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农村合作医疗需要什么证件办理

热点新闻评论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新闻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经济网发表的言论,中国经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新闻跟帖管理员反映。
数据载入中...
数据载入中...
数据载入中...
数据载入中...
数据载入中...
24小时排行
产业市场近期专题华坪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华坪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华坪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由华坪县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华坪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与引导下,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个人少量筹资,遵循互助共济、共同受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参加(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民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费后,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共同建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补偿内容、支付比例和最高累计补偿金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筹资水平,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农民缴纳参合筹资一次享受一个年度的费用补偿待遇。
第二章参合对象
第五条华坪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做到户不漏人。
第三章参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参合人员的权利:
(一)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
(五)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参合人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个人筹资款;
(二)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三)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做好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工作。县、乡镇合管办要独立设置,安排专人,其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第九条华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委机关党支部、宣传部、组织部、卫生局、发展改革局、文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民政局、审计局、扶贫办、教育局、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联、妇联等单位为成员构成;乡镇合管委由乡镇长任合管委主任,由乡镇党政综合办、乡镇社会事务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辖区内各村委会(社区)等单位为成员构成。县、乡镇合管委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各自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一)县合管办职责
1.执行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3.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4.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5.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新农合用药目录执行、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7.按照规定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二)乡镇合管办职责
1.执行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2.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筹集参合农民新农合基金、审核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培训经办人员、公示基金筹集情况和补偿情况等工作;
3.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资料录入,医疗证打印发放;
4.负责分类归档保存合作医疗有关文件材料、乡镇级门诊和住院报销登记表及其他原始票据;
5.监督检查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新农合用药目录执行、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参合农民满意度调查工作;
7.向乡镇合管委及县合管办报告重大的、关键的、敏感的问题,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
8.完成县、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
负责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落实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作医疗的补偿报销比例、补偿范围执行情况等。
(四)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
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年度以县为单位筹集基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筹资时间由县合管委确定,符合参合条件的各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个人筹资款参合,各乡镇筹资收缴人员必须向参合农民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参合农民不得在筹资工作结束后中途参合或退出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筹资水平
(一)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对实际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88元,省级补助46元,市级补助9.2元,县级补助36.8元,参合农民个人每人缴纳60元共同建立而成。
(二)2014年,全县五保户、农村低保人员、贫困残疾人个人筹资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每人救助60元参合。
(三)2014年,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县共同补助,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10%,县级补助40%。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分设为风险基金和基本医疗补偿基金。基本医疗补偿基金又分设为门诊医疗基金和住院医疗基金。
(一)风险基金
按当年统筹基金的5%提取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之后,不再提取。风险基金上交市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临时周转。
(二)基本医疗补偿基金
1.门诊医疗基金:约为基本医疗补偿基金的2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2.住院医疗基金:约为基本医疗补偿基金的8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十四条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农民实行大病医疗补助,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组成,用于住院费用累计补偿达到最高封顶线后,还因自付部分过高可能致贫、返贫的参合农民的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由县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由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标准的人员进行救助。
第六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筹集的,为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专一用途资金。乡镇农民个人筹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要统一进行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管用分开、收支分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在启动前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做出合理补偿费用总预算。下一年度基金补偿预算工作必须以上年的收支情况为依据进行预算,原则上年中不作预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合管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补偿基金的管理
(一)县财政局在华坪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纳各级配套资金和参合农民缴纳的个人参合筹资,核拨合作医疗补偿费用。
(二)县合管办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科目。各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月30日前将补偿费用帐目认真审核后填报月支出报表,并附个人费用报销审核单据经过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月支出报表的填报时间为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上报县合管办汇总审核,由县合管办编报月支出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最终审核,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从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将补偿费用划拨到县合管办支出专户,再由县合管办兑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各乡镇合管办负责按规定和要求经常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审查、核算、支付参合人员的补偿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条县合管办每季度对乡镇合管办的审核报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一条筹资和报销情况公示
(一)筹资情况公示: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后,村委会负责公示各村民小组的筹资情况;乡镇合管办负责公示本乡镇和各村委会的筹资情况;县合管办负责公示全县的筹资情况。
(二)报销情况公示:乡镇合管办负责每季度公示1次。门诊病人采取按月随机公示(不低于30人,少于30人要全部公示,公示人员由乡镇合管办确定);住院病人要全部公示,可分期进行公示;县合管办负责全县费用报销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县直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随机公示本院住院病人,各乡镇参合人员在县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情况,由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给乡镇合管办按要求进行公示。[1]
第七章基金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补偿坚持“大病有保障,小病有优惠”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在县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人员在县外务工及就学住院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外务工证明或学生证、外地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出院证、医药费用一日清单等,在日内回参合乡镇合管办核销费用。
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含在校中小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受保险公司理赔的同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建立规范的转诊转院程序,合理转诊病人
(一)参合人员到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有限而认为无力治疗,需转到省、市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出具《华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到省、市级和省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若属我县定点医疗机构能治疗的,且定点医疗机构认为无需转院而病人要求转院的,将不予出具《华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不予核销病人自行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病情危急的特殊情况,可先转诊转院,但必须在转诊转院后按程序补办转诊转院手续。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及程序
补偿原则为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实行分类别按比例补偿。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参合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分类别按比例实行现场减免补偿,门诊减免补偿仅限于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中心镇辖区内的参合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的参合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减免内容为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的诊疗费、药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门诊基本辅助检查费。实行门诊处方限价管理,村卫生室就诊处方月均值不得超过40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处方月均值不得超过50元。
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处方值的50%进行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处方值的60%进行补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处方按门诊处方值的50%进行补偿;门诊补偿支付封顶线设为每人每年累计250元。
2.参合人员(含外出打工、经商、就读的人员)在县外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住院费用补偿仅限于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补偿内容和要求为:
1.住院补偿的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治疗的诊疗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药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2.住院补偿的标准
(1)参合人员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00元,按90%进行补偿。
(2)参合人员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元,按75%进行补偿。
(3)参合人员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按65%进行补偿。在市内我县外打工、就读的人员按此标准予以补偿。
(4)参合人员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按60%进行补偿。在省内我市外打工、就读的人员按此标准予以补偿。
(5)参合人员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按60%进行补偿。在省外打工、就学人员按此标准进行补偿。
(6)参合人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800元,按50%进行补偿。
(7)起付线以下费用为个人完全自付费用。每个病人报销一次住院费用使用一次起付线,一年多次出入院治疗多次使用起付线;精神病患者及癌症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五保户和持有《残疾人证》的我县参合农民住院,不设起付线,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进行核对。
(8)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金额封顶线为80000元。
(9)为了确保孕产妇母婴安全,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华坪县卫生局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坪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华坪县2013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卫〔2013〕31号)文件精神,参合孕妇到乡镇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限价范围内,采用“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的方式,按照在县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无论属顺产、阴道手术助产或剖宫产)每例165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每例950元的标准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定额补助。经费先由中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400元/人)支付,不足部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补助标准补齐(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250元、乡镇卫生院550元)。
参合的农村孕产妇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县级标准补助。
(10)新生儿生病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1)21种重大疾病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其中: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丽江市卫生局丽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扩大云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范围&文件的通知》(丽卫发〔号)文件执行;乳腺癌、宫颈癌等6种重大疾病按《丽江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云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标准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卫发〔号)文件执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12种重大疾病按《丽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丽江市12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卫发〔号)文件执行;白内障手术按《丽江市卫生局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光明工程白内障手术患者医疗费支付和民政困难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卫发〔2012〕35号)文件执行。
(12)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住院补偿的程序
(1)县、乡镇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服务窗口。
(2)在我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含住院分娩),入院时必须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证、费用一日清单,当场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核销并兑现补偿费用。
(3)参合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时,需先由参合人员自己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出院证、转诊转院证明、费用一日清单,到办理转诊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服务窗口报销费用。
4.参合人员一年内因病住院费用累计补偿超过80000元,自付部分还过高,被确认为会致贫、返贫的,按《华坪县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华政办发〔号)和《华坪县民政局、华坪县卫生局、华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华坪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华坪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的通知》(华民发〔2010〕3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第二十六条县、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的药品以《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修订版)》(以下简称《用药目录》)为准,超出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不得超过15%,并在使用前告之患者为自费药品。
第二十七条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以最基本、最必须、最有效、最安全、最经济、最放心的方案给参合人员诊治。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核销时,要严格审核,若将不予支付的费用计入可报销费用范围给予报销的,一经查实,所报销的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检查、化验、治疗、药品等服务项目时,必须告诉参合人费用由参合人自付,征得参合人同意,并由参合人在病历上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验光配镜、安装假眼、镶牙及因以上手术而产生的后遗症治疗医药费和使用整形、健美、助听器具等费用;
(二)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狗咬伤、犯罪行为致伤致病,自杀、他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各种流产、引产、不孕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所产生的费用;
(四)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水电费、伙食费、营养费、车旅费、救护车费及医疗保险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用;
(五)各种体检费用;
(六)超出《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外的检查和与诊断无关的诊疗项目;
(七)超出《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单件费用超出200元以上的进口材料;
(八)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诊转院而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第八章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为华坪县人民医院、华坪县中医院、华坪县妇幼保健院、华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级为龙洞卫生院、兴泉卫生院、新庄卫生院、通达卫生院、船房卫生院、石龙坝中心卫生院、荣将中心卫生院、永兴中心卫生院、四川省盐边县中医院、大姚县湾碧中心卫生院;村级为全县各村(社区)卫生室;市级为丽江市人民医院、丽江市妇幼保健院;省级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武警云南省总队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昆明儿童医院、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解放军第533医院、解放军第478医院(空军医院);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为攀枝花市第一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攀枝花市第五人民医院、攀钢集团总医院、攀枝花十九冶医院、攀枝花妇幼保健院、攀煤公司总医院。
第三十一条县、乡镇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提供、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给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由违反协议方承担有关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乡镇、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和云南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标牌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县、乡镇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应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和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规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各种单据和账表。
第三十六条县合管办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参合者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公平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内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审核工作,有条件的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服务台。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就诊的参合人员是否人、证、历相符;  (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核个人门诊资金以及住院补偿资金支付情况;  (四)发放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审批表。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监督机制,虚心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新闻媒体及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要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向患者及村民委员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连续测评两次满意度低于70%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重复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由县合管办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不得向患者收取。同时要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控制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农民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三条各乡镇要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护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仪器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标准。严格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
第九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内容
第四十五条县、乡镇合管委要建立参合人员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乡镇合管委中要有参合人员代表,包括监督组织中也要有参合人员代表。
第四十六条县、乡镇合管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一次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让参合人员直接参与监督,保证参合人员的知情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设置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四十九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
第五十条监督的内容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到位情况;
(三)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优亲厚友补偿等问题;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状况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等问题;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填报情况;
(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审计、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规范提供服务情况,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按市、县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
(九)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县合管委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二条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取消当年费用报销资格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采取非法手段使住院费用多报、重报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处理办法
(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截留、挪用医疗补偿基金,或以其他借口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擅自设置报销项目,更改报销比例。若发生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挪用、套用、占用资金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乡村医生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领导人责任;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由县合管办从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用药目录》和收费标准,分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或将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继续留院挂床住院的,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情况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用药目录》中基本用药的;
(八)未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台湾证件办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