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鑫集团公司近况如何,资金情况何时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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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官帽”之下非法集资8.8亿余元――海南工商联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案追踪 非法集资8.8亿余元、受害者达210人、损失近4亿元……日前,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
  猖獗致资金链断裂后仓促出逃
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任健说,其实,沈桂林的典当行最初也有业务。但到2009年摆布,业务根基上就不做了,沈桂林强力包装本身,然后骗更多的人给他投资。
据任健介绍,从2010年以后,沈桂林从典当行业转向投资文化艺术财富,包孕办画廊、艺术品拍卖等。&首先,他确实对这个规模对照感爱好,此外,这个财富也对照等闲造势,让更多的人相信他确有实力。&据介绍,沈桂林在北京、上海设立标致道艺术中间,投入了不少钱,但多半用于包装他本身,并没有真正盈利。
除此之外,沈桂林十分细致物质享受,他将集资款用于采办手表、钻戒等豪侈品。他为女友戴某采办钻戒、玛莎拉蒂轿车就分袂花消200万元,还为她采办了一栋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
在这样恶性循环之下,2013年末,沈桂林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担忧工作败露,他将挂号着告贷人、告贷数目、付出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于日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
&他给出的高额利息就足以把他压垮。&任健说,沈桂林末了借到的本金概略8个多亿,按两分多的利息,每个月光利息就要支出2000多万元,而他几乎什么收益都没有,那么钱从何而来?末了,沈桂林出逃时身上不到100万元港币。
沈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碰到这样的工作我确实很重要,也畏惧,不知道该怎么做。&他说,日,他付了部分利息,但8号要再付近千万元。而且到年底了,几个投资人想姑且把资金撤归去,有的是1000万元,有的是2000万元,这几千万元再加上利息,一下子确实筹不到这么多资金。&我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办了,既无法面对大家,也不敢跟任何人筹议,于是仓皇出国想回避一下。&
关于烧毁账本,他说:&我知道资金对照多,假如留下这些账本,万一公安机关看到了确实对我倒霉,其时感受还是把账本销毁对照好。&
记者了解到, ,沈桂林在出逃20天后就回国投案自首。他坦承,这些年外貌上看很光景,其实内心压力很大,过的很辛劳,总担忧有一天资金链断裂,造成公司破产。他厥后甚至每个月拿出几百上千块钱去买彩票,想赌一赌,但愿产生古迹中个头奖,中几亿元把欠的钱还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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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16 新闻 All Rights Reserved山西海鑫钢铁集团公司近况:贿名单曝光 疑牵涉百余名官员内容苏州信息网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2009年海鑫钢铁集团节能减排部送礼情况记录&,详细记录了行贿的时间、地点、金额、经办人和所办事项。
前山西首富李兆会执掌的海鑫集团在破产重整风波中丑闻不断。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该集团涉嫌造假账、偷逃税款以及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转移资产,日前,海鑫集团一债权人代表徐超(化名)爆料称,海鑫集团涉嫌向百余名官员行贿,行贿名单流出,中纪委已介入调查。
今年5月,徐超曾向澎湃新闻提供过多份涉及运城市、山西省及国家发改委共120多人的行贿名单,这些政府人员大多供职于经信、发改、财政部门。徐超称,这份名单的来源目前需保密,但海鑫集团部分债权人已在4月中旬将名单提交给最高检和中纪委,&7月8日,中纪委人员已经约见了我们举报人,询问了海鑫的相关情况。&
澎湃新闻梳理名单发现,其上所列的个别官员现已落马。如太原市原副市长薛忠晋、山西省环保厅原总工程师赵义、及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原局长胡荣华,此三人均已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而&消失&多时的令计划的姐夫、运城市副市长王健康,也与山西海鑫有牵涉。
中纪委调查疑似海鑫行贿名单
山西规模最大的民企海鑫集团破产重整风波已持续一年有余,在此期间,众多中小债权人想尽一切方法来争取维护自身权益。今年5月,债权人代表徐超向澎湃新闻提供了多份名单,称该名单是海鑫集团历年来向相关政府部门人员的行贿名单,但名单来源不便透露。
徐超推测,从名单所涉政府部门来看,海鑫行贿的目的是想在节能减排项目上得到照顾,之所以列出名单可能是为了方便企业内部走账。
行贿名单共五份,其中的&海鑫集团资金申请政府人员名单&上印有海鑫集团徽标,另外三份分别为2009年、年&海鑫集团送礼资金申请(政府人员名单)&,还有一份为&2009年海鑫钢铁集团节能减排部送礼情况记录&。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些名单上详细列出了127名政府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及金额,名单涉及闻喜县、运城市、山西省三级政府的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百余官员、干事,及国家发改委一名官员。单笔金额大多在3万元到500不等,最大的一笔金额为20万元,另有一笔为14.5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名为&2009年海鑫钢铁集团节能减排部送礼情况记录&名单记录尤为详细,该名单上对每笔行贿的时间、地点、经办人员、事由、花销名目等都记录的很清楚。
据徐超介绍,今年4月中旬,15家债权人代表68家债权人前往北京,将对海鑫集团的举报信和行贿名单,交给了最高检及中纪委。&7月8日,中纪委人员就海鑫集团涉嫌行贿等事项,已经约谈了我们这些举报人,他们正在调查。&
就上述情况,另一位债权人代表向澎湃新闻表示,中纪委在7月8日确实找了海鑫的债权人谈话,不过他说:&他们主要是调查名单上国家发改委的那个人。&而&应中纪委人员要求&,徐超等人还将举报信及名单向山西省纪委提交了一份。
7月22日,澎湃新闻就疑似行贿名单一事向山西海鑫一位负责人求证,他表示,&这件事情我不是很清楚,我是去年临时回来的,你说的这个事情,我得再落实落实。&此后,澎湃新闻还曾致电名单上出现的一位闻喜县官员,其目前身份是海鑫破产重整管理小组负责人之一,但对方并未接听电话。
名单中个别官员已落马
事实上,疑似海鑫集团行贿名单中的个别官员已经落马,如山西省环保厅原总工程师赵义,太原市原副市长薛忠晋,山西省经信委原副主任、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原局长胡荣华。
澎湃新闻从一位熟悉山西环保系统的人士处获悉,赵义曾在山西省发改委任职。在疑似海鑫集团行贿名单上,赵义以省发改委城环处处长的身份出现4次,所涉金额为7.7万元。
而薛忠晋在名单上先后以省经信委资源处副处长、节能处处长出现3次,所涉金额为3.2万元。公开资料显示,薛忠晋在山西省经信委官至总工程师后,于2013年5月出任太原市副市长。日,薛忠晋被免去太原市副市长职务。
出现在名单上的落马官员还有山西省前经信委副主任胡荣华,他的名字出现在&2011年海鑫集团送礼资金申请(政府人员名单)&上,所涉金额为2万元。
而巧合的是,日,最高检发布消息称,上述三人均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前已由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有多位知情人士称,薛忠晋、赵义被查,与山西某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不当有关,但尚无消息证实上述三人被查与山西海鑫是否存在关联。
此外,&消失&多时的令计划的姐夫、运城市副市长王健康,也与山西海鑫有牵涉。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8年底,海鑫集团出现资金困难时,运城市政府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通过市交通局向海鑫集团支付1亿元资金,时任运城交通局长的正是王健康。多位专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此举涉嫌违规。
这1亿元资金由海鑫集团所在地运城市闻喜县财政局借支,要求海鑫集团在1年时间内,用钢材抵押此款(借款1亿元,应付利息900万,共计10900万元)。截至日,海鑫集团尚有584万元钢材未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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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桂林最新消息:疯狂融资8.8亿余致资金链断裂后仓皇出逃 近况如何? 而沈桂林也有意利用这种误解。"他说,日,他付了部分利息,但8号要再付近千万元。"关于烧毁账本,他说:"我知道资金比较多,如果留下这些账本,万一公安机关看到了确实对我不利,当时觉得还是把账本销毁比较好。"记者了解到,沈桂林在出逃20天后就回国投案自首。
来自: 日 16:20
"官帽"之下非法集资8.8亿余元--海南工商联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案追踪非法集资8.8亿余元、受害者达210人、损失近4亿元……日前,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海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案。他为何能成功诈骗如此多的人,募集如此巨额的资金?又如何从一位政商风云人物沦落为阶下囚?身份光环与高息诱惑令210人被骗作为海口泰特典当有限公司、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沈桂林同时还拥有很多头衔:"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省拍卖协会会长""省典当协会会长"等。正是在这些身份的光环之下,一拨又一拨受害者选择信任沈桂林。据海口市检察院起诉,从2002年至2009年,开典当行起家的沈桂林,在典当公司自有资金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典当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至3%的月息。2009年以后,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泰特典当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1.5%至4%不等月息四处借款。经鉴定,沈桂林共向210人非法集资金额8.8亿余元,已返还约5亿元,造成被害人损失近4亿元。受害人张先生说,沈桂林是工商联副主席、拍卖协会会长、典当协会会长,他搞活动经常都有政府官员"站台",是地道的"红顶商人",这么多的"帽子"很容易取得大家的信任。一位姓卫的女士告诉记者,她先后给了沈桂林1700万元,每个月从沈桂林那里拿利息。据卫女士说,沈桂林给人的印象是温文尔雅,再加上他身上"政府官员"的光环,比较让人信任。实际上,作为省工商联副主席的沈桂林并非政府官员。据记者了解,省工商联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身份为公务员,而兼职副主席不是公务员,多为一些知名企业家担任。但很多百姓对此并不了解,简单将兼职工商联副主席等同于政府官员。而沈桂林也有意利用这种误解。据卫女士讲述,2012年,沈桂林在北京画廊办画展,她作为大客户与一些嘉宾被邀请到北京,坐的是头等舱,住的是五星级酒店。她说,画展的开幕式场面宏大,很多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都参加了。从北京回海南后,她在原来700万元的基础上又陆续投了1000万元给沈桂林。"现在觉得那次北京之行实际上是沈为了掩饰诈骗,让你感觉他事业做得很大。其后,他说需要一些资金扩大经营,于是,我们参加了北京之行的一些人又继续给他投钱。""我们都是听朋友介绍认识的,以为能够攀上这样一个大人物,跟着一块赚钱,改变生活,结果没想到搞得血本无归了。"受害人李女士说,这些钱有的是养老钱,甚至还有治病的钱。李女士说,案发之后她才知道,为了圈钱,沈桂林把他所有的关系都利用上了。包括他的老乡、江苏商会的圈子、长江商学院的圈子以及朋友介绍朋友的圈子。"要是早知道他借钱的面这么大,大家也不敢把钱给他。"她说。原创疯狂融资致资金链断裂后仓皇出逃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任健说,其实,沈桂林的典当行最初也有业务。但到2009年左右,业务基本上就不做了,沈桂林强力包装自己,然后骗更多的人给他投资。据任健介绍,从2010年以后,沈桂林从典当行业转向投资文化艺术产业,包括办画廊、艺术品拍卖等。"首先,他确实对这个领域比较感兴趣,另外,这个产业也比较容易造势,让更多的人相信他确有实力。"据介绍,沈桂林在北京、上海设立美丽道艺术中心,投入了不少钱,但大都用于包装他自己,并没有真正盈利。除此之外,沈桂林十分注重物质享受,他将集资款用于购买手表、钻戒等奢侈品。他为女友戴某购买钻戒、玛莎拉蒂轿车就分别花费200万元,还为她购买了一栋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在这样恶性循环之下,2013年末,沈桂林的资金链彻底断裂。因担心事情败露,他将登记着借款人、借款数目、支付利息等资料的记录本烧毁,于日从海口出逃到香港,并辗转泰国曼谷、老挝万象等地。"他给出的高额利息就足以把他压垮。"任健说,沈桂林最后借到的本金大概8个多亿,按两分多的利息,每个月光利息就要支出2000多万元,而他几乎什么收益都没有,那么钱从何而来?最后,沈桂林出逃时身上不到100万元港币。沈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遇到这样的事情我确实很紧张,也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做。"他说,日,他付了部分利息,但8号要再付近千万元。而且到年底了,几个投资人想临时把资金撤回去,有的是1000万元,有的是2000万元,这几千万元再加上利息,一下子确实筹不到这么多资金。"我一下子不知道怎么办了,既无法面对大家,也不敢跟任何人商量,于是匆匆出国想回避一下。"关于烧毁账本,他说:"我知道资金比较多,如果留下这些账本,万一公安机关看到了确实对我不利,当时觉得还是把账本销毁比较好。"记者了解到,沈桂林在出逃20天后就回国投案自首。他坦承,这些年表面上看很风光,其实内心压力很大,过的很辛苦,总担心有一天资金链断裂,造成公司破产。他后来甚至每个月拿出几百上千块钱去买彩票,想赌一赌,希望发生奇迹中个头奖,中几亿元把欠的钱还掉。强化金融监管,警惕高息诱饵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以各种真实或虚构项目为载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稳赚保本为"压惊石"的非法集资案呈高发态势。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仁君说,为避免非法集资案的发生,应加强对大额资金的源头监控。对大额资金的"审查",商业银行首先要明确资金来源监控,把好准入关,避免因为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对开户入账的一些大额资金的来源和走向放松警惕,让初步核查变成走过场。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制定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人民银行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然而,据办案人员介绍,在沈桂林集资诈骗案中,沈桂林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海口市11家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动辄近亿元的大额资金进出个人账户,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此资金有过通报。此外,李仁君认为,有关部门的监管也需进一步完善,应加强与公安、商业银行、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防止监管真空。不可忽视的是,参与者过度"逐利"的心理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海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杜衡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群众对高息揽金的现象需加强戒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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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豫法民二终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段庄村。法定代表人:乔恒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长城康桥花园16号2507号。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少波,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坡马村。法定代表人:王信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信成。原审被告:杨伟霞。原审被告:乔恒涛。原审被告:赵长福。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鑫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浙鑫公司于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诚成公司向浙鑫公司支付已代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已扣除60万元保证金)、违约金20.8万元。2、诚成公司向浙鑫公司支付暂算至日的违约金93.12万元(违约金每天按照代偿借款金额620.8万元的5‰从日起暂算至日计93.12万元);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德金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诚成公司、德金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德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金公司、赵长福的委托代理人李丽、付红丽,浙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金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诚成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日,诚成公司与浙鑫公司签订了(2012)浙鑫担字第0731358号的《委托融资担保协议》。主要约定:诚成公司需流动资金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1、利率为15‰(月利率),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委托浙鑫公司就该项资金寻找出借客户,并且浙鑫公司就诚成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见诚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及补充合同。担保费18万元、其他费用252000元,诚成公司在浙鑫公司出具担保合同时一次性缴清。2、诚成公司需向浙鑫公司交纳60万元作为保证金,《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给诚成公司,如果诚成公司不及时全面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金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3、如诚成公司逾期归还借款将构成违约,并将承担浙鑫公司为实现权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4、诚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自浙鑫公司代偿之日起至借款人向浙鑫公司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额5‰/天的违约金;诚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导致浙鑫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出借人代偿垫款的,除应支付代偿款外,还应按照代偿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5、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浙鑫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日,出借人安彬、借款人诚成公司与原告浙鑫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15‰(月利率)。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日起至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还款计划书》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3、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4、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月还息,还息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的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5、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6、为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人违约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并办理债权转让等相关法律手续,保证人与出借人办完债权转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代偿。7、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三、日,诚成公司出具《委托打款证明》一份,载明:“河南诚成圈业有限公司于日与安彬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浙鑫担字第0731358号《借款合同》,为方便本公司及时接收该款项,特制定打入以下账户:户名:杨伟霞开户行:民生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卡号62×××85。”委托人显示为诚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王信成签字。浙鑫公司提供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显示:日,从李晶账户47×××63转账600万元入前述杨伟霞账户。同日,诚成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安彬人民币(大写)陆百万元整(¥6000000),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若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及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时付息、足额还款,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借据》为主合同(合同编号: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的附件。”借款人显示为诚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王信成签字。同日,诚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安彬现金人民币陆百万元整(¥6000000)此收据系《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的附件。”收到人显示为诚成公司并加盖有该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王信成签字。同日,诚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主要为:借款合同编号(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分四期还款,前三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分别于日、日、日还利息90000元,最后一期于日还本金6000000元。四、日,德金公司与浙鑫公司签订了(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1、鉴于浙鑫公司为诚成公司向安彬的借款提供担保(详见编号为(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的《委托融资担保协议》、编号为(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的《借款合同》),德金公司自愿为浙鑫公司提供反担保。2、德金公司对浙鑫公司因借款人不履行或逾期履行《借款合同》、《委托融资担保协议》所承担的一切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金公司承诺在接到浙鑫公司书面索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债务。反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开始之日起至届满之日延续两年止。反担保范围为对全部主债务或从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及为实现债权开支的各项费用。同日,德金公司也就此反担保事项向浙鑫公司出具了担保函,王信成、杨伟霞、赵长福、乔恒涛分别向浙鑫公司出具担保函。该5份担保函的内容相同,均为:为了保证浙鑫公司与安彬签订的编号为(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借款合同》的履行,鉴于贵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本人(本单位)自愿为贵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保证范围适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的一切民事责任。担保事项:保证浙鑫公司按照(2012)浙鑫借字第0731358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义务。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五、借款到期后,诚成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浙鑫公司代其履行了还款责任。浙鑫公司提供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一份,显示:日,从胡艳芳卡号为62×××81账户向安彬卡号为62×××21账户汇款6208000元。同日,安彬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借款人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向本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百万(600万元)、违约金20.8万元。”收款人处有安彬签名并捺手印。同日,安彬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日代借款人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向本人偿还借款本金陆百万元(600万元)、违约金20.8万元;本人对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已转归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特此证明。”证明人处有安彬签字并捺手印。日,胡艳芳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日借用本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康桥花园支行账号(62×××81)向安彬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2×××21)汇款人民币陆佰贰拾万捌仟元(620.8万元),用于向出借人安彬代偿借款本金600万元、违约金20.8万元。特此说明。”该情况说明有胡艳芳签字并捺手印。六、庭审中,诚成公司称庭后提交还款的具体凭证,浙鑫公司表示同意,后原审法院安排时间要求诚成公司到庭提供证据,诚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浙鑫公司自认,合同签订后,诚成公司向其支付60万元保证金;借款期满后,诚成公司向出借人安彬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没有支付本金;截至日,诚成公司共支付违约金8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所涉的《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函》等,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二、从浙鑫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诚成公司出具的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委托打款证明及民生银行电子回单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诚成公司向安彬借款的数额为600万元,诚成公司称其向安彬借款的数额为540万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三、借款后,诚成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诚成公司没有偿还本金,已经违约,导致浙鑫公司代诚成公司清偿了债务。因此,本案实质问题是浙鑫公司代偿的数额应如何认定及诚成公司应如何对浙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浙鑫公司提供的出借人安彬出具的代偿收据、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胡艳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其代诚成公司偿还了620.8万元,其中本金600万元,违约金20.8万元。浙鑫公司在诉状中自认,截至日,诚成公司共支付违约金80万元。并且,浙鑫公司在庭审中及代理词中称其代偿的违约金20.8万元,系按借款总额的日1‰,从本案所涉借款期满之日即日计算至其代偿之日即日,共计100.8万元,扣除诚成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支付的80万元违约金所得。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故诚成公司借款到期后支付的80万元应按此顺序清偿,但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日5‰以及利率为月1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使按浙鑫公司按借款总额的日1‰计算违约金,也超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故原审法院认为无论违约金及利息最高应按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经查,本案借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5.6%,则4倍为22.4%,则从借款期满之日即日计算至其代偿之日即日,诚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600×(168÷365)×22.4%=61.86万元,故借款期满后截至浙鑫公司代偿之日日,应认定诚成公司偿还违约金61.86万元,本金80-61.86=18.14万元,扣除诚成公司已向浙鑫公司缴纳的60万元保证金,应认定浙鑫公司替诚成公司代偿的金额为600-60-18.14=521.86万元,该笔数额款项诚成公司应向浙鑫公司偿还,故浙鑫公司要求诚成公司偿还代偿金额560.8万元,原审法院部分支持521.86万元。双方约定,诚成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导致浙鑫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出借人代偿垫款的,除应支付代偿款外,还应按照代偿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同理,原审法院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故诚成公司应以521.86万元为基准,自浙鑫公司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浙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德金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对本案所涉借款,自愿对浙鑫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的一切民事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德金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应对诚成公司应偿还浙鑫公司的521.86万元及其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之规定,判决:一、诚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浙鑫公司人民币521.8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1.86万元为基准,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德金公司、王信成、杨伟霞、乔恒涛、赵长福对诚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74元,由诚成公司负担。德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担保函》均系无效合同。本案出借款项实为浙鑫公司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安彬系名义出借人,浙鑫公司为了逃避投资担保公司不得对外放贷的政策约束,以安彬之名义用民间借贷的方式对外借款。浙鑫公司从其工作人员李晶的个人账户转出600万元给诚成公司,充分说明,安彬并没有资金可对外出借,是浙鑫公司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借资金,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德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德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印章为诚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对此,浙鑫公司是明知而为之,该担保行为严重侵害公司大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担保行为所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原审判决认定还款数额过高。诚成公司借款本金非600万元,实际仅借用资金为496.8万元,其余均由浙鑫公司以担保费、其他费用、保证金等方式扣掉。关于借款人偿还的80万元,也应当以本金496.8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按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予以扣除。另外,反担保人不应偿还利息,反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人代偿后的利息收取比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计算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浙鑫公司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担保函》合法有效。德金公司称浙鑫公司非法集资,没有证据证明。德金公司向浙鑫公司提供反担保时经过股东会研究,并向浙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原审审理期间,浙鑫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该份证据。2、原审判决认定的还款数额适当,已将60万元保证金扣除。原审判决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也是合适的。3、德金公司应向浙鑫公司支付代偿后的利息,《反担保合同》第五条与《担保函》关于担保范围有约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担保函》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反担保人应否承担代偿后的违约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相一致外,另查明,原审期间,浙鑫公司提交过一份德金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主持人:乔恒涛出席会议股东:乔恒涛、王小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河南德金齿轮有限公司于日以前以口头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1、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同意为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浙鑫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合同编号为:2012浙鑫保字第0731358号)。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陆佰万元整。2、表决通过者请签字。股东:王小红乔恒涛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日。二审庭审时,德金公司认可该股东会决议上乔恒涛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加盖的公章是德金公司的公章,但王小红的签名非本人所签,是赵长福代签的。浙鑫公司不认可德金公司的说法,认为是王小红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函》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浙鑫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出借款项实为浙鑫公司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其为了逃避投资担保公司不得对外放贷的政策约束,以安彬名义对外出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借款虽是从李晶的个人账户转入诚成公司指定的代收人杨伟霞账户,但诚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向安彬出具了收据,在德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不是安彬出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安彬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本案《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德金公司与浙鑫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德金公司给浙鑫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上,均有德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恒涛的签名,并加盖了该公司印章,浙鑫公司在原审审理期间还提交了德金公司关于本案反担保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德金公司虽对王小红的签名提出了异议,但没有举证证明。另外,即便王小红的签名是别人代签,股东会决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德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浙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乔恒涛是超越权限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仍应认定《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函》合法有效,德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反担保人应否承担代偿后的违约金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融资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函》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诚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浙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诚成公司清偿了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诚成公司、浙鑫公司在《委托融资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浙鑫公司向出资方出具担保合同书时,诚成公司要向浙鑫公司缴纳担保费18万元、其他费用25.2万元,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且诚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现德金公司上诉主张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该18万元、25.2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认定诚成公司下欠借款本金时,扣除了保证金60万元以及已还款项中按本金计算的部分18.14万元,浙鑫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浙鑫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即取得了与出借人安彬同等的权利,根据《借款合同》第三章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因此,浙鑫公司代诚成公司清偿本案借款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主张违约金,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德金公司上述称反担保人不应承担代偿后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德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74元,由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伍龙审 判 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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