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 2013 65(2013)64号文件怎么到现在还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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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4号
来源:省人社厅    日期: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人员范围
&&&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 二、补贴标准
&&& 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 三、人员认定
&&& 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 新退休人员,由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 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资金申请和具体发放工作。省财政厅将所需资金拨付省社会保障局,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随同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
&&& 五、工作要求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资金申请和组织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以违法手段获取生活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 六、执行时间
&&&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附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
&&&&&&&&&&&&&&&&&&&&&&&&&&&&&&&&&&&&&&&&&& & 日
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
申报单位:
公民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申报单位意见
拟按月发给&&& 元生活补贴。
年&&& 月&& 日&&&
审批单位意见
批准按月发给&&& 元生活补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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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陕人社函[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
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
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可以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选择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年)缴费选定的比例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遗属选择继承死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以及按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按陕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参保的人员死亡,其遗属选择将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的,均不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时,遗属待遇受益人的条件和范围按《》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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