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目标标语监管第三方认证机构

认证项目 - 永康市新维企业管理咨询限公司 - 金华CE认证,CCC认证,UL认证,GS认证,BS认证,CB认证,VDE认证,DOT认证,EPA认证,E/e-Mark认证,FDA认证,ISO9000认证,ISO/TS16949认证,OHSAS18000认证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认证项目
德国TUV认证-通行欧洲的第三方产品认证标志
TUV认证-通行欧洲的第三方产品认证标志
TUV认证的起源和发展
&&&&TUV是德文“技术监督协会”的缩写。早在19世纪末,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已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不幸的是,因为当时缺乏完善的维修及安全监督服务,以至于导致了多次严重的爆炸事件,造成人员及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在1872年,德国成立了首家锅炉监督协会(简称DUV),对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监测,以在事故发生前负责检测出最小的瑕疵和不正常因素。经过DUV的不懈努力和严格把关,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率实现了成倍地增长,但爆炸事件却呈下降趋势。
&&&&在此历史背景下,各地其他的锅炉监督协会相继成立。各个锅炉监督协会共同负责着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责。直到20世纪,开始扩展监测范围,涉及监测升降机、车辆以及其他技术设备。TUV经过不断的完善发展,德国TUV根据德国及欧洲的安全健康标准为电气、电子和机器等各类产品提供测试和认证服务。这些认证服务不仅针对法规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产品安全认证,还包括其他产品质量方面的进一步监测和跟踪要求。
&&&&TUV-SUD(南德意志)集团是以TUV巴伐利亚集团为核心,联合TUV-Hessen、TUV-Sachsen、TUV-Sudwest、Baden-Wurttemberg等几大认证机构组成的,它是目前欧洲最大、且最具实力的跨国性第三方认证机构。它拥有9000多名员工,其专业技术和认证服务范围也覆盖了很多领域。TUV南德意志集团下有许多专业子公司,比如:TUV产品服务有限公司、TUV管理服务有限公司、TUV工程服务有限公司、TUV汽车公司、英国电信审核局(BABT)产品服务部,等等。
一、TUV产品认证服务&&&&TUV产品服务(Product Service)有限公司(简称TUV-PS)是TUV南德集团内专业从事产品检测认证的机构部分。在欧洲,其为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编号:0123);在德国,TUV-PS被授权可以按照《德国设备安全法》进行产品测试并颁发GS认证标志。在非强制性产品安全和EMC认证领域,是由BAM按照德国认可体系认可;在美国,TUV-PS获得了OSHA(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认可,获得北美NRTL资质(国家认可实验室);在加拿大,TUV-PS获得SCC(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的认可,可以根据加拿大的要求进行产品的电器安全测试;在整个世界范围里,TUV-PS的实验室都得到国际IECEE组织的认可,获得CB实验室资质。
TUV-PS可以提供下列EC指令所涵盖的产品测试和认证工作:&&&&- 低电压LVD指令(73/23/EEC)&&&&- 电磁兼容EMC指令(89/336/EEC)&&&&- 机械MD指令(98/37/EC)&&&&-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 建筑产品指令(89/106/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90/488/EEC)&&&&- 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设备指令(94/9/EC)&&&&- 燃气炉具指令(90/396/EEC)&&&&- 非自动称量衡器指令(90/384/EEC)&&&&-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89/686/EEC)&&&&- 玩具指令(88/378/EEC)&&&&- 游艇指令(94/25/EEC)&&&&- 电信产品指令(99/5/EC)&&&&- 体外诊断器械指令(98/79/EC)
二、TUV管理认证服务&&&&TUV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体系认证,如ISO9000、ISO14000、QS9000、VDA6.1(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标准)等。
三、TUV工程技术服务&&&&TUV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个从事工程技术领域认证与监督检验的专业机构,它认证的产品主要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核电站、电梯、游乐设施、建筑构件、环境保护等等。其为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编号:0123)。
TUV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有:1、欧洲认证服务,包括:&&&&1) 按欧盟气瓶指令(84/525/EEC、84/526/EEC、84/527/EEC)进行气瓶型式试验认可。&&&&2) 按欧洲公路及铁路运输危险品协议进行气瓶及气体压力容器ADR/RID认证。&&&&3) 按欧盟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及EN286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认证评估。&&&&4) 按欧盟承压设备指令(97/23/EC)及其对应的欧盟强制性协调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及安全附件等产品或工厂进行认证和评估。
2、德国认证服务,包括:&&&&1) 按德国压力容器规范(AD-Merkblatter)及蒸汽锅炉技术规范(TRD)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制造厂认证(HPO/TRD201认证)。&&&&2) 原材料制造厂认证(WO/TRD100认证)。&&&&3) 按德国建筑结构规范对金属建筑结构件进行U标志认证。&&&&4) 按德国气瓶技术规范(TRG)进行气瓶型式试验认可。
3、第三方检验服务,包括:&&&&1)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气瓶、安全附件设计审核。&&&&2)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的结构检验和压力试验。&&&&3) 设备及工程的验收检验。&&&&4) 金属材料评估及检验&&&&5) 对焊接填充材料评估及检验。&&&&6) 焊接工艺评定及焊工资格评定。&&&&7) 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评定
4、ASME授权认证检验服务&&&&TUV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美国商业再保险公司(IB&MRE)合作,按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的第一、第四、第八卷中的第1、2、3分册从事ASME授权检验。TUV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也是欧盟授权的认证公告机构,其代号为0036。
四、TUV汽车认证服务&&&&TUV汽车公司主要进行汽车(包括整车和汽车零部件)的安全认证工作,如QS9000认证、欧洲的E/e标志认证等。
五、英国电讯审核局&&&&英国电讯审核局(BABT-BritishApprovalsBoardforTelecommunications)是TUV南德意志集团全资拥有的信息及通信类产品专业认证机构,也是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和能力机构(Competent Body),公告机构代号为0168。
可为进入欧盟市场的电讯产品提供符合如下EC指令的认证(BABT认证)测试工作:&&&&1) 无线电与通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2) 低电压指令(73/23/EC)&&&&3) 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4) 航海设备指令的附录A(96/98/EC)
&&&&同时,BABT也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授权的电讯认证机构(TCB),可为进入美国市场的电讯产品提供FCC认证。
站内搜索:
公司地址:永康总部中心国际会展中心3楼室
电话:840718 传真:8
E-mail: 邮编:321300&
版权所有 永康市新维企业管理咨询限公司 | 技术支持: &原  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是由具有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审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得出结论。选  项:A独立B客观C科学D公平E公正参考答案:ABCE考点解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是由具有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审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得出结论。参见教材P142该题针对施工管理中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收藏分享:
举一反三:
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是由具有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质量管理类似的试题有
推荐试卷:
建筑模拟试题章节练习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 | | | |
提高对第三方HACCP认证和备案企业监管有效性的探讨
核心提示:摘要:本文简述建立HACCP体系重要性和备案企业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性,文中分析了当前HACCP认证和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问题
摘要:本文简述建立HACCP体系重要性和备案企业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性,文中分析了当前HACCP认证和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问题,并从建立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提高HACCP认证有效性、采用等级采信、建立互动机制、建立企业淘汰机制等七个方面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共把出口食品质量关。
认证机构 Certification bodies
备案企业 The recorded companies
监管有效性 The effectiveness of supervision 探讨 To research the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是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是,我国食品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团体、学术机构、检验检疫职能部门共同来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HACCP体系被认为是保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HACCP认证,采信认证机构符合性评定结果,对促进检验检疫部门转变监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HACCP体系重要性和备案监管模式改革必然性
1.1建立HACCP体系重要性。我国《食品安全法》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发展纲要()》也将HACCP 作为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认可制度的一项重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版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建立HACCP体系的重要性。
1.2监管模式改革必然性。李克强总理指出&建设创新政府,各部门都要有改革的举措, 用制度创新来推动发展。& 要&把不该管的微观事项坚决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该加强的宏观管理切实加强,做到事前审批要多放,事中事后监管问责要到位。& 支树平局长2014年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府部门通过向第三方购买合格评定服务,采信认证认可结果,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监管有效性。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定活动交给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采信认证机构符合性评定结果,已是检验检疫部门监管模式改革的方向,检验检疫部门将用更好时间加强对认证机构和备案企业的监管工作。但是,目前监管部门评审人员缺乏等问题影响监管有效性以及通过对HACCP认证机构现场跟踪审核,与检验检疫部门采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
2、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存在问题
2.1 监管部门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今,出口企业备案数量明显增多,监管部门每年要完成对备案企业HACCP验证、网格化认证有效性检查、定期监管、日常监管、换证考核等诸多工作,虽然卫生注册评审员总数不少,但较多人员因走上新的领导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或退休等因素,实际参与评审人数廖廖无几。为此,从评审时间、评审人员、评审过程方面得不到保障,监管有效性缺失。
2.2 监管部门监管设施不能得到保证。企业生产车间温度、产品中心温度、冷库温度是否达到我国规定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用自带的计量合格温度计来验证;库房角落是否有害生物,必要时需用照明设施(如手电筒)去检查;另外,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使用的是企业车辆,需要提前告知企业,为此,企业早作准备,突击打扫卫生,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放慢生产进度,连夜补充相关记录,等待监管人员的&检阅&,其监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大打折扣。
2.3 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和时间不符规定要求。我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如职工总数100-200人HACCP体系初次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5人日数,监督审核现场审核3人日数。备案企业为减少认证费用,签订认证合同时虚报加工人数,认证审核员也未核准备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风险程度以及实际备案生产人数,导致认证审核时间和审核人员减少,匆忙完成审核计划规定要素,审核结果可信度不高;其二,认证机构制订审核计划把审核员路途时间包括在规定人日数内,特别遇到产品种类多、高风险产品,审核员只能走马观花,只求程序到位,未能真正体现审核有效性。
2.4 认证机构审核依据和范围没有全履盖。认证机构主要对《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为依据,未包含国内相关部门规章,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备案企业国外注册国家的相关法规指令等,认证范围没有履盖出口食品备案证明所有产品。
2.5 认证机构现场审核过程不全面。认证机构重点关注管理体系认证准则和企业HACCP体系文件上,对我国强制性标准、进口国法规和指令、食品安全事件关注度不够;对生产车间布局、产品关键点监控、生产加工中&四流&(人流、物流、气流、废水流)问题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等方面审核不深入、不全面。
3、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几点想法
3.1 采信认证结果要有序推进。国家提出简政放权,把微观事项坚决放给市场、交给社会。就目前而言,基于HACCP认证机构存在诸多问题,应逐步推进。检验检疫部门可适当时机先对HACCP认证机构的到期换证或新增产品企业采信评定结果,待条件成熟,把检验检疫部门的全部认证活动交给认证机构。
3.2 建立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职责包括日常监管、定期监管、有效性检查、HACCP验证、风险监控等工作。建立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其目的:一是解决多头管理,避免企业多次迎检任务;二是充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集中检查,减轻监管压力;三是配备相应监管设施(如车辆、温度计、手电筒等),随时开展各种检查,增强监管有效性。
3.3 提高HACCP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审核前应全面了解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备案产品风险程度、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合理签订合同书,保证审核人员和时间落实;评审依据不仅关注我国有关法规规章,也是关注进口国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既要关注企业建立体系文件运用,更要关注生产现场HACCP、GMP、SSOP等方面问题,评审依据充分,审核范围全履盖,记录评审全面,评审结果有效。
3.4 采用等级采信。为便于监管部门采信,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评审情况,建立A、B、C三个等级HACCP认证证书(即在证书上表示A、B、C等级),A级表示企业HACCP体系运行很好,B级表示企业HACCP体系运行较好,C级表示企业HACCP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对A级企业检验检疫部门直接采信,B级企业抽样检查后采信;C级企业不采信。
3.5 建立互动机制。一方面认证机构作为观察员身份参与监管部门评审活动,了解掌握监管部门评审情况;另一方面监管人员也以观察员身份或现场监审方式参与或监督认证活动。同时,监管部门与认证机构经常开展业务交流,取长补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3.6 建立企业淘汰机制。当前备案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帮扶下纷纷加入国外注册中来,但是,个别企业诚信意识缺乏、管理不善、产品风险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建立企业淘汰机制,对于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竟争活力,抵御国外技术壁垒尤为重要。
3.7 引导和帮扶企业转型升级。监管部门一方面对规模大、设施设备先进、管理理念强的大型企业或具有特色产品的中小企业作为备案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引导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产品加工方向发展,或由综合性产品向单一性产品加工发展,便于管理,便于监管,风险可控。同时,监管部门是国外风险预警等情报收集先行者,加强对国外经济、贸易政策的监测预警,多渠道了解政策变动趋势,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有效支持和帮助,促进企业出口外贸增长。
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需要企业有一套行之有效HACCP体系作保证,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评定,加之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执法检查,齐抓共管,监管效果更加有效,出口食品质量也更加安全。
编辑:foodinfo&您现在的位置:&>&&>&&>&
共有&29&人回复了该问答商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关留样管理的要求
考虑检测结果的溯源性,请问实验室对来测样品是否可以不退回?我们主要是水暖五金的金属检测样品,我们是这样规定的:1.测试有破坏性的,样品必须连同复测样一起送来,不退回(有些样品很贵哦)2.无破坏性测试,测试完成,不退样品,保存至自然报废(有些实验室定有留样期,原因不知)本人估计:1.很多实验室测完退样,难道不考虑测试结果的溯源性?原测试样退回,真是不知道什么原因?2.到了留样期(一般3个月,样品还很完整)实验室将样品报废,难道不怕产品最终使用客户投诉?不懂?请教很多实验室样品退样的原因。。。。。。。。。。。
回复于: 9:05:13原文由 wjssqz(wjssqz) 发表:原文由 烟台栖霞(v2652188) 发表:首先我们先看看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客户的样品进入实验室后所有权是谁?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是实验室,我们有保护客户机密在内的程序文件,而且一旦客户有要求就必须退还。如果是客户,他可以在检测后多久就失去的样品的所有权?是不是10年以后他可以来索取?既然没有定论,个人建议留样的问题,必须与客户协商一致,不要自行决定。您提的很好,我也想到了所有权的问题。不过,是否有行业规定来说明:来测样归检测室呢,如果没有,那针对破坏性试验,是不是说检测机构还要赔偿客户样品的损坏价值呢?我觉得送来测试,就说明所有权归检测公司了,不管贵不贵重,检测室都要留样;同时保证客户知识产权(这是义务)!有关留样所有权归检测室,只是觉得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不过,处于检测结果的保证,这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检测室是出于责任留样,而不是贪图样品的价值!送检是表示客户和实验室之间达成协议,客户需要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用来满足他的需求。他是否知道检测方法和手段可能对样品造成的破坏性是另外一个话题,就是4.4合同的评审,如果一个新的客户不知道检测方法对样品造成破坏,也许出现其他纠纷。实验室必须对此明示或通知客户。其次,当实验室获得了客户需要的数据后,很多检测样品经过破坏或者微生物检测,已经不具有重复检测价值了。但是实验室内部通常约定一个保留期间,食品是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保留期,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样品的最终归属和最后的处理是否要通知客户。客户关注的不仅在于样品的价值和知识产权。商业实验室是服务提供者不是政府机构,客户和实验室之间是平等的协商关系,没有法律或行业规定检测样品和检后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因此在事先的约定成为唯一保护实验室和客户的方法。
快速回复【花三五分钟,帮别人解决一个问题,快乐自己一天!】
回复于: 20:13:17
1.原测试样退回的原因一般是客户要求,否则的话我相信检测机构都会留样的,有的客户会当心技术被泄密,所以。。。2.实验室规定留样期是为了方便管理,一般检测机构不可能一直保留样品,特别是大的检测机构,哪有那么多的仓库来存啊,样品过了留样期一般采用销毁处理,防止流出(特别是完整样品)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回复于: 8:37:01
留样是为了复议的,在报告发出后的一定时间内,客户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可以复议,一般实验室留样会长于这个时间,复议期过后,可根据之前检测合同是否退样。
回复于: 8:46:29
首先我们先看看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客户的样品进入实验室后所有权是谁?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是实验室,我们有保护客户机密在内的程序文件,而且一旦客户有要求就必须退还。如果是客户,他可以在检测后多久就失去的样品的所有权?是不是10年以后他可以来索取?既然没有定论,个人建议留样的问题,必须与客户协商一致,不要自行决定。
回复于: 8:53:37
一般在申请测试表里面肯定有关于退样的说明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而且即使退样也会留下来一部分用于复测,如果客户要全部退还,那么实验室将不对测试结果出现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一般都是这样的操作模式。
回复于: 9:03:08
原文由 wjssqz(wjssqz) 发表:考虑检测结果的溯源性,请问实验室对来测样品是否可以不退回?我们主要是水暖五金的金属检测样品,我们是这样规定的:1.测试有破坏性的,样品必须连同复测样一起送来,不退回(有些样品很贵哦)2.无破坏性测试,测试完成,不退样品,保存至自然报废(有些实验室定有留样期,原因不知)本人估计:1.很多实验室测完退样,难道不考虑测试结果的溯源性?原测试样退回,真是不知道什么原因?2.到了留样期(一般3个月,样品还很完整)实验室将样品报废,难道不怕产品最终使用客户投诉?不懂?请教很多实验室样品退样的原因。。。。。。。。。。。个人觉得:实验室对来测样品是否退回,在于初期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的商定,如果不退回,需要得到客户的同意;像我们贵金属检测的实验室,每个样品都很贵,基本上没有客户会同意我们留样的,我们考虑溯源性主要做了下面2个方面的工作:1、检测报告上做出声明:报告仅对来样负责;2、存档该样品从合同到报告所有的记录;留样只是为了出现问题后的复测和确认,且留样是否与之前检测的样品一致还有待确认,所以我觉得,留样对于溯源的意义并非对等。
回复于: 10:40:07
原文由 power(yanlongbao) 发表:留样是为了复议的,在报告发出后的一定时间内,客户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可以复议,一般实验室留样会长于这个时间,复议期过后,可根据之前检测合同是否退样。客户是外行,只要报告结果是满意的。客户会有什么意见呢?很多工厂出货的产品与其来检测的产品是不一样的质量(检测产品远好于出货产品,但工厂会说是同一批次)因我们只对来样负责,所以贵重金属也应该留样,而且是长期留样。因为要保证的是出货后,最终的消费者不会投诉!这有个案例:检测机构产品测试合格后,退样给了厂家。在双方规定的申诉期中,厂家无异议(因为是满意结果);退样时,厂家也签署退样协议,表示对结果满意。但当产品出货到美国1年内,同型号同批次产品出了问题,人家向法院维权投诉。厂家出示原检测机构满意报告。致使法院追溯原检测机构结果数据资料及样品。检测机构只有资料,没有样品(当初退回给厂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大家对此又怎么看?有关样品的所有权,我觉得一开始就要转交给检测室,在保证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性上并对样品长期留样保存。
回复于: 10:51:25
原文由 先天性咸湿(nicky2008) 发表:个人觉得:实验室对来测样品是否退回,在于初期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的商定,如果不退回,需要得到客户的同意;像我们贵金属检测的实验室,每个样品都很贵,基本上没有客户会同意我们留样的,我们考虑溯源性主要做了下面2个方面的工作:1、检测报告上做出声明:报告仅对来样负责;2、存档该样品从合同到报告所有的记录;留样只是为了出现问题后的复测和确认,且留样是否与之前检测的样品一致还有待确认,所以我觉得,留样对于溯源的意义并非对等。请问您都把来样退回去了,怎么负责?您说存档该样品从合同到报告所有的记录,这没啥错,但是记录是可以作假的。。您说留样是否与之前检测的样品一致还有待确认;不错,针对生物特性的是有可能不同,但是我们的样品都是金属,不是高温高压,一般不会改变其性质。我觉得只有留样是规避风险的唯一途径。您认为呢?
回复于: 11:04:45
原文由 andrew-zhang(andrew-zhang) 发表:1.原测试样退回的原因一般是客户要求,否则的话我相信检测机构都会留样的,有的客户会当心技术被泄密,所以。。。2.实验室规定留样期是为了方便管理,一般检测机构不可能一直保留样品,特别是大的检测机构,哪有那么多的仓库来存啊,样品过了留样期一般采用销毁处理,防止流出(特别是完整样品)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您好,检测室本身就有对客户资料保密义务,所以说泄密,是不成立的;留样是为了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并不能因仓库大小为借口!
回复于: 11:23:19
原文由 wjssqz(wjssqz) 发表:原文由 andrew-zhang(andrew-zhang) 发表:1.原测试样退回的原因一般是客户要求,否则的话我相信检测机构都会留样的,有的客户会当心技术被泄密,所以。。。2.实验室规定留样期是为了方便管理,一般检测机构不可能一直保留样品,特别是大的检测机构,哪有那么多的仓库来存啊,样品过了留样期一般采用销毁处理,防止流出(特别是完整样品)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您好,检测室本身就有对客户资料保密义务,所以说泄密,是不成立的;留样是为了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并不能因仓库大小为借口!那现在检测机构也都会规定留样期啊,也符合条款的规定,比如说3个月,6个月之类的,那照你所说,是应该无限期留样吗?我相信没有哪家检测机构能做到。检测机构确实是对检测的样品有保密义务,但是你能保证没有漏洞吗?有的检测机构管理不善(还是国际上比较大的),留样样品(部分完整样品)被公司人员带出,甚至放到淘宝上卖,被客户发现,所以有的客户会有这方面的担心,也不是没有理由的。我说的很明白了,检测机构都会留样,但是人家客户强烈要求样品退回,你要强制留样吗?
回复于: 11:26:38
原文由 烟台栖霞(v2652188) 发表:首先我们先看看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客户的样品进入实验室后所有权是谁?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是实验室,我们有保护客户机密在内的程序文件,而且一旦客户有要求就必须退还。如果是客户,他可以在检测后多久就失去的样品的所有权?是不是10年以后他可以来索取?既然没有定论,个人建议留样的问题,必须与客户协商一致,不要自行决定。您提的很好,我也想到了所有权的问题。不过,是否有行业规定来说明:来测样归检测室呢,如果没有,那针对破坏性试验,是不是说检测机构还要赔偿客户样品的损坏价值呢?我觉得送来测试,就说明所有权归检测公司了,不管贵不贵重,检测室都要留样;同时保证客户知识产权(这是义务)!有关留样所有权归检测室,只是觉得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不过,处于检测结果的保证,这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检测室是出于责任留样,而不是贪图样品的价值!
回复于: 15:36:27
保留一段时间是有必要的,时间久了,肯定是要扔掉的,检测机构留着它也没有什么用啊,如果客户不需要就只能销毁呗
回复于: 16:12:20
很多实验室的留样制度不完善就在这里,很多客户只送一个样品来测,测了没事就不管了,实验室为了客户不浪费样品所以也就没有要求提供足够的样品。实验室把报告中的仅对来样负责的责任声明当作委托检验的“免死金牌”。上面的案例可能是实验室参加了抽样活动导致。像做得好的实验室一般要求客户提供三份样品,一份自己检测,两份留样,当出现FAIL结果时,再检一份,另一份起争议时仲裁使用。
回复于: 20:53:13
对于一些常规的可以根据市场的惯例规定好送样要求,是否留样?是否退样?对于一些非常规检测项目,还是与客户协商的为主,尊重客户,不能因为客户不懂就按着自己的意思来检测结果的溯源性有很多种方式,可以灵活应用很多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会要求退还检测样品后客户就不能追究检测结果的责任,个人觉得也是很霸王条款的。
回复于: 1:36:59
如果有参加过CIQ《进出口商品检验检定资格》考试的人员肯定在其参考书中见过有关实验室检测样品保留的内容,如果没有看过的本人建议看看。对于客户送样,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留样更应该考虑事后的追溯(法律纠纷)。第三方检测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总是以客户所送样为依据,真正出了问题,客户需要追溯时,第三方可能采取抵赖的方式,如留样已销毁、已退样等,如果客户再拿同样的样品举证时,检测实验室可能会说此样品非彼样品,客户基本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举证难。本人的建议对于样品的保留期限可由客户与实验室商量定,怎么保留及便于事后的追溯(法律纠纷)可采用样品封存的方式(尤其是比较敏感、贵重的样品),未经当事人双方允许不得随意拆封,违者负全责。当然,实验室也要依照不同的样品或不同的检测项目类别与客户协商处理。
回复于: 8:06:06
原文由 wjssqz(wjssqz) 发表:原文由 先天性咸湿(nicky2008) 发表:个人觉得:实验室对来测样品是否退回,在于初期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的商定,如果不退回,需要得到客户的同意;像我们贵金属检测的实验室,每个样品都很贵,基本上没有客户会同意我们留样的,我们考虑溯源性主要做了下面2个方面的工作:1、检测报告上做出声明:报告仅对来样负责;2、存档该样品从合同到报告所有的记录;留样只是为了出现问题后的复测和确认,且留样是否与之前检测的样品一致还有待确认,所以我觉得,留样对于溯源的意义并非对等。请问您都把来样退回去了,怎么负责?您说存档该样品从合同到报告所有的记录,这没啥错,但是记录是可以作假的。。您说留样是否与之前检测的样品一致还有待确认;不错,针对生物特性的是有可能不同,但是我们的样品都是金属,不是高温高压,一般不会改变其性质。我觉得只有留样是规避风险的唯一途径。您认为呢?不否认留样是规避风险的途径,但我们都是贵金属的样品,每件都价格昂贵,客户根本不可能同意留样;故我们只能在记录的存档和真实性上作出保证,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回复于: 8:43:01
还有个样品保质期的问题,样品都变质了,留下也没意义。金属不变质,食品药品会变。
回复于: 9:05:13
原文由 wjssqz(wjssqz) 发表:原文由 烟台栖霞(v2652188) 发表:首先我们先看看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客户的样品进入实验室后所有权是谁?是客户还是实验室?如果是实验室,我们有保护客户机密在内的程序文件,而且一旦客户有要求就必须退还。如果是客户,他可以在检测后多久就失去的样品的所有权?是不是10年以后他可以来索取?既然没有定论,个人建议留样的问题,必须与客户协商一致,不要自行决定。您提的很好,我也想到了所有权的问题。不过,是否有行业规定来说明:来测样归检测室呢,如果没有,那针对破坏性试验,是不是说检测机构还要赔偿客户样品的损坏价值呢?我觉得送来测试,就说明所有权归检测公司了,不管贵不贵重,检测室都要留样;同时保证客户知识产权(这是义务)!有关留样所有权归检测室,只是觉得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不过,处于检测结果的保证,这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检测室是出于责任留样,而不是贪图样品的价值!送检是表示客户和实验室之间达成协议,客户需要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用来满足他的需求。他是否知道检测方法和手段可能对样品造成的破坏性是另外一个话题,就是4.4合同的评审,如果一个新的客户不知道检测方法对样品造成破坏,也许出现其他纠纷。实验室必须对此明示或通知客户。其次,当实验室获得了客户需要的数据后,很多检测样品经过破坏或者微生物检测,已经不具有重复检测价值了。但是实验室内部通常约定一个保留期间,食品是有法律法规要求的保留期,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样品的最终归属和最后的处理是否要通知客户。客户关注的不仅在于样品的价值和知识产权。商业实验室是服务提供者不是政府机构,客户和实验室之间是平等的协商关系,没有法律或行业规定检测样品和检后样品的所有权问题。因此在事先的约定成为唯一保护实验室和客户的方法。
回复于: 12:40:52
环境类的只有土壤才会留样
回复于: 9:21:15
原文由 尘(fjh26) 发表:环境类的只有土壤才会留样空气啊,水啊也没办法做到留样啊,尘版主主要做环境方面的检测吗
回复于: 10:10:21
我们一般固体样保留一个月,液体粉末样保留一周,客户不需要退回的话到期就销毁。
回复于: 12:18:32
原文由 andrew-zhang(andrew-zhang) 发表:原文由 尘(fjh26) 发表:环境类的只有土壤才会留样空气啊,水啊也没办法做到留样啊,尘版主主要做环境方面的检测吗是的
回复于: 15:31:11
我们一般固体样保留一个月,液体粉末样保留一周,客户不需要退回的话到期就销毁。
回复于: 16:26:39
这就像多溴只测其中十溴醚或再多几个,SVHC只测几个项目一样。做好与不做好有很大的距离。第三方检测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
回复于: 17:29:41
1.测试有破坏性的,样品必须连同复测样一起送来,不退回(有些样品很贵哦)2.无破坏性测试,测试完成,不退样品,保存至自然报废(有些实验室定有留样期,原因不知)本人估计:1.很多实验室测完退样,难道不考虑测试结果的溯源性?原测试样退回,真是不知道什么原因?2.到了留样期(一般3个月,样品还很完整)实验室将样品报废,难道不怕产品最终使用客户投诉?不懂?请教很多实验室样品退样的原因
回复于: 8:02:10
对于没有法定强制规定的,一切就看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乍么规定都是无所谓的。
回复于: 11:59:04
某著名第三方机构关于样品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测试样品属于客户财产。我们检查在服务交付期间由客户所提供需使用的所有财产,例如测试物品,产品规格,设备,易耗品,管理手册,记录和文件。这确保物品处于可接受状态即它们与交付文件相符且没有受运输损坏。如果物品受损,不符合规格,或对物品的适用性存在任何疑问,我们就与客户解决该问题并保存记录。我们充分确认并记录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客户财产的接收情况,以防止丢失或和其他物品混淆,并确保在服务交付期间我们所作的任何记录都有明确的参考。我们将物品存放在未经授权无法进入的安全场所,如可上锁的房间或柜子。我们保持合适的存储条件以防止其受损或变质。我们遵守生产商的存储或处理说明以保护测试物品不损坏或变质。我们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客户财产匿名并对其他客户保密。使用后,我们按照客户指示处置或归还物品。各部门的具体程序规定了更多各类型测试参考样品的记录和存放细节。
回复于: 16:3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这里的样品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呢?举几个例子 例子: 样品指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包括商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组成、机械性能、外观造型、结构特征、色彩、大小、味觉等,作为交易中商品交付标准的,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与货样必须一致的责任。这里需要视同销售的样品,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样品。具体操作时,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确定样品赠送给客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将样品无偿发送给客户不再收回; 2) 确定样品能够收回的,不需视同销售,如参展的样品、发送给客户在一定时期后收回的货样; 所以我个人觉得,客户在委托检测时,实验室应与客户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就应该明确样品的性质(所有权问题)。留样的样品是为了客户怀疑检测结果追加问题所用的,而保留检毕的样品是为了与检测报告同步,进行可报告可追溯而留样的。样品检前留样和检毕留样性质不同。检毕样品的留样期限在《中国质量法》中有明确规定为追溯报告发出15天(与明文中阐述不同,法律文件中针对商品,我这里用的是报告)。针对检前留样的样品,除了要在程序文件中明确责任以及留样日期外,还要与客户进行委托合同签订时,与客户达成一致,把留样的性质、期限、若客户放弃对留样的处置权实验室的下一步处理方式等等,都要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白纸黑字。不知道说的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回复于: 0:06:34
一般第三方在和客户签订检测合同时,就有一项是关于样品的处理问题,其中有供客户选择的余地,签署了检测合同也同时就认可了其中的相关协议。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但第三方强行留样我认为不妥,一般是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商业第三方。
回复于: 10:40:47
原测试样退回要有依据
问答用户推荐 回答数:0 回答数:0
未解决问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目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