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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壮舒诉被告蒋刚、范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民初字第541号原告王壮舒,女,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代理人张放,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刚,男,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宋家镇。被告范钰,男,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德明,男,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桂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岗,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壮舒诉被告蒋刚、范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后续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审限顺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蒋刚、范钰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壮舒诉称:日,蒋刚驾驶川C87139小型轿车由威远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往清溪花园方向行驶,8时40分行驶至城区五云路时,将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壮舒撞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王壮舒受伤后即送往威远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内踝基底部骨折;左内踝尖端骨折。住院62天后于日出院疗养,入院至日之前需护理人员2人。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续费约需4000元。日,经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刚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壮舒无责任。川C87139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范钰,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蒋刚和被告范钰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17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被告蒋刚、范钰共同辩称:1、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认定无异议;2、范钰是川C87139的实际车主,蒋刚是借用范钰的车,相关责任由蒋刚承担;3、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事故发生后,蒋刚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现金等共21611.80元,要求品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认定无异议;2、川C87139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保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原告主张或变更主张及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的16351.80元(按12%核减)、护理费60元/天×61天+80元/天×33天=6300元、伙食补助费15元/天×62天=93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3800元(含第二次鉴定费2100元)无异议,但第一次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第二次鉴定费如何分摊由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0307元/年×20年×10%=4061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保司认为构不成伤残,不予认可,误工费80元/天×418天=33440元标准按70元/天,按照第二次鉴定的150天计算,后续治疗费4000元因原告已取出内固定,未举证证明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不应再按其鉴定的4000元计算,该后续治疗费不应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事故车投保情况、被告垫付费用无异议,并承认原告主张或变更主张及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6351.80元(按12%核减,理赔14389.58元,不理赔1962.22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93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3800元。但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标准、金额等有异议。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1、日,原告王壮舒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即送往威远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内踝基底部骨折;左内踝尖端骨折,同月8日行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日、11月6日影像诊断报告均载明:左内踝可见两枚螺钉内固定。住院62天后于日出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休息治疗1个月,每月复查1次,功能锻炼,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日,经原告单方委托内江协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费约需4000元(特殊情况除外)。其对后续费的分析说明为:被鉴定人住院时行左内踝螺钉内固定,目前内固定物在位,待骨折完全愈合后需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参照本地区三级医院目前的收费情况,其取出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约需4000元(含住院费、检查费、麻醉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2、诉讼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日、后续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经原、被告协商及本院委托,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壮舒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内踝固定物已取出,无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伤后的误工损失日为150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1、关于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目前左下肢丧失功能10.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X(十)级4.10.10(i)条“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王壮舒因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关于被鉴定人的后续医疗费。被鉴定人王壮舒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后已行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自诉其左踝内固定物已取出,其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因此,其不需要特殊的后续医疗费用。3、关于被鉴定人的误工损失日。……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10.2.17条“踝部骨折,误工损失日为120日”之规定,再加之被鉴定人左内踝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时再次住院,故应适当延长其误工损失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王壮舒伤后的误工损失日为150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支付第二次鉴定费2100元。庭审中,原告自述确实在第二次鉴定前取了内固定,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未保留相应证据,应按第一次鉴定的4000元计算后续治疗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认为后续治疗费无相应的依据,不应支持。3、原告王壮舒,女,日出生,住威远县严陵镇,城镇居民。威远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王壮舒系该局临时聘用合同制工人,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生病请假未到单位上班,请假时间合计14个月,期间单位未发放工资。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受伤前每月工资收入。4、原告受伤后,被告蒋刚垫付原告医院费16351.80元、现金1600元、护理费3660元,共计21611.80元。本院认为:一、关于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按照程序对事故成因作了具体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所涉事故为交通事故,认定蒋刚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壮舒无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合法有据,且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由此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下:1、本案交通事故机动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和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主张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2、被告蒋刚借用被告范钰的机动车致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蒋刚作为事故车的借用人,应对事故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范钰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项目于法有据,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或变更主张的医疗费16351.80元(按12%核减,理赔14389.58元,不理赔1962.22元)、护理费6300元、伙食补助费93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3800元,本案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因被告对赔偿标准、金额等提出异议,应依法确定为:1、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0307元/年×20年×10%=406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之规定,本案原告提举相关证据证明其城镇居民身份并以务工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且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辩解不构成伤残与本案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20307元/年×20年×10%=40614元。2、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性质、侵权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额为3000元。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80元/天×418天=33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本院酌定按7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证明从日至日鉴定前一日持续误工的证据不足,综合其伤情、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50天,故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70元/天×150天=10500元4、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000元。原告在第二次鉴定前取出了内固定,产生了相应费用,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费用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鉴定费3800元。综合考虑责任划分、申请鉴定系针对原告的主张而举证的情况以及鉴定意见采信的情况,本院酌定鉴定费由原告王壮舒合理分担1800元,由被告蒋刚承担1000元,由申请人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81895.80元。其中:原告王壮舒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残疾赔偿金4061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400元计608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壮舒60814元;原告王壮舒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14389.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计15319.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壮舒10000元。原告王壮舒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有医疗费用限额外的损失5319.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王壮舒。不属保险范围的医疗费1962.22元、鉴定费3800元计5762.22元,由被告蒋刚赔偿原告王壮舒2962.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1000元,由原告王壮舒自行承担1800元。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保险金为77133.58元;被告蒋刚应赔偿2962.22元,被告蒋刚已付款21611.80元,多付款18649.5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壮舒70814元;二、原告王壮舒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有医疗费用限额外的损失5319.5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原告王壮舒。不属保险范围的医疗费1962.22元、鉴定费3800元计5762.22元,由被告蒋刚赔偿原告王壮舒2962.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1000元,由原告王壮舒自行承担1800元;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赔偿款80095.80元,迭扣被告蒋刚已付款21611.80元,原告王壮舒还应得到赔偿款5848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壮舒;被告蒋刚多付款18649.58元,亦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蒋刚。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范钰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壮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元,由被告蒋刚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支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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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收入稳定的家庭,一般留半年的支出大约15万元作为应急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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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 》2012春网考复习题
导读:《保险学概论》网考复习题2012.1一、案例分析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保险有效期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保险学概论》网考复习题2012.1
一、案例分析
1、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2、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3、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4、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案: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6、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案: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7、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货物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货物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9、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日至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10、 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1、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答案: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13、
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7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答案: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
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14、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5、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DD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15、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①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②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③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答案:①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②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③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16、
某企业于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17、
某外贸企业于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同年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果:①货物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保险人又应当如何赔偿?答案: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①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18、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19、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1)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答案:(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3)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20、
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答案: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所以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人。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偿。23、
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案:因为通过委付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
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25、
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26、
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9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 28、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29、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30、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案: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31、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32、
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答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33、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34、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某企业于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答案: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00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答案: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38、
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案:(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39、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答案: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40、
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案:-美元41、
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答案:(1)自然灾害 (2)建筑公司,工厂 (3)修复 重置
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42、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2)《保险法》。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日,李某为其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少(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儿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997年12月,李某向保险答案:(1)雇主责任保险 公司报案称:日清早,在给儿子喂服糖浆时,发现他神(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 情异常,脸色和嘴唇发紫,遂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上午9时许,因抢救(3)完全有效 无效死亡,次日火化。李某以哺水呛噎致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
(4)完全不可以 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医生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注明李某(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的儿子在入院时就已死亡。门诊记录卡是医生应李某的要求在11月28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日开具的。经鉴定,保险公司认为“哺水呛噎致死依据不足”,作出了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43、 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1)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什么问题? 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2)我国《保险法》对出险后的通知期限有没有明确规定。 为多少万美元?
(3)目前,国际上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答案: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知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后果,通常采用的两种做法是什么? 44、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答案:(1)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2)没有作出 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3)因延迟通知而导致必要的证据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答案: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或增加保险公司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受益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能赔10万美元。 损失。因延迟通知,同时,近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45、 任。
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 49、
某企业于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为投资额的90%。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6个月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答案:80*90%=72万美元 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46、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 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 50、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年1月1日至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至2001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列问题:
错误。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1、
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2)H保险公司
Z人寿保险公司
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的给付。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王某,男,24岁。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险期限自日至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 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6)由(4)(5)小题可得:00=250 500元。 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47、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 53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 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54、 (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期缴费的形式,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答案:(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55、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赔款分别为4万元、8万元,请问各公司承担的赔款分别为多少? :分出公司承担:(4 +8)*20%=2.4万元 甲公司: (4+8) * 80% * 40%=3.84万元 乙公司: (4+8) * 80% * 60%=5.76万元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成数分保合同,每艘船的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分出公司自留20%,分出80%,对于分入公司甲承担40%,乙承担60%,A、B两艘船的保额分别为200万、1000万,赔款分别为4万、8万,请进行分析?对于A船,分出公司4*20%=0.8万;甲公司:4*80%*40%=1.28万;乙公司:4*80%*60%=1.92万 对于B船,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800/1000 * 8 * 20%=1.28万;甲公司:800/1000 * 8 * 80% * 40%=2.048万;乙公司:800/1000 * 8 * 80% * 60%=3.072万 还有的200万则应办理临时分保合同.58、
某保险公司的一份船舶险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200万元,分保额为3线,总承保能力为1000万元,A、B两艘船,保额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请问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各承担多少?分出公司:200+200=400万 分入公司:600-200=400万
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包含总结汇报、农林牧渔、出国留学、教学研究、表格模板、人文社科、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求职职场、行业论文、初中教育、旅游景点、外语学习以及《保险学概论 》2012春网考复习题等内容。本文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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