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公正执法意识。国家的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赋予税务机关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即税务人员一般都是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因此,公务员实施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以及业务培训,大力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执法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四是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健全税务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通过执法权的有效制衡和执法权的规范行使来监控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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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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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权力,但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律界曾引起过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意味着专制”、“有权的人,总是使用权力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多数学者还是认为政府可以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自由裁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得当,能够发挥积极、健康的法律效益。但自由裁量权如果缺乏有效的监控,就会导致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现象。同样,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存在上述情况。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使用,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羁束裁量权相对应,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或数额方面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力。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幅度内有一定选择权,并根据这一权力作出行政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三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定的幅度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行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法律只规定了罚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选择性处理。很显然,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是法律仅规定,某种行为要予以处罚,但罚则和幅度均未作出规定,这种情形下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力,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方式或手段的税收执法行为。税收裁量行为是税收执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但并非任意裁量、毫无约束,它是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的裁量,而且裁量必须忠实于税法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合理性与公正性的要求。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不能越权和滥用职权,同时还要注意税收执法行为的合理性。税务管理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认识
  税收自由裁量权与其他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必须承认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其必要性的产生基于四个因素。第一,认识的局限。税收立法者客观上无法完全预见现实税收工作和未来税收执法可能会发生的所有情况,这就使税收法律规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税收执法的一切细节,把所有的税收问题都包括进去。第二,现实的复杂。税收法律的普遍性与税收执法个案的特殊性矛盾共存,“在稍微具体地适用法律的时候,它对某些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同样会因条件变为恶法”,因此,管理相对人和税收执法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法律。第三,表述的模糊。纷繁复杂的万事万物不可能描述得极尽完美,包括立法的用词不当在内,因而规则的歧义和冲突在所难免。第四,法律的稳定。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就一般而言,轻易改变法律的习惯是一种罪恶”,使法律保持稳定的重要方法即使其有足够的弹性,以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的宽严、张驰的不同需要。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税收自由裁量权,可以加深我们对其必要性的认识。第一,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适应了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管理事务扩张;第二,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税务管理和税收执法的专业性扩展了空间;第三,税收自由裁量权构成了税收执法权的核心,成为真正的、实质性的行政权力。
  另一方面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得到控制。在税收执法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出于不正当的目的,错误的和无关的原因,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不考虑其它有关事项,行政不作为或迟延,违背既定的判例和习惯等等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客观存在,这就要求对税收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及法律全球化趋势,以及WTO等国际规则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出于社会功利动机的税收自由裁量,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税收自由裁量,都属非法,都应受到控制。
  三、税收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的意义
  税收执法工作中,涉及自由裁量的税收事宜普遍存在。如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纳税额的调整,预约定价,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收违法的处理等各个方面,以及税收执法活动在执行的期限,执行的对象,批准的权限等具体情况当中,虽然新征管法对税收自由裁量及裁量的幅度加以了明显的限制,但税务机关根据客观实际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况仍然普遍存在于税收执法工作中。因此,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正确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正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维护和对法律精神的宣扬。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则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藐视和亵渎,能导致依法治税成为一句口号和一纸空文,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正确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法是良法”,这一原则,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体现。同样,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够体现政府、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税收自由裁量权使用得适当,纳税人自然拥护;反之,显失公正的使用,伤害了纳税人感情和利益,这就有悖于法律的精神。
  (三)正确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反腐防腐。“行政权力的核心在于自由裁量”。税收执法权的核心在于税收自由裁量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税务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遏制税务腐败的关键所在。确保税收自由裁量权能够正确使用,就消除了税务腐败产生的环境,是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反腐、防腐、治腐的有效手段。
  (四)正确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树立税务形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税务干部都能够从纳税人利益出发,做到依法治税,正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做到维护公利,维护法律,做到纳税人心服、口服,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无形中就树立起来。
  四、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税务机关的特权。法律赋予这种权力的同时,也赋予税务机关这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正确使用并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
  (一)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不得越权行使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税务机关行使自身的税收自由裁量权,不得行使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税务机关各部门有各自的职权范围,不得交叉重叠,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在法定的幅度内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不能超出幅度之外。除第二种情况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之外,一、三种情况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二)使用动机要纯正。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动机不同,结果就不一样。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
  (三)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如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即使是在幅度内的适当的处理,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而擅自或者随意行使自由裁量,那么作出的处理意见显然是无效的。程序合法已是现代行政不可争辩的法律条文和公共规则。
  (四)使用后果要适当。对照自由裁量滥用的几种情况,我们可以知道,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应剔除不相干的因素,而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自然公正、自然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作者单位:秭归县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 倪宏伟
主办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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