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外合资 外商投资外商退股怎样办理有关变更程序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2014年第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日交通部、外贸部发布根据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号)同时废止。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中外合资公司外资股东名称变更程序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港方股东公司名称已变更,导致我公司须变更。变更后,我公司股权拟转让,请问程序如何进展,两个变更可否同时进行?谢谢。
 问题来自:广东 - 深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46 咨询人:c829qf313yu57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VIP+版主]
您好,中外合资企业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流程一、办理商务局变更审批,取得批复及新批准证书约12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书 4、承诺书 5、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7、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二、办理工商局变更审批,取得新营业执照 约7个工作日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8、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取得新组织机构代码 约3个工作日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四、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取得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约5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复印件 3、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4、章程修改协议书 5、外汇登记证 原件 五、办理公安局变更,取得变更后备案簿 约1个工作日 1、备案簿变更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备案登记簿原件 六、办理地税税务变更,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3、公章、财务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 七、办理国税税务变更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八、办理统计变更,取得新的统计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统计变更表 3、统计登记证原件 九、办理财政变更,取得新的财政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原件 十、办理海关变更,取得新的海关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海关登记证原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 一 )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 二 )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 三 )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 五 )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 六 )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 协议; ( 七 )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 二 )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 三 )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 四 )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五 ) 违约责任; ( 六 )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 七 )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 八 )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 向 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 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 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 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 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 , 其转让无效。 因此,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 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回复时间: 16:2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流程一、办理商务局变更审批,取得批复及新批准证书约12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书 4、承诺书 5、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7、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二、办理工商局变更审批,取得新营业执照 约7个工作日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7、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8、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取得新组织机构代码 约3个工作日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四、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取得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约5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复印件 3、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4、章程修改协议书 5、外汇登记证 原件 五、办理公安局变更,取得变更后备案簿 约1个工作日 1、备案簿变更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备案登记簿原件 六、办理地税税务变更,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3、公章、财务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 七、办理国税税务变更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八、办理统计变更,取得新的统计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统计变更表 3、统计登记证原件 九、办理财政变更,取得新的财政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原件 十、办理海关变更,取得新的海关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海关登记证原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回复时间: 14:5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公司法律-工商事务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股权转让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股权转让的工作流程。1.2 本标准适用于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2&&设立依据:
2.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2.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2.3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2.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1997]第267号)第9条。 &
3&&申报条件:
4&&申报材料:
4.1 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4.1.1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4.1.2 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4.1.3 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1.4 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4.1.5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4.1.6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4.1.7 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2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4.1.8 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港澳企业应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4.1.9 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指标情况表(原件1份)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及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4.2 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4.2.1 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4.2.2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 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4.2.3 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2.4 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4.2.5 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④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2.6 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2.7 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2.8 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2.9 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2.10 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2.11 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办理时限:
5.1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5.2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6.1 受理;6.2 审核;6.3 审批;6.4 办结。&
7&&收费标准:
无收费。 &
8&&收费依据:
9&&联系电话:
9.1 窗口电话:2963083;9.2 投诉电话:63109。 &
友情链接: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
淮南市行政服务中心
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
铜陵市行政服务中心
黄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
阜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南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六安市行政服务中心
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巢湖市行政服务中心
宣城市行政服务中心
马鞍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
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
湖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绍兴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
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成都市行政服务中心
济南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秦皇岛市行政服务中心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通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江门市政务之窗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孟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玉溪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芜湖县行政服务中心
繁昌县行政服务中心
南陵县行政服务中心
无为县行政服务中心
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主办
技术支持: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东路8号 山水大厦
邮政编码:241000
您是本站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外合资 外商投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