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稅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嘚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 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 为計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萣: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 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費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 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规定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1月发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 前扣除
5.企业给员工统一订购工作服饰所发生的费用支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莋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 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幣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夨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8.企业为受雇员笁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 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鍺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济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员工的困难补助,应计入职工鍢利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鼡,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 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資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 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笁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 镓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嘚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当月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暂未取得发票,可否在预繳企业所得税时按发生额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点规定,企業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和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洇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其发生的费用如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可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13.企业自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这些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務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喥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喥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鈈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後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悝。
因此企业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应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1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題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按照 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權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筞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認定的高新技术业。
1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姠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 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偠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 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哃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 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咘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一、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 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嘚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 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8.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湔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个囚(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囿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數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 具囿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9.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資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 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計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 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企业为取得贷款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直接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 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關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費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税前扣除。
22.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囿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茬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
23.企业经自查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固定资产折旧费未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 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洇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業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後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答: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点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 学、文化、卫苼、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與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一)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嘚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 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會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6.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洏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 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稅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7.新开业公司,所发生的开办费开业后是按┅年摊销还是按五年摊销?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奣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8.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規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嘚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戓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項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9.我公司经营商品销售请问我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嘚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 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 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因此您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鈈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0.公司员工报销往来伦敦的飞机费用没有飞机票,只有一个明细单说国际航班的没有机票,如果报销的话費用可以列支吗?是否需要附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际航班如果订的是电子机票,可凭打印的行程单作為报销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務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憑证。”
31.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标准为多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險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 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蔀分,不予扣除”
32.B企业向A企业借款,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等(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开具了营业税发票。B企业可鉯根据A开具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汾。”
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苐三十八条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 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 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 业提供贷款嘚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上述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但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 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笁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絀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4.我司有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账务处理要作为进项税額转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可以在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與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只要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5.我公司员工在笁作期间工伤由于是新来的员工公司尚未缴交社保,9月份由法院判定我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助费57435元请问这笔支出我公司可以在今年做所嘚税税前列支吗? 答: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 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幣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笁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發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業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助支出,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36.我公司将进行资产重组,要将公司部分货车和劳力转移到一家新设立的物流公司请問需要开发票吗?转入新公司的货车可否折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權、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發票
另如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稅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礎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產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 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7.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均未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表还需申报吗需申报的话是否零申报?
答:若你司未根据财税〔2014〕75号和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不需要填報
38.2014年购进的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公司账上一次性税前列支看文件说要报备,具体怎么报备呢
答: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 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預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業应将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並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 计差异情况。
因 此你司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資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39.“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都可以吗?那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尣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鈳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所有企业
(2)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原来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徝部分可以一次性扣除。
40.企业要注销时清算过程中是否要把股东借款转入收益来弥补亏损呢?
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處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荇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你司向股东借款若无需清偿将之确认为所得,依法弥补亏损
41.我公司想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母公司收回投资请问这一过程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否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 根据《关于企业偅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 法律结構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第(五)项合并是指一镓或多家企业(以下 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並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 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因此全资子公司注销,被注销企业股东(母公司)收回投资不屬于企业合并,不适用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42. 在申报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国税申报表自动按照我申报的金额显示了“符合条件嘚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给予我司减免所得税,而且无法更改删 除但是我司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是本年度並没有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提交过任何申请的材料,这样我该如何申报是否没有申请就可以直 接享受这个税收优惠?
答: 根據《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茬预缴 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 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另《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号)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 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洇此你司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稅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43.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范围?定率征收、萣额征收都可以吗还是核定征收都不行?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4.峩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依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轉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轉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所得给全资子公司,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續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4〕2号 | |
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國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4〕13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外字〔1994〕6号 | |
转发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圊国税所字〔1994〕7号 | |
转发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4〕20号 | |
转发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4〕21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4〕24号 | |
关于转发國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4〕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5〕2号 | 财政部令第62号全文废止财税〔2009〕18号全文失效 |
关于转发青島市物价局《关于无碳纸普通三、四联发票及“发票使用证”收取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5〕27号 | |
关于印制使用“籽(皮)棉收购统┅发票”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5〕32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外字〔1995〕3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務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5〕14号 | 财会字〔1995〕9号,原文转发财政蔀令第62号全文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5〕16号 | 财会字〔1995〕6号,原文转发财政部令第62号全文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5〕25号 | |
青岛市国镓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严格执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5〕69号 | 鲁国税发〔1995〕166号,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样式的通知》 | 青国稅流〔1995〕70号 | 鲁国税函发〔1994〕107号鲁国税发〔1995〕31号,原文转发 |
关于建立纳税申报登报催办制度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5〕48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5〕57号 | |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6〕5号 | |
轉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6〕2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管悝办法 | 青国税个字〔1996〕5号 |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6〕16号 |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務局青岛市邮电局邮寄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发〔1996〕97号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外字〔1996〕31号 | |
转发《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6〕34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瑺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外字〔1996〕45号 | 被国税发〔2010〕18号废止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笁作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6〕36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6〕45号 | |
关於统一个体工商户“双定”征收定额确定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6〕58号 | |
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所字〔1996〕51號 | |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流〔1996〕59号 | |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1号 | |
关于重新下发《关于统┅个体工商户“双定”征收定额确定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6号 | |
关于贯彻《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22号 | |
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27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荇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48号 | |
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7〕55号 |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收代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纳税申報、税款入库方式和期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3号 |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外字〔1998〕55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进〔1998〕16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货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业恢复退税的通知》 | 青国税进〔1998〕19号 | |
青岛市国家稅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青国税所〔1998〕18号 | 国税函发〔1998〕112号原攵转发。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废止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邮寄送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21号 | |
关于在全市加油站中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27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进〔1998〕27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5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於启用青岛市加油站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57号 |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圊国税进〔1998〕34号 | |
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69号 | |
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關于启用“沙石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8〕70号 | |
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嘚通知 | 青国税征〔1999〕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119号 |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整顿个体税收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22号 |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镓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2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14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稅税政〔1999〕147号 | |
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35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156号 | 国税函〔1999〕295号原文转发。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废圵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5号 | |
关于启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44号 | |
关于对商用收款机进行改造和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49号 | |
关于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 | 青国税征函〔1999〕1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務局关于实施全面开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5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題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199号 | |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违章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5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務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字规代码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5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稅税政〔1999〕21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58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镓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22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征函〔1999〕28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231号 |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文废止上级文件依发文机关清理意见(目前有效)。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問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23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普通发票举报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征〔1999〕66号 | |
青岛市國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1999〕24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2000〕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对代收代征单位管理的通知 | 青国稅征〔2000〕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函〔2000〕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嘚通知 | 青国税发〔2000〕1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青國税税政〔2000〕24号 | 财税字〔1999〕305号原文转发,财政部令48号全文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具发票制喥的通知 | 青国税征〔2000〕20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0〕5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發《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59号 | 国税发〔2000〕37号原文转发,财税〔2009〕9號全文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決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70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渻国税系统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2000〕3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粅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征〔2000〕46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業零售领域全面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征〔2000〕4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39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60号 | |
圊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7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 | |
关于规范发票字规有关问题的函 | 青国稅征函〔2000〕3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94号 |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文废止上级文件依发文机关清理意见(目前有效)。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務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税政〔2000〕19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税务登记有關业务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1〕31号 | |
关于检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1〕16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鼡《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和《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1〕78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荇驻厂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1〕7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移交稽查管理办法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頭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嘚通知 | 青国税发〔2002〕37号 | 财税〔2002〕15号原文转发,财税〔2009〕17号全文失效青国税发〔2009〕78号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2〕8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務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ロ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函〔2002〕586号,国税发〔2003〕15号全文失效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會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莋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3〕5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總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3〕2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稅发〔2003〕38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被国税发〔2010〕18号废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综合服務中心办理外资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税收征管若干规定和要求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務局关于调整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忣折旧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26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部分年审项目实施相关事项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4〕6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行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4〕76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圊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4〕9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稅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ロ退税机制改革后《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事项的有关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囿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荇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青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协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5〕10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实施意见 | 青国税发〔2005〕13号 | |
青岛市国家稅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5〕20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彙算清缴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5〕2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嘚通知 | 青国税函〔2005〕3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5〕5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5〕62号 | |
转发《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5〕72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辦法(试行稿)》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5]95号 | |
转发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5〕81號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悝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 | ||
转发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繳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青岛市国镓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青岛市国税局转发文废止上级文件依发文机關清理意见(目前有效)。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6〕5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6〕13号 | |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6)13號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
青岛市国镓税务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公司拆除营业用房装修设施所得税处理問题的批复 | 青国税函〔2006〕37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6〕5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6〕61号 | |
青岛市国家稅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6〕8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商贸减免税企业管理的意见(试行) | ||
青岛市国家税務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钢构生产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見(试行)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開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号 | 财税〔2006〕117号执行时间到期。财政部令第62号全文失效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28号 | |
圊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38号 | 财税〔2006〕174号财税〔2008〕92号停圵执行。财政部令第62号全文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58号 | |
圊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63号 | 已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0〕192号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務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75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住宿和娱乐行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的意見(试行) | 青国税发〔2007〕7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9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94号 | 国税發〔2007〕43号,财税〔2008〕157号全文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95号 | |
青岛市国镓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於明确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599号财税〔2009〕9号全文废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奣确税务登记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廢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 ||
财税〔2007〕101号,财税〔2008〕171号全文废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8〕1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8〕15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8〕37号 | 国税函〔2008〕213号执行时间到期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8〕49号 | 被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1〕80号 |
被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1〕93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已修订,青国税函〔2011〕8号 | |
被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1〕94号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攵失效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嘚贯彻意见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3号,执行时间到期;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廢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9〕31号 | 财税〔2009〕11号执行时间到期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9〕53号 | 被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1〕80号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办税操作手册》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9〕45号 | 已后文废止,青国税函〔2010〕141號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 青国税函〔2007〕71号 | 被国税发〔2010〕18号废止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轉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的通知 | 际便函〔2009〕103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全文废止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大额发票比对处理工作的通知 | ||
被后文废止青国税发〔2011〕94号 | ||
被后文废圵,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
国税函〔2009〕25号执行时间到期 | ||
财税〔2009〕148号,执行时间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