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掉了保险公司工作,但高管企业法人跑路高管代表还未注销该怎么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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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人借走以法人代表身份替他们注册了公司,现在公司可能涉嫌偷税漏税甚至可能资不抵债,朋友请我去签字注销此公司。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法人代表该承担的责任到底是由公司负责人承担还是由我承担?急需帮助,谢谢!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安徽 - 六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0:07 咨询人:w730a9q13jq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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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法人代表要求注销公司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法人代表要求注销公司我该怎么办?
因为还有代理的货款押在这里没处理完。还有债务问题要处理,他一直要求把公司注销,我不同意,对方是法人代表我和朋友合伙注册了有限公司。如果注销了等于这些客户就无法找到相应的服务人员,最近公司发生了变动。是不是法人代表要求注销就一定要注销,而且还有很多客户的服务要做
我们是各占50%的股份。唯一的区别是他是法人代表。公司经营管理归我处理。
提问者采纳
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由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公司注销应首先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公司注销公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消除你的烦恼、股东,并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后,并且公司注销要事先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方能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类型等变更登记,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不是由他一人说注销就注销的。你也可以将他的股权转让到你的名下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虽然我不能全部理解,我现在已经委托律师在处理了。表示再次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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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律顾问磨海强、梁宇搞乱企业、搞乱政府、搞乱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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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磨海强、梁宇搞乱企业、搞乱政府、搞乱法律界!
新华网南宁8月12日电(记者王军伟)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规定》同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
&《规定》还明确了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对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提出、个别议题的调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程序,《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议案以及报告时间等要求,以便各级人大常委会事先作出统筹安排,有选择地开展讨论决定。
&《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2014年8月18日南宁电视台新闻帮得行动报道揭穿原南宁市发电设备总厂旧房改造项目真相。/v2//G15fgffghgjfnikoljoez3.shtml
9&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军2014年7月21日上午再次到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其妻子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及工资待遇问题。信访局工作人员亲自打电话给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要求解决好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潘利波的工作及工资待遇问题。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惯于玩弄法律:他们“没有不敢做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强占、强拆、施暴、威胁、恐吓……人民!:............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心怀鬼胎“抱团腐败”让历史悲剧在中国重演!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磨海强、梁宇他们鬼魅魍魉的外衣比暴力恐怖分子更可怕。他们的嚣张气焰还要猖狂,杀人不见血!如果篡改历史是犯罪,谁是篡改伪造历史的高手?日本算一个还有谁比日本更无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能篡改历史更毒、更坏、手段更高。他们能一手遮天,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仲裁、法院“抱团腐败”残害工人阶级!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经常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向法院不断拿出南宁市工商局电脑咨询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2007]34[2008]74文件证明,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不存在合并重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书,来欺诈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及人民。另一方面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又向职工宣传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7号文: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资格,两厂原有债权债务一并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同时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报刊及公告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归属于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同时向职工发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厂工作牌和工作服。为了抢夺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2005年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成立了(没有工商注册的非法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物业公司。2008年又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和南宁市富宁路3号同址(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前后门,一地址向政府要两个门排,就变成了双重身份)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进行非法用工;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作废工章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一伙“抱团腐败” 对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进行非法残害九年。现在又以另一种身份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物业公司,20147进入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及生活区进行强占、强拆、施暴、威胁、恐吓。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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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决策要经得起法治考量
  广西近日公布重新修订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府两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作决定,本级人大可依法撤销。这一规定引起许多网民的关注和肯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公众看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不多见,“撤销”同级政府重大决定很多人可能“闻所未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已经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坚决贯彻实施。否则,法治构架顶层设计的严密就会因落实乏力被架空,进而导致一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逐步淡化。
  有些人可能认为,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会影响决策效率。殊不知,决策一言堂、领导“拍脑袋”定大事表面看虽然“高效”,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一纸红头文件下发就“半夜鸡叫限车牌”的做法让群众怨声载道。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就曾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牌与否,最终决定权不在市政府,而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2013年修订相关条例时专门针对“一夜限牌”现象特别增加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政府、两院的重大事项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再决定,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充分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程序正义。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政府不但要敬畏法律,还要切实界定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一旦“一府两院”擅作决定,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依法发声,不当“老好人”,这样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不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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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7号文: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资格,两厂原有债权债务一并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事发2年2007年、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出南国资批[2007]34号和南国资[2008]74号文件证明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尔反尔、自相矛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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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覃勇也就是原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至今一直在冒充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在外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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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覃勇同志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惠云公然挑衅国家政府网站所发表的文章不可信、&真实性存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原告潘利波,女,1970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193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0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潘利波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惠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春志、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原告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3年,期间与该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都未给过原告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三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据劳部发〔1995 ] 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一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 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果单位的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该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构成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三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2011年11月3日到期的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继续有效。二{按劳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定,至今原告与被告三还处于协商未果的状态,不应视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所以被告在合同没有解除前必须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依法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三、在2012年1月9日的仲裁开庭时,被告一在庭上也承认了被告二是其子公司,并说被告二是原告的用人单位。2005年9月被告一成立后,给原告更换了写有被告一的工作牌,由被告二管理,但被告二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一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被告一是由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重组而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被告想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其对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继续有效,都应该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三在2008年11月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olz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从互联网下载的有关被告一的消息,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二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二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访信息反馈,证明原告的社保缴纳及最低工资赔偿应由被告一承担;3、原告穿工作服的照片和被告三原厂址的照片,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4、牌匾,证明被告一管理着被告三的一切事务;工作牌两块,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5、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文件,证明该厂非法开除原告;6、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发文稿纸,证明邓炯汉是被告二的法人代表却冒充被告三的法人代表签字,非法开除职工;7、报告,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8、请事假缴纳社会保险通知单,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9、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程序;10、电脑咨询单,证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一、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有原告和被告三签名盖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因届满而终止,四被告都不应该再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独立法人,是依法各自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打印日.期为2006年4月2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成立的日期是2005年12月1日,被告一并不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组成的;2、打印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3、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一股东变更前后均与被告三无关;4、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5、打印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三无关;6、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二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并不是由被告三更名而成,而是被告一的子公司,与被告三无关;7、打印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三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8、起诉书,证明事项同上;9、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0、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1、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2、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3、( 2012 )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无需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3日止。
&&&&被告三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旷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从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属于所谓的“协商”期间,那么在2 011年4月份劳动仲裁开庭后,原告也早已属于连续旷工。被告三于2011年8月23日拟对连续旷工的原告等14名职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予以公示。后经工会同意并以《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二、所谓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其前提条件是有劳动付出,才能有“工资”或“劳动报酬”。本案原告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在没有原来工作岗位后,连新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去报到,更没有工作过一天,其所谓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一个连报到手续都没有办理的人,又怎能知道自己是否能适应新工作、工作岗位的要求。三、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三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用工,更不存在所谓的双倍赔偿的说法。如果说要辩明是非的话,被告三在此请法院注意的是,被告三与原告在2008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结果原告履行合同不到一年即开始一直不上班,三年的期限,竞有二年多是不工作的。四、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已经届满,《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工作岗位也已经撤销,被告三于情于理,依据法律规定,均没有履行期限已过的《劳动合同书》的必要和可能。五、被告三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在《劳动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三与原告承受。被告三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三作为合同的一方,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资发放、养老保险手续均是被告三办理的。故《劳动合同书》的主体应限于被告三、原告双方之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四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1、原告的证据1系从互联网下载的消息,网上的消息真实性存疑,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一、被告二的证据8一12系被告三与其他个人、法人之间的诉讼情况,与本案无关。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利波于1989年7月5日到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应即终止。潘利波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潘利波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利波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未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利波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告现在均未被吊销或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案中,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在被告三处连续工作已近2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当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三不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当时被告三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签订期限为3年(2008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且该劳动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劳动合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和本案诉讼中,原告均提出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请求。但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暂不受理,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三于2009年1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1年11月3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个企业的类型、股东、主管部门等情况,应以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显示,本案四被告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是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并、重组或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被告三未被吊销或注销,仍然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利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号帐: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惠云
人民陪一审员:姚春志
人民陪一审员:雷碧杰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柳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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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磨海强、梁宇冒充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宁市秀安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200513,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法官:&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24-8号。
负责人陈汉善,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广合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梁宇,该厂职员。
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方扬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秉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梁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多年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设备、电线等产品,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至2008年12月2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电器设备、电线等产品的货款为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元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单位从来没有委托庞模庆与原告对账,对账单上的印章也只在原告单位内部使用,所以对账单反映的应付款单位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与被告无关。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元货款有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之间长期有交易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设备等产品。2008年12月29日,双方通过对账对多年来的交易金额进行结算,被告的内部机构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在“应付账款单位确认盖章”一栏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元,《对账单》上还有经办人庞模庆的签名。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清货款,原告遂于2009年11月6日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脑咨询单》、《对账单》等材料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的诉辩事由有关联,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笔录确认了上述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虽为被告的内部机构,但其在《对账单》上加盖该部门章、对双方交易金额进行确认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该章仅在单位内部使用,所以对账单反映的应付款单位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与被告无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账单》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还应赔偿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利息损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及该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应付给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货款元;
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应向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09年11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14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4元,由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韦小虹
人民陪审员&杨秉延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鲍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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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委托你代理(2013)388(201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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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企业党建参考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组部、中宣部、国资委支持,中宣部全国企业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唯一全国公开发行的党建类报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历史能删得掉吗?&&&&09:09:27 来源:天涯社区& 访问量:4743查明真相.........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为首一伙贪污腐败分子制造了惊天动地的大阴谋,2005年9月15日,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7月11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就这样鲸吞和蚕食原发电设备总厂和生活区十几个亿资产归覃勇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改制背后潜藏着黑暗与罪恶,国退民进的改制方针被一些人蹂躝和利用,使国有资产被严重私分,建国以来国家为解决国计民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在群众眼里国有企业改制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国为民的改制事业成了只为管理层几个人构建满足他们私欲的平台,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合法化。每年几千万元的利润被他们管理层以国退民进的改制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没有了,职工被以各种方法解除,越改越坏,他们利用国有资源产生的利润不断地铺设自己的企业,把不当得利看成合理合法,他们的得利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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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草菅人命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覃勇]又有一名职工在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2011年10月15日丧命了,他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和广发重工有限公司工作8年,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三个月没有发工钱,饭都没得吃的,还要加班,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够牛的】,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邓炯汉[也不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常期非法用工]你也这么说的是不是?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现仼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去的工人是你的职工吗?你们这一伙人叫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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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草菅人命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覃勇]又有一名职工在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2011年10月15日丧命了,他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和广发重工有限公司工作8年,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三个月没有发工钱,饭都没得吃的,还要加班,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够牛的】,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邓炯汉[也不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常期非法用工]你也这么说的是不是?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现仼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死去的工人是你的职工吗?你们这一伙人叫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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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道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龙,系该厂办公室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南发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华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发公司赔偿其因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0,000元。2011年10月28日,原告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49,897,658.73元。2011年11月3日,被告广发公司以被告所在地不在湖南永州、本院无权受理诉讼标的在50,000,000元以上案件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2011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广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广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2年4月12日,经原告新华公司申请,并经原告和被告广发公司同意,本院委托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发总厂因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013年9月18日,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2012年5月21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2012年10月30日,本院依原告申请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2012年11月5日,本院依法追加南发总厂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追加被告通知书,同时依法给南发总厂指定了举证期限。2012年12月10日,被告南发总厂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新华公司支付其下欠购买涉案发电机组等设备款1,522,1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因追收货款而支出的差旅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平,被告南发总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龙、被告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杨炳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新华公司诉称:原告耗资近5亿元在祁阳晒北滩建设了水电站,就发电设备采购项目经招、投标,2004年5月26日原告与南发总厂(本院追加的被告)作为产品买卖的甲、乙双方,签订了《湖南晒北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经济合同》及技术协议,以货款总金额为1443万元的价格买卖两台套17.5mw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约定2005年11月前两台套设备全部到工地,质量保证期为机组按规定带满负荷试运转72小时后,设备应保证安全运行五年,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罚款2,000元及因乙方设计、制造质量不良造成缺陷,应由乙方负责调换,或无偿处理,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首付144万元,后又陆续支付,货款累计共付1,312万余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发总厂始终没有依期交付设备,经原告多次催促、交涉,确定2007年6月15日为最迟交货时间,可直至2009年6月22日即两年后,南发总厂才先后将两台套机组全部交货到工地,除延期交货外,又由于制造质量原因,两台机组均在启动试验时,发电机定子线圈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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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关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节目发表于& 09:25
看了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8月18号关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旧房改造的节目,我想问《帮得行动》,你们栏目收黑钱的吗?
可能不收,因为你们一脸大公无私,义正词严,仿佛人间正义的化身。在这节目后面的主持人点评里,一个让人感动叹息的声音在回响,“还是因为钱!!!!!!”。你这么指责别人了,还好意思收别人的黑钱?
不过,我又反过来问,你们没收人家黑钱,为什么要颠倒黑白?能让主持人点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是住户提的30万元要求,他们让人产生这样的误会,住户是想讹钱才不愿搬的。
事实是怎么样呢?节目一开始,拒绝搬迁的住户就说明了他们的原因,他们不懂在跟谁签这个协议,怕自己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图片1)。这么容易的问题,《帮得行动》怎么不帮一下?是不是帮不起?
恐怕不是,是因为他们只帮大老板。在什么情况都不明白的条件下,住户不愿搬,提出一个30万违约押金的方案,先拿30万,等得房子后退回一半,得房产证后再退剩下的一半。这种在大老板缺乏合法手续下的折中方案,在《帮得行动》的嘴里一歪,把住户的拆迁协议说成了补偿要求,而且要求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国家规定最高才1万。。。。
幸好,我就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子弟,虽然出来后很少回去,但小道消息还是有的。
首先,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是一个早该破产又一直没有破产的企业。为什么?不懂!职工几个月发一次工资,一次才发几百,怎么活?不懂!这就是现在该小区旧房改造的背景。
小区里基本是大板房。但不全部是,比如说有几栋比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这家企业还要老很多年砖房楼。22栋、23栋其实并不比其他楼房老很多,它的房龄甚至比前面1栋、2栋之类的要短。它现在许多房间门窗的破坏,是因为拆迁造成的。
当然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艺术虽然来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帮得行动》用来煽情的那几个危旧房的画面,就是来源于那栋老砖房楼的,而不是要改造的22栋、23栋(图片2)。而且住户当年买大板房时说的使用年限是50年,不是25年(其实大板房是一种实验性住房,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年限)。
说真心话,如果有钱,谁都想改善住房条件。但在目前的背景下,被领导们漠视的发电设备总厂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按道理,住户应该是跟厂里面签协议,但厂里面已经放弃了自己责任。所谓把项目全权交给代建公司,意思就是不签协议。
受委托的广西鑫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我不懂。不过在没有拿出户型,价格等等东西出来,就要求住户签协议,每户拿出十几万给他们的公司绝不是什么好公司。这家公司最大的毛病就是拿不出各种证件,拒绝搬迁的住户不信任他们。
《帮得行动》的记者装模作样的去查看他们的文件,看到的就是一个房改办原则上同意的审核意见。其他的还在办理。就是仅仅这个审核意见,我在电视前晃眼见到一句话,“按照桂政发2009年16号文件规定的改造条件,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我委原则同意你。。。。。。”。(图片3)
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栏目的记者不远万米,走进小区采访,走进老板办公室查看政府同意文件,很让人感动。我觉得有点遗憾的是,这个并没有办完全部合法文件拆迁项目很早以前就开始动工了,小区大片的工地,由于没有合规的围栏把工地封起来,已经伤了不少居民,甚至有几个断手的。这些对大老板不利的东西记者为什么不解释解释?
难道《帮得行动》专门帮老板而已,“还是因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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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周永康被查 说明不存在制度笼子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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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事件&不该产生的改制样本
当年这一重组被作为一个国企成功改制的典型,频繁出现在吉林省的媒体报道和经验交流材料上,被认为是在国企和民企重组中探索出一个成功的新模式
  《上海国资》特约记者&&寒皓
  “国企改制改出了人命。”2009年7月24日,一条爆炸性新闻从吉林省通化市传来。
  坐落于该市的吉林省最大省属企业通钢集团职工因反对公司被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控股,在聚集抗议中,将建龙集团派驻的高管陈国君围殴致死。一起看似温和的股权调整,染上了暴力色彩,最终演化成一次流血的惨剧。
  事件还原
  7月24日,当陈国君再一次站在通钢厂区的时候,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这个自己曾经工作过3年的地方会成为自己的葬身之地。那些昔日作为下属的员工,如今却以拳头来迎接自己。
  试图还原7月24日那纷繁杂乱的场景是艰难的,也许会陷入罗生门一样的困境。但记者经过多人的叙述,通过一些支离破碎片断的拼接,试图还原出这起股权调整事项演变成暴力围殴行为的逻辑线条。
  暂且把7月22日作为事件叙述的起点。当天,吉林省政府专题会议作出一项决定,由民营企业建龙集团控股通钢集团,此前,双方已经于2005年进行过一次重组,那次建龙集团还只是参股方。而按照最新的协议规定,建龙集团将出资10亿元,并以其掌控的通钢矿业公司股权入股,占据新组建公司65%的股份。
  随后,吉林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进入通钢,一方面宣布省里的这一决定,另一方面,分别召开了包括高层、中层干部、离退休职工等各个层面的座谈会。虽然工作组对可能引发的干部职工不满情绪有所估计,但还是没有想到反弹力度会如此之大。
  工作组所到之处,招来大量质疑之声,甚至有人情绪激动,现场拦截工作组领导,要求工作组撤回这一决定。很多干部职工表示不愿企业被建龙集团控股,有人表示要采取行动来阻止这次股权调整的推进。
  为此,工作组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传达省政府决定精神,并表示此次重组符合企业改革发展,对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但很多干部职工仍然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7月23日晚间,在通钢家属区,发现了一些小字报,主要内容是召集群众第二天早8点到厂区聚集。
  记者调查了解到,7月24日早晨8时20分左右,开始有人员在通钢厂区门口聚集,这些人员以退养退休人员为主体,周边还有部分围观群众,人数并不多,大约在400人左右。但不久,这些聚集人员就进入了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办公楼的院内,大声呼喊着“建龙滚出去”的口号。后院外还有人打出“建龙侵害国有资产,从通钢滚出去”的横幅。
  随后,聚集人群进入生产区,他们到各个车间去游说和劝说工人,很多工人加入了聚集人群。9点多钟,聚集人群奔向了厂区内的铁路,把铁路围堵了起来。这些铁路是用来衔接各个生产环节的,尤其是运送铁水。没有铁水,高炉将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现场有16个运送铁水的大罐子被迫停下。而随之带来的影响,是有几个高炉逐渐开始停工。
  上午10点左右,职工们在焦化厂遭遇了陈国君。尽管有很多职工并不熟悉陈国君,但在建龙没提出撤离通钢之前,陈国君就是这个企业的副总经理,所以还是有很多员工认识、知道他。陈国君本来是到焦化厂作谈心和安抚工作的。但陈国君的到来,让大家对建龙集团和本次重组的不满情绪有了矛盾集中点。工人的质疑和不满都一股脑地向陈国君泼去。
  据现场目击者称,双方言辞都很激烈,陈国君则以新任总经理的身份命令职工们回到各自岗位赶紧复工。争执中有人动手打了陈国君几拳,被激怒的陈国君也顺手抄起烟灰缸砸向工人,而这也进一步激怒了现场聚集的人群,又有人冲上去打了陈国君。在这一过程中,情绪也同样激动的陈国君说了一些“叫员工下岗”的狠话。
  此时,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其他一些领导也收到了陈国君发来的短信,说自己被围住被打了,希望尽快去为他解围。而从现场突围出来的通钢工作人员也传来了信息:“陈国君被打了,不算太严重,胳膊被打出血了,腮帮子也被打肿了。”这时,通化市当地的公安和武警也被大批调集过来。
  当工人们听说陈国君在焦化厂而且还被打了的消息后,便迅速向焦化厂涌去。一时间,加上外面看热闹的人群,大约有五六千人围住了焦化厂的小楼。现场的警察被职工挡在了外面,无法冲进去救人。
  被困在焦化厂的陈国君开始想办法躲了起来。有人把他藏在了二楼的一间装有防盗门的屋子里。二楼共有八间装有防盗门的屋子,为了不让职工找到,这8间房子都上了锁,还把二楼楼层的一个栅栏门锁了起来。
  尽管已经将陈国君打了一顿,但仍然有人一直在寻找陈国君,并试图冲破铁栅栏。据记者听一些目击者的叙述,后来,有人把暖气片卸了下来,用暖气片砸开了栅栏门,并挨屋搜寻陈国君。他们或是撬门,或是砸开门顶上的玻璃爬进去。终于,在把其他7个房间都找遍后,他们确定陈国君一定就在最后一间屋子里。这间屋子怎么也撬不开,有人就冲进隔壁房间里,把墙砸了一个洞钻了过去,终于在这间屋子的文件柜里找到了陈国君。
  等待陈国君的无疑又是一通更加凶狠的殴打。这时候,陈国君开始告饶,求大家放过他。但人群并没有理会。
  为了营救陈国君,在场外,已有大批的警力与聚集的人群形成了对峙。人群中有人拣起了石块、砖头和瓦片向试图靠近的警察攻击,先后有20多个警察被攻击后受伤,数辆警车也被掀翻。“当时的情形,如果硬冲,肯定会酿成更大的事故,没准会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一位在现场执行任务的警察事后说。
  形势危急之下,现场指挥的吉林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紧急进行商议。最后,经与建龙协调,同意终止实施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集团方案。17时15分,吉林省国资委主任李来华在群众的石块攻击下,直接面对聚集人员向职工宣布了这一决定。随后,吉林省国资委印发正式文件,向通钢的群众发放。通化电视台、通钢电视台等也发布了这一公告。
  24日夜间23时左右,在临近的白山市增援的警力配合下,警察冲了进来,把陈国君抢起,并立即送往医院,但陈国君最终还是死去了。官方对外开布的说法是,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的尸检结果显示,陈国君死于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25日,在吉林省国资委派出干部的陪同下,陈国君尸体被运回了河北遵化——陈国君的老家进行安葬。
  3年重组堆砌的矛盾“火山”
  一次股权调整行为,为何演化成如此惨烈的事件?通钢事件,看似是一起偶然的极端群体性事件,但知情者称,早在3年前,这一矛盾的隐患就已经埋下,并慢慢地堆砌了一座矛盾的“火山”。7月24日这一天,“火山”不过被引爆而已。
  2005年12月30日,建龙集团以8亿元资金,加上吉林建龙的6亿元净资产,拥有新通钢36.19%的股份,吉林省国资委则拥有46.64%的股份,新通钢成为一个国有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股份制企业。
  当时,这一重组被作为一个国企成功改制的典型,频繁出现在吉林省的媒体报道和经验交流材料上,被认为是在国企和民企重组中探索出一个成功的新模式。而如今再回头审视这一“成功”案例,更多了一些苦涩。
  可以说,当年的重组本身并没有遇到什么阻力。这里面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从2003年起,在吉林省政府的支持下,通钢集团就已经进行了主辅分离,学校、医院、公安等都移交给了地方,减轻了压力,通钢轻装上阵;此外,当时引入建龙的改制重组,有关方面事先也作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多数员工对改制持支持态度,他们对改制本身也充满了憧憬,希望借改制能够使企业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相关福利也能得到大幅提高。
  但重组后,双方开始摩擦不断。据职工反映,重组后不久,为了减轻企业人员负担,通钢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内退,很多职工都从岗位上内退了,内退工资也大幅降低。另一个让职工意见较大的是薪酬体系,建龙来了后,职工工资没怎么涨,但中层和高管的薪酬却翻了好几倍,一下子拉大了与员工的差距。“中层都十万以上,高管有40多万,我们却每个月只有1000多块钱,这种改革,真让人心气不顺。”而在管理上,引入了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原有通钢干部群众觉得比以前严多了,通化钢铁股份公司一位常务副总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指标,马上就被免了。
  矛盾的爆发总有一个积累的过程。一位通钢集团的高层领导坦言,“这次事件,一开始只是部分退休员工为主体发动的,但后来迅速扩散,很多在岗职工也加入进来,其实也说明大家普遍对这次改制有想法,人越聚越多。后来到现场去做工作的领导是咋说都不好使,使尽了各种办法和工人谈也没用,工人态度异常坚决。”
  今年以来,随着金融危机,通钢集团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困难时期几乎全线停产,员工无活可干,今年仅前3个月,通钢集团就亏损近10亿元。此时,建龙集团提出撤股,得到了省里的同意。听说建龙撤股,职工开始奔走相告。
  建龙撤股,吉林省开始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还和鞍钢进行了接触。但鞍钢提出的一些条件,如淘汰落后产能后将不再新上产能等条件,让吉林省不能接受,而此时,随着中央政府4万亿投资的陆续启动,通钢集团生产经营形势开始好转,6月份实现了扭亏为盈。建龙集团在此时再次提出和通钢重组,并提出了新的控股方案,最后得到了吉林省的认可。而这,也由此引发了这一事件。
  在困难时期建龙集团拟从通钢撤股,这一举动让很多对建龙集团本来就有想法的员工反感情绪增强。通钢的很多职工都表示,“形势不好时就要走,形势好时要回来,如此毫不遮掩的逐利行为,我们工人坚决反对。”
  职工如此反对建龙回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自己下岗。在此前,建龙曾做过一个拟推行的减员增效方案。由于提出撤资,所以并没有执行。建龙重新回来,也让很多职工心里突然有了危机感。加上传言中的陈国君在与工人对话时放出了让工人下岗的话,这无疑会更激怒工人的情绪。
  而在这次事件之前,通钢集团就发生了一起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导致的命案,透过这一命案,也多少令人们感觉到干群关系有不和谐之处。2008年12月,通化钢铁股份公司轧钢厂内曾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工人因被厂长宋凯批评,而怀恨在心,以铁锤从背后向宋凯偷偷砸去,导致宋凯当场死亡。直到3个多月后,这起案子才被告破。从今天看来,因管理而带来的干群关系紧张、内部矛盾增多的状况,在那时就以这种极端方式表现出来。然而,这起案件发生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仅仅被当作一个极端的刑事案件来处理。如果那时候就对这一现象给予特别重视,进而广泛倾听员工的心声,也许就会避免7月24日的惨剧。
  通钢事件发生后,吉林省迅速调整了通钢集团的领导班子,通化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临危受命,出任通钢集团的董事长。通钢集团的生产经营形势也呈现良好局面,7月份的赢利额超过了1亿元,一切在朝向好的方向发展。
  通钢集团提出,要利用市场形势转好的有利时机,把员工思想统一到促进生产上,先努力把通钢自己的事情搞好。从吉林省官方透露的一些信息来看,未来通钢还将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精神,结合通钢实际,坚定不移走深化改革之路。
  反思通钢事件
  《上海国资》特约记者&&寒皓
  “如果多数职工反对的事,最好就不要去推进”
  虽然通钢事态已趋平息,但透过这一极端事件,关于国企改制的话题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深入思考。国企改制是我国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震荡,引发的争论和思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近几年,随着大规模集中的国企改制渐次告一段落,对国企改制思考的热度随之降温。而通钢事件的发生,让国企改制再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通钢事件,对从事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人们来说,可以留下哪些警示?记者通过采访各方人士,觉得至少有以下5个方面应引起思考。
  一是对改制程序和职工知情权的尊重
  在此次事件中,受到广泛质疑的是股权调整决定的突然性。这种突然性不光让很多普通职工没有思想准备,即使是通钢集团的一些高层,也觉得事发突然,以至于网上出现通钢集团4个高层听说消息后当即决定辞职的传言。股权调整来得如此之急,如此之陡的改制给人们留下了诸多的猜想空间。
  在事发后不久,吉林省政府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代表吉林省政府作了情况介绍。他说,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增资扩股方案,是在通钢集团已经实施改制,员工身份全部转换,并在各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股权调整方案不涉及职工安置和裁员等问题,且已分层次召开多个座谈会,向大家宣传、解释实施方案的必要性,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从理论上讲,此次改制的程序是合法的。但如此大的改制,把企业体制从国有主导变为民营主导,必然牵扯到每个职工的利益,虽然暂时可能并不涉及职工安置等切身利益,但职工肯定也会从个人今后命运的角度进行猜想,会有一些担忧和顾虑。这种时候,政府必须稳妥推进,从操作的合理性上讲,应该征求职工意见,求得职工多层面的理解,向职工讲清改革的必要性。
  有的专家也表示,可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有担忧和顾虑,怕如果职工不理解而让政府白费工夫,改制会流产。“如果多数职工反对的事,最好就不要去推进。”如果单方面去推进,一旦产生冲突,其后果不堪想象,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很难弥补,通钢事件就是一个佐证。
  二是改制企业文化理念的碰撞和冲突不容忽视
  建龙和通钢的矛盾,从深层次分析,实际上是民企和国企在企业管理理念上的文化冲突。应该说,建龙集团的某些做法如严格考核,重视成本核算是合理的,更趋于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但是,从国企体制下过渡来的职工,对这种市场机制下的管理模式还并不适应,他们更习惯于把很多东西和在国企体制下做对比,在心理上对有些东西有抵触。
  在事件发生后,有媒体提出了一种说法,认为通钢事件折射出国企转轨时期的“归属焦虑”,这是一种精神和心理层面的东西,它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国企情结”,即对国企的依恋,认为在国企中有家的感觉,而在私企中却有不安全的感觉。
  钢铁行业的专家徐向春认为:“并不是说国企和民企就不能融合,关键看怎么去化解这种文化冲突。从全国范围看,民营企业控股老国企也不乏一些成功案例。”
  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制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建立,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发掘,在生活上为职工创造多方面的便利,做好职工福利,让职工在新的机制下重新找回家的感觉。心气顺了,整体氛围自然就和谐了。
  三是莫要将职工利益边缘化
  通钢与建龙并不是第一次重组合作,而是已有3年多的改制经历。这3年来,职工究竟怎么看待重组,职工对建龙是什么态度?这些思想层面的东西,应该引起管理层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在再次重组中将其纳入其中重点考虑。如果早一点摸清职工的思想动态,事态也许就不会是今天的这个样子。
  有专家不无担忧地表示,通钢事件,出现职工对政府所传达出来的信息质疑的态度,也多少反映出群众对政府的一种信任危机。
  专家认为,在国企改制中,有关方面一定要综合衡量各方利益诉求,尤其是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第一位,切莫将职工利益边缘化,一旦忽略了职工利益,将遭至强烈反弹,改制将难以推进,欲速不达。
  四是重新考量企业薪酬体系
  此次通钢事件中,关于员工和管理层收入差距过大是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一位通钢集团的退休干部说,过去,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只有两三倍,现在你看,都快有上百倍了,员工心气怎么能顺。
  其实,放眼全国,员工和管理层收入差距拉大,正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这种差距更是体现得非常鲜明。
  在通钢事件中,国企改制后薪酬体系的调整,引发了很多矛盾,这种矛盾既体现在在岗人员身上,看着原来和自己一个级别的人拿比自己高得多的薪酬,很多人心气不顺。
  有关专家建议,对目前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企业,应该对其薪酬体系进行重新考量,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趋合理化,也更能为员工所广泛接受和认可。
  五是真正让工会组织发挥作用
  改制后的通钢集团,原有做党群工作的好几个部门合并成了一个党群工作部,这里面包括工会。改制后的工会主席由一位副总经理兼任,固定的工会工作人员也没有几个。
  事实上,这样的工会组织给员工的感觉多少有些弱化了。通钢集团的部分职工表示,过去有困难找工会,但现在有了不顺心的事,对企业里很多事情不满意,也无从倾诉和反映,这些想法和意见只能压在心里,久而久之,心气就越来越不顺。
  有关专家认为,在通钢改制过程中,可以看出,职工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缺少一个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成为改制中被边缘化的群体,因而不自觉地把政府部门、企业管理层放在自己利益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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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权威访谈)针对企业这样做,针对部分政府部门也能这样做吗?失信于民的政府和法院远比企业更招人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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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开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画皮”
原南宁发电设备总职工你们好:
  你们赖以生存的企业濒临破产!!骗子流氓邓炯汉在厂经营八年,经济上捞足了,政治上也捞够了!!他推行的“外圆内方”愚弄了全厂上下一千多干部与职工!!他吸干了你们的血汗,还骗取了职工几千万工资和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是国家机械部重点企业,全国十大水电设备制造厂之一。邓炯汉把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彻底搞垮了!!邓炯汉伪造证据骗政府,违法犯罪你最强!!好好的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变成了邓炯汉自主公司了!!一切都完了!!大家不能继续蒙在鼓里了!!该好好回想一下我厂几十多年的变化了!!下面我给这个所谓“伟大”的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剥去画皮,帮助大家回忆一下。
“剥开邓炯汉画皮”
剥开画皮看一看,是人是妖细端详;一头笑脸似条狼,满腹坏水黑心肠;
广大职工细心看,他的坏事一茬茬;邓炯汉是大坏蛋,等候人民来审判;
贪桩枉法样样干,罄竹难书天不侥;欺上瞒下是能手,弄虚作假当模范;
外圆内方他操纵,还夸本事他最强;圆滑对外装门面,对内压迫赛阎王;
邓氏心虚怕职工;专设走狗随两旁;白日梦想当市长,送礼挥洒几十万;
为立政绩收职工,僧多粥少抢饭碗;美言这是分忧事,沽名吊誉好乘凉;
投机钻营一套套,工程师下作伪装;政府给我撑腰杆,谁能对我怎么样;
狼心从此更猖狂,为所欲为无人拦;国有大厂南发厂,戏弄权术变了样;
企业国有变家族,他想干啥就干啥;国家资产算什么,欠上职工几千万;
国企欠款私企用,真是合算真合算;职工劳保尽少交,职工医疗无保障;
我当厂长我说算,看你政府怎么样;我是高级工程师,数字游戏就我强;
弄虚作假最拿手,中国无人比得上;官司无理变有理,仲裁法院我说算;
从此更是不得了,我就是个土皇上;骗子流氓邓炯汉,自鸣得意更猖狂;
政府机关全听我,职工更不放心上;心怀鬼胎来算计,胁迫财权听使唤;
弄虚作假不要怕,我下指令要照办;公安政法我周旋,政府机关我来转;
金砖敲开腐败门,进出自由谁人拦;公司就是邓炯汉,顺我者昌逆我亡;
谁敢反对谁遭殃,人才含恨纷离厂;党委由我来把持,工会权当做摆样;
职代会作传声筒,代表任我来使唤;一切组织变虚设,尽唱赞歌好欺上;
画皮剥开现鬼魅,乌云岂能遮太阳;忠言警告邓炯汉,你别得意太猖狂;
中央早下杀贪令,查清你罪就完蛋;不信你就等着瞧,你的好戏要结束;
聪明赶紧说真话,负隅顽抗更遭殃;伪造证据骗政府,违法犯罪你最强;
十大罪状暂未列,等候一并算总帐!要问这是谁举报,人民群众把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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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案10年来稳居行政审判前3位
最高法:强拆违建不得夜间进行&应通知并张贴公告
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统计,近10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结征收拆迁案件一直位居行政审判前3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这些案件反映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个别行政机关存在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核定评估标准低、诉讼中怠于举证等问题。
补偿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
“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该类案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补偿是否到位则是关键。
在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被征收人出资购买价格。法院认定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显失公平,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王振宇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何刚诉安徽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该案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王振宇说,实践中不少矛盾的产生,源于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
评估报告未送达程序违法
在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采石九华街22号作出的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王振宇说,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文白安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法院认为,该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包括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
王振宇指出,该案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
强拆前应通知并张贴公告
记者注意到,今天公布的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3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判决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
“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王振宇说,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当前,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
在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违建行政行为。
“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王振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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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鄄城画皮”迎检的歪风邪气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 山东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乡村文明建设,至今已三年多时间,菏泽市也在认真贯彻省里的文件精神。本月14号,菏泽市委书记就曾在鄄城县视察乡村文明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然而,多位群众反映,当地为了迎接领导视察,紧急建起了围墙,将百姓的实际生活面貌遮掩起来。(网易新闻8月29日)
近年来,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所采取的各种紧急应对办法的一些新闻早已经屡见不鲜,“面子工程”依然比比皆是。去年,山东省青岛市宜昌路与兴隆三路路口的经济适用房,楼体北侧外墙画上与周边窗户规格相同的“假窗”,引发一场闹剧。在河南数百名大学生被组织冒充民工就是为了迎接领导视察……诸如此类应付式的“面子”工程,我们见得并不少。
为什么在“迎接领导视察”上,不少地方擅于大做文章呢?这是因为“领导的脸”决定着自身的乌纱帽和前途。就比如“山东鄄城为迎接领导视察临街房屋统一刷墙遮丑”这件事,一旦上级领导高兴了,其他的事情也就好办了。为此,即便有偿粉刷墙壁也在所不惜,只要能够讨好上级领导,“鄄城画皮”有何不可?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很多下级部门想尽了奇招甚至歪招,而且这种风气已经蔓延到各行各业。如何刹住这股歪风邪气?如果能够改变我们的评估方法,监督机制能够避免本身带来造假的因素和环境,我想下级单位肯定就不会去造假,政府公信力也将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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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年月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 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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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也会乱、工会也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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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根本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东方网3月5日消息:3月5日9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政府自身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不分依然存在,有些部门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公务消费不规范,奢侈浪费,行政成本高;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脱离群众,失职渎职,甚至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存在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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