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工程决算审批表有主管部门审核总后报什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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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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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批准B.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C.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D.由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由本级人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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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 68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2]日,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3]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 44条),自日起施行。性&&&&质行政法规施行时间日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2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5日对即将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针对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
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相关负责人介绍,聘用合同签订率目前已超过90%。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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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科研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
浙科发条〔2012〕321号
各省属科研院所、有关事业单位:
为做好科技系统的部门决算工作,根据省财政厅2012年度省级部门决算会议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和报表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决算编审工作总要求
由于今年的决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2012年度决算将通过院所长会议、省财政培训会议及本通知进行布置与安排。
(一)要求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与协调工作。部门决算是各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要切实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确保能“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完成决算任务。
(二)夯实基础,做好年终清理和核对等工作。决算工作需要人事、资产、财务等多个相关部门配合。在年终清理结算时,应按照预决算批复文件,做好预算收支、拨款数和缴款等情况的核对工作;按照资产清查相关要求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细致地清查盘点,并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完成账务调整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往来款项和对外投资的核对清理;确保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情况准确反映。
(三)加强决算编制管理,要“报真、审严、广查、经问”。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决算报表的数据编制和分析报告的工作质量,以经得起检查,经得起质询为标准,为2013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需做好接受省财政厅2012年部门决算报表质量检查的准备(列入检查的单位名单详见浙财监督〔2012〕15号通知)。
二、决算报表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与充分领会《2012年度浙江省部门决算编制手册》、《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通知》(浙财建〔2012〕491号)和《浙江省部门决算报表网络版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二)各单位要认真与财政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包括财政拨款数、功能分类科目、上年结余、本年结余、已缴国库及已缴财政专户数等相关信息。
(三)“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四)各项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事业基金不得直接列支费用,须通过分配结转弥补收支。支出不得超基金规模,结余不能为负数。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应通过年初数和上年结余调整。
三、针对以前年度决算中所反映的问题, 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一)报表的单位名称:编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相一致,预算级次统一按“二级”填报。
(二)人员及经费一律按“财政补助开支”填报(除地震局外)不能填“财政拨款开支”。
(三)精简人员费用在“生活补助”中填报。
(四)项目经费不能填报“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可以反映“绩效”和“奖金”事项。
(五)结转经费与结余经费不能混淆,应按资金性质分析填列。
(六)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1表)中其他支出不应有发生数。
(七)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5表)编制人数只反映编内人员信息,其他人员信息不在本表中反映。
(八)“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财决库补02表)及本省自定义的“三公经费统计表”,今年均要填报。并且财决库补02表补充资料填列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数量。
(九)部门决算软件(浙江版)中本省根据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各单位均要按规定的资产类别及折旧方法进行模拟折旧填报。
(十)注意各套报表、表与表之间的数据钩稽关系和逻辑关系,如部门决算报表应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十一)要认真对本单位的决算编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本年与上年数据的核对),同时需要通过“部门决算审核模板”对决算数据各项内容进一步核实。对所有审核结果(包括核实性、逻辑性),须具体说明形成的原因,不能统一用“核实无误”,“情况属实”等填报。
四、决算报表的报送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上报内容:单位应提供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上年结转和结余核对表及部门决算分析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要求按编制手册P153《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及5张附表和P165《部门决算分析报告撰写提纲》的格式内容,完整、详实地编报,并充分利用决算报表数据,做好决算收入支出差异等情况的分析。
具体要求上报的明细资料如下:
1.电子数据(含报表、填报说明等其他附件)& 1份
2.所有设定的审核模板报表(盖章)&&&&&&   1份
3.填报说明及附表5张(盖章)&&&&&&&&&&  & 1份
4.报表封面(盖章)& &&&&&&&&&&&&&&&&&&&& 2份
5.分析报告(盖章)& &&&&&&&&&&&&&&&&&&&  2份
(二)上报方式:由于2012年部门决算软件试行网络版编报,各单位可自行选择使用网络版或单机版编制报表,编制完成后必须通过网络版上报(包含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对无法使用省财政厅内网的编报单位仍使用单机版(软件与参数可从财政厅外网上下载),除报送资料外,电子数据交由组长单位负责导入。
1.科研院所和有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分组报组长单位。
2.浙江科技报社、中国光电技术发展中心、浙江省省科技开发中心、浙江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杭州代办处、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直接报科技厅条件处。
(三)上报时间:
1.2013年1月8日前到核算中心执行会计组,对本单位“其他资金项目”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区分。
2.《2012年度省级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核定表》同往年要求,附上2012年核定前的年度报表,须在2013年1月5日前报科技厅条件处审核。
3.《201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电子数据和填报说明、审核模板报表(统一用A4格式)要求在2013年1月16日前报到组长单位,各组长单位在1月18日报条件处。
4.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和报表封面(一式二份,统一用A3格式),由组长单位汇集后在1月25日前报送条件处。
5.《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编报要求和说明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斌& 电话:6&&
电子邮件:
电话:4&& & 尹兰香
地& 址: 科技厅条件处412房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承办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网管中心备案序号:浙ICP备号-1&建议使用IE7.0,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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