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案由哪个部门提出

六部门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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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布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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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日至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日至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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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  3.  4.  5.  6.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  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编辑注:根据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  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  (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六、关于销货退回  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属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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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铁的建设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由地铁公司进行实施和管理。具体线路和站点设置是由牵头部门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再经过施工单位勘测、专家论证,由市规划委审批后再报到市政府进行审批,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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