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可以出国吗农村医疗保险费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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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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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农村医疗保险迁移
结婚后农村医疗保险迁移
按照我国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因此是以户籍为标准。结婚证不能作为依据
9条其他回答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您妻子的户口已经属于“农转非”的现象,已经不在农村合作医疗的承保范围,这样是不符合报销的,要是没有出现“农转非”的现象而只是转移户口的话,您需要把承保地点改到现在的户口所在地,这样的话是可以报销的!当然速度要快,承保期一到这样就不在报销范围了
当然可以迁移到女方家了.同样也享受农村医疗保险福利.就算离婚,只要户口迁出来,就可以一直享受这个福利.如果迁出女方家的户口本,另立门户了,同样也享受这个福利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号  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  《江阴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省和无锡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部门为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市各公安派出所为我市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税务、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家庭户口。  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集体户口;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其调入或录用人员的户口,可委托经市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体户口代管机构代管,登记在代管集体户口内。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本市居民没有在户籍登记住址居住生活的,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其它实际居住地址。  第五条 申请市外户口迁入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第六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人事部门工作调入、录用或者接收安置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下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录用公务员;  (七)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  (八)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按政策规定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和审批准入的其他有关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入、录用等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和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本市生源的技、职校毕业生;  (四)按政策规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被批准在本市安置的,可凭市民政部门相关手续,申请将户口报入本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并在本市城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且在本市经商、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三)购买本市城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办理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5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被合法收养投靠养父母或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投靠生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实际居住本市配偶处2年以上,需夫妻投靠的市外无业城镇或农村人员;  (六)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来本市投靠子女生活,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子女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获得无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  (八)按政策规定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凡被本市范围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本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入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随军家属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入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资的,提供由市会计事务所审核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的,提供由市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近3年纳税证明;在本市就业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业主凭营业执照)、用工单位工资证明;在户籍地无业的,提供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交纳保险费年份证明;育龄人员还需提供经本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分别凭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批准调入、录用或接收安置手续和相关材料,经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核准后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有关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应向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后凭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入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或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办理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市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应在原户内人员户口迁出该住房后,方可办理户口入户申请手续。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入户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且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和暂(居)住证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户口转过来了,但是看你在当地交的有没有这类保险,还是赶快交上,将以前的转过来就可以了,不然河北是不会给你办的,你没户口了。要是户口迁移以前的还是可以的
嘉兴市自从宣布10月1日起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正式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后,我们带着各县(市、区)农民心中的疑问来到了嘉兴市公安局咨询。
  农民户口怎么迁?
  据嘉兴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迁移户口,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法固定住所,二是稳定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具体说,就是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哪儿,户口就可以在哪儿,根据居民的经常居住地或经济收入所在地确定户口所在地。同时,不仅允许生活基础在城市、城镇的农村居民迁往城市、城镇,也允许生活基础在农村的城市、城镇居民迁往农村。 如果有需要进行户口迁移的农民,只需带上自己住房的“三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个人户口迁移申请、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所在地的派出所直接办理;只要材料齐全,当场可完成户口迁移。但城镇居民想要迁往农村的,则要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后才能办理。
  承包地和宅基地如何处理?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一个很大的区别,是拥有农业户口的人享有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笔者从嘉兴市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员处了解到,取消“农业户口”后,农民原来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继续享有,也可以放弃;鼓励农民在户口迁入城市、城镇后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以承包地换保障,宅基地换住房,即通过放弃承包地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养老、医疗、事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通过放弃宅基地后根据原有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低保户等要求,享受相应的经济适用房。
  农民进城后能享受哪些政策?
  据嘉兴市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介绍,嘉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从称号上把“农民”改为“居民”,更重要的是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就社会保障而言,根据规定,有地的农村居民通过土地置换后或者全部征用后,成为无地的城镇居民,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军人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宅基地置换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子女在其居住地所在辖区就读,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借读费,享受城镇免费的公共教育资源。此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继续适用。
  嘉兴取消“农业户口”是件大事,前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昨天下午,嘉兴市公安局又就具体实施中的一些细节,开了一次发布会。记者整理了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公安局副局长姚钰明。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哪些
  记:户籍改革后,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其中有一个要求是“合法固定住所”。假设我住的房子是租来的,那算不算“固定住所”?
  姚:看你租的是什么房子。“合法固定住所”在城镇,是指由居民购买、继承、受赠、建造且有房屋权属证明的住房,或是依法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租赁公有房;在农村,它是指建造、继承、受赠或购买自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住房。
  多套住房的不能随便选址落户
  记:改革前,不少农村居民为取得“非农”户口,花了大量精力财力。改革后,这些“城镇居民”实质上的居住地仍在农村,他们是否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
  姚:如果城镇居民住在农村,住房是其本人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也在农村,那就可以将户口迁往农村,否则就不能。
  记:假设我在农村出生,后来到城市工作、买房,老家还有父母留给我的房子,也就是拥有多套住所。户籍改革后,是不是两边都可以落户口?
  姚:不可以。户口登记将统一为按“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经常居住地,是指相对长时间居住的住处。如果有多处住房的,就视其主要居住的住房为经常居住地。通俗地说,也就是例如一年里他住在那一处的时间更多,这些公安机关在登记时会进行核查,不能自由选择住房登记户口。   记:假设我现在想把户口从嘉兴迁往杭州,那户口性质怎么确定呢?
  姚:如果迁入地是像杭州这样尚未取消“农业户口”的城市,那他的户口性质将由杭州的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记:户籍改革前,农村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措施等诸多方面,与城镇人口不同。户籍改革后,如何在政策上具体体现“城乡一体化”的优越性?
  姚:户籍改革一个重大意义就在于,将城镇中各种优异的社会保障措施推广回农村,实现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的“反哺”。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支持衔接,户籍改革就变成仅仅是称谓上的改变。
  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凡有承包土地的家庭及其出生的子女(含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员),其土地承包权与原政策一致;
  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的延续性: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继续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凡嘉兴居民(含农村居民),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居民的职工养老保险按现行“双低”标准执行;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村镇延伸,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将进一步深入农村;
  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户籍改革后,原村集体成员不改变原有的身份、权利、义务;
  鼓励农民通过“两换”向城镇集聚:鼓励农村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养老保险、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置换之后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都与城镇相同
友情提示,你现在的户口是令人羡慕的,因为现在农村户口太吃香,如果你转到杭州市户口,一旦成功,就再也转不回农村户口了,也就享受不到国家关于农村户口的所有补贴,包括下乡产品,合作医疗,以及其他保险和财政补贴。所以建议你想清楚再转,如果结婚后,只要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城市,小孩户口可以落在城市,给TA一个好的成长和学习环境。 档案的迁移很简单,只需要你目前的工作单位出具调档函,拿调档函到河南人才市场就可以取出,但要交回公司保管。
户口的前提是你公司可以挂集体户口,那么可以把户口从老家迁到公司集体户口或杭州人才市场。
程序是:回你老家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有效期只有30天。然后拿户籍证明到杭州单位或人才市场所在派出所出具准迁证(事先公司协调好可以接收的),拿准迁证到河南老家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拿迁移证到杭州落户。如果是集体户口,你手上没有户口本的,只可以复印一张户籍页,就是一张A4纸,上面有你的户籍信息和转移记录。 最后,建议别转,我已经后悔很多年了
可以用。他的有效期是一年
你首先存在的问题,不是迁入迁出的问题,而是农转非的问题,也就是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不知道你在事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工作,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是工勤人员;一般而言,单纯的农村户口迁移,即使迁移,也不能改变户口性质,但如果是结婚之类的,有可能,至于医保问题,更是与户口挂钩,如果不能迁户口,当然不能享受医保,所以你还是向单位详细咨询一下。 那你存在的问题应该就是农转非的问题,现在农村实行的是合作医疗保险,只要每年缴几十块钱,就可享有农保,而事业单位应属于城市医保范围,如果想要享受事业单位医保,应该具有城市户口
扫描下载客户端我是农村出来的大学生,户口还在农村,农村要交医保,要么全家都交,要么都不给交。但是我在城里上班,公司也给交。我一直不知道这个怎么去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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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德国俄罗斯农村社会保障考察报告
  根据劳动保障部外事计划,国际合作司组织来自江苏、浙江、甘肃、新疆等省区及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共10名同志,于日至9月1日,赴德国、俄罗斯进行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考察。考察团访问了德国巴伐利亚州农村社会保险局、俄罗斯列宁格勒州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等机构,受到了热情友好的接待。我们听取了当地农村社会保险业务和全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情况介绍,与有关业务负责人就社会保障政策业务、管理技术、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考察团成员就如何学习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搞好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德国、俄罗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
  (一) 德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其中,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内容包罗万象,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能够享受所有社会保障。1886
年5 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法》的公布和生效,是德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开端。1957 年10 月1
日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德国朝着建立一个独立的、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德国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从联邦政府到有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的州都设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经办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护理保险。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是根据1957 年7 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农民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 在农场主(包括其配偶)
、共同劳作的家属及其遗属出现诸如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养老金,为老年农民和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投保对象。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独立经营着达到最低规模的农业企业就是一个农场主。如果一家农业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包括副业的收益)
达到了临界值(由当地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在与德国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且在考虑到当地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下制定)
,则这家企业就被看作达到了上述的最低规模。另外,倘若配偶双方没有持久地分居,农场主的配偶也被视作农场主。共同劳作的家属则是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直至第三代的血亲、直至第二代的姻亲和农场主或者其配偶的一个子(女)
或养子(女) 。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应投保于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费用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据介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中的联邦政府补贴约占三分之二)。保险费数额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一个农场主即使经营着多个农业企业,也只缴纳一份保险费,且所有农场主的缴纳数额是相同的,与企业的大小以及经营结果无关。每一个共同劳作的家属若未申请被免除保险义务,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由农场主承担,其费用为该农场主保险费的一半。农场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申请对共同劳作家属保险费的补贴。
给付形式。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养老金的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给付,此外,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以予以实物给付,例如,在面临或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
投保者可以获得康复性医疗,目的在于避免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或改善和恢复其劳动能力。如果投保者由于接受康复服务、丧失劳动能力、处于孕期或母婴保护期或死亡,企业的正常运营无法维持,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可以提供经营帮工和家政帮工。农村养老保险最低投保年限一般为15
年,如果投保期间丧失劳动能力,最低投保年限则为5 年。
  4. 机构设置。目前,在德国有13
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它们分别设立在当地的农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自己的总联合会,即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各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和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都是具有自治特征的实体,受到国家的监督。它们的自治机关为名义性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在选举会员代表和理事时,会员被分为没有外来劳动力的独立从业者(指只雇佣家属的农场主)
和雇主(指雇佣了家庭以外雇员的农场主)
两类,以此确保他们都有相应人数的代表进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的理事会中,也有相关联邦政府部门(例如,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农业部)
  德国在1972
年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体系。在德国,对农民与对职工一样,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也采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民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比较困难,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为农民确定了20
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等级确定了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数额,规定最高保险费数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数额的6 倍。
  与职工医疗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联邦政府为农民的医疗保险提供津贴。农民医疗保险资金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关键,因此,在制定《农民医疗保险法》时,德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医疗保险费标准,并确定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的原则。农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是必须的,而国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民医疗保险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二) 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
  俄罗斯没有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据列宁格勒州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该州约160万人口,每年领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口约50万人(包括农村人口),社会保障费用约占当地政府财政支出的40%。
  俄罗斯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苏联时期,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苏联解体后,俄经济状况恶化,政府为稳定社会局势,针对一些特殊社会阶层制定了许多社会福利和补贴法规。如各级政府官员除享受优越的住房待遇和免费交通外,还享受免费度假、疗养等,而且退休后仍享有这些权利。退休者和低收入人群,功勋者及伤残人员,警察及海关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等特殊职业者,以及生活在辐射感染地区或高寒地区的居民,也都不同程度地享受免费医疗和疗养等优惠。俄罗斯全国现在共有1亿多人不同程度地享受着各种优惠待遇。
  养老金:俄罗斯共有3500万人领取养老金,每4个俄罗斯人中就有1个人领取养老金。平均养老金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约为36%。大约1000万养老金领取者只能领到非常低的养老金,低于维持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
  免费医疗:门诊就医看病、仪器诊疗都免费。实行医药分离,医生给患者开具药方,患者凭药方到任何一家药店购药(根据规定享受公费或自费)
  失业救济金:俄罗斯登记失业的人数并不很多,约有800万人没有全职工作,或只能领取部分工资,或处于无薪休假状态。只有约9%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平均失业救济金比平均工资低,两者的比率约为12%,远远低于维持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
  其他社会保险型救济金:这些救济金包括生育、怀孕和疾病救济金,目的是为那些因各种紧急情况而造成短期收入损失的就业人员提供补偿。
  儿童补助金:这是俄罗斯提供经济资助的传统手段。俄罗斯约有3900万18岁以下的儿童。俄罗斯原有14种形式的儿童补助金,到1994年被合并成了3种。儿童补助金的金额同最低工资相联系,因儿童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平均儿童补助金一向较低,约为平均工资的4%。儿童补助金的来源是联邦和地方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出于控制财政赤字的需要以及缺少明确的资金分摊机制,联邦和地方政府一直倾向于低标准的儿童补助金。
  社会援助计划:俄罗斯社会保障部同地方政府共同执行了一些针对贫困者和残疾人等的社会援助计划,比如社会人口保障基金,但缺少固定的资金来源。
  食品补贴:在俄罗斯,面包、牛奶和肉类是有补贴的,补贴主要来自地方政府。
  社会保障体系多年积累下来的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数额庞大的福利补贴,已成为俄政府的沉重负担。俄政府根本无法履行全部优惠政策和补贴,因此改革势在必行。2004年8月,俄罗斯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津贴取代优惠》的福利改革法案,2005年1月1日实施。法案规定,俄将取消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和疗养等优惠政策,转而用现金对享受福利的公民进行分类补偿。联邦政府将负责每月为卫国战争伤残军人、卫国战争参战者以及老战士等支付650~1550卢布,对残疾人员350~1000卢布。至于儿童福利待遇,则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二、 德国、俄罗斯社会保障考察给我们的启示
  在考察德国、俄罗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国家的农民什么时候才能享受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特别是涉及我国人口最多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怎样才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考察,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时,农业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8%至30%。目前农业生产总值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下,仍然实行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已经50多年,农业生产总值目前已经降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下,国家财政收入由1990年近300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3万多亿元,15年间增长10倍,在沿海和内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率先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达到了一定规模。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证明,我国总体上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二)国家的支持政策对于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程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德国在1957年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增强农民的竞争力和改善农民老年生活状况,使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72年建立农民疾病保险、1986年对农民实施联邦养育子女法等等,这一系列农业社会政策使德国成为“人人皆保障”的名副其实的社会国家,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抑制市场经济下“强权社会”的出现和形成。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顺应了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满足农民的养老保险渴求和愿望。但是,在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定性定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基金管理等方面任重而道远,还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进一步统一认识。
  (三)社会观念尤其是决策者的观念对于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德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导思想是谋求社会公平,把人们处在生病、失业、遭遇事故、残疾、老年等状态下看作处于社会不利地位,认为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支持他们,以实现社会机会平等。这一社会政策思想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险立法上就是联邦为农村社会保险提供的各种津贴,而这种数以亿计的联邦津贴来自税收,国家正是通过这种国民产值再分配的经济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平的。由此可见,经济发达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社会保障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对社会保障持什么样的观念。在我国,有人认为,农民就业靠土地,保障靠家庭,政府没有必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些地方搞经济建设有积极性,搞社会保障没有积极性,甚至在有些已经搞起来的地方抱着让它“自生自灭”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并统一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定性定位极为重要。
  (四)社会结构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德国和俄罗斯都是工业化国家,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比较少,而且全部实现了机械化和自动化。一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面对低比例、企业化的农业就有能力提供支持,就能够使农村社会保险与一般社会保障同步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约70%。实行农村社会保险的确困难重重,需要采取“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策略。我国实行的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方针,将会对尽快改变中国社会结构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家庭保障在社会保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中尤其要充分发挥家庭保障功能。家庭保障既能够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又能减轻社会负担,因此即使在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和法国,国家对于农民的养老也没有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办法,而是充分利用和发挥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功能。无论中外老人,都愿意在有亲情的环境中走完自己的人生最后历程。因此重视和发挥家庭养老功能,确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明智之举。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家庭供养、注重孝道的国家,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的民族传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六)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农业私有化的德国,虽然农业全部实行机械化和自动化,但是由职业特点所决定,农业人口仍然是一个没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因此农业社会政策无论在哪一个保险项目上都有别于一般社会政策,尤其是农民老年保障在1995年农业社会改革以后,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我国目前农村发展不平衡,不仅在地区之间不平衡,而且农民之间也不平衡,因此国家采取低保险费标准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集体根据自己经济实力为农民提供补助,即使这样也由农民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这种实事求是的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把农村社会保险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它稳步发展。
  (七)健全的管理、运行和监督机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保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基金的管理和运营问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仅限于买国债存银行,银行一再下调利率,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问题。为此,要建立在政府监督之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执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或者法律,逐步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渠道,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 几点建议
  (一)明确定性定位,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我们认为,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和家庭确实承担着农民生活保障的功能,但我国人均耕地很少,而且随着城镇化和人口增长还在继续减少,土地收益不断下降,土地保障严重不足且不稳定;计划生育带来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已明显弱化,亟需探索社会化养老的新路子。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压力大的主要原因是历史负担过重,而建立农保制度基本上没有历史负担,完全有条件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届六中全会决定,把“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此,可以将农村养老保险的定性定位具体概述为: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一项农民养老计划,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农村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相结合,共同达到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综合考虑各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小康标准等因素,可以将全国分为三类地区:一类是已经具备条件的地区,这类地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并辅之适当的财政支持率先建立农保制度。二类是初步具备条件的地区,这类地区中已经开展农保工作且达到一类地区标准的县,应采取一类地区的做法建立农保制度;已经开展农保工作但未达到一类地区标准的县,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在有条件的乡镇继续推进这项工作;还未开展的,由当地政府决定是否开展农保工作。三类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这类地区中已经开展农保工作的县,应坚持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开展这项工作。
  从农民群体的具体情况分析,以下群体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较强的愿望,也具有相应的经济条件和缴费能力,可以作为农保工作的重点对象:一是非农就业的农民,包括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乡镇企业职工。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和非农就业农民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具备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他们绝大多数都保留了土地,我们只需要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账户可随工作的变动而转移,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领取养老金。二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可以采取“土地换保障”的办法。国家在征用土地时,要从集体和个人双方补偿中扣除一部分资金,国家从土地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建立不同标准的个人账户。三是农村计划生育对象。2001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各地都制定了奖励或补贴政策,可以将这些奖励或补贴用于建立养老保险,采取“财政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四是村组干部、退伍军人、民办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农村个体户、专业户等有稳定收入的农民。
  (三)完善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十多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特别是整顿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定性定位、基本原则、筹资模式、业务操作、基金投资、计发办法以及管理体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后,以劳动保障部名义下发实施;同时召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工作部署,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保制度建设。条件成熟后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纳入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四)完善和落实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近期应研究出台以下政策措施:一是采取措施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本着精简原则和工作需要,将各级农保机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出台农保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政策,包括国家发行定向长期浮息国债,将农保基金纳入商业银行协议存款试点范围。三是农保基金在收缴、运营和给付业务中均应实行免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应在税前列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免交相应的税。从中长期看,还应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一是调整财政支农和粮食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结构,探索将对农保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补贴作为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方式。二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支持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专项财政基金,扶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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