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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嘉庚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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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平与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领导小组、东港市孤山镇四门张村民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君平,女,汉族,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年,男,满族,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领导小组。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领导小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港市孤山镇四门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岳德仕,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唐君平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第一市政)、丹东市高速公路征地动迁领导小组(简称丹东高速动迁小组)、东港市孤山镇四门张村民委员会(简称四门张村委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君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原判仅以张国卿没有关于动物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资质为由对其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和诊断书不予采信法律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参照本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出具意见和说明。诉讼期间唐君平提供了张国卿的高级兽医师资格证书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因此应重点审查张某卿的现场调查记录和诊断书是否客观、科学、公正。而原判仅以张某卿没有关于动物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资质为由对其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和诊断书不予采信法律依据不足;二、原判认定死亡獭兔样本已不存在而导致天津第一市政就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原因在于唐君平一方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如唐君平在獭兔死亡后已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天津第一市政未就法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獭兔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则导致天津第一市政就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天津第一市政承担为宜。反之,如果獭兔死亡后唐君平并未向天津第一市政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便私自处理了死亡獭兔样本,方可认定导致天津第一市政就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责任在于唐君平。原审在未能查明唐君平有无及时向天津第一市政告知獭兔因施工噪声而死亡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死亡獭兔样本已不存在而导致天津第一市政就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原因在于唐君平一方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本案尽管唐君平与村委会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唐君平继续使用房屋,2007年交纳租金时,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既然村委会知道唐君平租赁房屋的目的是养殖獭兔,并且意识到噪音污染会对养殖獭兔产生影响,所以才有征地领导小组给兔场的损失补偿。现在损失真实发生,出租方村委会、施工方天津市政公司都有一定责任。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尽管养殖獭兔已经全部灭失,但有人证实唐君平所养獭兔是2727只,并全部死亡。可以结合当时唐君平进兔情况,综合判定獭兔数量,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唐君平的损失予以承担。综上,唐君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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