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靠谱吗福星高照产品年保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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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计划特色
生命保障,终身相伴
终身寿险与提前给付重疾相结合,给予客户终身的保障和呵护,关键时刻有效应对风险。
保障全面,轻症赔付
涵盖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轻症保障,并可自由附加住院费用、日贴、意外等各种附加险,充分满足保障需求。
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独特的保额分红先进机制,时间越长,保障越高,无需额外投入,越老越有尊严。
保险计划利益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已交主险保险费,本保险计划终止;
如因意外或购买本保险计划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额,本保险计划终止(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我们将仅给付累计已交主险保费的1.05倍及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重大疾病保障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的基本保额以及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本附加合同终止,与此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
三、轻症疾病保障
在70周岁前额外还享有10种轻症保障给付。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20%附加险保额(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四、年金转换权
年满60周岁后,可以选择将保单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多一种养老选择。
我们每年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增加保额的形式派发年度红利。无需再次核保,便可轻松享受递增保额,让您的保障不断增值。此外,在合同终止时,您还将额外收到一笔终了红利。
福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年交保费13380元,交10年,即拥有20万元的身故保障和20万元的重疾保障,60周岁后还享有年金转换选择权,实现完美人生规划: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年交保费13380元,相当于每月交费约1115元,每天交费约36.7元
身故或全残保障: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如不幸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保费10340元,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重疾保障: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保费3040元,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20万+主险基本保额20万元对应的终了红利。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20万。
轻症保障(仅70周岁前享有该保障责任):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304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4万元(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权:
60周岁后,福先生可以通过转换年金获得养老资金,坐享金色夕阳红。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终身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富德生命人寿的官方网站。富德生命人寿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富德生命人寿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富德生命人寿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富德生命人寿官方网站http://www./上的介绍为准。产品组合: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定期男(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组合特点:2.健康分红,成果共享4.红利给付,方式可选6.满期给付,领取简便8.保单贷款,融通资金10.主险保额递增,保障全面12.豁免保费,保障稳健13.重疾保障范围广泛(男性重疾32和女性重疾33种,另有多类女性疾病)产品利益: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1.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满期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单合同满期日,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1. 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2.以年金方式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缴费期限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保险年度-1)]缴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缴费期限-1)]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3.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迟者为准)起90日后,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女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4.成人保险若投保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使上述合同继续有效。5.儿童保险若投保人身故或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使上述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所保障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6.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前往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7.无理赔优惠额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本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无理赔优惠额。
利益演示: W先生、30周岁、会计(,一类职业,购买了“****”保险计划,其险种组合如下:
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
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20年/同主险
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1年(可续保)
1年/同主险
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17年/同主险
累计年缴保费
累计年缴保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 以年金方式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缴费期限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保险年度-1)]
缴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25&(缴费期限-1)]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2]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3]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缴至被保险人五十周岁[9]和缴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八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10]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缴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后,合同的期满日不变,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缴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保险合同[11]上。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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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男出生日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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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保险工作经验:两年在校职位:学生会外联部部长身高:175CM政治面貌:共青团员联系方式:(手机)
幽默、阳光、刚直率真、对人生的看法富含哲学性,希望能将自身所散发的火热生命力及快感,感染到别人,所以人缘通常都很好。外向、健谈、喜欢新的经验与尝试,尤其是运动及旅行,所以交际能力极强。具备人性与野性、精力充沛且活动力强,有著远大的理想,任何时地都不会放弃希望和理想。学习能力格外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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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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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25岁购买福星高照终身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0元,选择了扩充保证可保。30岁结婚时申请增加保额25,000元;32岁孩子出生时申请再增加保额25,000元。交费至50周岁,保险利益如下表所示: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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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最初的无知到一步一步走到现在,这里面有过辛酸但更多的是快乐。很荣幸自己能够加入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很庆幸我的人生有这样一段旅程。
第一次与保险亲密接触,我就深深的爱上了这个行业,加入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我的荣幸。在这里沃保网,我将向更多的人展示作为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的风采,展示作为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
我希望可以有一辆车,在广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时候,拜访客户的时候,能亲自上门服务;闲暇的时候,可以出去兜兜风,放松下心情。生活就是要劳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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