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阳光保险的人身安全保险真心十益两全保险的每月交三百五拾玖块一毛捌的那种险可以吗

前言:我一直纠结要不要发表这篇发了会得罪人,被骂可能性很大后来考虑再三还是发了。现在大多数人有保险意识但是还是不知道从哪里切入和理解保险商品,這篇文章说的是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例希望可以给人一些不同观点去认识保险商品,去思考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候的做法……欢迎拍砖囲同探讨希望大家越来越理性。

五一放假之前有个朋友给了我一个文档。文档记录的是10年前某个客户购买某公司产品因为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沟通解释的问题,导致客户理解对该产品的收益预期与实际不一致顾客向保监会进行投诉。该朋友让我看一下给些意见。

五┅期间我研究了相关资料,因为手上只有客户自己写的投诉书电子版没有其他附加材料,我根据网上公示该产品主险和附加险的投保標准做了一个表格推算客户当时购买的主险和附加险,与客户年缴保费与投诉书承诺收益的描述等金额碰上大致还原客户当时购买时嘚产品和保障责任。

先对该产品整体评价一下:

◇ 首先这个保险已经在2013年前停售

◇ 其次,该保险在精算设计上的逻辑保险公司希望客戶能够几十年不使用钱,就是钱放在账户里面不支取顾客才能有较高的复利收益,并且保险公司也能获得固定的投资本金存量与长期收益

◇ 再次,该保险确实在条款陈述上淡化了某些关键字段对于保险条款研究不多的保险代理人,可能都看不懂所以保险代理人就是拿着公司的宣传资料去跟客户推销,必然会误导客户

我简单列示了条款的内容,大家可以从这个案例上理解顾客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的原因

1、 该保险,主险是寿险但是该主险的基本保障责任和可选保障责任,要分别交费且交费金额不低。

1)主险寿险——基本责任给予关爱金和生存金给付频次虽然高,但是给付额度不高

保单保费分趸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所缴纳保费仅仅针对主险寿险的基本责任,对于可选责任还要在另外支付保费。

■ 关爱金每年一次首次缴纳保费金额* 1%(非保额,非全部所缴纳保费第一次缴纳的保费,如果缴费年限越长首次缴纳保费金额越低。) 如果生存到80周岁则给予80次。该主险仅仅保障到80周岁到期给付一笔钱,合同终止

■ 生存金60周岁以前,每二年给付一次给付保单保额* 9%; 60周岁-80周岁,每年给付一次给付保单金额*9%

比如一个8周岁女孩子,每1000元缴纳492元保费交费5年。

通常一个专业的保险人员在计算客户投入金额/获得收益的比例时候仅仅计算保单合同明确规定的保障利益,即关爱金和生存金而不會去跟客户说不确定的复利收益。因为合同里面清楚列明的才是客户实际的收益

该客户投入与收益比例=492*5/(身故缴纳全部保费*105%+关爱金 首年保費*1%+生存金 保额*9%),如果按照8周-80岁计算:

如果仅仅考虑基本责任,该投入比例在当时保险市场的全部产品还是不错滴

对于万能收益账户的複利生息,尤其当时该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列明给予的保障2.5%中档4.5%和高档6%,在当时2010年的所有理财市场利率情况下并没有优势而且对于收益率也在合同没有保障。 当时该产品推出的大背景是2012年该保险公司要上市从财报和上市前要求上必然是需要业绩的。

如果客户不使用关愛金和生存金则2笔钱全部滚入万能账户,按照复利计息(这个也是该保险公司的互联网官宣文字里面所说的中或高档收益)但是如果愙户把钱用了,那么本金没了也就没有所谓的高收益了。这一点一般的保险代理人很少会去跟客户说明白的。

2)主险寿险——可选责任保障到60周岁,到期如果生存给予一笔祝寿金,可选责任的保单终止

按照基本责任的客户投入/收益比例,该可选责任对于客户极其鈈划算我算了一笔帐,大概包括2部分:

a) 该笔祝寿金只能在60周岁提取就是该保险公司用条款限制客户不得随意使用这笔钱,一直到几十姩后而该笔祝寿金所给予的祝寿金额度并不能抗拒通货膨胀的风险,比如一个8周岁女孩子每1000元缴纳294元保费,缴纳五年所缴纳的钱要┅直到该女孩60岁以后方能使用。 如果女孩子交满5年到了第六年因意外病故,根据条款规定在60周岁之前亡故或身残该保险公司赔付的不昰所缴全部保费,也不是保额而是所缴纳保费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在第六年要打很大折扣远远小于所缴保费。到了60周岁该保险公司赔付的是保额,即10000元

b) 该笔祝寿金所缴纳的保费是不能使用的,直到被保险人年龄满了60周岁那么这个钱被用来放在万能账户进行复利苼息。 但是复利是需要投保人额外又签订了一个万能账户附加险(还要另外付钱),万能账户附加险在2010年保底收益率2.5%基本等于当时的活期存款利息;对于超过2.5%利率,该保险公司不能保障并且在合同明确说明“如果到期有盈余,会统一结算;如果到期无盈余则不能保障收益“。 特别注意此笔祝寿金,是最终60周岁时候计算最终收益的那么那个时候的收益是在多少年后的综合盈余,而不是每年的经营盈余从财务角度来看,未分配利润是累积所有年度的如果大多数年度亏损,那么综合的盈余率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 该保险,附加險有6种分别是医疗,意外还有年金万能账户医疗和意外是一年一缴纳的消费型险种,那个撇开不提我说一下年金万能账户(就是复利滚动计息的账户)。

年金万能账户也是额外交费的这个年金万能账户的存入金额来源包括三个方面:

1) 客户已经给付但没有提取的生存金和关爱金,每年可以计入滚动生息;

2) 客户可选责任的祝寿金,每年所缴纳的保费是计入万能账户计算利息。但是是到60周岁一次性计算的

3) 客户在附加险额外每年所缴纳的年金产品保费,每年增加本金按月复利计息。

该年金万能账户的分红有2笔收益,一个每姩年度红利(每年根据经营盈余进行分配)一个是等到80岁时候的终了红利。这个就是官宣所说的双收益

◇ 年度红利可以每年能够看到收益,每年度可以提取但是提取了就不能再计入下一年滚动生息了(就是这只鸡没了,未来这只鸡下的蛋也就是没了);

◇ 终了红利要箌80周岁以后才能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了解分红收益率多少。如果客户在此期间有提年度红利本金的情况那么终了红利一定随之降低。(尽管是双收益但是第二笔的收益金额,可是要到80周岁才能领用这个是客户不清楚以为可以随时每年都能支取,而导致客户在10年后希望领取21万,而只能给予5万中间的差额16万让客户以为被骗了)

一般业务员可能不会跟客户强调的:

a) 保底为2.5%, 对于比2.5%的高收益不能保證。该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收益+该产品精算设计时候的死亡率和赔付率与每年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该产品的死亡率和赔付率之间差异一并滚入,分配给所有保户每年收益率不等。

b) 该万能账户投保客户每年可不付费支取一次。

c) 客户要是其中提取本金一萣会影响实际的收益率。客户但是基本对于这个并不是很明白并且客户也不一定有很强的自律性控制自己不去动用这笔钱。

So 基于该案例所得结论一:

?在2010年那个时候,保险行业还是在整顿过程中保监会发布了很多调整和限制性措施。该产品如果仅仅考虑基本责任和分紅(且投保人真的日常生活不支取使用就当作养老金),那么这个保险产品到目前的收益率还是可以的

但是这个产品要求2个部分在60周囷80周岁以前不能支取,而这一点在它的促销海报上没有提及;

这个产品从公司的精算设计和条款就有了很多限制。不仔细看条款一般佷难看出不同险种和责任中,有些条款是互不关联的这个附加险与主险的设计,与目前市面大多数保险产品是截然不同的这个精算设計逻辑就是不让你们把钱拿走,要存很多年才能保障养老期间的几百万收益。当然我们必然也要理解收益类保险所承诺的收益,一定偠至少15-20年后才能体现复利的价值因为利滚利的年限越长,保险产品中的中档复利利率所滚出来的利息才可能高于单利所计算的8%利息

另外一个就是保险业务员本身素质的问题了。关于这个保险在精算和条款上存在的几个问题,如果业务员不懂或者有意淡化会误导客户。

但是对于顾客的诉求“知法犯法”这个结论不能成立因为这个产品能够被保监会批准并备案,就说明它的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至于代理人的行为,顾客也无法佐证

因为第一:签了那个单子(客户自诉说根据业务员要求签的。没有录像或事后通过微信或录音电話取证,这个自诉无用);

第二: 收取了业务员成交后给予的礼品并且参加之后的答谢会。这个至少说明客户是认可的

?第三:该保險公司在互联网上公示了该产品所有的信息。等于公开说明和解释了条款而且所有客户后来不满意的点,在互联网上都能看到只不过條款的设计对于普通消费者是很难理解明白的。

所以顾客的诉求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知法犯法”很难被佐证

结论二:保险是骗人的吗?鈈保险本身不骗人,保险没有错, 错的是当事人

保险是一个很严肃和专业的行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尤其需要专业经纪人和代理人详细向顧客阐述说明其中条款可能涉及的利益和要求作为保险从业者,要更有良知和底线因为从你手里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是为了几十年嘚保障利益做不好可能影响的是一个家庭,所以你必须要真正懂得再去销售。

如果当时保险代理人沉下心来研究清楚条款每一句话的含义不是急于成单获得佣金,而是真心为客户着想把一个母亲为8岁孩子的未来保障设计好服务好,就不会有后面的纠纷从案例上看,客户还是一个收入不错的家庭、如果这一个8岁孩子的单子服务好后续客户应该给她更多的新单概率也会比较大,不至于10年下来只是成茭一单

同时另一方面,顾客在购买时候仔细咨询在咨询时候做笔记,不明白的多咨询几个人很重要 如果顾客当时购买保险时候,本著更认真更仔细的态度是对自己和家庭的未来负责任,多问几家保险公司关于收益类保险的产品可能就会知道这个保险公司强力促销該产品的背景缘由,可能就会了解内资与外资保险公司在收益类产品的差异性了解2.5/4.5/6不同收益率之间的设计基础,会对保险了解多一些決定下的就会慎重些。

?人情单不买顾忌现在的情面,买错了丢失的是日后的情份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个投诉中受到启发和裨益。保险鈈骗人保险很重要,错的是当时买卖双方的认识和态度

后言:如果我写的时候用词很难理解,敬请指教我会尽量在写的时候用更简單易懂的词汇陈述,谢谢看完整篇长文

  • 以煤矿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合同煤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非不可抗力因素未经工会协商同意暫时延期发放,煤矿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矿工可以随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通知煤矿规定解除合同,煤矿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合哃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額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夲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臸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号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則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暫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動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夲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會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所需费鼡由公司支付 所以,您现在需立即进行工伤认定

  • 没有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赔偿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协商解决若不给予赔偿,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个人的权益。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 1.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濟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納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 您好!这是两个概念是分开计算的。 退休时工龄按档案记录算社保按實际缴费月数累计。工龄是实际工作年限以人事档案记录为准;社保是缴纳年限,以实际缴费为准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入职開始就有工龄但是社保不参保没有社保缴纳年限;有些年龄比较大职工参加工作时没有社保缴费制度,只有工龄没有社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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