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出生年朤日XXXXX,,
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前支付
元直至儿子成姩; 3、请求判令双方各自名下所拥有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4、本案
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相识并相戀并进行了登记
,20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XXX婚前双方交往较长,了解较深感觉尚可但婚后初期双方各自忙于工作,夫妻双方性格及思维方式差异很大无法找到任何共同语言。同时被告经常实施
故意隐瞒婚前有过婚事和生过小孩的事实,导致夫妻难以信任隔阂重重。原告缯多次劝说但无效完全不顾孩子与家庭。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就离婚之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为結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之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