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师新疆兵团四师职工失业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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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1500名职工“饱受”科技盛宴
作者:李聚武 日期:日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提示:“我最需要的是棉花品种选择、防病、治病和化控技术。今天,农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解决了我去年种植棉花中许多防病治病及今年品种选择的难题。”1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职工宋冬梅乐呵呵地谈起了自己在参加科技之冬培训班后的感受时说。
中新网1月13日电(李聚武)“我最需要的是棉花品种选择、防病、治病和化控技术。今天,农业技术人员的讲课解决了我去年种植棉花中许多防病治病及今年品种选择的难题。”1月12日,生产建设第八师一四七团职工宋冬梅乐呵呵地谈起了自己在参加科技之冬培训班后的感受时说。
近年来,该团大力实施职工综合素质工程,广泛开展“科技之冬”职工全员综合素质培训活动,使广大农工的科技种田养殖水平和多元增收致富技能得到大幅度提高。今年,为提高培训实效与参培人员的积极性,该团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始终本着“讲实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职工“点单”、专家“下厨”、示范户“调味”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培训活动,按照“职工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什么赚钱,就教什么”的宗旨,精心制定职工技能培训“菜单”,设计了科学种植、精神、经营管理、家政服务、安防知识、畜牧养殖及法律法规等专题讲座,为体现培训形式多样性,培训班还将融入致富能手先进事迹报告会、经验交流会与职工军训等内容,为连队功能转型、职工多元增收储备科技“能量”。
同时,该团还采取集中培训与入户指导相结合、技术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技术人员讲与实用人才带相结合、自我教育与读书活动相结合的“五结合”方式,开展科技到户、技术指导到家、咨询服务到人的培训“充电”模式,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力争培养出更多的“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团场新型职工队伍。
据了解,自“科技之冬”活动开展以来,该团的职工均掌握了两至三门农业科技和特色养殖、果树栽培、家政服务等一整套种致富技能,全团1500多名职工正美美地享受着色、香、味俱全的“科技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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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局)、院(校),221团、222团,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日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深化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扩大收缴覆盖面,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失业保险金。各级财务、审计和宣传
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此项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宣传、监督工作。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兵团所属的农牧团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劳动者。
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其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包括:
(一)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三)失业前工作时间已满一年;
(四)被保险人所在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失
业保险费;
(五)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兵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师(局)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师(局)内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支付、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二)对失业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调查和统计。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其它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国家和兵团规定的其它来源。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牧团场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基数的1%缴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全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
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的单位,其月工资总额按兵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总人数确定。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经师(局)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届满,应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失业保险金缴款书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用人单位增减工资总额或人员时,应及时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机构可以核查用人单位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破产应当及时通知失业保险机构,依法清偿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兵、师(局)两级统筹管理,师(局)每月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85%自用,15%上缴兵团失业保险机构,其中12%作为调剂金,3%作为管理费。
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应在年度决算前如数上缴调剂金和管理费,不按时上缴的按日加收未缴数额2‰的滞纳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失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保险基金依法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五)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
(六)失业保险管理费;
(七)返还农牧团场失业保险基金;
(八)职业介绍经费补贴;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发给六个月;工龄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发给九个月;工龄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工龄满五年和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享受救济金的时间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在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救济标准。失业职工失业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随救济金一并发给。
第二十一条
(一)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七个月救济标准的丧葬补助金;
(二)生前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每供养一人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五个月的救济标准的抚恤金,供养三人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十
五个月的救济标准的抚恤金。
(三)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违法犯罪而非正常死亡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可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提高80%。
第二十二条
失业女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生育证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救济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
(二)正在服兵役、接受中等以上全日制教育或出国定居;
(三)重新就业;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
(六)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好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和10%提取,必须实行专帐并严格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按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3%提取,用于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等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师(局)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按50%返还农牧团场,农牧团场应将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一名失业职工再就业,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00元职业介绍经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企业成建制跨地区(师、局)转移或者被保险人跨地区(师、局)调动工作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被保险人转移。被保险人到迁入地后失业的,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无权自行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用途,不得违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师(局)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够使用的,可向兵团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调剂,经调剂不敷使用的,由师(局)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失业职工的管理与再就业
用人单位应在做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兵团、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失业职工接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凭原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近期半身免冠正面一寸照片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兵团或师(局)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申领《失业证》作为领取救济金参加转业训练、招工报考、职业
介绍以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失业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表》由兵团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失业职工每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报到一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报到者,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对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确需进行转业训练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从转业训练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创建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职工。对安置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兵团、师(局)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按相应比例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对开展生产自救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
第三十五条
失业职工再就业时,应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失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领取失业保险救济中其它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瞒报或者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应缴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
金。对违反本规定的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失业保险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期支付或少发、不发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
本暂行规定自日起施行。兵发(号、兵发(、兵发(1991)4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保险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兵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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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团5符合条件人员得享兵团失业保险补助金
【 】兵团新闻网库尔勒2月1日电 (顾小凡) 2月1日,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二三团职工刘本源,拿出团工会主席山加甫、劳资科科长朱永健和工交建商科杨亚敏年前专程上门为自己发送的兵团失业保险金补助卡看了又看,紧锁的眉头渐渐舒展了。
  据了解,遵照前不久兵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团场职工中,无论是否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只要有工作愿望,因病不能承包土地、因团场产业结构调整失去工作岗位、承包土地当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视为团场失业人员。
  此前,只有和团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现在,不管是否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将团场实际存在的失业人员和隐形失业人员纳入到兵团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同时,《意见》还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有了新的规定:团场职工在不与团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有三类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是女满48周岁、男满58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因工伤残7至10级)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实现上岗的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退休;二是对生活困难的团场职工,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而未上岗,且当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因团场产业结构调整,阶段性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其转岗待岗期间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三类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团场因病、生活困难职工和转岗待岗职工,不能承包土地的&4555&、&4858&人员进行托底安置,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进入养老保险。在这期间,团场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单位缴纳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活困难的团场职工,主要是指因土地承包亏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
  据悉,二二三团共有15人参加了农二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5人符合上述条件,工作人员在年前专程将兵团失业保险金补助卡送到这5个人手中,他们凭卡每月可以到农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补助金直至退休,解了他们在未到退休年龄期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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