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没有办 运营受法律保护吗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已一年,没有经营所以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如何处理,是否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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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已一年,没有经营所以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如何处理,是否会处罚?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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