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权益人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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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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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的审核过程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应当重点关注的不包括()。&&&&&&&&A.原始权益人的所处行业及其竞争力&&&&&&&&B.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情况&&&&&&&&C.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D.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稳健情况&&&&&&&&二、多项选择题&&&&2.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履行的持续管理义务包含以下()等几个方面。&&&&&&&&A.监督基础资产现金流按照约定的归集机制和划转路径到达专项计划账户&&&&&&&&B.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C.督促原始权益人及相关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D.监督、检查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3.基础资产在法律上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发行后,风险与原始权益人的自身经营状况相隔离,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等。&&&&&&&&A.违约率与分散度&&&&&&&& B.持续经营能力&&&&&&&&C.资信状况&&&&&&&&D.偿还能力&&&&&&&&4.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BCD)。&&&&&&&&A.产生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可以附带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等---错误&&&&&&&&B.权属明确,无权利负担或限制,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C.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可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利,有法律法规依据&&&&&&&&D.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为可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三、判断题&&&&5.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正确&&&&&&&&错误&&&&&&&&6.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中,原始权益人的范围可以包含公司、合伙、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形式的机构。()&&&&&&&&正确&&&&&&&&错误&&&&&&&& 7.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完全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调查结果。()&&&&&&&&正确&&&&&&&&错误&&&&&&&&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监管要求包括尽职调查、持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正确&&&&&&&&错误&&&&&&&&9.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专项计划论证报告。()&&&&&&&&正确&&&&&&&&错误---------应选择错误&&&&&&&&10.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素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正确&&&&&&&&错误&&&&&&&&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解读&&&&&&&&课后测验(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A.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B.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C.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D.分类评价在A级以上,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20亿&&&&&&&&二、多项选择题&&&&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涵盖的范围包括()等。&&&&&&&&A.资产服务机构&&&&&&&&B.原始权益人&&&&&&&&C.债务人&&&&&&&&D.基础资产&&&&&&&&3.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B.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C.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D.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E.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4.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上述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A.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B.信托受益权&&&&&&&&C.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D.企业应收款&&&&&&&&E.信贷资产&&&&&&&&三、判断题&&&&5.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正确&&&&&&&&错误&&&&&&&& 6.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正确&&&&&&&&错误&&&&&&&&7.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组成专项计划资产。()&&&&&&&&正确&&&&&&&&错误&&&&&&&&8.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正确&&&&&&&&错误&&&&&&&&9.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正确&&&&&&&& 错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解读&&&&&&&&课后测验(90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A)。&&&&A.分类评价在A级以上,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净资本不低于20亿&&&&&&&&B.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C.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D.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多项选择题&&&&2.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BCDE)。&&&&A.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B.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C.内部控制制度健全&&&&&&&&D.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E.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履行的原则有&&&&&&&& (ABCD)。&&&&A.充分性原则&&&&&&&&B.重要性原则&&&&&&&&C.穿透性原则&&&&&&&&D.针对性原则&&&&&&&&4.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BCDE)。&&&&A.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B.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C.基础资产运行情况&&&&&&&&D.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E.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判断题&&&&5.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A&&&&正确&&&&&&&&错误&&&&&&&& 6.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A)&&&&正确&&&&&&&&错误&&&&&&&&7.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A)&&&&正确&&&&&&&&错误&&&&&&&&8.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A)&&&&正确&&&&&&&&错误&&&&&&&&----------------正确答案为(B)&&&&&&&&9.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A)&&&&正确&&&&&&&&错误&&&&&&&& 10.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组成专项计划资产。(A)&&&&正确&&&&&&&&错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解读&&&&&&&&课后测验(80分)&&&&&&&&1.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的审核过程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应当重点关注的不包括()。&&&&&&&&A.原始权益人的所处行业及其竞争力&&&&&&&&B.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稳健情况&&&&&&&&C.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情况&&&&&&&&D.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二、多项选择题&&&&2.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含()等。&&&&&&&&A.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B.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C.履行信息披露义务&&&&&&&&D.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 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3.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ACD)。&&&&&&&&A.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为可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B.产生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可以附带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等---错误&&&&&&&&C.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可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利,有法律法规依据&&&&&&&&D.权属明确,无权利负担或限制,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4.基础资产在法律上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发行后,风险与原始权益人的自身经营状况相隔离,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等。&&&&&&&&A.违约率与分散度&&&&&&&&B.偿还能力&&&&&&&&C.资信状况&&&&&&&&D.持续经营能力&&&&&&&&三、判断题&&&&5.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中,原始权益人的范围可以包含公司、合伙、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形式的机构。()&&&&&&&& 正确&&&&&&&&错误&&&&&&&&6.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当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正确&&&&&&&&错误&&&&&&&&7.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素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正确&&&&&&&&错误&&&&&&&&8.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正确&&&&&&&&错误&&&&&&&&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完全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调查结果。()&&&&&&&& 正确&&&&&&&&错误&&&&&&&&10.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专项计划论证报告。()&&&&&&&&正确&&&&&&&&错误---------------正确答案为此&&&&&&&&一、单项选择题&&&&1.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的审核过程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应当重点关注的不包括()。&&&&&&&&A.原始权益人的所处行业及其竞争力&&&&&&&&B.原始权益人的财务稳健情况&&&&&&&&C.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情况&&&&&&&&D.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二、多项选择题&&&&2.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履行的持续管理义务包含以下()等几个方面。&&&&&&&& A.督促原始权益人及相关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B.监督、检查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C.监督基础资产现金流按照约定的归集机制和划转路径到达专项计划账户&&&&&&&&D.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3.基础资产在法律上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发行后,风险与原始权益人的自身经营状况相隔离,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债务人的()等。&&&&&&&&A.资信状况&&&&&&&&B.偿还能力&&&&&&&&C.违约率与分散度&&&&&&&&D.持续经营能力&&&&&&&&4.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ABD)。&&&&&&&&A.权属明确,无权利负担或限制,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B.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可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利,有法律法规依据&&&&&&&&C.产生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可以附带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等---错误&&&&&&&&D.能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为可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三、判断题&&&&&&&& 5.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正确&&&&&&&&错误&&&&&&&&6.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中,原始权益人的范围可以包含公司、合伙、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形式的机构。()&&&&&&&&正确&&&&&&&&错误&&&&&&&&7.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监管要求包括尽职调查、持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正确&&&&&&&&错误&&&&&&&&8.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素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正确&&&&&&&&错误&&&&&&&& 9.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完全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调查结果。()&&&&&&&&正确&&&&&&&&错误&&&&&&&&10.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专项计划论证报告。()&&&&&&&&正确&&&&&&&&错误---应选择错误&&&&&&&& 分享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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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简介(上海海事大学,袁象).ppt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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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简介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袁象 本部分主要内容 1、资产证券化的起源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 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和基本原理 4、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及其职能 5、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 6、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7、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8、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9、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10、从资产证券化看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
一、资产证券化起源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
当时承担美国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金融机构,主要是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其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而使其竞争实力下降,经营状况恶化。
为了摆脱这一困难局面,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住宅抵押贷款转付证券(mortgage pass through, MPT),正式揭开了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序幕。 资产证券化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及其分类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1、广义的资产证券化 实体资产的证券化 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证券资产的证券化 现金资产的证券化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即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也是我们下文所讲的资产证券化。其含义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交由特设目的机构(SPV)将其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此融通资金的过程。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两大特征:
1、发行的证券是由特定资产支撑的;
2、必须涉及资产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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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BS,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资产支撑证券化的简称,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作为近三十年来金融领域最重要、发展最迅速的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不但已经逐渐被各国接受,并在增强资产流动性和拓展融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鉴于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我国近年来也在积极地进行资产证券化探索和实践。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因为我国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要求日益迫切而显得尤为重要。
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Non-performing asset securitization),简单地说,就是以不良资产为支撑的一种证券化方式,包括不良贷款、准履约贷款、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
1989年,美国重组信托公司对美国储蓄信贷机构的大额不良资产运用证券化手段成功化解的案例将资产证券化引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首开不良资产证券化先河。因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创新的金融技术迅速流行起来: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先后修改、调整本国的证券法、信托法、投资法、税收制度、会计制度等,尝试着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金融系统积淀下来的不良资产拖累经济发展速度、影响银行业稳定等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为了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政府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把国有商业银行总计1.4万亿的不良贷款剥离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实践的过程中,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传统的处置方式很难高效地处置我国现有的大量不良资产,而经济的发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又要求迫切,因此,各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地探索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2003年6月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对32.5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2004年4月工行宁波分行与中信证券、中诚信托对26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信达公司与德意志银行之间的离岸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都是我国积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对于在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学者态度不一,其中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质量较差,难以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更重要的是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许多法律障碍,因此认为我国不适合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即便可以也应该慎行、缓行。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必要和必然的,因此,尽管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确实客观存在,我们也应该积极地去探讨、分析、排除困难,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由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理特有的“冰棒效应”,为加快现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各资产管理公司被要求在2006年年底之前全部处置完毕1999年剥离的不良资产。但是,截至2004年底,四家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404.4亿元,尚有近5000亿的不良资产需要处置。而且,由于监督管理上的漏洞以及一些体制上的因素,我国对于不良资产的现有处置方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譬如,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处置成本问题、信贷风险问题以及资产定价问题。而不良资产证券化无疑在传统处置方式之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其次,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2006年底前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国有银行贷款主要来自国民存款,如果银行不良资产长期居高不下,将导致老百姓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失去信心,将钱存入外资银行。而根据专家预测,外资银行只要吸收国内银行6%的存款,就会使内资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银行系统危机,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处理积淀的不良资产的压力越来越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的数据,截止2004年6月,银行未清偿不良贷款达到1.663万亿人民币(1850亿美元),占GDP的13%,占未清偿贷款总量的13.3%。而且,这还没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银行债权。截止到2004年二季度,中国不良资产总额达3740亿美元,占GDP的26.5%。为保障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尽快解决目前尚未处置完毕的大量不良资产,而且需要找到一个科学的能够长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办法。而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处理,不良资产可以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且获得的融资可以被视为销售收入,就可以达到减少风险投资额,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效果。所以,从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所带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出发,在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点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块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了保障我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将是必然的。
二、不良资产化的法律原理
无论是资产证券化还是不良资产证券化,都不仅仅是一个金融技术和金融概念,综观其发展历史,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首先都需要国家立法从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法、财政和会计制度等方面营造适合证券化运作、发展的环境。其次,资产证券化在操作过程中也需要法律规定保障其健康、良性运行,避免个别人利用证券化骗取资金,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真正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的作用。因此,如何解决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能否真正适应中国的国情,达到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首先需要分析其法律原理。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概念
1、不良资产的性质
本文所讨论的不良资产仅指金融不良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定义:“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实际上又都是源于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的。因此,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源于银行借贷产生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的债权资产。
尽管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但不良资产这些可能存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能掩盖其基本的债权性质的——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一种债权资产。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除具备一般资产证券化的普遍特点之外,还因为不良资产自身的特点而具备一些不同于其他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
①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向SPV出售的是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群组。
不良资产是源于次级、可疑及损失类的贷款的债权资产,其本金和利息的回收是不确定的,即:一个独立的不良债权可能回收到全额的本金和利息,也可能只回收部分本金,也可能完全得不到清偿。因此,一个独立的不良债权无法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必须将一定数量的不同信用级别的不良资产通过技术重组,形成一个整体,才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达到证券化的基本要求。
②不良资产的债权性使其在转让给SPV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不良资产是一种债权资产,而我国的法律对债权转让实行的是通知生效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如向SPV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
综上,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良资产群组出售给SPV,SPV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取得该不良资产群组项下债权资产的所有权,并将该债权资产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行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是一个比较复杂过程,在证券化过程中围绕证券化进行了诸多法律行为并形成了许多法律关系。
1、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基于不良资产的转让而存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原始权益人为债权转让人,SPV为债权受让人。
(1)债权转让的效力
首先,为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必须使被转让的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使该资产达到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效果。
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资产出售或债权转让就是将资产或债权的所有权真实地转让给了受让人,而不会再受到出让人的破产清算的影响。之所以在资产证券化中着重提出“真实出售”的概念,是因为美国在最初星期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因为证券化具有融资和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功能,而且往往最终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还要委托给作为原始权益人的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加之当时美国法律对判断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移的目的究竟是资产销售还是融资担保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从而导致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转移”,资产转移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无疑增大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因此,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真实出售”的标准,使“真实出售”真正起到了对投资者权益乃至证券化安全的保障作用。
此外,只有真正构成法律上的“真实出售”,不良资产的转移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真实出售”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但不必教条主义的照搬,只要最终能够保障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达到完全转移给SPV并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效果即可。
(2)其他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除“真实销售”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SPV转让债权,还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对被转让债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SPV的审慎检查义务等问题,上述问题都当然地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因其不具有特殊性,本文不予以详细论述。
2、SPV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原始权益人将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后,SPV取代原始权益人,享有其对原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原始债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双方的权利简要归纳如下:
SPV作为债权的受让人主要有如下权利:
(1)要求原始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
(2)对原始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受领权;
(3)对该受让债权的处分权。
对应地,原始债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抗辩权,对原始权益人的抗辩理由可向SPV主张;
(2)抵销权,如原始债务人对SPV享有债权,其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发现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SPV需要慎重审查原始权益人转让的债权,对原始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提前安排,减小或避免证券化的风险;
(2)法律必须对SPV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SPV不正当行使处分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SPV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国际上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发行的证券往往是以债券的形式出现的,因此SPV与投资者之间成立的是债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为债权人,SPV为债务人。投资者享有按期回收债券本金、利息的权利,拥有转让投资、了解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权利等一切法律规定的有关债权人的其他相关权利,而SPV作为债务人,负有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利息,依照约定披露信息的义务。
如果SPV发行的是其他证券,则可以比照该类型证券的有关规定确定SPV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其他法律关系
除上述基础法律关系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法律关系,例如:相关行政机关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而与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或SPV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等等,对于上述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或无相关法律予以规范,或有一般性规定可以适用但过于分散,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予以统一调整。
三、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对于在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当一部分学者们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充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件,建议慎行或缓行。归纳其理由,主要是中国目前的不良资产质量问题构成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等。
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不良资产质量较差,但并非不能产生可预期、稳定的现金流。笔者认为,我国现有不良资产的质量为我国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必须摸索、研究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但是绝对不能因此而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对于相关的金融技术问题,本文不予以论证和探讨,现针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试进行归纳并分析。
(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缺位
鉴于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都处于探索、尝试阶段,现行法律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规定,更没有一部全面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因此造成了法律上的缺位,具体表现在:
(1)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
借鉴国际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SPV是为资产证券化而特设的法律主体,在实践中它可以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要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即可。其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原始权益人设立子公司、政府设立、第三方设立、信托型SPV等多种方式,但无论具体形式如何,为了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SPV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保障其财产与原始权益人相独立;
②依法可以发行证券;
③设立程序简单,注册资本要求最低,以减少证券化的成本;
④经营范围受到相当限制,不能产生其他债务,保障其与不良资产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
首先,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法的缺位,导致另行设立符合证券化要求的SPV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专门法缺位的情况下,现行《公司法》等法律又不支持设立符合证券化要求的SPV:
①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公司设立手续复杂,成本较高;
②我国公司发行证券、债券有特殊要求,例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不符合设立SPV的要求;
③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责任承担原则不能保证SPV从原始权益人处获取的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与其破产清算相隔离。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和监管法规缺位。
鉴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比较少,而且目前亟待解决的不良资产是国有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为避免个别人利用证券化使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还不能全面展开,应该在政府的审批、监管、支持下从国有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步完善制度、积累经验,适时放开。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和监管。
(3)担保法的缺漏
由于资产证券化往往以支撑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化的担保,这就涉及到相关的担保法律问题,但我国现行担保法制有不少缺漏不利于银行有效地操作不良贷款资产的转让。
①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不良资产——即债权资产为支撑的,而证券化需要该不良资产作为担保资产来支撑证券的发行,普通的债权资产能否作为担保,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得到解决。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各种可以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质押权利的列举中,均没有将一般债权列入。而物权法定原则,势必制约当事人约定新型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性。
②构成不良资产的银行贷款往往会有相应的担保,而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对于债权资产(不良资产)转移过程中,有关担保手续是否需要变更缺乏明确规范。笔者认为,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中,权利发生变更而相关手续不做变更则很难有效地对抗第三人,法院面临第三人的抗辩也很难认可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就增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相反如果必须变更则增加证券化的程序和成本。因此,需要法律予以特殊规定,认定SPV在受让不良债权资产后,无须变更担保手续,即取得原担保权人的地位。
(4)不良资产信用增级制度缺位
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SPV向证券投资者按时支付投资本息。信用增级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大类。
内部信用增级包括超额抵押、利差账户、优先/次级结构等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一般由证券化的项目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提供 ,常有原始权益人的参与。外部信用增级包括第三方担保、保险公司保险、银行开具信用证等形式。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阶段实际上并没有特殊的法律问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在根本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规,更没有相关的行业规定、标准,而信用增级因具体的方法不同,其担保的性质亦不同,笔者认为应该有一套完整的信用增级制度来弥补这个空缺,保障证券化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5)相关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等制度缺位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证券化需要,会有相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化过程,甚至对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其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转让的价格,另一方面,也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收益。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估的要求、标准,甚至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等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予以明确、调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发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此外,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范围比较广,在破产法、税法、财政和会计制度等诸多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遗漏现象,需要根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法律羁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仅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规定,而且有些规定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存在矛盾和冲突,构成了证券化进行的法律障碍,试举例说明如下:
(1)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目前法律环境下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存在法律障碍的。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鉴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中是一个数量较大的不良资产群组,涉及大量的债务人,逐一通知必然增大证券化成本。虽然国务院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则已经明显倾向于支持自由转让原则——该条例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3)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尝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引入信托公司——信托型SPV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利用信托结构本身的设计来进行。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就采取了信托形式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鉴于这份文件的效力层次,尚没有解决现行法律对信托模式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羁绊。
①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SPT发行证券,信托受益权证书就是投资人权益的书面凭证。但是,信托受益证书不仅还不是一种受到我国法律充分认可的有价证券,而且我国《信托法》主要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信托受益权的发行和交易并不是重点,因此《信托法》也没有具体规范信托受益权证书的发行和交易,则对信托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构成了障碍;
②信托公司依法也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这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相冲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③通过特殊目的信托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特殊目的信托设立后的证券化阶段,信托机构需要用信托财产来支撑证券化及其发行,而受托机构通常是以信托财产做担保的。那么不良贷款资产来支持和担保发行证券,则仍存在“普通贷款资产”能否作为担保物品的问题。
④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安全性以及会计处理要求该资产“真实出售”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而依据《信托法》,原始权益人只能是将不良资产委托SPT管理,显然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的现有法律条件确实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行构成了一定障碍,法律制度的禁止性规则与缺、漏妨碍了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二)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目前国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探讨,较大部分是从金融技术角度论述的,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对解决在我国进行不良资产的种种法律障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中,部分意见的指导思想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离岸模式,也有部分意见采取变通的方法,建议通过信托模式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此,笔者认为,离岸模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别手段适用于特殊情况,绝对不能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流。而信托模式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作为最初阶段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操作模式,但是毕竟信托模式只是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众多模式中的一种,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来看,也不宜局限于单一的信托模式。
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应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初级阶段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应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全国、应用于更广泛的不良资产奠定基础。
首先,以结合我国的国情试点进行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信托型证券化为主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和经验积累。
其次,修改现行法律、法规,首先解决法律羁绊的问题,如:改变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等,并通过对法律的修改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行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具体包括:①调整银行法,改革银行发放贷款制度以提高银行债权资产的质量;②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程序等,通过国家的强制力禁止企业出资不实,加强企业信用;③修改、调整相关的税务、会计法规以适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等。
2、立法阶段
在试点进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后,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完善的专门法律来调整、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法律缺位的障碍。笔者认为,在这个阶段再不能仅仅为了尊重国情,尤其是减少与现行法律安排上的抵触而扭曲证券化的通行做法,而应结合实践,并大胆引进国际通行的证券化经验和惯例,力求超越现有制度的障碍并与国际保持同步。
另外,在本阶段,随着专门法的制订,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应该采取多种模式并存,不宜在固守单一的模式,但对不良资产概念的外延可暂时仍限定在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
3、成熟阶段
从经济的发展考虑,有限的资源将提高人们对资源利用率的要求,物尽其用,充分发掘资源的一切可利用因素——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原因。那么,不良资产证券化也不可能永远只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施行一定时间并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之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应该已经比较成熟,拥有相当数量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相应的评估机构也将凸现出一些能力较强、信誉较高的品牌机构,为不良资产在证券化的广泛展开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可以适当修改不良资产的法律定义,扩大外延,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虽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范畴有扩大的趋势和可能,但鉴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是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最主要的问题,所以,本人仅就金融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进行分析和研究,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以下所说的不良资产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仅指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及其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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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曾经给光大银行做过审计,很多东西都未曾明白过,以后多多讨教了
潘老师言重了,最多是互相交流而已,还是我向您讨教的地方多.
:&( 13: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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