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部门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吗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完善中的有关问题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种子企业如何使用法律法规维权_襄阳农资网
 | 
 | 
 | 
 | 
 | 
 | 
 | 
 | 
当前位置:  >
种子企业如何使用法律法规维权
发布时间: 12: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面对市场上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的行为,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正规种子企业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现在就做一下具体分析:
  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企业自行调查取证,掌握侵权事实,通过协商、和解、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进行民事仲裁等方式来要求被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企业可以选择的民事维权途径。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民事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它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比如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是由月牙型加点的图形、安徽隆平的文字和其汉语拼音联合拼成。
  当前种业界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企业研发的品种虽然不等同于商标,但是企业往往以自己的品牌来定名自己研发的品种,所以品种和商标往往都与企业品牌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隆平206,平安169等。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注有商标持有人商标标识的假劣种子等,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商标法》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是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并行的一种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植物新品种权是育种者专有的权利,是对育种前期高成本投入的一种财产性权利的保障。植物新品种权主要由1997年出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保护。《条例》第2条对新品种进行了定义,第6条规定了育种者的排他独占权。《条例》第10条采用&农民例外&和&科研例外&原则,较好地平衡了育种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新品种的研发和推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可参考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488号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河南双丰种业有限公司、李添粮、刘贯军、李付群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在一个完善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民事维权途径应当是企业进行维权的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在当前,由于企业自行调查取证难度比较大,诉讼时间相对较长,不利于自有品种的保护。另外,即便法院下达了判决,实际执行起来也存在各种阻碍。所以民事维权途径企业并不热心。
  经济法律方面的保护
  经济法律方面的法条设置,是因为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可能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产品质量法》的保护
  质量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种下去,难免会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如存在假冒自己品种致使农民欠收的情形,企业可以顺藤摸瓜,搜集掌握相应证据以后,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6条都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因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对于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及时公开鉴定结果。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企业在平常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一些产品外包装和正品厂家的外包装非常相像,而且产品的品种和正规品种也很接近。比如有些企业仿照隆平206的正品式样,卖农平206,包装样式和种子的外观非常接近隆平206,这个时候,企业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律方面的保护
  行政执法是当前企业普遍选择的维权途径。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对种子打假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打假效果显著,市场秩序好转。另外,我国政府行政法律规范比较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第二个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效率高,惩罚力度大,不但要对不法分子罚款,还要吊销不法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比较民事法律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更为严厉。
  《种子法》的保护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无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可以分别依据《种子法》第59条和60条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2.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可参考案例: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工商处字(2013)第789号对张希阁销售劣种子的处罚决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的保护
  生产、销售假冒其他品牌的种子的行为,当被仿冒的品牌的商标所有人和品种权人为同一人时,既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又构成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既可适用《商标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也可以使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自己的品种权。当商标所有权人和品种权人不为一人时,只要商标的注册早于品种的审定,则可适用《商标法》进行商标权保护。一般而言,《商标法》的处罚力度要大于《种子法》的处罚力度,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幅度以非法经营额为计算标准,《种子法》以非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不同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更利于自己的情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53条规定,企业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法律方面的保护
  在《刑法》和其他的单行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的一些刑事制裁手段,主要针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相应的罪名和刑责来制裁种子侵权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无论是套牌行为还是仿冒行为,即无论是套着小品牌的包装卖大品牌的种子,或者仿冒大品牌的包装卖非大品牌的种子,都属于以假充真的情形。将水分含量或者其他成分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种子当成正品种子来卖是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明知该种子系不合格种子,在市场上销售可能发生危害,为谋取利益,放任其危害发生,给生产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上情形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种子是特殊行业,种子生产经营需要持有&两证&,即由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由农业部直接审核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无证进行种子的生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无证经营假劣种子同时涉及两个罪名,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参考案例:(2012)伊垦初字第1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疆硕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2)感潭踝值131号 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盒淌屡芯鍪榉对罅稚⑾畚绷又肿幼铩⒎欠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王正杰假冒&敦煌飞天&,&隆平高科&注册商标罪。(2013)洛知初字第6号
  虚假广告罪
  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人通过虚构种子审定公告、高产等品质和推广人身份等一些虚假事实,通过媒体将虚假内容大肆散发,致使生产者上当受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形,适用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同时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种子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符合刑法上牵连犯的规定,一般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故而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定为虚假广告罪。但是对于除广告主之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参考案例: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威刑初字第60号 买继军、李化民虚假广告罪
  植物新品种犯罪应当入刑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为什么要严肃对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因为企业在研发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非常昂贵。一个新品种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企业科研人员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的反复试验培育,才能申请品种,投入市场。所以,当前普遍呼吁植物新品种保护入刑,来加大对新品种研发的保护。
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访问襄阳农资网
襄阳代理商经销商免费加盟热线: 网上联系:(qq)
[]    []
Copyright & 2002-. 襄阳农资网 版权所有
电话: E-mail:提问回答都赚钱
> 问题详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悬赏:0&&答案豆&&&&提问人:匿名网友&&&&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A.法律 & &B.行政法规 & &C.地方性法规 &D.部委规章
发布时间:&&截止时间:
网友回答&(共0条)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8.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8.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8.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你可能喜欢的
[] [] [] [] [] [] [] [] [] [] [] []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正确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年12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正确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简称《反法》)自日施行起至今已二个年头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反法》所赋予的法定监督检查机关,在宣传与执行这部法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因难与问题。笔者撰写本文力图通过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分析,进而对如何优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反法》中的内外环境进行探讨,以求寻找如何克服困扰着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03.9【正文快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简称《反动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定案法》)自日施行起至今已的证据,但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相二个年头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对人、证人对工商的调查活动拒不配《反法)}所赋予的法定监督检查机关,在合、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长云;[D];湖南大学;2007年
【同被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周昀;[J];比较法研究;2002年04期
王楠;[J];当代法学;2003年07期
刘德龙,赵阳,张晓宇;[J];当代法学;2003年12期
王晓晔;[J];法学研究;1996年04期
孟雁北;[J];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02期
金太军;[J];学海;2001年04期
邱平荣;高毅;;[J];行政与法;2006年06期
华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03期
周昀;[J];政法论坛;2001年04期
王先林;[J];中国法学;2003年03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邬时钟;[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01期
,邹平;[J];老区建设;1990年07期
饶公桑;[J];老区建设;1992年08期
,肖茂林;[J];中国工商;1992年01期
苍震华;[J];东南学术;1992年02期
;[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3年08期
李中和;[J];北方经济;1994年01期
赵承亮;[J];财金贸易;1994年04期
柳经纬;[J];甘肃社会科学;1994年01期
江斌,江琦;[J];农村发展论丛;1994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利人;;[A];全国计算机网络应用年会论文集(2001)[C];2001年
;[A];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之我见征文活动获奖论文选编[C];2002年
王琨;;[A];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之我见征文活动获奖论文选编[C];2002年
;[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张汉良;;[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张汉良;;[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陈克亮;;[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寇勇;王志辉;;[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胡兴国;;[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申熙君;王清华;吴卫红;范晓军;;[A];2002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2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张发平;[N];安徽经济报;2000年
本报通讯员
余晓林;[N];安徽日报;2000年
郑玉梅;[N];安徽日报;2000年
本报通讯员
夏朝阳;[N];安徽日报;2000年
窦红梅;[N];北京日报;2000年
柳长盛;[N];中国保险报;2000年
梵欣;[N];中国包装报;2000年
叶义权;[N];中国工商报;2000年
立天净泓;[N];中国工商报;2000年
陈安全;[N];中国工商报;200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谢雷;[D];东北师范大学;2002年
董莲;[D];郑州大学;2002年
汪路;[D];重庆大学;2002年
郑福利;[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3年
王洋;[D];郑州大学;2003年
王萍;[D];西安理工大学;2004年
王刚;[D];吉林大学;2004年
曹瑛;[D];郑州大学;2004年
曹秀峰;[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于飞宇;[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