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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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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南安市委员会(  )
南委〔2008〕61号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工作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行政服务
1、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要从职能和职责出发,找准切入点和站位,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的主题活动。每年至少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次无偿的业务培训。
2、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清理、简化企业年检内容,压缩年检审核时限,并由市工商局牵头实行联合年检。除环保、计生、安全生产、打假等事项外,各部门(单位)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开展企业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时,取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3、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服务企业的名义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搞乱摊派、变相索求回报或捐赠。
4、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一次性告知必备资料,并告知办事流程、审批时限、服务内容以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对于各种申报资料的填报内容和规范格式应予以业务指导。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但具备要件的,可采取&先许可、后补件&的办法先予审批。窗口人员对是否具备要件不能确定的,必须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6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时答复结果和办理情况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效能办备案。
规划建设部门对涉企规划审批实行&前置后放&,将部分资料后放,方便企业及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除外),经组织现场勘察后,由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直接审查、审批、发证。
公安部门对于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爆破审批的,应在24小时内勘查现场,凡具备施工权、爆破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即时予以审批。
消防部门对于10层以下企业建筑工程消防审批时限实行5个工作日制(原10个工作日);对于10层以上企业建筑工程,应积极协助业主向上申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审批时限实行3个工作日制(原7个工作日)。
5、入驻基地的项目,企业提供必备材料后,其审批手续由基地办负责代办;非入驻基地的项目,企业提供必备材料后,内资项目审批手续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代办,外资项目审批手续由市外经局负责代办。
6、成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基地分中心,推动&行政服务进基地&。同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基地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各服务窗口轮流跟班,全面熟悉行政审批流程。
7、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每天随机抽取50件以上企业办件进行回访,每半年向企业发放《服务质量调查表》,并把回访及评议结果记录形成档案,作为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评优、评先及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半年汇总1次,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测评排在后3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经办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谈话告诫或效能告诫。
8、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投资软环境明查暗访,对企业(群众)投诉、举报或明查暗访发现的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经查实后按《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委办〔2005〕80号)严肃处理。
9、挂钩联系龙头企业的市领导每月应走访1次所挂钩的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难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及可行条件下予以解决。
二、加强财税金融服务
10、凡符合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本《意见》所含的扶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条件(见附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先后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对当年度发生、没有涉及跨年度或全年核算的奖励、补助资金,及时给予兑现。
1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实征收。对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实行定额定期征收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调低税收定额。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逐层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应文明执法,推行提醒式、约谈式、建议式等纳税申报管理方式,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2、继续办好重点项目资金调度会、经贸&金融联席会议,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金融机构信贷营销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文〔号),鼓励企业和本市金融机构与辖区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转贷款和转贴现等信贷业务,扩大各金融机构对我市的信贷投放量。
13、继续促进银企合作,鼓励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和信用证等方式增强企业支付能力。鼓励发展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林权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质押、设备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国内信用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鼓励企业增加票据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运用票据手段融通短期资金。
14、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工作,推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企业的合作,扩大信用担保总量。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借款人、担保人商定贷款利率。引导典当行积极开展原材料、半成品等实物典当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15、落实《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南政文〔2007〕86号)及其《补充意见》(南政文〔号),继续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和准上市企业培育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6、引导企业开展&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业务,支持企业采取进口开证、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融资。
17、支持各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保险业务,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加强自主创新服务
18、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和2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19、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参与制订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和单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申请省级标准化专项补助资金。
20、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给予1万元补助。
21、对成长快、效益好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2、支持已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开展品牌(商标)资产评估,经评估后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融信贷、质抵押、资产重组及其他资本运作活动所需的参考价值。
23、凡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条件的,由企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依托异地商会设立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进服务窗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扩大人事代理范围,完善人事代理制度。
24、每年继续组织举办1&2期企业家高层研修班,为企业家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创造条件。继续办好&南安经济论坛&,为企业家与学者、专家提供对话交流平台。
25、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北京高交会、深圳高交会、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类大型科技活动。组织和支持企业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洽谈,对接科技项目。
四、加强建设用地服务
26、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月内依法完成报批调整。
27、凡投资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安置劳动力多、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项目优先列入用地计划。
28、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用地预申请书,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报批,并于项目供地方案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29、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用地审批专人办理责任制。报批省农用地转用和征地项目,自报件上报之日起,由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
30、企业征(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局在1个月内办结审核手续。企业交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属于市本级分成的全部返还,用于企业美化绿化及异地恢复森林植被。
31、企业利用原有的生产和配套设施场地用于新增项目建设的,经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本级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32、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土地登记发证,为工业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凡属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完整的,1个月内予以办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完整的,当天发证。
33、继续采取无偿收回、协议有偿收回、收取闲置费、政府约谈限期开发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对闲置时间长、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处置。
五、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34、继续实行职校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加大职业学校招生指标倾斜,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依托现有职校办学力量建立1&2个公共实训基地。
35、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本地企业要求定向培训学生(学员),学生(学员)毕(结)业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5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6、鼓励校企对接,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可采取校企共建、冠名办班等校企合作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
37、进一步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券制度,鼓励本市企业优先录用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38、开展用工服务&双挂&活动(即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挂钩重点企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挂钩辖区内企业),切实为企业招工、培训等提供服务。
39、进一步落实引进劳动用工奖励办法,加强与劳务输出省(市、县)的联系,组织开展集体招工、委托招工等劳务协作,成批有序地引进劳动力。大力打击劳务诈骗和非法劳务中介,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40、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用工环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组织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集体跳槽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应赔偿损失。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加强进出口服务
41、积极协助企业向省、泉州市申报进口资源性商品(不含《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举办境外展览、设立境外贸易网点等各种专项补助资金。
42、凡鼓励类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外资企业购买国内设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协助其申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新建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局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转申报;属于技改类项目,由市经贸局在企业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转申报。
43、凡具备外贸经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申报企业,由外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当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44、继续面向市域外引进有实力的外贸公司,着力培育一批外贸龙头企业。
45、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制定)。
46、凡本市企业符合国际石博会、全国水暖泵阀交易会等重大会展参展条件的,可优先选择参展摊位。尚未达到摊位申请条件的企业,如其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免受条件限制。
47、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和在境外注册商标、收购境外成熟品牌的外贸企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给予奖励。
48、积极引导企业综合运筹外汇现汇账户,合理保持现汇水平,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差损失。支持企业借用外汇贷款支付进口货款,减少进口成本。鼓励企业灵活选择欧元等非美元币种进行结算,逐步改变以美元为主的对外成交结算币种。
七、加强煤电油运水保障服务
49、成立市煤电油运水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煤电油运水保障调度会议。建立经贸、财政、电力、税务、交通、海事、港务、供水等部门定期走访企业制度,协调做好企业煤电油运水供应工作。
50、鼓励企业与煤矿签订中长期合同,确保库存保持在警戒线以上。积极协助做好煤炭经营企业申报和许可证年检工作,确保经营企业正常有序运行。
51、各有关乡镇(街道)要主动配合电力部门加快城南、城北、滨海基地、光伏基地等15个110千伏变电站建设,切实为企业生产用电提供保障。电力部门需停电检修时,应提前3天预通告到企业(事故停电和故障停电除外)。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申请用电,其答复、设计、安装、送电时限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各压缩3天。
52、由市经贸局牵头建立成品油供应协调机制,确保重点企业和工程用油不断档。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油价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53、加快沿海三镇供水工程建设,保障沿海三镇工业用水。继续完善乡镇自来水网络建设,扩大镇区供水规模。实行计划停水提前2天告知企业制度,并根据情况明确告知通水时间,确保企业有序用水。因管道突发故障停水的,不列为提前告知,由供水部门负责在故障产生后半天内组织抢修;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用户申请用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2个工作日内到位安装直至完成并交付使用。
54、引导企业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对于企业运输车辆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经教育劝诫后予以放行,严重违章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对企业运输车辆乱检查、乱罚款。继续做好货车落藉及外挂车回迁工作。
八、加强企业维权服务
55、依法调处企业劳资纠纷。企业发生员工集体停工、罢工和上访事件时,由劳动、政法、信访、工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组成调解协调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和处理。
56、企业发生突发暴力事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即时到现场控制事态,依法从快处理。对于敲诈勒索、偷盗工业原材料等涉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尽快侦破案件。
公安机关人员如需进入企业执行警务,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下须事先告知企业负责人。非破案追逃等紧急任务,公安机关人员不进厂区查验员工身份证、暂住证。
57、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企业产品等行为,属于辖区范围内的,由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法处理;属于辖区范围外的,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协助企业调查取证,并协助联系对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企业购买原材料出现假冒伪劣的,属于辖区范围内的,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在30天内予以查处解决;属于辖区外的,自企业上报之日起2天内由属地工商、质检等部门协助联系对方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8、坚决制止本市同业企业恶性价格竞争,工商部门接到对企业故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后,必须于2天内初步调查核实,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处理。对于市域外企业针对本市企业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本市工商部门应协助受害企业通过相应渠道和方式调查处理。
59、积极做好企业员工社保服务工作,新办企业社保由地税部门连同企业营业护照一并办理,不收取社保相关工本费;企业大宗社保业务由社保和地税部门联合上门办理。
60、对到市区投资兴办实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及直系亲属户口可按需迁入市区。对在市区投资实业并年纳税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实绩50万元美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其境内亲属或企业招聘的管理人才,可在投资所在地申请办理2个市区常住户口,同时年纳税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或出口实绩每增加50万美元可再增办2个市区常住户口。
九、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日起实施,至公告废止之日前有效。其有效期内,如本市出台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一:我市已出台的财政资金对企业奖励、补助项目
附件二:各有关部门服务企业的配套措施
附件一:我市已出台的财政资金对企业奖励、补助项目
一、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奖励
&&&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委发〔2005〕7号)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南委〔号)
二、中小企业担保奖励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
三、招商选资奖励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年工作实施意见》(南委〔2006〕27号)
四、标准厂房建设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南政文〔号)
五、治理石粉碎石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石粉碎石综合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
六、扶持外贸发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泉州市扶持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08〕60号)&
七、船运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海上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文〔号)
八、企业上市奖励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南政文〔2007〕86号 )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补充意见》(南政文〔号)
九、新增货车落藉及外挂车回迁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新增货车落藉和非正常外挂车回迁本市的实施意见》(南政文〔号)
十、企业技术中心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号)
十一、中心城区污染型企业搬迁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中心城区污染型企业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
十二、节能减排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
十三、扶持电镀企业搬迁及集控区建设补贴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电镀企业搬迁及集控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政文〔号)
十四、光电信息产业优惠政策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入驻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南政文〔号)
十五、扶持精密机械发展
&&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精密机械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文〔号)
十六、扶持建筑业发展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文〔号)
附件二:各有关部门服务企业的配套措施
市委组织部服务企业5条措施
1、把为企业排忧解难、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成效,纳入乡镇(街道)、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激励广大党员发挥表率作用,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3、协调有关涉企部门开展专题培训,采取&一班一策&的培训方式,增强涉企部门服务发展的能力。
4、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服务工作,继续组织企业家赴高校参加研修班学习,举办企业发展论坛(讲座),提高企业经营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和理念。
5、组织开展优秀企业经管人才评选活动,表彰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全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形成&比、学、赶、超&的热潮。
市委宣传部服务企业的3条措施
1、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强服务企业的政策宣传,及时报道我市助推各类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2、加强对南安投资软环境的宣传,推动更多的海外侨亲及驻全国各地工商实业人士回归创业。
3、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帮扶,打造诚信和谐创业环境,提高企业软竞争力。
市委统战部服务企业的5点措施
1、组织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加强对非公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调研,及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协助企业度过难关。
2、加大镇商会建设扶持力度,积极筹备九都、码头等镇商会,指导丰州、水头、石井、霞美、仑仓、梅山等商会进行换届,加大商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其走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3、积极协调市人事局、市总商会在条件较好的异地商会所在地(如北京、上海、南京等)设立高层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引进服务窗口,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有关工作,并在部分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网页,逐步建立常规性异地商会人才引进工作机制,扩大人事代理范围。
4、支持异地南安商会或异地南安籍高校学生成立同学联谊会,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高校宣传推介南安,与外地知名学校开展校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或科研工作站,加强与各大中专院校的交流合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人才缺口问题。
5、积极协助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设立行业企业员工信息网,逐步建立查处企业用工恶性竞争机制,保障企业健康有序进行生产经营。
市委政法委服务企业的5条措施
1、加大预防和化解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工作力度,健全排查、研判、报告三项工作制度,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2、深入企业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帮助企业加强员工学法、守法、用法教育。
3、协调政法系统各部门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非法集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4、大力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强化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侵害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5、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建设,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协防整体联动的防控网络和公共安全视频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实施外来人口暂住登记、租赁房屋管理等办法,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力度。
市台工办服务企业的4条措施
1、依法保护台商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未经市台办批准,新闻单位不得在媒体上报道台商投资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厂商名称等),除外经、台办、工商、海关、外管和合资、合作方需查验核准台商、台资有关证件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台商索取有关资信材料。积极协调在台商创业园内设立治安机构,保护台商的人身安全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设立台商服务专线,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台商反映的问题。加大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为台资企业排忧解难。
3、加强台资项目跟踪管理,对引进台资过程中有关项目洽谈、政策优惠、收费标准等及时跟踪了解,对项目建设中的投诉事项,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4、建立与市台资企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台资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两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邀请台资企业协会负责人或台商代表出席我市举办重大活动。
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企业的6条措施
1、企业登记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明示告知、书面承诺、证照核发、实地查验&四个步骤运作:
&明示告知。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窗口在企业名称预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将应具备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一并告知申请人。
&书面承诺。申请人获知告知的内容后,凡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向工商局服务窗口领取承诺书,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在一年内具备审批事项相关条件并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监督管理的承诺,由全体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局服务窗口。
&证照核发。工商局服务窗口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及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即核发有效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并将申请人的承诺书和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机关。
&实地查验。审批机关自收到工商局服务窗口抄告情况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前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直接颁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尚未符合条件的,督促申请人继续履行前置审批的法定程序,使之在承诺期满前1个月达到行业准入的各项标准、条件、要求,以通过最后的核检。对承诺期满仍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
2、投资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办件制。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明确具体条件和要求,并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和联合办理,部门不得再自行设置任何已公布许可项目以外的条件、环节和收费。同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或联合踏勘,并按照承诺时限一般提前一半时间办结。具备申请材料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采取先许可后补件的办法。
3、全面推广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规范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软件格式化设定,已进驻部门的全部审批项目必须入驻中心,未进驻的审批职能部门必须建立网上联审联办制度,在各自办公场所全面实施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完善行政许可监察的网络信息化管理机制,实施实时监察,确保企业投诉案件能够随时调播、核查,促使审批的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切实从源头上杜绝暗箱操作。
4、合理调整办事时间,设立值日员,进一步完善延时服务工作制度,对下班时间到而办事未结的窗口实行延时服务办理,督促其办理完毕。
5、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把压缩办件时限、实行网上申报和绿色通道办件项目等纳入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并以此作为入驻单位参与各种评先活动的重要依据,记录形成档案。
6、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每日每人随机抽取十件企业办件和十件群众办件进行回访。凡是被企业和群众投诉二次以上并经查实的服务窗口,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经查实建议责任单位对其进行岗位交流或集中教育。
市发改局服务企业发展的3条措施
1、对于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后,一律采用&绿色通道&件给予审批,办结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具体办件流程:由项目企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局审批窗口受理&&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联审办件&办结发件。
相关附件材料:
内资企业附件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用地预审意见。
外资企业附件材料:外经部门批件或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投资意向书,用地预审意见。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办理购买设备免、退税确认时,凡相关材料完整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文上报。
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项目确认书》需提供材料:免税确认申请报告一份;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叁份(含可研报告);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设备招标协议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需提供材料:办理项目确认书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含可研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国产(进口)设备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和设备清单一式5份;一次性告知后企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增资项目的增资批文等)。
3、对于拟改制上市企业,由上市办提供咨询、指导,实施&一企一议&,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兑现市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企业办理上市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改制上市后备企业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流程:
准上市企业向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抄送各有关部门执行。上述每个工作环节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补助附件材料: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财税部门按优惠政策核定的数额证明等。
申请股改奖励附件材料: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税费优惠附件材料: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部门按优惠政策核定的标准和期限证明。
申请引资奖励附件材料:企业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引资到资证明。
市经贸局服务企业的7条措施
1、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级经贸部门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和进口设备免税项目。每年至少帮助30家企业申报省、泉州市级各种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2、积极协助担保公司争取纳入全国&非赢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试点范围,凡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免征税额转增为风险准备金。每年组织2次&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座谈会,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3、做好企业申请备案工作,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进口设备减免关税申请备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做好成品油年检初审工作,对零售经营单位,在成品油协会统一收齐送审材料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结初审、报送工作;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在材料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泉州贸发局初审。
5、每月至少走访1次全市省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统计局、工业办组成督查组,每月至少1次深入乡镇(尤其是项目进度较慢的乡镇)及工业重点项目建设现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用地征迁、资金、三杆迁移等困难和问题。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存在的建设困难,可专门召开协调会,实行个案解决。
6、每年至少组织1次企业管理专项培训。继续组织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到先进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促进我市企业管理人才层次提升。
7、每年至少组织30家企业参加泉州市组织的&网博会&,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及时向企业发布项目信息,宣传产业政策,鼓励并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各级项目立项。
市公安局服务企业的15条措施
1、建立重点企业报案、咨询、援助的&绿色通道&,涉企重特大案件直接拔打110热线电话,由局长、政委或分管领导直接指定专人负责,快侦快结,把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2、聘请一批我市知名企业负责人为公安机关勤政廉政监督员,开展警风监督。
3、对被确定为&警企互动、守望平安&企业实行重点帮助、保护,由经侦大队领导挂片、民警挂点,定期开展走访、帮扶、品牌维权等活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4、将涉及企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犯罪、妨碍公司管理秩序犯罪以及企业内部的职务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专案专办,限时查结,力争企业内部和针对企业主的案件发一起破获一起。
5、定期走访企业、召开警企座谈会,征求企业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涉企经济犯罪动态和企业周边治安动态、特点以及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安全漏洞,指导企业做好企业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6、在规模较大、流动人员聚集的重点企业开通企业用户名,直接为企业外来人员提供远程申报服务,实现信息采集社会化、网络化。在全市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站)大力推行&两预约&上门服务(即深入重点企业、出租私房,主动预约企业主、出租私房主上门提供登记办证服务)。
7、对重点企业申办赴境外商务活动证件的,开辟绿色畅通渠道。凡符合办证手续规定的出国境证件,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泉州市局审批。
8、加强进驻我市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运送大型或重要设备的,主动上门办理通行证,并安排行车路线,必要时进行交通引导。
9、主动开展上门办证服务,凡企业有50名以上职工需要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并给予优惠办证。凡企业有50辆以上的摩托车需要办理审验业务的,公安交警部门组织人员上门办理审验业务。
10、开辟绿色通道,在办证大厅及有条件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设置企业客商服务岗,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11、积极推行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各方无争议的轻微和一般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当场10分钟内处理结案,减少客商的往返时间。对于确需暂扣车辆或者客商车辆损坏严重、不能正常行驶的,由交警部门主动帮其联系车辆,提供便利;如事故车辆运输生产资料或其它鲜活物资,主动帮助联系车辆卸货转运。
12、进驻我市的企业在辖区内进行重大商贸活动时,公安交警部门主动介入,认真搞好沿途和活动现场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工作,确保商贸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13、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到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指导和协助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增强企业防火灾能力。
14、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和装饰单位及消防产品,不得以办证为由要求企业捐资捐款或收取其他费用。
15、对一些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上门提供技术支持,彻底整改火灾隐患。
市财政局服务企业的3条措施
1、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符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补贴)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送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测算奖励(补助)额度,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兑现相关资金。
2、深入企业调研,主动了解、协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市委、市政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对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3、建立健全上级部门出台的扶持企业或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文档,积极引导并帮助企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市人事局服务企业的8条措施
1、制定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完善人才信息库和企事业单位紧缺人才信息库。组织企业单位参加&6 .18&福建(厦门)海外留学人才与项目洽谈会,继续开展面向省内外各地的人才招聘活动。
2、选择3&5个条件较成熟的异地商会设立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服务窗口,健全人才服务网络。
3、及时兑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济补助政策,对经申报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助对象,在财政专项经费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4、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3&5个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筹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用人单位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
5、深入实施&112&专家工程,认真做好&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大力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继续举办&南安经济论坛&,助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高能力。
6、规范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2&3期非公经济组织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
7、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引进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
8、完善人事代理制度,进一步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业绩档案建立以及人事策划、人才测评、职业生涯设计等人事人才配套服务,推行雇员制、租赁制、兼职制,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人才使用效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企业的7条措施
1、各培训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工办、财政局三部门联合认定,按培训人数给予人均100元补助。
2、企业招收我市农民工,对由当地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的首次转移就业人员,一次性招收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招收1人给予用人企业100元奖励。
3、对一次性成批输入外地劳务人员20人以上,在南安市内的企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输出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公共、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每输入1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分别挂钩联系1家上市后备企业或工业龙头企业,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各自至少挂钩联系本辖区1家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建立企业用工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每年组织专项执法大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用工恶性竞争行为的,及时查处,对因用工恶性竞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的,督促违法违规者履行赔偿责任。
6、企业发生员工集体停工、罢工和上访事件时,启动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查找事件根源,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尽快恢复生产。
7、与地税做好业务衔接,确保企业职工能及时参保。同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上市后备企业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市规划建设局服务企业的6条措施
1、规划编制实行靠前指导,及时协调组织规划论证会,办理&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工作,避免延误时间,影响企业开工。
2、市级产业基地及专业市场入驻企业申办项目选址,由规划建设局审批服务窗口即时办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因融资需补办选址意见和用地规划许可的,可予以办理。在用地批准文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经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土地批准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后,可先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为促进企业早落地,早投产,在基建手续不完整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监,监督站应提早介入。企业建设项目高层建筑工程在设计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经申请批准后可先期进行基桩工程施工。
4、市级产业基地及专业市场入驻企业建设项目在申请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施工,并在2个月内补办有关基建手续。
5、企业补办房屋产权时,由企业向消防、环保部门申报验收并书面承诺整改函后,先予办理产权登记。
6、企业新建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凭企业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产权初始登记申报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市交通局服务企业的4条措施
1、开展&交通运输法规政策宣传教育进企业&指导服务,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于企业在服务生产生活、便民利民、不影响安全等方面发生的运输违章行为,根据实际尽可能警告教育,引导企业整改规范,促进企业减负增收。
2、开通交通运输&绿色通道&,重点确保落实五个大类鲜活农产品及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享受&绿色通道&报务,免征通行费,优先通行各收费站&绿色通道&专用道口。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新增货车落籍和非正常外挂车辆回迁、扶持海上运输业发展等两个《实施意见》,在办理车船相关业务上给予简便手续。
3、继续查处无证经营、非法营运,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外挂,重点整治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企业运输安全。
4、引导企业自组车队,扶持培养运输龙头企业。继续组建规范的货运物流公司,引导散、弱运输户合并走集约化经营路子,为全市企业发展提供快速便捷的运输主通道。
市农业与海洋局服务企业的5条措施
1、积极指导农业企业开展&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并及时将最终意见反馈给申报企业。企业通过认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与认证机构签订标志使用协议。
2、积极协助和指导农业企业申报省、泉州市级名牌农产品和农业龙头企业。认真协助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
3、对申报海域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质押登记,及时提供服务。
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科受理并书面通知海洋管理科&海洋管理科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海域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交审批科,由审批科告知申请人&海洋管理科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上报南安市发展港口经济联席会议审批。
海域使用权质押登记:海域使用业主与银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到市农海局海洋管理科办理海域使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海洋管理科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登记。
4、凡农业企业、养殖专业场报告发现各类畜禽疫病,1小时内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勘查、指导,及时实施防疫措施。
5、加强对新颁布的&农药管理六项规定&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药经营者依法经营合法产品,避免因政策不熟悉导致经济损失。加大农资打假力度,确保农资市场健康有序。
市林业局服务企业的3条措施
1、成立专门机构,配备2名工作人员为企业办理征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2、企业凡需征(占)用林地的,在办理林地审核时最长时限不超过一个月,所需缴纳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3、主动帮助企业做好绿化规划,及时提供苗木品种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
市水利局服务企业的3条措施
1、加快沿海三镇供水工程建设,制定倒计时的实施方案,力争08年10月份竣工通水,保障沿海三镇工业用水需求。
2、全面实施取水许可网上审批制度,申请取水应提交的材料由11项减至7项(即已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当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取水单位(个人)属于公共供水管网达到区域须提供的所属乡镇、城市公共事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资料),取水许可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3、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企业,经核实后放宽其缴费期限。
市外经贸局服务企业的6条措施
1、外资项目及变更事项相关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性告知,凡企业资料完备的,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2、符合进出口经营条件的民营企业,相关材料核对后立即经网上录入上报,并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
3、邀请海关、国检相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业务人员培训。
4、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了解进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汇编国家商务部、省、市涉及对外经贸政策,印发分送到企业进行政策宣传。
6、积极协助企业向上争取商务部、省、泉州市扶持外贸进出口、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等专项资金。
市教育局服务企业的4条措施
1、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外来工子女到各中小学就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在3所公办职校增设石材加工、水暖模具、鞋服设计、光电技术、机械制造等一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兴专业,大力培养技能型人才,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
3、大力推行&车间教学合一、教师师傅合一、学生徒弟合一、产品作品合一、教材机器合一&的技能培养模式,通过校企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培训用工一体化。
4、扶持3所公办职校添置实训基地配套设备,在南安职专、工业学校分别筹建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为企业人员和社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平台。
市科技局服务企业的7条措施
1、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及&节能宣传周&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国务院出台鼓励自主创新的60条配套政策和省、泉州市及我市出台的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措施,以便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2、主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每年举办3&5期服务企业的科技培训活动,在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的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专家并给予回复。
3、常年受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审核反馈,每年分批组织评审论证。申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截止时限为上级规定的申报时效前1个月),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网上审核,与财政局会审后统一上报到上级有关部门。
4、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省(泉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省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组织企业申报省、泉州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以上申报时限截止至上级申报时效前1个月,并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统一上报。
5、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与奖励政策。积极为企业维权打假,在企业对仿冒专利等侵权行为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反馈。
6、主动协助企业做好科技成果查新、鉴定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积极组织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其中科技成果查新上报时限为企业提供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级受理后15个工作日给予企业查新结论;上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时限为上级申报时效截止前1个月,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统一上报;本级科学技术奖经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企业。
7、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北京高交会、深圳高交会、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大型科技活动,组织企业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项目洽谈和科技招商活动,努力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竞争力。
市国土资源局服务企业的5条措施&&&
1、落实好&一区、八大基地、五大市场&等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保障,为经济社会建设预留发展用地空间。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批工作,对市级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在3个月内依法完成报批工作。
2、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实行预申请制度,项目业主只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交纳3万元/亩的保证金,提供地块勘测定界资料、地块规划意见、占用林地审核意见,不再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立项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项目业主按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公告的要求,报名参加竞买,交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竞价,竞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环评等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批准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流转并补办出让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方便企业融资和抵押需要。
3、涉及国土资源的审核审批事项,全部从国土资源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收发件,在审核审批科办结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项目,收件完整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工业企业项目供地,方案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重点经济建设项目,实行专人办理责任制,限时办结。
4、凡受让人出具出让金票据等规费票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整的,1个月内办结工业企业用地登记发证及融资抵押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完整的,当天发证。
5、经常组织人员到基层开展工作调研,走访重点企业、明星企业和乡镇政府等,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帮助乡镇政府和企业解决项目用地等方面的问题,最大程度地为企业办事提供方便。
市环保局服务企业的8条措施
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除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外,其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先予审查、审批、发证,再由环保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事后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同时,进一步缩短环评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由法定的60日、30日、15日分别缩短为10日、5日、3日。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向大气排放转炉气可燃气体的批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许可缩短为即办件(以上承诺时限不含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补充或退回修改的时间)。
3、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及时下发限期补办通知书;对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督促落实&三同时&制度;对于项目已投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引导企业改造污染防治设施。
4、对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拟上市企业、拟申报ISO14000认证企业、拟参加驰名商标品牌评选或进出口、外商合作企业,帮助其联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环保中介公司,通过改造设备、健全制度、培训专业人员,规范企业环保行为。
5、积极协助企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对各级重点建设项目、拟上市企业、拟申报ISO14000认证企业、拟参加驰名商标品牌评选的企业,积极联系有关专家上门进行辅导,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在企业承诺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建成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为企业进行验收监测,从快为企业办理有关环保手续、开具环保守法证明。
6、对违法行为已被上级环保部门发现、立案的,争取上级环保部门授权由本级处理。
7、企业&三同时&验收监测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8、石材加工企业废水经整改达到循环使用时,简化验收程序,在适当收取上年度排污费后,一般不进行处罚。
市国税局服务企业的16条措施
1、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2、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到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3、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4、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设置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种申报纳税方式。
5、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6、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同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市地税局服务企业的14条措施
1、深入开展为企业&提供一条有价值信息,提一个合理化建议,协调一笔发展资金,解决一个经营难题&活动。
2、全面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有效运用现有税收政策,做到能够解决的问题当场立即答复,无法马上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局,并在第一时间将结果反馈给相关企业。对于需要其它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委、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3、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残疾人所得税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软环境。
4、主动为财务管理相对薄弱、账证不健全的企业提供建账建证指导,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对财务账证健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地税部门同意后,实行查账征收,以尽量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5、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专人服务制度。在企业实施股改阶段,选派税收业务骨干全程参与辅导上市后备企业的财务调整,对涉税疑难问题及时跟踪,对企业财务管理薄弱环节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有关税收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减轻企业上市成本。积极与辅导企业改制的中介机构面对面进行沟通,主动了解企业税收政策需求,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日常涉税事宜,为企业成功上市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6、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纳税的,在企业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按程序逐层上报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同意,予以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查账征收的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弥补,不足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力量帮助困难企业加快发展生产。
7、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企业(或行业),确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明显萎缩、整体行业发展处于比较低迷状态、或因发生影响行业发展的特殊事件而导致纳税困难的,启动税收应急机制,适当予以调低税收定额,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8、对纳税申报异常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由基层单位提出检查理由报市地税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检查面。对纳税发生异常的企业,尽量采用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纳税辅导、纳税自查等处理方式,并大力推行税收中介代理,避免中小企业因不了解、不熟悉政策而造成纳税失误,减轻企业涉税事项负担。
9、对税收遵从度高的A级信用企业,除专案专项检查外,2年内可免除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检查的,应报经设区市地税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引导其他企业积极向A级企业看齐,扩大纳税信用等级的社会影响力,激发纳税信用体系的效应。
10、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购领发票、申请减免税等各项涉税事宜开辟&绿色&通道,能在窗口办结的事项即到即办。
11、企业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分立、资产转让(包括股权转让)、投资新项目等,在税收方面需要地税机关提供咨询、辅导,或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或拨打地税12366-2电话进行咨询。需预约上门服务的,税务机关应按预约要求组织有关人员上门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南安地税外部网站(/)咨询。
12、大力推广网上申报和报表下载,在市区办税服务中心设立自助服务区,配备自助服务电脑,为企业提供网上申报、业务查询、办税公开查询等服务,同时实行&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着力提升纳税满意度。
13、落实《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清理、简并企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4、企业在办税过程中,对地税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违反办税程序和服务承诺、违反廉政纪律制度(如吃、拿、卡、要)等情况,可直接拨打投诉电话366-2,市地税局监察室将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企业。
市工商局服务企业的20条措施
1、放宽企业冠名登记条件,凡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最低标准,可依申请人的要求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网络、电话上报泉州市局或省局审批。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允许冠用泉州市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冠用福建省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积极引导其申请冠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名称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主动争取泉州市局、省局、国家总局给予支持。
2、放宽经济类型变更限制,个体工商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允许其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允许其改制为公司;改制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可延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字号名称。
3、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企业设立时,一次性出资有困难的,经投资人申请,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资,首期缴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一人公司除外),其余的在二年内分期到资;允许无形资产注资比例提高到注册资本的70%。
4、允许和鼓励自然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信用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1000万元。金融企业拟对外投资的,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审查其在我市辖区内的对外投资数额。
5、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除涉及前置审批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6、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涉及安全生产、泉州市级以上审批及其他不宜实施的项目除外),但符合主体登记的其他条件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生产型筹建企业可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外设临时办公住所。
7、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官制度、AB岗互审制度和注册官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缩短年检、登记等办事时限。登记注册中的名称核准登记即时办结,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在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办结。
8、实行委托登记制,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办照审批权限下放到距离市区较远的工商所,将市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办照审批权限上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直接登记,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贴花和企业年检权限下放到各工商所直接办理。
9、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对个体工商户改制为私营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预约登记,由业务人员专门负责,上门服务,现场办理。
10、大力扶持企业创品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广告战略,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指导出口型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商标注册。做好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案件。
11、申报南安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来的设立时间三年以上的放宽为二年;申报泉州市级的,由原来评为南安市级三届以上放宽为南安市级二届即可,对特别优秀的企业可以放宽为一届。
12、进一步扩大挂钩联系企业范围,落实工商局领导直接挂钩、相关科室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13、开通&企业之家&服务热线370133,为企业提供政策、业务、信息咨询和预约服务,接受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14、实行年检委托代理和免审制度,对分支机构众多的金融、保险等大型金融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时可由市级分支机构书面委托其中的一个法人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多个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同时,对一定规模、信誉良好,连续三年赢利和无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免检制度,被评为免检企业的可连续2年在工商年检过程中免于实质性审查。
15、允许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中担任其它职务。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企业任职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时,只需提交该公民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16、对企业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属于首次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可以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免予经济处罚。
17、调整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备案登记范围,企业可在本厂区内和利用自用车辆设置宣传本企业产品、形象的户外广告并不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企业在自有场地内利用橱窗、告示板、灯箱等形式,提供本企业服务信息、标示经营位置、介绍经营项目的,不作为店堂广告管理,可不办理备案手续。
18、全力协助企业打假维权,对侵犯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或经企业举报的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下发《打假保名优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依法从快予以查处,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9、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厉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积极开展品牌(商标)评估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企业的4条措施
1、主动为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提供业务指导,对于企业需要的国家级质量管理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实验室认可、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条件,在企业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申报,并及时向企业通报相关信息,争取上级部门相关支持。
2、对企业申报福建名牌产品需要的省级质量管理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职业健康安全认证、3C安全认证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条件,在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申报,并及时向企业通报相关信息,帮助完善后续改进工作。
3、主动协助企业查索有关标准、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的信息资料,对企业提出要求查索的信息,一律在3个工作日答复查索情况,并提供查索到的资料。
4、主动协助企业申请省、市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和奖励金。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企业的3条措施
1、每年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2次免费培训,大力培养药学技术人员,为我市药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前辅导及有关材料的上报。
3、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引进新品种,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做好打假维权。
市人民银行服务企业的5条措施
1、加强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由银行与资金充裕的单位接触,采取信托计划和信托凭证的方式,为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担保,通过信托方式向企业发放贷款。
2、大力发展保函业务,积极为资金充裕与资金紧缺双方牵线搭桥,有效调剂资金余缺,为企业融资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
3、发展银团贷款,加强与辖外银行合作,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弥补有限信贷规模。积极为企业到辖外银行融资牵线搭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强化商业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采取委托、拆借或银团贷款等方式,深入挖掘金融资源。
4、大力发展外汇理财产品,通过海外融资担保或以海外代付等方式协助企业取得海外融资,并积极配合企业利用利率互换、远期售汇等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5、创新业务品种,深入开展存货质押、&金博士&自助循环贷款及保理业务,探索开展商标权质押、船舶抵押按揭贷款,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企业的7条措施
1、加快城南、城北、滨海、光伏等15个110kV变电站建设,逐步缓解我市用电紧张局面,为企业生产提供电力保障。
2、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提前7天通知所在地的重要企业、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市级产业基地等重要用户并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实行用电申请、安装、送电一条龙服务,其中,高供低计用户的供电答复方案时限为15个工作日,验收送电时限为7个工作日。高供高计用户的供电方案答复时限为30个工作日,验收送电时限为7个工作日。
4、定期主动向市重点办、效能办、经贸局、各基地办了解我市各类重点项目规划情况,及时介入,提供前期服务。
5、建立客户经理制,上门为企业提供用电咨询、政策宣传,告知用电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供电服务承诺内容、收费标准,宣传电力建设规范、95598功能等服务,并向用户提供&用电申请缺件一次告知单&,协助用户尽早办好用电手续。
6、对用户采用电话预约申请的,客户经理立即与用户及时见面沟通,提供上门服务;对用户申请资料完整的,及时给予办理。
7、对各重要用户的供电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规范供电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市自来水公司服务企业的7条措施
1、凡符合给水规定且各项手续齐全的用户申请,均立即登记,在当日内转交勘察、设计部门审核。单位用户申请用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2个工作日内到位安装直至完成并交付使用。
2、加强水质检测,确保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8.5%以上。若用户反映自来水有问题,由供水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处理,确保用水安全。
3、严格抄表收费制度,实行每月抄表收费一次,抄表员要实地查看水表和填写水费通知单,做到当月抄表准确率100%;因客观原因当月无法抄表的,必须电话通知用户并于下个月到位抄表。
4、实行计划停水提前2天告知企业制度,通过电话或南安有线电视台告知用户,并根据情况明确告知通水时间。属于管道突发故障停水的,不列为提前告知,由供水部门负责在故障产生后半天内组织抢修,并通知有关街道居委会及各大用水户,登记停水通知记录薄。
5、加强投诉与监督管理力度,凡来人、来信咨询一般当天答复,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内答复的必须作出解释。
6、设置110社会联动供水抢修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或用户报漏,由供水抢修队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实施处理。具备抢修条件的,小修不超过24小时,大修连续抢修直至恢复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告示牌或警示防护标志,施工完毕要做到料净场清。
7、开设公开服务电话。勤政服务窗口:;溪美营业所:;美林营业所:;霞美营业所:;省新营业所:;康美营业所:0抢修队:;投诉电话:;领导小组:。
市监察局服务企业的5条措施
1、强化机关部门服务企业效能监督,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跟踪督查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刁难企业,利用检查权、执法权执法扰民、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出现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为名擅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严肃查处对企业强制服务收费、乱设卡收费以及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
3、成立保障投资软环境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对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制定和落实服务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反馈企业的意见,全面推进政企互动交流。
4、全面推广全程式网上审批,大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行为更加公正、透明。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健全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完善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和投诉机制,保障工程建设招投标健康有序运行。
5、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专项工作,加强政府对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监管,鼓励和支持中介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推动中介机构健康规范运行,切实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
主题词:经济工作& 服务企业&& 意见
& 抄送: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徐钢书记、朱明市长。
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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