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1992年出生的今年多大时间规定与公发(1992)21号相冲突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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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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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人事档案上有一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时,其法定退休年龄以谁为准?
人事档案上有一次出生日期填为1971年12月(笔误),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72年12月,我的退休日期是那年?
 问题来自:江苏 - 镇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23 咨询人:江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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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以身份证件为准详情你可以带材料来我所里面谈或者来电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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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份证上年龄为准。
回复时间: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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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身份证到人事局去更正.以身份证算退休时间.
回复时间: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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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知》违反《国家大法》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一、部门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三、《部门通知》违反《国家大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凡遭遇不遵守国家大法,不以身份证为准的事件,当事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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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为准.
回复时间: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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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是否属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上位法?
铁道部、司法部等国家14个部委联合制定的规则公发(1992)21号文件,其效力是否大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劳动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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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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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人员;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的人员。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系指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指:
  (1)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国发[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中,原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人自愿,可在其年满50周岁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4)根据国经贸企改[号文件、领导小组文件[2000]15号、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5)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依照领导小组文件[2000]33号文件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施关闭破产而提前退休的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根据赣府厅发[2006]41号文件规定,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办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以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在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根据劳社厅函[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依照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病退或退职的,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单位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应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预留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至其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上述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9]40号文件规定,原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病退或退职人员,以后不得再改按提前退休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性在年满60周岁之前、女性在年满50周岁之前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以上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薄;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资料;
  (五)第七十九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否一致;
  (二)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申报人从事的提前退休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四)对申报办理病退或退职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待遇审核环节通过所在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将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社会化发放环节。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经办机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一缴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尾数的计算按原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N%(N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按足岁计算,不满40周岁的统一按40周岁计算)、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一)。计算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尾数的计算按原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一个缴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各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参保人员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保、2006年7月1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并前推三年。前推的三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其中,对在1992年10月1日和1995年9月30日之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前推指数的年限计算从实际参加工作开始。
  原按赣府发[1999]14号、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原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1月1日期间的指数取1998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原按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指数取1997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原按赣劳社养[2003]18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1995年10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取2005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全程(不含2000年1月1日——2005年6月30日的区间)指数。
   参保人员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或省外参保人员转入省内参保的,其在输出地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输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输出地历年缴费工资和输入地所在设区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
  参保人员多重缴费的,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个人帐户缴费额作并帐处理。
  参保人员在未缴费年度按如下办法计算缴费指数:
  (一)应征服兵役期间以及在机关和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视同缴费,计算缴费年限,但不计算缴费指数;
  (二)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低保期间,不缴费则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缴费指数;
  (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不缴费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四)参保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在参保人员退休前按规定补缴所欠费用及利息,并按规定补计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时,分子为0,分母要算年限。
  欠费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之前补缴所欠费用,其依据只能是由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台帐,不允许通过提高补缴基数来达到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目的。上述人员如补缴后仍不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延续缴费。
  为使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计发办法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计发办法的,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予以过渡,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25%;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4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6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80%;2010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95%;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在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时,按如下顺序进行:
  原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养老金的人员,首先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算养老金;其次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算养老金,并按赣劳社养[2005]13号文调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过渡对比得出应发的养老金;将其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进行对比,就高取值;再与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计算的养老金进行对比,同时按41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就是按新办法计发应发放的养老金。
  原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计发养老金的人员,首先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计算养老金,再按赣劳社养[2005]13号文调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过渡对比得出应发的养老金;最后将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计算的养老金与其进行对比,同时按41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就是按新办法计发应发放的养老金。
  原按赣府发[2005]28号文件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首先按原事业单位封定了工资基数的办法计算养老金;其次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算养老金,并按赣劳社养[2005]13号文调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过渡对比得出应发的养老金;将其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进行对比,实行五年过渡得出应发的养老金(不得高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最后将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计算的养老金与其进行对比,同时按41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就是按新办法计发应发放的养老金。
  其次情况以此类推。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且离退休金已纳入统筹支付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离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社会化发放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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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我叫姜淑兰,女,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54521,户籍在江苏省大丰市大桥镇桥南新街162号,居住潘丿小街。来信反映: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丰市人社局)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严重侵害我的合法利益。
我是一名基层供销社下岗职工,到日已满50周岁,完全符合退休条件。今年4月,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大丰市人社局却不调查核实,废弃我身份证、户口簿、64年原始户籍档案,说我身份证是假的,没有用,拒绝办理。一味执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独端行使工作档案,否定我日出生,强行认定我是日出生,不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其做法毫无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我退休权益,侵犯了身份证的法律地位。
大丰市人社局以劳社部〔1999]8号文第(2)项规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来确认职工退休年龄,这与劳社厅函[1999]66号文件《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公民身份证的通知》自相矛盾。出生年龄应当由常住户籍的公安机关来核实确认,而不是由人社部门确定 。
(89)公发15号。该文明确规定: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可作为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1992年公安部、劳动部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公发〔1992〕21号文件。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 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为准。&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再次重申了(89)公发15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释义: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法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我省海门市的黄兰芳等人和我的情况基本同一性质,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历史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见证下,顺利地为黄兰芳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详细内容可在网上百度海门黄兰芳皆知)。大丰市人社局对上述法律法规应当比我清楚,为什么不通过调查核实程序,还原客观真实和本来面目,确保职工退休的法定年龄准确无误,反而要借口违反呢?难道大丰市人社局是独立&王国&,不受国家法律约制吗?同在一个中国,同在一片蓝天。同一个太阳照耀,同一个共产党领导。为此,大丰市人社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我办理退休手续。
诉求人:姜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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