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排名机构有哪些

[]当前位置: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内容分类: &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文&&&&号:财社【号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生成日期:
关&键&词: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20142352014
附件: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
2、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你问我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2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附件1:《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
附件2:《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
附件3:《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参考文本》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规范。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公开信息”原则。
规范流程。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根据社会力量的实际情况,采取招标和非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
合同约束。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购买双方通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保障按时完成任务。
全程监管。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公开信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第四条& 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先由购买主体依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组织审定。
第六条&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第七条&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 实施购买
第八条& 购买方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
第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购买主体应明确具体购买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形成实施方案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省财政厅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的资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及时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跟踪。
指导本系统其他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立项指导、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由财政和购买主体分别通过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和各购买主体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面向社会公开。
各市财政部门参照省级确定本地区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购买服务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事前信息公开。
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财政部门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有关情况;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具体实施目录等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公布后30日内,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告其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告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中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告购买结果、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事后信息公开。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各市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多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网络媒体关切问题;按规定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追加资金,本着应买尽买的原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
购买主体根据需求情况提出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申请
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的,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实施并作出解释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预算部门
财政部门公告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
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告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
具有承接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服务
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购买
签订合同,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
财政部门按购买主体签订的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购买主体督促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时提供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评绩效评价,并出具报告。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时公告绩效报告
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适用于非政府采购方式)
__年__月__日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丙方:&&&&&&&&&&&&&&&&&&&&&&&&&&&&&&&&&&& (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财综〔2014〕235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
&&&&&&&&&&&&&&&&&&&&&&&&&&&&&&&&&&&&&&&&&&&&&&&&&&&&&&&
&&&&&&&&&&& &&&&&&&&&&&&&&&&&&&&&&&&&&&&&&&&&&&&&&&&&&&&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数量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 段 支付 (&& )&&&&&& B. 按 月 支 付(&& )
C.按 季 支付 (&& )&&&&&& D. 项目完成结算(&& )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支付时间:&&&&&&&&&&&&&& ;金 额&&&&&&&&&&&&&
&& 第二支付拨时间:&&&&&&&&&&&&&& ;金 额&&&&&&&&&&&&&
第三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四次支付时间:&&&&&&&&&&&&&& ;金 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皖政办[2013]46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丙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事宜。
3.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3.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财政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你问我答
(面向社会力量发放)
1.问: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2.问:国家和省都出台了哪些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性文件?
答:去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全面部署。我省于去年12月底印发了《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明确了我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操作性,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财综〔2014〕100号)、《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财综〔2014〕235号)、《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247号)等一系列文件。上述文件均可通过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等查询。
3.问:政府购买服务“买什么”?
答:根据今年1月份省财政厅发布的《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我省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有5大类、45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类;社工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管理类;行业资格认定、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类;科研、行业规划等技术服务类;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等政府履职辅助性事务类。具体实施目录,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施意见》和《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4.问: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必需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参与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每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并发布具备承接公共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目录等基本情况。
5.问:社会力量如何获知拟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
&答:每年安徽省财政厅及有关市财政网站将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等情况。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省政府采购网、各市信息公开平台将公开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背景资料、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信息。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力量可关注并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6.问:我省实施购买服务主要有哪些购买方式?
答:实施购买服务主要有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方式,其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政府采购又划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购买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请参见《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购买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请参见《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的,请与有关购买部门联系,按部门制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实施方案进行。
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完成后,由购买部门与承接的社会力量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接的社会力量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严禁服务转包行为。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部门将按服务合同要求,对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实施全程跟踪。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对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完成后,购买部门、财政部门将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参考。
7.问: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何激励约束政策?
答: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将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信息来源:铜陵市财政局您现在的位置: >>
财政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需具备5个条件
】 【】【点击次数:】
来源:中国社工时报
【导读】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财政部近日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提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并明确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五个方面的条件。
【看点一】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将加大
文件指出,将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当方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一批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示范项目,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募集资金参与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看点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供购买主体审查。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内容的特点规定社会组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雅安市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雅安市委 版权所有    地址:雅安市上坝路89号
邮编 625000 网站设计制作:当前位置: >
青海省印发《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特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家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就医、保洁、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养老信息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依托各类城乡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为入住老人提供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第三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养老服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买方式
  第七条
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养老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方制定养老服务项目包,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质量,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养老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养老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
  (四)民办公助。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养老服务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第五章 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具体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章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编办、人社、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司法、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
】【】 【】
【相关报道】
版权所有、主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721
总机:(010)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方机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