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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个协印发《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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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个协印发《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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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个协印发《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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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个协印发《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个协办字[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个私协会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和新问题,有必要对个私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领导体制等基本问题加深理解和认识。为此,中国个协研究起草了《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认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领会《意见》,引导协会工作人员全面了解个私协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充分认识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握和解决好涉及协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工商等有关部门领导汇报《意见》的主要精神,宣传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所做的工作,积极争取对协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请将《意见》同时以书面和协会内网两种方式转发到基层协会,并做好向理事会成员和会员骨干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会员关心协会发展、参与协会工作的良好局面,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确保实现新形势下个私协会的稳定与发展。  
《意见》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使用。有关工作建议可反馈给中国个协组织联络部。  
二○一○年 十月二十日   
关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性质作用等问题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团结、教育、引导的基本职能,努力发挥群众自治、桥梁纽带、监管助手、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协调服务、规范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职能,维护协会的稳定,推动协会的科学发展,需要对个私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领导体制等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和认识。  
一、个私协会是在党和政府支持下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团结组织起来,在政府的支持和工商部门的组织下,1980年9月全国第一个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此后各地相继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这个组织一经出现,就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提出:“个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行业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导。”1983年,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再次提出:“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国务院在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指出,工商部门“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在1998年、2001年和2008年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也都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作。这些,为个私协会依法成立和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和保障。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接见了与会代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薄一波同志亲自担任中国个协名誉会长。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接见了会议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时,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接见了会议代表。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个私协会的重视和支持。  
个协的经费来源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个协所需经费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为此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对个体管理费用于个协经费开支等问题作出规定。此后,各级个协的经费一直来源于个体管理费,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支持。2008年9月个体管理费停征后,不少地方将协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了协会的基本经费开支。  
二、个私协会的政治性突出,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团结、教育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个私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数百万、后又发展为上亿人的个私企业从业人员队伍。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人数众多、经营分散、成分复杂、流动性强、缺乏组织性。虽然其中有一部分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但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还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能力比较低,需要国家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这一群体一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引导不好也会产生负面作用。因此,不仅需要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把这些个私企业从业人员团结在党的周围,引导他们跟着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也需要在经济上扶持帮助,引导他们诚实经营、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在对个私企业从业人员团结教育引导、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个私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组织也在逐步壮大,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到2009年底,全国建立县级以上个私协会4137个,县以下建立基层协会(分会)23082个,共有工作人员47724人。全国加入各级个协的个体工商户总计2529.83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79.1%;加入各级私协的私营企业总计433.93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58.6%。个私协会会员中的从业人员总计1.08亿人,占个私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71%。各级协会形成的组织网络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私企业宝贵的组织资源。  
个私协会把超过1亿的个私企业从业人员组织起来,成为组织个私企业户数最多的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个私协会依托各级工商部门设立,形成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网络完善的组织体系,特别是在街道、乡镇、市场设立的基层协会直接面向广大个私企业,通过他们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声音直接、快速地传递给个私企业,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党对这一新的社会群体实施政治领导,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个私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个私企业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把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坚定不移地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首要任务和基本职能,政治建会已成为个私协会始终坚持的工作方针,政治性成为个私协会的鲜明特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机构改革和社团改革日益深化的背景下,更有必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个私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三、个私协会是联合性社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  
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联合性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的规定,1991年民政部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时,将中国个协作为“联合性团体”核发登记证;2001年7月在全国清理整顿社团工作完成后,民政部仍将中国个协按照“联合性团体”进行登记。经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 2007年12月6日 通过、民政部备案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为了明确个私协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国个协2008年8月专门致函民政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复函中国个协,对中国个协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予以确认。  
综上,个私协会是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不同行业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这一群体为主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综合性特点突出,不是行业协会。各省级个私协会作为中国个协的团体会员,其性质任务、职能定位、会员构成等与中国个协基本一致,其性质也属于联合性社团,不是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民政部门对以人群为主组成的社会团体需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的精神,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社团改革的过程中,不能把个私协会视同为行业协会进行“分离”;而应该充分认识和保护好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个私协会这一宝贵的组织资源,架起党和政府与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促进个私协会的健康发展。  
四、个私协会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团体,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个私协会始终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宗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职能和工作有:  
一是加强政治引导,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作。中组部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集贸市场的党支部、党小组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中组部、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依托个私协会建立党组织;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的《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中重申了上述精神,并要求个私协会要在组织个私企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作用。各级个私协会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推进个私党建工作,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作用,做好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情况的调查统计,还参与个私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工作,为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做出了努力。  
二是围绕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个私协会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当好政府助手,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参与组织并组织会员参加西洽会、青洽会等展会,开展招商引资、商务考察等工作;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综合治理,协助政府调解市场拆迁、企业征地等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禁毒和防艾宣传教育、劳教人员安置等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努力。  
三是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做强做大提供服务。个私协会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聘请律师等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业务培训,仅2009年就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1.5万多次,培训会员143.64万人次;在融资贷款、信息咨询、项目对接、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也为会员提供了有效服务;还兴办会员之家、业余学校、图书室,组建文艺组织、运动队等,丰富了会员的文化生活。  
四是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个私协会在会员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光彩之星”和表彰“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文明诚信私营企业”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制订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员自觉规范行为;组织会员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连续十四年开展“光彩服务周”活动;近三年为扶贫、救灾、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总计捐款达149亿元,其中,仅在2008年5月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各级个私协会就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捐款捐物达24亿元。  
五、个私协会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既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符合社团管理的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个私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工商部门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个私协会以服务个私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与工商部门形成了职能互补、作用依存的关系。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三次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作。这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既是在促进个私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天然联系,也是长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加强对个私经济的政治引导和监督管理、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按照国家社团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其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工商部门具有工商登记、市场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多项职能。个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生产经营等经济生活中与工商部门这些职能都有着密切联系;个私协会是由个私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由工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有利于将个私企业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落实协会“团结、教育、引导”的政治任务。一直以来,工商部门作为个私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指导个私协会开展工作,保证了协会的健康发展。  
六、个私协会三十年积累的宝贵经验和资源,为协会新形势下推进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经过30年的发展,个私协会已成为一个组织网络健全、会员队伍庞大、行业覆盖广泛、社会作用显著的社会团体。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肯定、社会的认可、会员的欢迎,为促进个私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协会自身也形成了一些优势,主要体现为“四个具有”:  
一是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个私协会组织实现了各省、市、县全部覆盖,县以下建立基层协会,基层协会以下成立会员大、小组,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体系,各级协会的工作人员有4万多人,为直接、快速地将党和政府的工作落实到基层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是具有庞大的会员队伍。个私协会把个私企业从业人员有效组织起来,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引导这一人数众多的群体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这是其他社团难以做到的。  
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个私协会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会员愿意参加协会、跟着协会,容易对协会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是个私协会最为宝贵的无形资产。  
四是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和特定的服务项目。个私协会是综合性社团,其服务范围涉及会员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有依托工商职能的优势,将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与协会组织会员自律结合,将工商法规咨询、反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与提高会员依法经营意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结合,将工商业务与会员需求结合,能够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  
对个私协会的职能定位,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这样概括:“个私协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是配合政府进行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引导会员开展经营自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对个私协会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新形势下个私协会工作的新要求。个私协会在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个私经济越发展,越需要个私协会这样的社团组织发挥作用。  
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体私营企业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经济、增加税收、安置就业、促进稳定、探索创新等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社会改革与发展中各种矛盾也会突显,个体私营企业的利益取向和政治诉求会更加复杂和强烈,这就更需要个私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个私协会会员构成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私营企业,是市场中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通过政府帮扶维护其稳定发展,也更需要通过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实现党在政治上对这一人数众多群体的引领,使党和政府有关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而完成这些任务仅仅依靠新闻媒体的传播和法治的手段是不够的,需要个私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做好传达、学习、宣传和贯彻等工作,通过个私协会强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功能,将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其职能作用与其他社会组织是有所不同的。在当前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个私协会要加强自我认识,正确认识事关协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视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治建会,发挥好团结、教育、引导的基本职能,把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个私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现代公共服务型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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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对彭泽县效能办处理供销社副主任看不懂!
本帖最后由 冷眼看八卦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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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性质职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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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职能任务的规定
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央认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
二、供销合作社的职能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
3、“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
4、“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5、“承担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
6、“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7、“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8、“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9、“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
三、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任务
(一)“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各涉农部门和各类农村服务组织都应遵循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提倡联合、强化服务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合作。”“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
(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
“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三)“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
“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 “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四)“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五)“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
“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广泛开展联合、合作经营,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广泛开展农产品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的‘联购分销’,提高规模效益。”“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
(六)“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努力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发展”。“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已经建立起一支庞大的职工队伍,总的讲,这支队伍是好的,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七)“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
“供销合作社要推进开放办社,发展联合与合作,提高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政府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依法管理。”“鼓励供销合作社向政府承包农业开发项目、扶贫项目。”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2004]~[2007]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四、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中央认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力,为农服务观念淡薄,服务工作削弱,基层社经营严重困难,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如果不尽快改变,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
(一)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
“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联合社的经营所得,要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社,以加强基层社的建设,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
“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
(二)供销合作社管理制度
“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其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关系
“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要坚持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绝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四)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与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搞活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要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
“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
(五)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六)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办成综合服务组织”,“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实行并社留店,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要整顿强化基层社领导班子,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基层社的领导,并注意吸收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 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类门店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个营’或‘社有民营’。”“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七)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建设
“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职工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要办好各类专业院校和培训中心,加强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要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更好地肩负起供销合作社的历史重任。”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
五、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
“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快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性质和宗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必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导,使这项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见到实效。”
(上述材料均选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1999]5号文件)
& &&&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 &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 & 探讨下:既然供销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正副主任是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怎么又会被政府任免呢?应该是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吧?谁懂政府人事管理的来解读下?
& &&&正副主任肯定是要懂经济,懂经营的工商管理人才,这样人才才能在现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发挥他们的才能,使供销系统能走得更远。
& & 现在供销社体制臃肿,却被放在市场经济里搏杀,如果没有真正懂业务,精管理的正副主任挑大梁,供销社生存堪忧啊!
失去垄断优势的供销社,走向市场后不断萎缩,亏损严重
  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农村商品流通中,曾经是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流通渠道和经营实体。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个体、私营商贩还没有大规模出现之前,农民的衣食住行,生产、消费,几乎依赖供销合作社提供。因为垄断,所以有过辉煌的业绩。
  垄断,注定不能长远。商业流通领域,最终要回到竞争的轨道。
  随着城乡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流通市场百舸争流。90年代中后期,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此,供销社开始全面走向市场,体制和机制弊端日益凸显,业务不断萎缩,亏损严重。
  “光我们一个县供销合作社,银行债务就达到了破天荒的1.6亿元。”南昌市进贤县供销合作社主任钱江云还清楚地记得,有段时间,自己基本上每周都会收到法院的传票,根本没精力干别的工作。
  从2001年开始,江西省供销系统启动社有企业改制工作,通过债权回购、债务减让、破产重组等手段,化解了30亿元的不良贷款。截至目前,全系统总体改制面已达99%以上,完成职工身份置换近10万人。
  “人员老化、思想僵化、功能弱化”——
  走过60年的农村供销社并没有随时间积累起雄厚的资本
  这只是笼统的数据。在基层,一些供销社仍处境艰难。
  在南昌市进贤县,26个基层供销社至今仍有十几个没有完成改制,许多职工多年没有领到工资,基本的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即便是在发展相对较好的新余供销合作社,一些基层社也背负着沉重的人员包袱,生存艰难。
  新余市渝水区供销合作社主任袁靖说:“改制并不能让供销社一劳永逸,资产、业务的全面萎缩,人员老化、思想僵化、功能弱化,这是供销社的现状和最大弱点。”
  从成立到今天,供销合作社历经风风雨雨,资历不能说不“老”。但走过60年的农村供销社并没有随时间积累起雄厚的资本。
  “干部职工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不然我们也不会输得这么惨。”新余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张智程认为,条块分割、理念落后,是供销合作社在转型过程中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
  经过改制,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只留下一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包袱”轻了,但发展并未实现大跨越。一些基层供销社安于现状,“守着农资摊子,依托老房收租子”,观望的心态仍然很重。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的分析显示,目前,供销合作社的主营收入还是来自于消费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记者注意到,这种优势源于我国农资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而不是供销社自身的经营能力。从1985年起,国家逐步放开农资经营和价格,但许可专营制度一直没有被彻底废止。农资经营仍限于农资公司、供销社、农业“三站”(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土肥站)和生产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受到种种限制。
  近年来,农资市场废止专营制度的呼声日高。今年9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可以想见,未来农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供销社生存将面对更大的挑战。(人民日报)
这件事情给我的感觉就是:不给马儿草,还要马儿跑,生死存亡际,还要指手划脚。殊不知很多有发展潜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是这样被管死的,,,人家都自负盈亏,又不找你要吃要喝,只要把体制保了,把自己的一班子人养活了,你管人家是怎么过的。何况彭泽供销社还是彭泽招商引资的积极分子,这几位副主任也是功不可没的,很多招商引资项目不就是靠吃喝打牌拉来的吗?现在又说人家打牌不对了!!你叫人家情何以堪啊?上帝关了一扇门,一定会打开一扇窗!有养活供销社一个系统的能力者相信被免了也不会是坏事,用这样的能力和幸苦开创自己的事业,只会活的比以前更好!
该干的没干,不该干的却闹得满城风雨。
& && && && && && && && && && &————政绩下的牺牲品!
“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估计被制裁的几个副主任其中有楼主的亲属,否则不至于如此煞费苦心的引经据典,殊不知,咱们泱泱大国,最不缺的就是干部,一个小小的县供销社,基本靠国家资源来维持劳保体系的的过气部门,没什么生产任务也没什么社会责任,最大的事就是干些办公程序上的事,能抓抓安全就算是兢兢业业了,在彭泽县排除老弱病残,能胜任那些副主任位置的占99%。何来“才能”一说哦。
县供销社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我这县的正科级单位。
彭泽难民 发表于
该干的没干,不该干的却闹得满城风雨。
& && && && && && && && && && &————政绩下的牺牲品!
这么晚还在。夜猫子啊
冷眼看八卦 发表于
这件事情给我的感觉就是:不给马儿草,还要马儿跑,生死存亡际,还要指手划脚。殊不知很多有发展潜力的单位 ...
警告你跟我换头像&&别再污染坛子了
抗议无效 发表于
警告你跟我换头像&&别再污染坛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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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无效 发表于
警告你跟我换头像&&别再污染坛子了
这里还需要我污染吗?你又不是管理,要你多话啊,我这头像碍着你什么事情了啊?违反了哪条哪律了啊?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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