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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诉李朝刚、何仲贤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诉李朝刚、何仲贤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浏览:3次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河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
法定代表人瞿馗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钱艳萍,天和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日生,汉族。
被告何××,男,日生。
原告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诉被告李××、何××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跃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的委托代理人钱艳萍,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以下简称河口农场)诉称:日,原告获得河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河国用号,登记面积平方米)。
2007年,被告李××在原告所属的河口农场17队的18-19号山山脚的土地上,种植了肉桂等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约13亩。原告与被告李××之间即形成了土地使用合同关系。但被告在使用土地期间,未经原告同意,于日擅自与被告何××口头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约定:由被告何××征用李××使用的上述土地用于弃土填土;被告何××支付10万元征地青苗补偿费。达成该协议后,被告何××于当日支付给被告李××临时征用土地定金5万元。
原告认为二被告擅自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现原告需对包括上述地块在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的整理利用,自2013年7月起就通知被告终止土地使用合同关系,返还地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与被告何××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为无效合同;2、请求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李××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李××立即返还位于河口农场17队约13亩的使用土地,由原告按河口县制定颁布的《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该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3、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即河口农场17队18-19号山山脚,是其父亲开垦的自留地,父亲退休后,就把土地交给其经营管理使用,其经营管理20多年,而且每年向农场交纳管理费,其在该土地上种植了肉桂、香蕉(一千多棵)等经济作物约13亩。
原告起诉状上陈述的内容都是事实,但是其没有出卖土地,其只是将土地上自己种植的经济作物出卖给被告何××,达成协议的当天何××付了5万元,剩下的5万元待填土用到土地时再支付。现在农场要征地,其作不了主,其已经将地上经济作物都出卖给被告何××,原告可以找被告何××商量。
被告何××未予答辩。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告河口农场要求确认二被告约定的土地征用合同为无效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李××使用原告河口农场土地是什么性质;3、原告河口农场请求终止与被告李××的土地使用合同关系且由被告李××返还位于河口农场17队的土地,由原告按相关规定对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河口农场向本院提交九组证据材料,第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欲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第二组河国用(2000)第15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宗地图)一份,欲证实原告对位于河口县洞坪的平方米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第三组:1、河口农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河口农场十七队队领导出具“证明”一份;该组证据材料欲证实河口农场十七队职工李××自2007年10月开始至今,使用河口农场的土地在该农场17队18号、19号山山脚种植香蕉及桂皮树,种植面积约13亩;河口农场每年向其收取土地使用费275.70元。2013年后,因自然灾害停止收取该土地使用费。第四组是河口农场17队赔偿青苗价格签证表一份,欲证实:1、被告李××于日与被告何××口头达成了“土地征用合同”,约定:由被告何××征用李××种植的上述土地用于弃土填土;2、被告何××于日支付地上作物补偿款5万元给被告李××。第五组:1、河政办发(2013)70号文件一份;2、河发改投资备案(号文件;3、日,由河口聚鑫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县国营河口农场、河口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口河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河口县洞坪弃土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一份;4、日,由河口聚鑫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县国营河口农场、河口富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口河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补充合作协议书”一份。该组证据材料欲证实2013年5月,河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河口县洞坪建设弃土场,原告是该建设项目的合作单位,需提供河口农场17队的部分地块建设河口县弃土场,所以原告必须要收回现在被告李××种植的土地。第六组是河口县洞坪弃土场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认证表1份,欲证实日,原告与被告李××共同对其种植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认证确认。第七组河场党政联发(2012)3号文件一份,欲证实原告有权对农场土地使用权证确认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使用。第八组河政办发(2014)39号文件一份,欲证实河口县制定颁布的《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自日起,用于县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第九组是日制作的“河口农场17队用地情况表”和“2010年零星土地费收缴情况”各一份,欲证实被告李××家种植的土地约15亩,2007年收费294.20元和2010年收费275.70元。
经质证,被告李××对原告提交的九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另补充说明其与何××达成的10万元补偿费仅仅是对其栽种的经济作物即香蕉和桂皮树作出青苗补偿费用的约定,其已收到被告何××支付的5万元定金,其种植的经济作物已经转让给被告何××,现原告需要收回土地只有与被告何××商量,其作不了主。
被告何××未到庭对原告河口农场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被告李××和何××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九组证据材料,被告李××均无异议。被告何××没有到庭对原告河口农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材料虽然是复印件,但被告李××认可与其签订的合同原件内容一致且说明与被告何××约定支付的10万元补偿费用,是对其种植的经济作物进行的青苗补偿,待被告何××填完土后的土地仍然交给被告李××继续使用。被告何××在与李××协商征地填土及青苗补偿事宜的当天,也与该队侬燕机就相同事项进行了协商(原告河口农场一同起诉的另一案件的被告侬燕机与被告何××对征地填土及青苗补偿费用的协议形式一致)。被告李××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告何××与李××同样达成了征地填土及青苗补偿协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九组证据材料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李××及其父母是河口农场十七队的职工,十多年前被告李××的父母在河口农场17队18-19号山的山脚、山沟内开垦了零星土地(约13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李××的父母退休后将土地交由儿子李××经营管理、收益。李××在几片零星土地上种植了桂皮、香蕉等经济作物,在2013年以前(以后河口农场未收取土地使用费用),被告李××均按农场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日,被告何××与被告李××协商:何××欲在李××种植经济作物的18、19号山的山脚、山沟内填土,何××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种植在上述土地内的约300株桂皮树和1800株(挂果)香蕉树。当日何××立即给付李××定金50000元。
为规范河口县弃土运输及堆放秩序,日,河口瑶族自治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重点项目弃土场。日,经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河政办发(2013)70号文件,正式成立重点项目弃土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日,河口县聚鑫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县长邓进秀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河口富越商贸有限公司、河口河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河口县洞坪弃土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约定成立河口县洞坪弃土场,地址确定在河口农场洞坪17队旁的自然深沟;上述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河口县洞坪弃土场项目概况,建设管理模式,投入方式,利益分配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了协议。日,上述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河口县洞坪弃土场的投资金额及弃土场的时限等事项又达成“补充合作协议书”。
河口县洞坪弃土场工作领导小组对弃土场用地上所有地面附着物给予登记补偿,对被告李××使用土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作出如下登记:日记载被告李××种植肉桂30棵(14公分),10棵(12公分),106棵(10公分),101棵(8公分),旱地0.89亩,香蕉地13.20亩。因被告李××与何××于日达成的征地填土和青苗补偿的约定,被告李××表示已将地面作物出卖给被告何××,由被告何××对李××种植的地面经济作物补偿事宜与原告河口农场协商处理。原告河口农场与被告何××对经济作物补偿事宜协商未果。
另查明,原、被告争议土地属于原告河口农场拥有河国用(2000)第1584号《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范围内。河口农场于日,颁发了河场党政联发(2012)3号文件即中共国营河口农场委员会国营河口农场关于印发《国营河口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了河政办发(2014)39号文件即《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的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告河口农场是现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对其拥有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原告河口农场在长期的管理过程中,对本农场职工在农场土地利用外的零星闲置土地上种植部分经济作物是认可的,但种植户需向农场交纳较少的土地使用费,一旦农场需要收回土地,职工必须把土地交回农场统一管理、使用,此管理方式是原告河口农场与本场职工形成的内部临时使用土地关系。被告李××的父母系河口农场17队的职工,开垦种植了该队18、19号山山脚、山沟的几片零星土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李××的父母退休后,又将该土地交给儿子即被告李××管理、收益。被告李××作为农场的职工应当服从河口农场对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其对栽种经济作物的土地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允许其他人在其种植的土地上弃土前,应当征得原告即合法土地使用权人的批准、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取土、弃土属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被告何××需要在被告李××临时使用的河口农场拥有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弃土应当事先与河口农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被告何××至今未与原告河口农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且未征得河口农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李××与被告何××于日协商确定在被告李××栽种经济作物的河口农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临时征地予以填土及对被告李××栽种经济作物的青苗达成的补偿协议,应当确定为无效合同。
被告李××陈述的其没有买卖土地,只是将其种植的经济作物出售给被告何××没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何××支付5万元定金不是单纯的购买被告李××经济作物的费用,而是用于在被告李××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上填土后,对掩埋的经济作物给予的青苗补偿费用。在本院确定被告李××与何××签订的征地填土及青苗补偿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被告李××收到被告何××支付的5万元定金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份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河口农场与被告李××之间的土地使用关系是企业内部临时使用土地关系,系企业内部的管理事务,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河口农场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故对原告提出要求本院终止原告河口农场与被告李××之间的土地使用合同关系和要求本院判令被告李××立即返还原告河口农场17队约13亩的使用土地且由原告按河口县制定颁布的《河口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该争议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与被告何××于日达成的临时征地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跃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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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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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口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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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代表团赴越南参加2016年中越(河口)边境经济贸易会总结会
作者:徐雪 来源: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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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2016年中越(河口)边境经济贸易会总结会在越南老街省召开,河口县委副书记、县长邓进秀率中方组委会代表团,越南老街省工贸厅副厅长阮长江等越方组委会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2016年边交会成功举办取得的成绩,交流工作经验,共同探讨了双方在办会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地做好2017年第十七届越中(老街)边交会作准备。
邓进秀说,本届边交会得到了省州县各级领导的重视,会前精心筹备,“一关两检”提高通关速度,舆论宣传为边交会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公安、消防、住建、卫生等部门在维护场馆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本届边交会呈现出了六大亮点,即规模大,中越双方参展数量多、品种多;规格高,应邀前来参会的中外政界、商界人士层面较高;活动内容丰富,举行了中越两省政府代表团礼节性会晤、开幕式、迎宾晚会、中外商品展示展销、两省经贸会谈、中越贸易和投资项目签约、中越投资政策宣传和投资项目推介、中越(河口)跨合区项目集中开工仪式、滇越经贸发展论坛等活动;电子技术产品成为新亮点,有的电子产品还是红河综保区、经开区、河口跨合区的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展示了“红河制造”;项目签约创历史新高,贸易成交总额5.88亿美元,比2014年增长31.3%;旅游推介特色鲜明,以“红河哈尼梯田、建水紫陶、弥勒生态旅游、河口异域风情”为主题综合推介了红河州旅游产品,同时,河口跨境旅游、越南沙巴异域风情成为吸引广大宾客的又一亮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越南的交流合作,加快推进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会议最后,邓进秀代表河口县委、县政府向越南老街省捐赠中方园区引进入驻企业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HKC液晶电视机10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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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号:中国网11月20日讯 记者从红河州旅发委获悉,11月12日,河口县以“生态河口、文明河口、和谐河口、美丽河口”为主题的河口瑶族自治县成立50周年暨盘王节庆典活动在河口北山国际民族文化广场举行,全县各族儿女满怀着喜悦与激情载歌载舞同庆这美好时刻,共同感受着河口发展的丰硕成果。
庆典大会上,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祝贺团团长、国家民委办公厅巡视员、副主任普永生,云南省祝贺团团长、省民委副主任曹孟良,红河州祝贺团团长、州委副书记刘琪琳到会祝贺。省、州祝贺团还为河口瑶族自治县赠送了贺匾和锦旗。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以及越南老街省等纷纷发来贺电和贺信,越南老街代表团团长、老街市委书记阮有体率越南老街代表团到会祝贺。
河口县委书记刀剑表示,河口县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河口这颗口岸明珠一定会在祖国的西南边陲闪闪发光。同时,刀剑希望各级各界继续支持和帮助河口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河口更加繁荣稳定,更加幸福美好!河口县委副书记、县长邓进秀在致欢迎词时,回顾总结了自治县成立50周年来的光辉历程、发展成就和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艰苦创业、务实奋进”的河口精神。                             盘王节祭祀活动让人们深切地感受了瑶族的历史和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精彩的文艺演出掀起了庆典的又一个欢庆高潮,渲染了气氛。大会结束后,嘉宾们纷纷涌向中国-东盟河口国际贸易中心参观河口瑶族自治县成立50周年成就展,省政协原副主席赵廷光亲临现场参观并挥笔题词。成就展向人们展示了边陲重镇、魅力河口50年来的光辉历程和丰硕成就,振奋了民族精神。
“明珠口岸o美丽边城”书画摄影展、经贸发展座谈会暨招商项目推介会、民族民间歌舞展演、观赏焰火及在瑶山乡举办的盘王节祭祀活动、瑶族民俗文化陈列展、瑶族长桌宴等系列活动充分展现了河口丰厚的历史底蕴和独特的人文魅力。
整场庆典活动宣传了祖国西南边陲河口,歌颂了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满怀希望与活力的河口各族儿女将载着立足中国、面向东盟、融入世界的梦想,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发展崛起。“口岸明珠”会更璀璨,河口的明天会更美好!(林燕 周保陶 文娟 杨宇 尤紫璇 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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