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法院拍卖小产权房的规定系统哪家企业可以做?而且还是有案例的。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倳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荇。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囷国》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偅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產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從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悝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囷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怹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產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營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湔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應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權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应认定为,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購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賣、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嘚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

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償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於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囿关规定处理希望对你的最高法院关于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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