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圳银监局局关于三农实体企业银行贷款先还后借过桥资金难问题的政策

四川银监局:督促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单独切分信贷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 浏览:1070次
  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正在全省开展。
  这是银监会统一组织的一次宣传活动,四川银监局作为银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四川辖内的宣传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促进小微企业对银行产品、服务、流程和要求等信息的深入了解,进一步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日前,四川银监局局长王筠权向本报记者介绍了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有关情况。
  服务小微企业要量化考核与分支行高管薪酬职位挂钩
  王筠权表示,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主要围绕六个方面展开:
  第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今年将开展对小微企业统计的执法检查,开展对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抽查。
  第二,单列信贷计划。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单独切分信贷规模,确保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不被大中型企业挤占。据我们前期的统计,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为小微企业单列信贷计划864.47亿元,也就是贷款余额要新增864.47亿元,比2011年全年的增量多了102.76亿元。
  第三,制定可考核的工作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是可量化考核的,要与分支行高管人员的薪酬、职位挂钩,而且必须兑现。将在年底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没有完成的,将采取约见高管谈话、暂停市场准入等限制性措施。
  第四,加强产品宣传和推荐。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让更多的小微企业、社会公众了解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了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五,坚决纠正县支行只存不贷或极少贷款问题。将督导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县级支行为县域的 “三农”和小微企业、农村居民提供信贷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县支行要确保至少60%的信贷规模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绝不容忍在一个县上设一家支行只有存款没有贷款。
  第六,努力提高银行业机构的存贷比。这些年,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成都分行也确实在踏踏实实地服务小微企业,把总行的一些先进经验复制到四川来。但由于总行信贷规模控制等原因,还有个别银行的存贷比不是很高,最低的只有30%。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适度放宽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王筠权认为,应适度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大型银行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可以达到5%,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可以达到4%,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可以达到3%。在不良贷款率容忍度范围内,只要相关人员尽职的,监管部门都不追究银行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迫切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王筠权认为,要把对小微企业重要性的认识再提高一些,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对就业、对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的不可替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小微企业发展实体经济,专注主业经营,增强核心竞争力。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减免、激励机制等方面给予一些倾斜。
  小微企业的融资,除了银行,还有担保、保险、投行等渠道。要培育一些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公司,引导他们把投资的重点放在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有科技含量、有成长性、有市场潜力的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品种的发行规模。
  王筠权同时强调,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只能是商业可持续的,而不是政策性的。他主张在财税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比如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营业税、基准利率范围内利息所得税等减免,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这些都可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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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金融产品介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为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三农”责任,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农村改革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牢牢把握中央关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战略决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合力作用,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2014年,在保持合理信贷投放总量前提下,要继续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突出加大对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稳定大中型银行县域网点,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探索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要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广专业支行和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增强服务“三农”功能。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设定考核分值权重。
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县域支行“六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网点联结城乡的协同效应,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专长,发展县域涉农业务。
三、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建设。一是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在总体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维护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壮大支农资本实力,提升“三农”服务能力。二是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农服务股东承诺制度,完善“三农”业务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健全基层机构网点加大涉农投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三是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机构重组改造,适当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四是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切实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做好指导协调,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重点加快在农业地区、产粮大县的布局。要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化,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原则,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县域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探索建立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持续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二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四是创新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五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在农业部门确定的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试点省份和地区,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试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省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五、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安全
加大对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种业为重点的农村科技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支持优先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允许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新增平台贷款。二是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成长,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行动的信贷支持。支持开办农村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三是积极助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创新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的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参股并购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开展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要认真开展春耕秋种生产资金需求调查,合理制定和及时调整信贷投放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把握投放节奏。要配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探索以当年种植的农产品、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质)押融资。
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打造支农服务特色品牌
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三大工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普惠度,大力推广微贷技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持续推进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继续加强农村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稳步增加乡镇和社区服务网点。加快空白乡镇机构网点新设工作,对暂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乡镇和人口密集的行政村,不断优化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以金融电子机具和自助服务终端为主要手段,重点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有效延伸,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要加快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二是持续推进阳光信贷工程。充实内容、扩大范围、创新机制、规范评议,持续强化对涉农信贷全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管理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以贷谋私行为,促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断增强服务可得性。三是持续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创新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产品,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金融产品,开办住房、家电、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和民生金融业务,持续提升服务契合度。
七、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林权抵押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按照中央关于“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其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一是重点支持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四是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五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三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和政策支持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三农”发展特点,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因地制宜推广多种抵押贷款方式。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适应农村金融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法,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有效性。一是加强监管引领。要切实加强信贷投向监管,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对金融机构创新涉农业务产品,在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网点,积极开辟准入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对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二是加强监督考核。落实银行业县域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要求,加大县域信贷投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分支机构“三农”业务考核的分值权重,加强支农服务机制建设。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切实防范涉农信贷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提高涉农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保证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2014年2月28日
技术支持: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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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一)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七)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分散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八)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十一)皖北3市7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2年。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十四)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三、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十五)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中央和同级财政分别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十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十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亳州、阜阳、宿州等皖北3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担保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皖北地区担保体系建设。  五、有关要求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十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三)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十四)本意见自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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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银监局制定下发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牡丹江市政府
  为全面深化银行业“三实两创”实践活动,落实市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将“落实执行年”活动引向深入,牡丹江银监分局乘着“金融强市”活动周的东风,结合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及辖区实际,科学研究,周密部署,年初伊始,迅速出台了《关于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引领银行业机构紧紧围绕“金融强市”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五项原则,采取五项措施,助推全市经济实现“七个翻番”宏伟目标,
  一、坚持五项原则,确保指导意见落实到处
  (一)坚持服务全局、服务社会公众原则。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建设黑龙江省东南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因需而变、用心服务的理念,为合理需求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坚持科学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原则,坚决摒弃脱实向虚的倾向,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杠杆撬动和核心推动作用,以银行业改革发展助推全市经济发展,以银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转变理念、开拓创新原则。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需求,不断转变服务理念,适时开展主动服务、创新服务、满意服务活动。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完善银行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准,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与个性化需求,创造更多的银政企多赢的亮点。
  (四)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投资热点、优势行业、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产业承接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加速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利税型的小微企业;要合理压缩、退出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贷款,贯彻落实绿色信贷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
  (五)坚持打造诚信环境、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原则。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打造诚信环境,着力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切实做到带头讲诚信、谋求长远利益,严防误导消费、损害社会声誉的现象发生,要做到全面落实贷款新规、提足拨备、风险可控、资本充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案件。
  二、采取五项措施,明确金融支持重点
  (一)明确发展思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牡丹江实际,确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思路、支持重点,明确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一主题,坚决抵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坚持有保有控,严格执行贷款新规,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科学稳健发展。
  (二)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顺应形势需要,因势利导,转变观念,牢固树立不发展是最大风险的理念,牢牢把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契机,创新金融服务措施,提高融资服务水平,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立市型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诸多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三是加大对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支持力度。
  (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一是大力推进“六项机制”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银行业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持续落实银监会关于小企业“六项机制”建设的相关要求,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总结近年来自身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作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贷款效率,满足小微企业“急、少、短、频”的融资需求。
  二是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信贷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先进地区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将支持小微企业作为调整自身信贷结构、培育利润增长点、分散信贷风险、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内在需要,推广“小企业信贷工厂”、贸易融资业务、速贷通、乾道嘉、生意贷、物业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做到“各有诚意、一行一品”,重点支持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小微企业、支柱产业、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是大力推进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自身优势,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行商标权质押贷款、开发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创新性或特色信贷产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是坚持差异化、特色化、社区化发展道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社区、科技园区、商圈、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实体小企业密集区等设置小微企业专营机构,主动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慎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规范金融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严禁附加贷款条件、“捆绑销售”、不合理收费,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培育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壮大、共享发展成果。
  (四)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满足“三农”发展需求
  一是加大投放,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业务取向和市场定位,改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推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尽最大力度把农村聚集的资金用于“三农”,严防“弃农”倾向,不断总结做强农业的金融实践经验。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的目标。
  二是打造诚信环境,适当提高利率弹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打造农村诚信环境建设,本着“风险可控、成本可算、让利于民、促进发展”的原则,着力改变过去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实行差别利率导向政策,切实解决好“贷款贵”的问题,对诚信高的农户适当下调利率、适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支持力度,引领诚信建设。
  (五)持续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全力打造“诚信牡丹江”
  一是开辟银企对接新平台,架起银企对接的新桥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传统对接的基础上,积极开辟现代对接平台,充分利用融资超市、新兴媒体等方式搭建银企沟通合作新平台,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发布政策信息和支持重点及新产品推介,及时宣传介绍新型金融产品,畅通银企合作渠道。通过召开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签约会等,积极支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二是倡导理性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会议精神,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杜绝竞争中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违法金融行为提供服务。
  三是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做好金融科普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扩大金融知识、金融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如牡丹江金融网)、报纸等宣传媒介和“公众教育服务日”、“送金融知识下乡”等活动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广泛宣传,让企业家和有资金需求的业者了解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让业者学会善用金融工具。
  四是加强与中介机构合作,规范小企业账务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从源头抓起,主动加强与牡丹江市工商联、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组织合作,创造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小企业会计规范培训工作,帮助提高小企业账务管理水平、规范完善财务报表,架起为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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