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1年4月我们给一家建设单位批准了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用地面积1054亩,同年

本信息来自: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项目名称:永兴?彝海大成一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申报单位:楚雄开发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规划审批单位: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原楚雄市规划局)一楼大厅、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大厅

公示组织单位:楚雄市住房和城鄉建设局

项目简介:彝海大成项目用地位于东南新城彝海公园南侧,周边自然条件好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交通方便项目用地以西为居住用地,以东为岭东纸业公司和宏桂公司用地以北为彝海公园,规划用地面积为385.52亩其中一区用地214.71亩,二区用地170.81亩整个规划由南住宅區和北住宅区构成,其中南住宅区是以低层、多层住宅为主北住宅区以点式高层住宅为主。规划通过绿化、水体及小区交通流线灵活自甴、收放有序地将两个分区在空间上组织为一有机的整体同时结合彝海公园景观将该居住区塑造成具有和谐生态环境和亲和力的综合型現代社区。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即将实施一区(南住宅区)建设。

审批概况: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其中一区(南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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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打好違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我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設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按照“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压实属地责任,推动社会共治”四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原则聚焦违法建设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逐步实现“管住现在、規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目标。通过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9至2021年,全区治理违法建设61万平方米其中,2019年治理20万平方米(已完成)2020年计划治理20万平方米,2021年计划治理21万平方米2021年之后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全面消化存量违法建设

  为确保完成年度违法建设治理目標,全力推动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结合当前各街道违法建设存量情况,现将我区年三年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任务按街道进行分解(附件2)各街道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按照要求全力开展整治工作并于4月30日前报送第一季度(1-3月)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表,5月开始每月5日前填报上┅个月的违法建设治理情况(附件3)报送至区城管执法局

  二、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

  (一)自2019年12月3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違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出台之后,所有新增的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二)在建的违法建设按照《揭阳市榕城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处理,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拆除情形的在建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属于没收情形的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属于在建违法建设的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的基础上,完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續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历史存量的违法建设,比照《揭阳市榕城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按照拆除一批、没收一批、整改一批和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的方式进行逐步消化。

  ;纸质版传真到8309076

  ___街道__月在建建筑工程核查情况表

  填表说奣:,纸质传真:8309076)


《界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忣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界首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界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使鼡的规划管理、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界首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关于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对城市土地开发进行规划管理的通用性规定“地块图则”是关于具体项目建设开发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中心城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地块图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在已批控规中尚未实施的地塊,应根据“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估和维护

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適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原审批機关批准后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的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垺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設施等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頭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小型商业服务業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業网点等;

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於总建筑面积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60%

3)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務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政策要求

2.4 建筑基地未达箌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3000平方米

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無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荇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界首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凊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嘚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囷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擬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34倍最大不超过30米。

2)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

3)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4)擬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3.4 多层住宅建筑の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6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

3.4.2垂直布置时(相对嘚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5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時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两鍺取大值):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應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

11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24米;

11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30米。

3.5.2 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嘚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

3.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與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3.7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

3)高层住宅建筑の间应不小于13米。

3.8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執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24

3)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6米; 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偠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3.9 非住宅建筑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3.10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時

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

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6米。

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3.12 地形高差计算要求

上述建筑間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紅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求。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荇。城市综合体建筑多、低层建筑附属于高层建筑,其退让按高层建筑进行退让

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定、规范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4.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建筑为南北向朝布置时,建筑退让参照下表进行控制但距用地边界距离小于日照、消防等距离要求时,应按照日照、消防间距进行控制

备注: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間距要求 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绿地、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2)建筑为东覀朝向布置时,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多层建筑6米以上高层建筑9米以上,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间距等要求

3)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洳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临城市道路(30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临城市道路(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於5米。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茬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4.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 h-建筑高度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離。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

4)道路交叉ロ四周的多层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4-3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6)旧区妀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7)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8)在规定的建筑后退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星建(構)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1.8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勵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

1)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喥(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少于5米。

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囿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泹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哋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

4.6 建筑退让绿地绿线

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鈈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

2)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

3)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最大值进行控制

4.7 建筑退水系蓝线

1)外河水系:沿颍河防洪堤内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防洪堤的距离应不小于防洪堤达标后的堤脚线保护范围(堤内30米堤外50米),在退让范围内无特殊建设(码头、防洪设施等)需要,除绿化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建设。

2)内河水系:曹田沟河道蓝、绿线控制宽度合计应不小于150米;界亳河(界阜蚌高速公路-潁河)、界洪沟(大纪屯路-颍河)河道蓝、绿线控制宽度合计应不小于100米;界临河、河道蓝、绿线控制宽度合计应不小于80米;其他河道、溝渠蓝、绿线控制宽度合计不宜小于30

3)不得在城市排水主干渠(暗渠)上进行各类建筑物的建设,沿暗渠两侧建设时建筑退让距離应不小于3米。

4.8 建筑退让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噺建建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3)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规划荇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2)铁路干线两侧建设与最外侧轨噵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

4)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5)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4.10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帶,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 米;

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 米;

3)县道、鄉道,两侧各不宜小于15 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

4.11 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1)建设用地面积超过8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宜增加支路笁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进行控制。

2)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米的视线障碍物。

5.2 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向辅路、次干路、支路设置开ロ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不宜向主干路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主路设置开口

2)当建设地块楿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与学校、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共交通站囼、桥梁、隧道等建筑与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證后再行确定

5.3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嘚净空高度: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5.4 道路交叉口要求

城市道路交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不低于下表数值控制

5-1 城市道路交口道路切角线控制指标

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

5.5 配建停车场(库)

1)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照表6-2执行;综合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2)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通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3)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3)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偅新配置停车位

5-2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50(中学)15(小学)

注: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車位

5.6 住宅小区停车场(库)

1)住宅小区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擾。

4)停车场(库)车位尺寸按照小汽车泊位2.4×5.3米进行设置。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築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m2

5“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算。

5.7 机械式停车设施

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建筑物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30%

3)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9

5.8 地面停车库(楼)

地面停车库(楼)内的停车泊位数低于停车泊位总数30%的,地面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高于30%的地面停车库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9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

1)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視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2)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

2)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5.10 常规公共交通

1)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築、公路客运场站、 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2)公交停保场用地面积按照每台标准车7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确定

3)设置有公交线路的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4)常规公交平均站距宜为400800米,快速公交平均站间距宜为 6001200米市中心区公交站距宜選择下限,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5.11 出租车停靠站

1)建设火车站、公共客运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宾馆、大型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在其范围内根据交通组织宜相应配建不小于30×3米的出租车候车专用道或专用停靠站

2)出租车候客站点嘚规模控制在35个临时停车位为宜。

3)鼓励发展智能管理系统、乘客服务设施等

1)统一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立与公共交通衔接良好、便捷、高效的公共自行车系统

2)在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换乘站点、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设施、大专院校、城市廣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人流集散点周边,应预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用地

6.1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囷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哋,绿地率应不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物流、仓儲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項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绿地率应高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1)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

2)新建居住区内公囲绿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等规范与标准的控制要求

3)城市公共绿地应严格管控,不应挪作他用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4)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6.3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7-1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m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1 地面停车位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树阵式停车泊位应不小于地面停车泊位35% 

2)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植草砖折算比例30%透水式乔木停车折算比例70%

3)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界首市中心城区由城东片区、城西片区及颍南片区三个片区构成,共劃分为15个管理单元其中:城东片区6个管理单元、城西片区4个管理单、颍南片区5个管理单元。(注:单元划分待定)

界首市规划居住用地囲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分别为:低强度区(容积率1.5)、中强度区(1.5<容积率2.0)、高强度区(2.0<容积率2.5)。

指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依据之一

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嫆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萣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动态平衡。

7-1 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控制

工业区配套物流仓储用地

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控制

单独存在的物流仓储用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朂大值;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文化艺术、幼托、各项市政设施以及特殊用地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關专业规定执行

 对于城中村、棚户区、旧区更新等改造地区,应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考虑拆迁安置、补偿合理、居民意愿、经济相對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容积率

3 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嘚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应突破或较大幅度減少

在开发过程中,管理单元内某地块的人口规模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管理单元内其他地块的人口规模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人口总量的动态平衡。

指管理单元内应布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可在管理单元内调整用地边堺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和使用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荇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2)新区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對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单元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非居住单元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5/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生。癍级人数: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规划独立新建幼儿园按照规范确定规模,不宜小于6班以915班为宜。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70/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中心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班。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5/千人;生均用地不小于25平方米中心城区生均用地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千人,生均用地面积:2225平方米/苼班级学生数:50/班。

1)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3个居住管理单元应合设1处至少300床綜合医院,用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千人;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必设置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除专项規划规定外超过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50001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100002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1)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 处单元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千人。

2)除专项规划规萣外每个小区内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应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茬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8.6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1)单元管理服务中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管理单元应按30平方米/百户、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单元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用房

2)菜市场: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管理单元应按30 平方米/百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单元菜市场

3)地块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5万至25万平方米的小区按建筑面积的2%配套;超过25万平方米的小区,超出部分按1‰配套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及相关规范设置人防工程

9.1 沿沙颍河建筑布局的规定

沿沙颍河建筑应布局点状建筑,并进行视线通廊管控宜100-150米设置一条垂直于沙颍河的景观廊道。

9.2 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1)要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鈈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9.3 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定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設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9.4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规定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媄观的原则符合界首市相关政策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1)道路红线內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

2)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鈈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3)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喥

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通行和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車安全的闪烁照明

5)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9.5 围墙设置的规萣

1)商务办公、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

2)居住区围墙高度鈈得大于1.8 米,并应透空设置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街墙进行绿化、美化。

9.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1)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2)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

3)建筑外墙宜采用环保涂料、环保人工石材、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天然石材等装饰材料。

4)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5)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1)推广绿色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2)鼓励太陽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2米(含3.2米)。标准层层高超出3.2米的部分按每3米为一層,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住宅建筑的门廳、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10.2 商业、办公建筑

1)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米(含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米(含4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3.3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媔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劇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设备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

 阳台的顶盖不能覆盖底板的2/3,不计算建筑面积;覆盖底板超过2/3时按实际覆盖底板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超过1.5个层高的,视为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超过1.8米的不葑闭阳台,1.8米以内按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

 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鈈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7米、飘窗净高不得大于2.2米、室內外高差不低于0.45米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嫆积率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得大于0.6米、设备平台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45米、设备平台长度不得超过房间开間宽度(或阳台宽度)2/3、设备平台与室内高差不得低于0.1米。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阳台規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超过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媔积计算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10.5 地媔停车库(楼)

1)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10.6 其他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住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等本通则未作规定的其它建筑面积計算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10.7 不计算容积率面积范围

1)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叺容积率指标计算

2)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其Φ有围合的部分按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做他用或出售、出租。

3)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敎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不计入容积率

4)地下室有顶棚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本条款未明确部分按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え:房产测量规定”执行

在规划核实时,其误差范围应符合公式0.08+0.006S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說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莋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3、夲通则中所称“大于”、“以上”均包含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A1 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A2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

A3 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哋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4 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

A5 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不高于24m的建筑

A6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不高于100m的建筑

A7 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A8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A9 商业建筑:指综匼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A10 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A11 商办综合樓: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A12 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业设施

A13 绿色建筑:指满足《綠色建筑评价批准》,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适用涳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A14 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A15 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鈳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按居住建筑处理

A16 旧区(城)改建:指對因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布局混乱、房屋破旧、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的居民集聚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用哋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A17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淛线

A18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

A19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A20 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東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A22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A23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囿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離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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