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客户申请贷款基本情况表怎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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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岗位考试题及答案1
信用社的贷款分类有哪些?
答案:一、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什么是票据贴现?
答案:票据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案: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贷款?
答案: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什么是法定利率?
答案: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
什么是合同利率?XX市农村信用社的现行贷款利率是如何执行的?
答案: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按《XX市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XX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按借款人主体、贷款方式和贷款用途的不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同的幅度的办法执行。
什么是自营贷款?
答案: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什么是委托贷款?
答案: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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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信用社贷款
1.信用社贷款对象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信用社贷款流程和程序1)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2)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你先要到信用社填写贷款申请,然后信用社会进行相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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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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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干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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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分类: 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干府办字〔2013〕2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新干县人民政府
& 干府办字〔2013〕20号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 创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农林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 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2月26日&&&
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创业”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产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公职人员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以下简称“百福创业”贷款)是以本县内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为主体,以个人信誉、家庭财产为保证,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百福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百福创业”贷款对象为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在县农村信用社代发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的有资金需求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第五条&“百福创业”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新干县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退休年龄; (三)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在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农村信用社有代发工资结算帐户; (六)自愿参加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必须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六条&需要办理“百福创业”贷款的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代发工资,并与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同意扣款还贷承诺书。 第七条&“百福创业”贷款的用途: (一)购房、购车、房屋装修及大宗生活消费品购置等; (二)婚嫁、子女上学、治病等; (三)符合县委县政府“全民创业”相关规定的用途;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贷款授信 第八条&“百福创业”贷款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同意扣款还贷承诺书后,农村信用联社按照授信对象的收入和家庭经济条件及生产经营情况,实行统一授信(退休前三年内不予授信)。 第九条&“百福创业”贷款最高授信额度控制在50万元(含)以内,授信额原则上为借款人全年工资总额的1—2倍或其家庭净资产的1/3,一般干部职工不超过10万元,副科级干部不超过20万元,正科级干部不超过30万元,副县级干部不超过40万元,正县级干部不超过50万元。在授信时签订扣款承诺书。 “百福创业”贷款人员申请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原则上其申请贷款(含已发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授信总额(抵、质押贷款除外)。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属授信对象的只对一方进行授信,夫妻双方的授信金额可以累计加在一起对任何一方进行统一授信,授信额不超过各自全年工资总额的2倍或其家庭净资产的1/3。未婚干部职工申请贷款至少提供一名保证人,且保证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百福创业”贷款以单位为整体统一授信的,其单位工作人员“百福创业”贷款若出现2名及以上人员贷款到期未归还或贷款不良率为5%(含)以上的,信用社立即停止该单位发放新的贷款,直到收回全部逾期贷款为止。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百福创业”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百福创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目前利率上浮幅度为40%,县联社视情况可调整上浮幅度。 第十四条&“百福创业”贷款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百福创业”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可取消利率优惠,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按挪用贷款规定加收罚息,直至取消授信人员所在单位全部人员的授信。 (一)被授信人及其单位在授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授信的; (二)不按季还息或贷款到期故意拖欠不还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转借、出租贷款的; (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对“百福创业”贷款进行授信后,颁发《贷款证》或百福惠民卡,《贷款证》应载明家庭年收入额、家庭资产、授信额度、工作单位等内容。 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如需借款,应由本人携带《贷款证》、身份证及借款所需的其他资料到授信农村信用社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后,经认真审查确定真实性,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用信额度包括已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接到已授好信的“百福创业”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清偿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经扣薪还贷尚未还清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将通过司法途径清收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百福创业”贷款管理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客户经理从受理客户的申请到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收贷收息,承担相应风险管理责任。客户经理岗位变动应做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百福创业”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三条&“百福创业”贷款利息收回率应达到100%,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率应达到97%以上(含)。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坚持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跟踪检查和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如实记录借款户的生产经营、贷款变化和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发现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采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外,还应及时报告借款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调查不实,把关不严,致使授信明显不合理的;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发放冒名贷款、超限额贷款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百福创业”贷款故意拖延、刁难或拒绝办理的; (四)其他主观原因导致贷款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县农村信用社将加强对“百福创业”贷款的检查和监督,实行年检制度,两年为一个年检周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与合作单位协商,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 &&&&&&& 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新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
甲 方:新干县财政局 乙 方: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丙 方: 为了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战略精神,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创新信贷产品,促进新干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以下简称“百福创业”贷款)项目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丙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百福创业”贷款,同时在乙方所辖营业网点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代发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乙方所辖网点在统发工资入账后二个工作日内把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 二、乙方对丙方在编人员统一进行授信,授信原则上为全年工资总额的1-2倍或其家庭净资产的1/3,但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一般干部职工不超过10万元,副科级干部不超过20万元,正科级干部不超过30万元,副县级干部不超过40万元,正县级干部不超过50万元。在授信时签订扣款承诺书。 对有不良欠款和为他人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在未清偿之前不发放授信贷款;对有贷款和为他人担保贷款属于正常的,可发放授信贷款,但余额不得超过授信贷款额度(抵、质押贷款除外)。 三、“百福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并实行年检制度。对创业成功、信誉度高的,年检时可提高授信额度。 四、“百福创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适当上浮,目前利率上浮幅度为40%,县联社视情况可调整上浮幅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五、丙方必须提供其需要授信人员的真实资料,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取消对丙方单位所有人员的贷款授信直至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丙方对已授信人员需要借款时需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百福创业”贷款以单位为整体统一授信的,其单位工作人员“百福创业”贷款若出现2名及以上人员贷款到期未归还或贷款不良率为5%(含)以上的,信用社立即停止该单位发放新的贷款,直到收回全部逾期贷款为止。 七、“百福创业”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乙方自贷款到期次日起,自行从借款户工资帐户(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扣收贷款本息,甲方、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执行扣款还贷。 八、借款人辞职的,补偿金扣除用于还贷,甲方和丙方负责将补偿款划转到乙方用于还贷。 九、丙方应向甲方提交“百福创业”贷款授信汇总审核表,甲方在财政审核栏内填写同意担保的数额并加盖甲方公章和经办人、负责人印章(或签字),乙方应在甲方审核的数额内进行授信。 十、丙方工作人员的授信贷款未全部还清前,丙方承诺不选择乙方之外的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甲方和丙方负责将授信人员的财政性工资收入或其它补偿款每月划转到乙方代发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帐户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该工资收入及补偿款。 十一、“百福创业”贷款的授信、发放、管理等按《新干县农村信用社公职人员“百福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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