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制作说明价高者得,第一名弃标怎么办

您现在的位置: -
站内搜索:
P(号招标文件(浏览版、下载版)
  来源: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 标& 文& 件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一四年七月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评标规则
四、规划设计条件
五、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六、投标申请书
七、投标书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样本)
九、《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样本)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一、有关附图
武汉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武告字(2014年)12号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东西湖区、新洲区和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包括现场挂牌和网上挂牌)和招标方式出让20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或投标。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挂牌或招标文件为准。申请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智慧武汉网、武汉土地市场网下载挂牌文件、招标文件电子文本。
五、P(号至074号地块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于日至日17时整,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1竞买室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经审查,申请人按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二)本次招标出让地点为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地块投标时间为日9时至9时30分。日9时30分在该地点开标。
(三)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即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规划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当日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宣布中标结果。
六、P(号至P(号采取现场挂牌的方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于日至日17时整,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1竞买室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经审查,申请人按挂牌文件的有关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和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二)本次现场挂牌出让地点为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各地块挂牌时间为:日9时至日9时30分。
(三)挂牌出让截止时间日9时30分,在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的公证下,在挂牌地点举行各地块的揭牌仪式,并宣布竞得结果。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P(号至P(号采取网上挂牌的方式进行,即竞买人须通过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在互联网上参与竞买,不接受除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竞买申请以外(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购指南》。
(二)申请人可于日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按照网上交易系统的操作提示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日17时整。
申请人按挂牌文件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权限。网上竞买活动的币种为人民币,不接受外币竞买。
(三)各地块挂牌起始时间为日9时整,本次首宗地块(P(号)挂牌截止时间为日9时30分,其余各地块挂牌截止时间按公告项目编号顺序依次间隔1分钟。
在挂牌时间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限时5分钟在线询问,有竞买人在此规定时限内表示愿意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以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本次公开出让公告如有变更或补充,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窗口(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联系电话:027-745537
CA证书咨询电话:027-0-676-7799
查询网址:
&&&&&&&& www.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总用地面积 (O)
净用地面积&& (O)
规划指标要求
竞买保证金
起始价& (万元)
原土地使用人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
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西路东侧,庆云路北侧
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景星路南侧,延喜路西侧,宋岗西路东侧
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庆云路以北,宋岗东路西侧,宾连路东侧
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洪山区珞狮南路
洪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储备地+限价房
汉阳区江城大道与四新大道交叉口以北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汉阳区四新大道与汉城路交叉口东南角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汉阳区龙阳大道与四新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地上4.5&& 地下0.45
待方案审定时确定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五环路西、三店西路北
东西湖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汉阳区芳草路与四新南路交叉口东南部
待方案审定时确定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汉阳区芳草东路与四新南路交叉口东南部
待方案审定时确定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汉阳区四新中路与四新南路交叉口西南部
待方案审定时确定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新区分中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飞霞路以东,朝曦路以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神墩一路以北、松涛路以东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新洲区阳逻街潘庙村
住宅、商服
住宅70年&&& 商服40年
新洲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路以南、阳新路以东
新洲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新洲区汪集街汪集村
新洲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新洲区双柳街镇北村
商服(液化气充装站)
新洲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黄陂区武湖街汉施公路以北、立山北路以东
黄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黄陂区前川街群光村
黄陂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以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挂牌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
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投 标 须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受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定于日9时至9时30分的投标期限内,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公开招标出让P(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本招标地块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招标文件附图所示),规划净用地面积为62300.43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具体规划要求以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四、招标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投标。
五、 本招标地块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万元整(小写&2100万元),不接受外币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2014年月 日17时整前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市民之家支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账号:013005,以到账时间为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抵作成交价款;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在竞标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按原路径、原币种退还,所退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六、招标文件公布时间为日。有意投标者可自在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www.)或武汉土地市场网()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文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一) 招标公告;
(二) 投标须知;
(三) 评标规则;
(四) 规划设计条件;
(五)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六) 投标申请书(样本);
(七) 投标书(样本);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样本);
(九)《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样本)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一)有关附图(图件中反映的招标地块四至范围以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十二)按本须知规定所发的补充文件及其它规划要求的文件。
七、投标申请人可于日至日17时整之前的工作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1竞买室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
(一)法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投标申请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公司董事会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立公司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执行董事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投标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5、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6、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土地交易项目保证金交纳确认函》(由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
7、公司章程;
8、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9、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自然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交下列书面投标申请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3、委托他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投标申请人签署并经过有效公证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4、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土地交易项目保证金交纳确认函》(由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
5、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影印件(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查验原件);
3、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委托他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该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5、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土地交易项目保证金交纳确认函》(由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
6、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境外投标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根据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公证、认证、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明手续。
投标申请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如有原始文件不是中文文本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如投标申请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投标申请文件,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即对其发放《投标回执单》。投标申请人获得《投标回执单》后方取得投标资格,成为投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申请:
(一)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投标申请文件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条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而未经盖章确认的;
(四)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投标保证金没有到达本次指定账户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条规定的;
(六)投标申请人不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主体资格的;
(七)投标申请人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属上述无效投标申请的,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有权不予核发《投标回执单》。对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投标申请无效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于决标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币种退还,所退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九、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投标。投标地点设于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投标时间为日9时至9时30分,投标人必须凭《投标回执单》于投标时间内当场投标,并由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收认可。
十、本次招标设有投标底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的整数倍。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底价或不是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数倍的,其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十一、投标人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递交的投标文件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中文书写(除签字盖章处外,应用打印或印刷方式)。投标文件必须编制“正本”壹份和“副本”陆份。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分别密封,封面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并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正本每页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且正本和副本均须加盖投标人骑缝章。所有投标文件封装后须装入一个外信封或包装后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收件人“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竞投地块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二、投标文件在日9时30分之前不得开启,一旦投标,即为不可撤回、撤销的要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受该投标文件的约束。
十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投标书;
(二)P(号地块整体规划方案,上述规划方案必须包括:
1、设计说明(包括设计理念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2、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效果图);
规划方案的文字和图件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中规划图纸应为A1规格,副本中规划图纸应为A3规格。
(三)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十四、投标人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须根据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制作。投标人如中标,其在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将成为武汉市黄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方案审批的依据,并须以武汉市黄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十五、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十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则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2、投标书未密封、未加盖公章;
3、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材料不全的,所提供材料内容弄虚作假或自相矛盾的;
5、投标文件没有报价或有超过一个以上报价的;
6、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递的;
7、同一投标人有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正本的;
8、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0、投标报价不是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数倍的;
11、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十七、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将于日9时30分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在武汉市公证机构和投标人的共同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报价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将对开标过程制作开标记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将不予开标。
十八、本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
3、开启标书;
4、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当众宣读投标价格;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规则的规定在开标当日进行评标,并评定中标人。
十九、日评标结束后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宣布中标结果。
二十、招标文件规定成交币种为人民币。
二十一、中标价即为本招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土地出让价款由土地储备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税费,中标人须按规定据实另行缴付。
中标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100万元)。
二十二、对本招标地块,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不组织地块踏勘,但有意投标者应持本招标文件自行踏勘地块,并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或地块现状有疑异的,有意投标者可在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前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7-。投标申请人一旦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招标文件和地块现状及其它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二十三、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有关管理部门意见:中标人未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公司的,在出让地块成交后,必须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
中标人已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公司的,在出让地块成交后,可以由已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的公司进行开发经营,也可以在武汉市黄陂区另行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
中标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新公司开发经营出让地块的,中标人必须为新公司出资人之一(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新公司出资人)。新公司注册设立等工作,应当自土地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土地成交后,中标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分别与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履行缴款义务;依法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10日内由新公司按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由新公司按规定履行缴款等相关义务。
二十四、中标人须按照中标结果当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付土地出让价款。需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按上述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
中标人须按照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缴纳本地块土地交易服务费,该费用未计入土地出让价款,由中标人另行支付。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一)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证性的;
(三)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中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招标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该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予以赔偿。
1、中标人未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的;
2、中标人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中标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
4、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5、中标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二十七、参加投标的人员、观众,应遵守投标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阻挠或影响其它投标人的正常投标活动。如投标人发生上述不当行为,可能影响该地块正常出让的,经查实,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依法中止该地块招标出让,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十八、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地块成交后,中标人与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解决,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无关。
二十九、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为准。
三十、自公告之日起至中标前,招标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出现权属纠纷及其他问题的,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内通过原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告知,或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以法律文书确认而获悉后,将告知投标人,并有权取消该地块的招标;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因在此期间未以上述方式知悉或查封、冻结、强制执行及权属纠纷等事实发生在中标之后的,由中标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三十一、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或招标事宜有变化,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可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作澄清和修改,有意投标者应查阅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www.)、武汉土地市场网()上的招标补充文件。补充文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保留因特殊情况顺延开标时间的权利。
三十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一四年七月
评 标 规 则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评标委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将予以严格保密。
二、评标委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三、开标后,直到确定中标单位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料,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四、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
六、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使之成为有效投标。
七、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包括投标报价、规划方案共两项指标。
八、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需要就投标项目的规划方案向评标委员会作约15分钟的陈述,并回答评标委员的提问。
九、各项评审指标的考察办法:
(一)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书上注明的投标价格即被确定为评标价格。
(二)规划方案:投标人按本次招标要求提供项目规划方案,并由投标人授权的代表人进行现场陈述及答问。
十、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一)投标报价(满分50分)
报价达到标底得40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按加分规则计算结果高于满分50分的,仍按满分50分计算,但成交价仍为投标报价。如投标报价总额未达到标底,则该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
(二)规划方案(满分5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规划方案以及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现场陈述及答问情况,由评委综合评审,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如该项得分均值低于25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规划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十一、评委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出现投标人得分相同时,由评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二、如被确定中标,中标人投标书上注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
十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 &&&&&&&&&&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二○一四年七月
& 投标文件规划方案评审表
投标文件编号:&&&&&&&&&&&&&&&&&&&
规划方案与规划要求的衔接
与城市规划要求的衔接、与天河机场三期规划方案的衔接、规划方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指标
优 (10~8)
良 (8~5)
合格 (5~3)
不合格(3~0)
用地功能布局
优 (6~5)
良 (5~3)
合格 (3~2)
不合格(2~0)
绿地系统及景观组织
优 (6~5)
良 (5~3)
合格 (3~2)
不合格(2~0)
建筑空间布局及景观
优 (6~5)
良 (5~3)
合格 (3~2)
不合格(2~0)
道路系统体系及交通组织
合格(3~2)
不合格(2~0)
配套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布局
合格(3~2)
不合格(2~0)
投标单位具备机场配套项目建设经验,对规划理念和方案实施能力,开发建设计划的科学合理性
优 (10~8)
良 (8~5)
合格 (5~3)
不合格(3~0)
注:如得分均值低于25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 &&&&&&&&&&&&&&&&&&&&&&&&&&&&&&&&专家签名
&&&&&&& 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武规(陂)条字[号&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位于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地块(详见附图)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如下:
一、规划用地情况
&&&& 1、地块位置: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
&&2、规划净用地面积:62300.43平方米;
&&3、规划用地性质:商务设施用地;土地用途(二级类):商务金融用地。&
二、土地使用指标及要求
1、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8;即:地面以上可建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2、建筑密度:不大于35%;
3、绿地率:不小于35%;
4、建筑限高:按天河机场障碍物限高管理规定执行;
5、主体建筑物性质:综合性办公建筑。
三、建筑与市政规划设计要求
1、建(构)筑物退线:
(1)建筑物后退净用地边界线:临宋岗东路不小于30米,临景星路不小于20米,临宾连路不小于10米;其他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2)围墙及其他构筑物后退净用地边界线:①临宋岗东路不低于25.0米,临景星路不低于10.0米,临宾连路不低于1.0米,后退其他净用地边界线遵从相关规定;②临规划路均为穿透式围墙。
&2、车辆交通:
(1)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个(标准停车位)/100O(建筑面积)配建;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
(2)非机动车泊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主要交通出入口:共计不超过3个。
&&& &3、地块内自行落实市容环卫、治安、供电、燃气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所有工程管线一律地下埋设。
4、其他未尽事宜还应符合武土资规发[号《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特殊要求
1、该地块东侧25米带状绿地面积按照现行规划要求进行控制(面积不低于5469.23平方米),作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绿地空间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2、该地块北侧临景星路20米宽(面积为5416.02平方米)建设绿化设施;其中:临城市道路10米宽绿地为代建绿地且24小时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另10米可兼容的小区内道路、停车场,且用地面积不超过2408.01平方米。
3、地块上附着建筑物不可分割独立销售。
4、建筑需结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建筑风格风貌统一有序。
五、其他遵守事项
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筑与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规划设计条件附用地规划图、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附图附后)
3、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1年,期满又未经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定延期的自行失效。
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 &&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一、 地块现状
本招标地块为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位于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详见附图),规划净用地面积62300.43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地块内有部分建(构)筑物未拆除,无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
二、其它说明
1、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拆除地块内的建(构)筑并向中标人移交土地。中标人根据需要可自行承担费用实施场地平整。
2、根据黄陂区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地块上附着建筑物不可分割独立销售。
3、该宗地块内无水、电、气等市政配套设施和人防设施,其市政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由土地中标人自行承担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地块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中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承担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5、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土地成交价款不因实测面积变化而调整。
6、该地块未做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中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投 标 申 请 书
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经认真阅读P(号地块的招标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本人)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的地块现状与其他说明无异议,并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自愿参加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要求。
我单位(本人)愿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我单位(本人)承诺:
1、1、如能中标,我单位(本人)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块进行开发经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招标成交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办理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审批手续。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签订后,投标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3、按照中标结果以及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100万元)。
若我单位(本人)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可依法取消我单位(本人)的中标人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全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
地&&&&& 址 &&&&&&&&&&&&&&&&&&&&&&&&&&&&&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填 写 日 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经认真阅读P(号地块的招标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本人)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的地块现状无异议,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本次土地使用权招标,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要求。我们愿意:
一、以总投标价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_____万元),参加编号为P(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竞投。
与投标书一同提交的&&&&&&&&&&&&&&&&&&&&&&&&&&&&&&&&&&&&
&&&&&&&& &&&&&&&&&&&&&&&&&&&&&&&&&&&&&&&&&&&&&&&&&&&&&为我单位(本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我单位(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或错漏之处,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本人)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我单位(本人)承诺:
1、如能中标,我单位(本人)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中标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按照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100万元)。
3、如我单位(本人)中标,我单位(本人)将以武汉市黄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若我单位(本人)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本人)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本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本投标书作为我单位(本人)与贵局之间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
五、我单位(本人)接受贵局做出的评标决定。
投标单位(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 真:&&&&&&&&&&&&&&&&&&&&&&&&&&&&&&
投标书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乙方于日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拍卖厅以招标方式成交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航空企业总部区,宋岗东路以西,景星路以南,宾连路以东,编号为P(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成交价款总额为&&&&&&& _万元(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税费,乙方须按规定据实另行缴付)。上述地块出让已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陂政土字[2014]13号文批准。
二、本通知书确认的成交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项目实施前,乙方必须依法办理该地块用地范围内原建(构)筑物拆除、土地使用及建筑方案报批手续,该地块内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甲方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乙方应按照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在本通知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甲方分别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本通知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含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100万元)。
四、根据黄陂区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地块上附着建筑物不可分割独立销售。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招标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乙方还应对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签订本中标通知书的;
2、乙方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4、乙方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的;
5、乙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六、本通知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
特此确认。
附件:1、供地专用附图
2、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
&3、投标申请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以土地储备机构最终签订的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武汉新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 号)成交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由一宗地块组成,规划净用地面积总计 &&&&&&&&&&&平方米 (均以实测面积为准)。其位置、四至范围如附图所示,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 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
(二)按照武规条&&&&&&& 号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特殊要求执行。
第三章& 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折合约&&&&&&&&&& 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 在本协议书生效后, 乙方已提交的招标竞买保证金&&&&&&&&&&&
&&&&&&&&&&&&&&&&&&&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一)自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招标成交之日起&&&&&&&&& 年&&&&& 月
&&&&&&&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价款,计&&&&&&&&&&&&&&&&&&&&&&&&& 万元整(小写为&&&&&&&&&&&&&& 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自乙方全部付清地块出让价款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上述储备地块范围内除建筑物全部拆除外其余均保持原状交付。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原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2、储备地块范围外周边配套基础设施不作为甲方交付条件。
3、上述储备地块范围内的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已结清。
4、上述储备地块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地址:&&&&&
台北路106号澎湖公寓&&&&&&&&&&&&&&&&&
邮政编码:430015&&&&&&&&&&&&&&&& 邮政编码: 430300
二O&& 年&& 月&& 日&&&&&&&&&&&&&&&&& 二O&&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
通讯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027-&&&&&&&& &&&&&& &&&&&&&&&&&&&   &&&&&&&&&&&&&&&&;
传&&& 真:027-&&&&&&&&&&&&&&&&&&&&&&& &&&&&&&&&&&&&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受 让 人:&&&&&&&&&&&&&&&&&&&&&&&&&&&&&&&&&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 ,宗地总面积大
写&&&&&&& &&&&&&&&&&&&&&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
&&&&&&&&&&&&&&&&&&&&&&&&&&&&&&&&&&&&&&&&&&&&&&&&&&&&&&&&&&&&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 &&&&& 为
上界限,以& &&&&&&&&&&&&&&&&&&&&&&&&&&&&&&&&&& &&&&&&&&&&&&&&&&&&&&&&&&&&&&为下
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 &&&&&&&&&&&&&&&&&&&&&&&&&&&&&&&&&&&&&&&&&&&&&&&&&&&&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小写&&&&& &&&&&&&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 &&&&&&&&&&&&&&&& &&&&&&&&& &&&&&&&&元
(小写&&&&&&&&& &&&&&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
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 &&&
&&&&&&&&&&&&&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 月
&&&&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
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1&&&‰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签字):
二○&&&& 年&& 月&& 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标书密封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