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办的城镇居民成都社会保险卡卡不在那个学校了到那里交

南昌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11-2012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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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招生资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广西艺术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后勤中心修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发【2009】134号)、《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10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59号)及《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南劳社字【2009】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享受对象
&& 我院学生入学时缴纳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 经费来源和缴纳标准
&& 学生入学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和各级财政补贴构成。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30元/年 每生。南宁市医保中心划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学院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作为当年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开支。
三& 缴费期限及保险期限
&&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原则上入学时一次交清在校4年的医疗保险费。保险期限为;当年9月1日(或领取医保病历本之日)起至第4年8月31日止。
四& 参保学生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
1.院内就医 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在校参保大学生,如发生一般疾病时,先于本院医务所凭医保病历本挂号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由本院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个人不需支付(输液观察不在此列)。如不能确诊或因病情需要,可转本市上级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2.院外就医& 参保大学生因病不能确诊或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学院医务所首诊医师在病历本上签字同意后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先垫付。然后持本院病历、上级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单、发票,经学院医务所所长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3.急诊& (1)住宿在沛鸿公寓、南华公寓的参保学生因夜间发生急症可直接前往我院指定的定点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区人民医院)就诊。(2)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上述两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持门诊病历、诊疗费用发票交学院医务所所长审理、按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南宁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0―2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不低于30%。我院参保大学生外出就医报销比例为:一般检查、治疗、药品费按30%报销,最高支付额为200元。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医保范围规定项目)的,需经医务所所长批准后进行,100元以上的报销40%。特困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可酌情提高报销比例。
(二)意外伤害(门诊)治疗
&&&& 参保学生在市本级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如在学校打球受伤,上体育课摔伤等),可先于定点医院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③医疗费用清单;④发票;⑤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三)、门诊大病
患有糖尿病、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等15种门诊大病的参保学生,请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填表申请,待取得“门诊大病治疗卡”后,持“门诊大病治疗卡”和身份证在选定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门诊大病治疗卡”上的个人编号直接在医院结算。
(四)、住院就诊管理及费用结算
1.普通住院& 参保学生在院医务所就诊后,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持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上的个人编号直接在医院结算。
2.异地住院& 情形1:参保大学生因假期或实习、艺术实践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在外地就医原因,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病历;③疾病证明书;④住院费用清单;⑤住院费用收据(发票);⑥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情形2:参保学生如因病情需要转省外住院治疗的,应先办理好转省外就医的手续(需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理)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自行垫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五)、已办多分保险的学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 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办法(试行)》执行。
五& 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我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为校医务所,学校指定的校外门诊定点医院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院、西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 本院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报账时间
普通门诊转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报销两次,分别在6、7月和12月份,报销时须持本人院内医保病历本、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本、有效发票等材料到医务所所长处登记报销。
七& 医保病历本管理
就诊参保大学生需持院医务所发放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医保病历本挂号后看病,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冒用,停用一年。同时报学院医保管理小组备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病历本破损及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埠就医的;(6)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住院的;(7)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服务费;
  4、各种健康体检;
  5、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7、各种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8、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9、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中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3、其他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广西艺术学院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招生资讯录入:qzy&&&&责任编辑:q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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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 [2007]36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分局):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票据管理,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确定,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和身份确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分两个统筹地区,即市本级统筹地区和武进区统筹地区,市本级统筹地区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本统筹区)。
第二章& 参保人身份确定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老年居民”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
第五条& 《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低保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人员。
第六条& 《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
第七条& 《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
第八条& 《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
第三章& 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
第九条&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保险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保险费
第十条& 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
(一)2007年保险年度为日起至日止。
(二)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同时符合年两个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年两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日至2007年9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日至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日至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仅符合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日至日期间一次性缴纳2007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享受日至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仅符合2008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2007年的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2008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费。“老年居民”每人缴纳37.5元,财政补助每人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每人12.5元。“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待遇。在日至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符合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划拨12.5元。
第五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基本单位,以个人名义参保,按照参保人员户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流程:
(一)登记。
1.首次参保登记办理。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老年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特困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城镇低保人员另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残疾人员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未成年居民”:户口簿;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另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2.续保登记办理。参保人员须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续保的“特困居民”须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认证手续。
(二)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缴费。参保人员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好登记手续并缴费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四)审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参保人员进行分类,审定汇总后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发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向参保人员发放《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六章& 参保人员新增、减少、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在保险年度开始后,城镇居民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再退回。如参保人员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保险年度首日前户口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定居、参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达到政府全额补助医疗保险费条件或死亡的,个人当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退还。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确认手续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保险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的处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应在申报其户口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前(含20日)办理的,从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当月20日后办理的,从再次月首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
(二)初次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在参保缴费期内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减少的处理。参保人员死亡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办理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在办理减少手续后,可以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门诊个人账户余额手续,其门诊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出现户口迁出本统筹区、出国定居、参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等情况,不再符合参加下一保险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其门诊个人账户余额,可在该保险年度结束后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确认手续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门诊个人账户余额手续。
第十九条& 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办理其基本信息、《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变更手续。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一)门诊个人账户。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划拨门诊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门诊个人账户限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参保人员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二)大病门诊补助。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大病门诊补助范围的,在每年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相关诊断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大病门诊补助申请手续,从审核确认大病门诊补助条件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三)住院待遇。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外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市外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五)异地居住就医。参保人员如实际居住在本统筹区以外地区的,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等居住证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可以选择实际居住地3家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个人账户可以发放现金。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本地住院和大病门诊补助待遇,但回本地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可以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六)外地急诊住院。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须在住院一周内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外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出院后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第八章&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一)《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少儿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少儿诊疗项目范围外的项目费用。
(三)在本统筹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市外转院、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和外地急诊住院备案手续自行在本统筹区以外地区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 补缴
第二十二条& 在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市区城镇居民,“应参保之日”是指日;在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市区城镇居民或外地迁入市区的城镇居民,“应参保之日”是指符合条件之日的下一保险年度首日;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应参保之日”是指出生之日起满3个月的次日。
符合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已参加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应参保之日”为日。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应参保之日”起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对日后户籍从武进区迁入本统筹区的城镇居民,迁入前已在当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视同缴费年限,不作补缴处理。
第十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个人缴费资金及时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城镇居民的医疗经费。市财政部门将另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统筹区内所有参保人员的信息分类汇总,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应承担50%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上解。
第十一章& 不同保险之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门诊补助待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年度,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范围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
主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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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高二以后就米有在校、好想学校米交、我应该去哪里补交、
去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手续后,去银行缴纳或去医保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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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一直都是由学校里交着、我是问现在不在校了、具体一下、不用再去办手续、去哪里交我是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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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业务指南
【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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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居(村)委会、镇劳动服务站、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及驻威高校(以下简称集体参保机构)集体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次参保及续保手续;
二、负责城镇居民散户参保、审核工作;
三、负责参保的城镇居民各种信息变更工作;
四、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办理;
五、负责城镇居民特定病种备案;
六、负责城镇居民转外就医备案;
七、负责城镇居民异地居住备案;
八、负责城镇居民异地居住医疗费用审核;
九、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审核;
十、负责驻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
十一、负责参保的城镇居民各种信息和业务查询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咨询。
城镇居民首次集体参保
一、办理程序
(一)村(居)委会、镇劳动服务站集体参保
1.村(居)委会、镇劳动服务站收集城镇居民个人资料: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人;
(2)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
(3)成年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1寸免冠彩照(未成年居民2张、成年居民1张);
其中,城镇低保人员需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重度残疾人员(含1级、2级)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三个月以内的儿童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
2.代收医疗保险费用,打印参保居民纸质名单并加盖村(居)委会、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公章,将以上资料及参保居民个人资料电子版(U盘)报窗口;
3.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子系统内,填写缴费单据;
4.居(村)委会、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员持缴费单据及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到银行窗口缴费,然后到待遇支付窗口领取打印发票。
(二)中小学、托幼机构集体参保
学校、托幼机构收集学生、儿童个人资料: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人;
2.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
3.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其中,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重度残疾人员(含1级、2级)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户籍不在本地的儿童需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地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之后办理程序同“村(居)委会、镇劳动服务站集体参保”。
(三)驻威高校集体参保
高校收集大学生个人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其中,城镇、农村低保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重度残疾人员(含1级、2级)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之后办理程序同“村(居)委会、镇劳动服务站集体参保”。
二、办理时限:规定时间内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集体续保
集体参保机构(村、居、镇、高校、学校、托幼机构等)提供下列材料:
1.续保人员名单;
2.续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3.新审批的城镇低保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含1级、2级)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1份或《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之后办理程序同“村(居)委会、镇劳动服务站集体参保”。
二、办理时限:规定时间内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散户参保
一、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现场填写或从威海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2.近期1寸免冠彩照(成年居民1张,未成年居民2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居民可不携带身份证);
4.户口簿原件及首页、索引页、本人页的复印件;
其中,张村、羊亭、桥头、温泉、草庙子五镇的居民,在自然区村居住的家庭户,需要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泊于、草庙子、汪疃、苘山四镇居民,需要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城镇居民身份证明。
(二)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打印单据;
(三)参保人持单据到银行缴费后返回窗口领取发票(未成年居民参保即时办理医疗保险证)。
&& &二、办理时限:每天下午4点前随到随办。
参保居民信息变更
一、办理程序
(一)户籍变更
参保人员在跨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新区之间迁移的,持迁移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窗口办理。
(二)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变更
参保人员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窗口办理。
&(三)合同医院变更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携带《威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窗口填写《威海市城镇居民变更定点医院申请表》办理。
(四)姓名及身份证变更
参保人员持更改后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窗口办理。
(五)参保人员身份及参保机构变更
已参保学生身份由学生变成一般居民的(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大学毕业),可由个人持《威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原件或由学校持毕业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及名单电子版,到窗口将参保机构由学校变更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二、办理时限
1.户籍变更、城镇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变更、合同医院变更为每年12月1日~31日(休息日除外)随到随办。
2.姓名及身份证变更、参保人员身份及参保机构变更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停保办理
一、办理程序
办事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同时持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到窗口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表》办理。
二、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特定病种备案
一、办理程序
(一)办事对象先持有关病历资料到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就诊,主治医生填写3份《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备案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批准;
(二)持社会保障卡、备案表、有关病历资料到窗口备案;
(三)备案后,办事对象到定点医院购买处方本,享受待遇。
二、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转外就医备案
一、办理程序
1.办事对象到定点医院由主治医生填写3份《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批准盖章;
2.持上述表格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窗口办理。
二、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异地居住备案
一、办理程序
(一)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登记表》3份(可现场填写或从威海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2.社会保障卡;
3.户口本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外地亲属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参保人与投靠人符合三投靠原则的书面证明、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盖章。
二、办理时限:于首次参保时或每年12月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异地居住医疗费用审核
一、办理程序
(一)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登记表》3份(可现场填写或从威海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2.社会保障卡;
3.医疗费用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病历复印件。
(二)窗口审核确认后,交待遇支付服务窗口报销。
二、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随到随办。
城镇居民异地居住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审核
一、办理程序
(一)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住院费用清单2份;
4.病历复印件(包括首次病程记录,医嘱单,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院医务章)2份;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职工医疗保险窗口审核确认、城镇居民大额救助窗口复核后,送交待遇支付服务窗口报销限额以内部分,城镇居民大额救助服务窗口报销超限额部分。
二、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15日内办结。
大学生转诊转院、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审核
一、办理程序
(一)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因病休学、见习实习、寒暑假期证明;
2.《威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3.医疗费用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病历复印件;
6.所在学校收款收据。
(二)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窗口经办人初审、负责人复审签字确认后,交待遇支付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办理时限:每月1~10日办理。
城镇居民医保信息查询
一、办理程序
参保人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窗口现场查询,也可通过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拨打咨询电话90952查询。
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建设并维护
地址:威海市胶州路7号 邮编:264200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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