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节联欢晚会年的合作医疗都报消什么?

关于庐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2015年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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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庐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2015年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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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合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IC卡制作及经费保障的意见》(皖社【2010】55号)文件精神,我县将推行二代身份证替代合作医疗IC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二代身份证替代合作医疗IC卡,可极大提高参合居民基础信息的准确性,有利于参合居民就诊,免去补卡不便,真正做到人手一卡;有利于合作医疗管理,有效防止套取基金现象发生,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患者身份识别,防止患者冒名住院,还可有效防止村卫生室留存患者就诊卡,反复刷卡报销套取基金;有利于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为异地即时结报工作打下基础。一、时间安排即日起,使用非晶奇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快和HIS系统工程师联系,做好系统的改造与对接,确保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安装、调试工作。使用晶奇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程序将自动升级。12月5日至日为“以证代卡”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证”与“卡”可同时使用。日起合作医疗“IC就诊卡”全部停用。二、系统设置16周岁(含)以上参合患者的信息,须使用本人身份证才能在合作医疗补偿系统中读取;16周岁以下患者可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证调取参合信息。普通门诊每个身份证每天只能刷一次。三、结报证件1、16周岁以上参合患者的信息,须使用本人身份证通过读卡器从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读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即可办理合作医疗相关结报手续。2、户内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可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其户内其他参合成员的有效”二代身份证”办理合作医疗相关结报手续。3、其父母双方均为我县职工医保的16周岁以下参合人员(16周岁以下人员单独一人参合的),筹资阶段,应将其父母(或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录入系统,并标记为未参合;未录入的需带户口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到县合管中心窗口办理录入。该类人员可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二代身份证办理合作医疗相关结报手续。四、其他事项1、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扣留参合群众的身份证件及冒名刷证报销。未办理二代证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时需提交调取参合信息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合管站及医疗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措施,做好告知工作。特别是16周岁(含)以上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参合患者,告知其在本年度12月底前需办好”二代身份证”,否则会影响其正常报销。3、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内,参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错误,会导致无法读出参合信息,显示无该户参合信息,不能办理合作医疗结报等手续。筹资时要求群众必须携带户口簿,经办人员根据户口簿,将户内所有参合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必要时可协调所在地派出所,将人员信息核对到户到人,特别是姓名、性别、属性及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得有误。4、就医结报过程中,如发现合作医疗系统内参合信息错误,可通过庐江县合作医疗管理系统_镇级版提交修改申请或指导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村镇证明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窗口进行信息修改。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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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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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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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
  为巩固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完善缴费政策&
  2015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60元(中央204元,省101.4元,县、市54.6元;延边州执行西部政策:中央252元,省70.2元,县、市37.8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46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各地要提前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在9月底前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
  二、认真部署,抓紧做好参合缴费工作&
  继续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合原则。凡在我省县域内农村常住的农村居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不予报销;继续实行连续缴费和年度内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城镇职工不得参合,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召开新农合启动工作会议,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2015年的2月底。&
  三、进一步优化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不低于75%,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各项补偿累加封顶线为16万元。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服务逐步引向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按病种差异性的报销补偿政策,不断完善转诊制度,推行分级诊疗,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和政策予以贯彻落实。不经省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自行调整补偿方案。凡是与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政策或规定一律废止,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公告,确保2015年1月1日如期启动补偿工作。&
  四、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继续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4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要逐步取消42 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42种重大疾病转诊政策并报省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医药费用水平,正确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维护参合农民利益。&
  要继续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订大病保险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农合基金管理政策,并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要继续按照层次管理原则,明确不同层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按照标准清理、整顿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定点医疗机构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协议医师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处罚力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七、要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要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推行按病种付费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强改革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覆盖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卫生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要积极探索按病种定额付费或按疾病分组付费的支付政策,避免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未经充分论证、无考核评价体系的单纯性总额预付,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八、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即时结算报销率&
  要继续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在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有效对接的基础上,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平台与贫困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及其它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贫困医疗救助等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与救助。&
  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结合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平台的有效、完整对接;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2015年1月1日完成省平台基础数据初始化工作;要及时录入参合信息,2月底前要完成参合信息的整理、确认、修订工作。参合信息一经确认,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按照2015年的工作部署与要求,认真予以贯彻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新农合工作。&
  附件: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5年版)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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