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四川养老金上调调是否改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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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上调是不会改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比例的。
个人账户的比例不变,只是基数变了
企业养老金上调不会改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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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研究,决定从日起,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75%,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请各级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对于过去没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的,要补提各年度应付利息,并准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
&&&&&&&&&&&&&&&&&&&&&&&&&&&&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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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武政办[ 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从 7% 提高到 8% 。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2% 降低到 21%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 2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区级统筹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高于 20% 的( 不含 20% ),下调 1 个百分点;等于 20% 的,维持该比例不变。
  二、各区、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鄂政办发[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7]73 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6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 7% 调整为 8% 。从 2005 年1月1 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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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养老金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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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养老金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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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
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修改为“企业年金”,第二款中的
“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款中的“社保机构”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
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和罚款”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字样。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
五、第八条修改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
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
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六、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
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
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九、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
工在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
计满15年。”
十一、删除第二十四条中“或失业人员”的字样。
十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
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十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日以后退休的
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十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日以前退休的
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日至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日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
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十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
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
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十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
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日前连续工龄
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九、第三十条中的“城镇职工”修改为“在岗职工”。
二十、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
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日至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日至
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
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
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十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
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二十二、删除第三十三条。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
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
二十四、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
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二十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
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并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的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
二十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
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八、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退休前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
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
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
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二十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
三十、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
次性抚恤金。”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城镇职工”修改为“在岗职工”,删除第二款第(一)项中“:支
付标准”及第(二)项中“直系”和“:抚恤金”的字样。
三十一、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退休人员”修改为“离退休人员”。
三十二、第四十二条中的“离退休人员”前加上“员工或”。
三十三、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十七、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
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三十八、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
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十九、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
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十、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
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2‰的滞纳金。”
四十一、第四十九条中的“社保机构”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
四十二、第五十条中的“市社保机构”修改为“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删除“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弄虚作假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并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四十四、删除第五十二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字样。
四十五、第五十三条中的“市社保机构”修改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并删除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字样。
四十六、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劳动保
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七、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退职人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最低月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例所称原办法是指日以前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本条例所称新办法是指日以后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四十八、第五十六条中的“城镇职工”修改为“在岗职工”。
四十九、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
员、临聘人员,执行本条例。”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做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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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坐沙发,在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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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算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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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不算话,说变就变!
一个字,不诚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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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内地参加工作,1994年才调来深圳,到退休时,要累计缴费10年还是15年才
可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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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户籍员工在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jessieliu是调动过来,内地的工龄连续计算!符合:
到退休时,要累计缴费累计满10年
[jessieliu]( 13:51:17):
日前在内地参加工作,1994年才调来深圳,到退休时,要累计缴费10年还是15年才
可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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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纳从5%提高到8%,而个人帐户却从11%降到8%
我知道我的工资每月要少了3%,而我的个人帐户也少了3%,共少了6%!
而企业比以前多了2%!
以前的共济金帐户是3%,现在为11%,为什么要多收8%?但愿不会成为贪官帐户!
养老保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改革前为何不举行听证会?
&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养老金构成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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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  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完)  最后我祝你开心,生活愉快,学习工作顺利~~~~~~~~--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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