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月份退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差一个月能正常退休吗

劳动合同签管理岗位按55岁退休,单位不认,能否按司法解释向法官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官司能赢吗?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签管理岗位按55岁退休,单位不认,能否按司法解释向法官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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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年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退休年龄,如果合同中签订了退休年龄,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退休年龄,合同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你即使向法官提出请求,因此,属于合同的瑕疵
合同约定是管理岗位,没有说退休,但按广东、深圳(粤劳薪号))女员工是按55岁退休,现单位说:“管理岗约定无效,虽然你现在52岁,但你必须按50岁办理退休”。
你说的文件,是转发劳人社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是50周岁,是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延伸过来的,也是对职工退休年龄的再次重申,干部,是指经过干部管理部门正式任命的干部,或者经过干部管理部门正式聘任的干部,不是从事干部工作就可以55周岁退休,我不清楚你是不是经过干部管理部门任命或者正式聘任,如果没有,应该在50周岁退休,
已问过广东社保、省社保都执行粤劳薪号文),他们是按合同岗位信息备案。管理岗与干部是有区别的,国发(78)104号文件找不到管理岗这个词,是不是应该说有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才有管理岗这个名称,我们单位员工现在分二类:管理岗、辅助管理岗。
国家104号文件,没有规定管理岗位,都统一归纳为干部里面,干部里面包括了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比如,厂长,经理,以至于下面的财会人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都属于管理岗位,技术岗位,一般是指导生产的技术工作者,比如技术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等,这些都属于干部范围,所以,管理岗位和干部是没有区别的。一个人可以是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技术人员,两者可以兼顾,比如单位的经理,是管理岗位,可是他又是工程师,又属于技术人员,粤劳薪(号文也非常明确了这个规定,凡是管理岗位的,都是男60女55周岁办理退休,不论以前从事什么岗位,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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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是那个单位,一般退休是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单位不能决定您是否退休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合同约定是管理岗位,没有说退休,但按广东、深圳(粤劳薪号))女员工是按55岁退休,现单位说:“管理岗约定无效,虽然你现在52岁,但你必须按50岁办理退休”。
这个是违反规定的,建议你和单位协商,如果不行可以申请仲裁,个人建议,能不和单位翻脸最好。还是要谈
不能约定的,这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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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十月份退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差一个月能正常退休吗_百度知道
我十月份退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差一个月能正常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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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存在的,主要是看你的实际年龄有无达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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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合同未到期,被解雇了,单位只补偿一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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